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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转账”38万,分手后还要得回来吗?款项性质很关键!

“爱情转账”38万,分手后还要得回来吗?款项性质很关键!

恋爱的甜蜜使人头昏,但是恋爱中为满足伴侣的要求,给伴侣的巨额转账,一旦分手闹掰,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单身狗”最怕被秀恩爱沉浸在热恋中的情侣们通常喜欢以互赠礼物的方式来表达爱意如今更是“变态”到直接通过网络转账
转就转了,为什么还要截图发朋友圈!恋爱的甜蜜使人头昏此时,小编必须及时立刻马上上线提出灵魂拷问
你们有没有想过恋爱中为满足伴侣的要求给伴侣的巨额转账一旦分手闹掰还能要回来吗?

 sorry,又要来说大实话了
近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数笔共计38万余元的转账对簿公堂。
男方小赵是在美国念书的大学生,女方小孙是家住广东的自由职业者。
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交流过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
2018年4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在此期间,小赵多次向小孙转账,
金额共计38万余元。
2018
年10月23日,小赵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孙偿还本金和利息。
但是,最终法院审理认为
这38万余元并不能全部认定为借款!
因为情侣之间转账520元、1314元等这类特殊金额与1000元转账的性质是不同的!庭审中,原告小赵认为,2017年被告小孙因创业开店缺少资金,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于是小赵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小孙转账38万余元,均未约定借期。
两人分手后,小赵于2018年7月向小孙提出要求归还借款,被告虽答应归还,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小孙认为,其确实收到原告小赵的38万余元款项,但是并不是借款。原告与被告当时处于恋爱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转账,均属于原告基于示爱对被告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支付宝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录音通话及当事人陈述佐证,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小赵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向被告小孙交付38万余元。其中,有四笔转账为特殊金额,
2017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三次向被告各交付13145.20元,合计39435.6元。2018年7月19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讨,被告承诺归还。

最终法院认定

原告小赵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亦为恋爱关系,原告小赵对上述款项系借款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原告小赵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四笔转账也是借款。所以对于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该部分合计52580.81元款项的诉请,西湖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剩余的33万余元,法院认为原告小赵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小孙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原告催讨时承诺归还,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些款项是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西湖法院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西湖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所以最终
小孙要还给小赵33万余元涉及情侣之间经济来往的案件还有另外两起

2015年12月15日,男子黄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女子陈某交付50000元。

2016年4月30日,黄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20000元,合计70000元。

陈某对收到上述两笔款项无异议。黄某认为该款项是借款,而陈某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其他开销。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陈某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原告黄某催讨时承诺归还,被告陈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是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1日起,男子李某就以买衣服、无生活费、无路费等各种理由向女子邵某借款30000元,邵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打款。

2017年2月28日,邵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催讨,李某承诺“家里官司打赢了给你30000元”。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原告邵某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为凭,故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支持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认定。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