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基本事实】

    二被告(陈某,女,何某,男)于20091224日登记结婚,于20181015日办理离婚登记。

    原告朱某某(女)经营一家公司,被告何某于20186月起在该公司工作。原告与被告何某工作交往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感情,且双方准备各自离婚后重新建立家庭。后被告陈某知晓该情况后向被告何某提出待被告何某支付其款项3000000元后,二被告便可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与被告陈某就二被告离婚等事宜进行过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原告向被告陈某转款3000000元后,被告陈某同意与被告何某办理离婚手续。另原告与被告何某亦就二被告离婚事宜及今后建立家庭进行过协商。20181012日,原告向被告陈某转款2000000元,同年1215日,原告向被告陈某转款100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原告与被告陈某就该款项回转后,截止庭审之日,原告共向被告陈某转款的金额仍为3000000元。现原告以为促使二被告离婚其向被告陈某的转款违背了公序良俗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另查明,被告何某于2020329日出具《欠条》,载明其与原告在共同生活后性格不合且决定分开,被告何某自愿于10年内向原告还清1000000元。

    朱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赠与款项30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3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虽原、被告未就赠与事宜达成书面协议,但结合原、被告之间就赠与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且已履行,可认定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关于该赠与合同的主体,虽赠与款项的获得方为被告陈某,但该赠与合同系原告分别与二被告就二被告的离婚事宜及原告与被告何某重新组建家庭多次协商后所达成的合意,故本案的赠与合同主体应认定为原告与二被告。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案中,原告赠与款项给二被告的主要目的系原告为与被告何某重新组建家庭及为此解决二被告离婚事宜中关于小孩抚养及被告陈某今后的生活经济等问题,另被告陈某在知晓原告与被告何某的感情事宜后主动提出支付相应款项即可离婚,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及立法宗旨来看,本案所涉的赠与事宜不应当得到提倡,该赠与合同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现二被告实际取得的赠与款项应当返还给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另因原、被告就上述赠与款项涉及的事宜均存在过错,故原告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陈某、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某款项300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某、何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负担部分随上述款项迳付给原告)。

    【二审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朱某某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上诉人陈某和何某共同返还案涉300万元款项的请求无法成立

    (一)朱某某向陈某给付案涉款项的行为并非赠与

    本案各方均对被上诉人朱某某于20181012日及同年1215日共计向上诉人陈某转款300万元、朱某某介入陈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后引发的前述给付行为予以认可。被上诉人一审起诉认为该款项系其向两上诉人出借且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其共同返还。经一审法院释明,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上诉人共同返还案涉300万元款项,理由为该款项系其向两上诉人赠与所为且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对于前述款项给付原因,朱某某主张其案涉给付系促成陈某与何某尽快离婚而为赠与,陈某则辩称该款项系朱某某代何某支付的离婚补偿及子女抚养费,何某则陈述其系向朱某某借款以补偿因婚内出轨、子女年幼、前妻重病对陈某产生的伤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朱某某主张的前述给付原因不能成立,陈某及何某的前述抗辩具有合理性。首先,朱某某陈述系陈某主动联系其要求支付案涉款项,但该陈述与双方于20181012日转账当天聊天记录显示诸如我没脸求你原谅”“不请求你原谅我们,只请求你让他能见孩子。200万的代价也是我诚心的赎罪。”“钱不是万能的,我只是真诚希望再付50万,请求你对我们所犯的错误原谅一点。给他探视权。”“这个只有他有资格和我谈”“我知道,我没资格,可他没有资本谈。所以我主动为自己的错误向你和孩子赎罪。”“你的眼里只有钱了,是你破坏了我原本完整的家庭”“没有你的介入和步步紧逼不会这样”“三百万是我真心的赎罪”“求你等内容明显相悖,无法被采信。其次,结合被上诉人朱某某与何某于20181013日转账次日的聊天记录显示“……不为我支付这个代价对你对我应该是比较好的结果。200万真是很大的数目”“200万是她开的代价!我也毫不犹豫按要求先转账了!你们不要欺人太甚”“200万我愿意为你和孩子付!这是代价!为了我们余生的幸福!”“再付51万,请求她原谅一点,给你探视权”“她说你才有资格和她谈,我说你没资本,所以我主动提出向她和孩子赎罪。”“你为我付出这么多,我也怕你到时候后悔。你可以更幸福并不付这么多代价才是最好的。”“我为我们的相爱相守,偿付给她们200万的代价,你为何还不释然?”“你答应我周一上午不管她是否改变决定都去办,可以吗?”“我周一看不到离婚证!我的命会有人来找你的!欺人太甚了!!!等内容可知,朱某某明确具有代何某与陈某商谈离婚补偿、子女探视权对应价款、督促何某尽快下定决心与陈某离婚以实现朱某某与何某共同生活等意图。最后,结合一审期间朱某某主动举示何某于2020329日向其出具的《欠条》关于朱某某为我本人离婚向我前妻支付了孩子抚养费及前妻精神损失费的陈述,亦可佐证何某对于案涉款项给付原因的陈述具有合理性。综上,本院认为,结合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无论从朱某某与陈某的外部关系,抑或朱某某与何某的内部关系看,朱某某举示的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明确具有向陈某赠与的意思表示,毋宁系代何某向陈某支付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朱某某不能以案涉给付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向陈某主张返还

