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首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其次,如何掌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比如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为了保持或解除这种同居关系,瞒着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应如何处理,实务中的做法不一。我们认为,现行《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21
    2025


  •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与死者王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10月20日,张某与王某相约在某饭店吃饭,双方同席半个小时,期间王某饮用两瓶半啤酒,张某饮用一瓶,张某无明显劝酒行为。双方酒后前往棋牌室打牌,王某期间前去洗手间时感觉身体不适,被包括张某等人送至医院。医院诊断王某为脑出血,并当日向王某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王某于10月21日以非医嘱方式出院,10月22日于家中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王某的死亡原因系高血压、脑出血。王某家属认为同桌饮酒的张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劝阻和照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约14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饭店监控录像,可以证实张某并无劝酒、敬酒、灌酒等行为,张某在酒桌上为王某倒酒一次也属于日常酒桌礼仪,且王某朋友证实王某日常饮酒量远高于此次饮酒量;王某有高血压病史,但其亲属在庭审中陈述王某未有既往病史,其他证人亦不知王某患有高血压病史,故不能认定张某明知王某患有不宜饮酒的疾病;王某与张某饮酒后到棋牌室打牌,期间王某言语行动仍处于受自身意识控制范围内,普通人难以通过一般认识判断其处于醉酒状态,故不能要求张某对王某的身体不适具有预测性、判断性,在王某身体不适后,张某与棋牌室众人一同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张某已经尽到了照顾、救助、通知及护送的义务。综上所述,不能认定张某对王某死亡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亦不能认定王某死亡与张某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在王某病发后已尽到共同饮酒人的照顾、救助、通知及护送等义务。故驳回了王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众所周知,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属于合法的情谊行为,并不属于危险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饮酒人应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但共同饮酒在增进感情、愉悦心情的同时,也可能因摄入酒精过多影响饮酒人对事物的判断力、精神注意力及身体协调性,即饮酒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风险系数增加,故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一定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提醒、劝阻义务,即明知对方有不宜饮酒的疾病或从事其他危险行为,或发现对方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等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当尽到提醒与劝阻的义务;二、照顾、救助、通知及护送义务,即对方共同饮酒时出现醉酒或明显不适时,共同饮酒人应采取细心照顾、及时送医治疗或护送回家并通知家属等措施。同时,在判断饮酒人是否达到醉酒状态、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过失时应以普通人的一般性认识及可预见范围为合理限度。即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责任认定,应考虑共同饮酒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共同饮酒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一同吃饭饮酒的行为普遍存在,倘若仅因同桌饮酒即需要对突发事件承担责任,这过于加重日常生活及社交行为的义务负担,不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交往,也违背了法律设置及司法实践的初衷。但此类案件也提醒着每一个人,同桌饮酒需注意分寸,做好自己也做好同伴的安全责任人。


    日常生活中,三五好友聚餐,席间推杯换盏、把酒言欢,十分常见,但共同饮酒后死亡,其他同饮者需要担责吗?
    02-21
    2025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5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因此,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  54188×20=1083760元
    ▋详情如下:
    2025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一、居民收入情况

    2024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31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5.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1%。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长)4.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9元,增长6.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3%。

    按收入来源分,2024年,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3327元,增长5.8%,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6.5%;人均经营净收入6908元,增长5.6%,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6.7%;人均财产净收入3435元,增长2.2%,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3%;人均转移净收入7644元,增长5.3%,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8.5%。

    2024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34707元,增长5.1%,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4.0%。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9302元,增长4.6%,中位数是平均数的91.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9605元,增长4.6%,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4.8%。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
    1、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54188×20=1083760元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亡的认定

    认定工亡一共有九种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不得认定工亡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1083760元|全国统一
    01-20
    2025
  •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15种情形: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6条)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9)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三)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9)用工单位被撤销,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

     

     

    三、经济补偿金=N+1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一)计算年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计算基数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N、N+1、2N、2N+1、2(N+1)及61种情形和标准(2025)
    01-20
    2025
  • HR经常会听到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1、2N,有几次在讲课时有HR提到现在有一些员工提出了2N+1、2(N+1)的计算方式,到底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呢?

    必须明确,2N+1、2(N+1)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提出这样的要求,往往是劳动者对法律的误读或受到一些似懂非懂的“专业人士”误导所致。今天我们一起梳理下,看看经济补偿金到底有哪几种形式,他们各自的标准又是如何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情形,包括:

     

    经济补偿金=0,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1,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即代通知金)。

     

    赔偿金=2N,即单位未按法定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这点很容易搞混,比如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假如单位违法解除了,未提前一个月告知,那是不是2N+1呢?实际2N就可以了,不存在所谓的2N+1】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看各种补偿的情形和标准

    一、经济补偿金=0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3.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4.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5.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6.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7.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8.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9.  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0. 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1. 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2.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3.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4.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5.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6. 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7.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二、经济补偿金=N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6)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7)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8)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9)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10)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11)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2)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3)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4)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5)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经济补偿N、N+1、2N、2N+1、2(N+1)及61种情形和标准(2025)
    01-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