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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协议解除婚约后一方又“加码” 法院:驳回!

按协议解除婚约后一方又“加码” 法院:驳回!
于某与李某于2019年2月14日经人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婚约存续期间,于某向李某购买物品、赠送首饰、给付彩礼款等共计价值二十余万元。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5月14日在四位证人协调下签订解除婚约协议书一份,约定李某将所购买物品、赠送首饰、给付彩礼款折合十四万元退给于某,从此婚约解除,不再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当日,李某已将上述十四万元交付给于某的父亲并得到于某认可。2019年9月,于某又诉至郓城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其父亲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签署,且协议书中的签字和手印并非自己所书写摁印,该协议应属无效,李某应将剩余所购买物品、赠送首饰、给付彩礼款予以返还。李某认为,于某在婚礼前一天晚上悔婚,给李某及家人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返还购买物品、赠送首饰、彩礼款的数额应当予以折扣,况且双方已于2019年5月14日达成解除婚约协议,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于某的诉请不应再得到法律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虽然称其父亲是迫于无奈才签订的解除婚约协议,但于某没有举出证据予以证明,且四位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涉案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对于协议书中于某的签字,即使是于某的父亲找人代签而非于某本人所写,但基于于某与其父亲的特殊关系,李某及其家人有理由相信于某的父亲具有代理权限,应视为于某与李某以及双方长辈对解除婚约关系及返还所购买物品、赠送首饰、给付彩礼款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且双方已依据该协议履行完毕。综上,于某与李某已有书面的解除婚约协议,双方已对返还所购买物品、赠送首饰、给付彩礼款等事项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于某要求李某继续返还剩余所购买物品、赠送首饰、给付彩礼款于法无据,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一是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基于双方自愿做出的承诺却出尔反尔,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更不会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