    承前所述,朱某某向陈某所为给付并非赠与,而系代何某所为给付。对于该给付行为之效力,朱某某认为其给付违背社会良好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本院认为,朱某某所为给付既非陈某借婚姻索取财物,亦不应仅以给付动机有悖公序良俗而向陈某主张返还。首先,结合前述朱某某与陈某聊天内容可知,案涉款项给付行为并非陈某积极主动追求,而系朱某某为消除何某关于离婚补偿、子女抚养等后顾之忧以促使其尽快下定决心与陈某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所为。其次,陈某作为该事件的受害方,在得知何某出轨、自己身患重疾且作为介入其婚姻的朱某某直接上门的境况下,要求何某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及子女抚养费用,该行为明显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陈某与何某离婚协议关于离婚后男方自愿补偿女方人民币100万元整”“女儿归女方监护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万元整的约定亦可佐证。最后,虽朱某某自认其对陈某没有任何给付义务,该款项给付动机在于促成何某与陈某尽早离婚,进行了一次金钱和感情的交换”“这种赠与违背了社会良好价值观、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其基于该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朱某某因悖于善良风俗向陈某所为本案给付款项,给付目的达成后又据此主张给付无效返还,本院不予支持。

    (三)朱某某可基于其与何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寻救济

    经当庭释明,朱某某坚持要求两上诉人共同返还案涉300万元款项。如前所述,本案系朱某某代何某向陈某所为给付。何某陈述,朱某某向陈某所为给付系基于其向朱某某借款所致且双方关系破裂后已进行了清理结算。就前述陈述,何某举示20181010日其与朱某某转账记录、《欠条》及社保缴纳情况予以证明,并就其为公司工作期间未领取工资、未按时缴纳社保等《欠条》出具背景提供解释说明。朱某某对20181010日其与何某之间的100万元款项转移原因予以认可,但否认知晓、接受何某单方出具的《欠条》。本院认为,朱某某既主动举示何某向其出具的《欠条》,又否认其事实,其言行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陈某、何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基于二审出现的新证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1)0113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朱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朱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何某、陈某向本院预交并书面同意朱某某直接向其支付,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何某、陈某各支付15400元)。


    女子给正妻300万让其离婚,未达目的起诉返还能支持吗?两级法院判决相反!
    06-03
    202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2023〕3号关于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核定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3年1月17日    

    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新标准2023年1月17日上午,202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的一个重要数据即202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则劳动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同步进行调整:凡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律为(全国统一,同命同价):    49283元×20=985660元我们来看一下2013年以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已从491300元上涨到2023年的985660元。具体为:201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1300元201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39100元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76880元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23900元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72320元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727920元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785020元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47180元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76680元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48240元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85660元2023版: 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汇总一、认定工伤的 种法定情形二、视同工伤的 3 种法定情形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 种情形四、国务院法制办答复中可认定工伤的 3 种情形五、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 7 种情形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的 2 种情形七、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 种情形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三、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最新规定的两种情形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新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七、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认定要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二)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要点】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砸、呼气洒精含量i词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认定要点】“自践”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自残或者自杀?

     


    人社部正式通知: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附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
    05-1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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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婚内出轨?

    01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保证书或悔过书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3、照片

    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请侦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证据的目的。

    4、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的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应是未经修改、编辑的。

    婚内出轨财产分割要注意什么?

    02

    1、财产分割原则是以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

    2、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3、离婚损害赔偿承担主体

     

    具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起诉离婚主张时间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内出轨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03

    1、夫妻一方出轨的,法律上通常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若此时起诉离婚,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判决离婚。

     

    2、因出轨导致离婚的,原则上不影响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只有《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但是,一方出轨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忠诚义务,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真实案例可寻的。

     

    4、最后,出轨行为不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取得。法律上会综合考量比较双方各方面的条件,以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原则。大人的感情纠葛不是断定孩子抚养权归谁的必要条件,所以,出轨并不一定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能证明婚内出轨的4种证据!(附民法典新规)
    05-18
    2023

  •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裁判理由: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乙自认之前与甲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判决所涉甲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甲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至离婚前( 2018 年 9 月 19 日甲、乙离婚)分多笔向乙转款 500 多万元,本案乙对甲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甲与乙夫妻共同债务,由甲与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院: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05-18
    2023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20年9月以来,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一、关于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方案》也将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作为重要内容。考虑到宅基地问题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我部将指导各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进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探索。

    二、关于有偿使用宅基地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近年来,为支持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回乡,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有关部门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试点地区积极探索通过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租赁等方式,满足返乡下乡人员在农村的居住生活和创业需要。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农房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有关人员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三、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规定,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创新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联动机制提供了基本遵循。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流向农村,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蓄势赋能。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农业农村部正式答复: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农房所有权后可以依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05-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