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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失火,承租人、转租人谁担责?

陈某有二层楼房及露天院子一处。陈某将该处房屋整体租赁给姜某居住使用,姜某支付了一年的租金12000元。姜某居住在二层,一层和露天院子处于闲置状态,经朋友介绍,姜某又将一层及露天院子转租给李某,李某则在院子里存放针织类货物,姜某收取了李某一年的租金6000元。几个月之后,陈某得知房屋转租的情况,但未提出异议。一天晚上,露天院子突然发生火灾,火灾扑灭后造成货物不同程度烧毁。其中,姜某停放在院内的汽车也被烧毁。

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询问了相关人员,分析认为该起火灾起火部位是院子里存放针织百货的帐篷,起火点是该帐篷西南角处。李某认为消防部门对于起火部位认定错误,自己是火灾受害者,且损失最大,发生火灾时,自己并不在房子里,只有姜某在家,姜某应该对消防负有监督管理和及时灭火的义务。姜某则表示火灾发生时自己一无所知,一直在二楼屋内睡觉,根本不清楚是什么原因引发火灾,一楼露天院子转租给李某使用,李某应妥善使用并负有安全义务,应该对本次火灾负责,并赔偿自己的汽车损失。双方因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谈不拢,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姜某整体租赁了陈某的房屋之后,又将其中一层及露天院子转租给被告李某存放针织类货物,陈某得知转租事实之后并未提出异议,故转租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全面、诚实信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对所租房屋妥善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露天院子由被告李某租赁使用,因火灾起火部位为院落内被告存放针织百货的帐篷,起火点为该帐篷西南角处,火势蔓延,并造成姜某的汽车烧毁,故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姜某财产损失。
法官提醒,在租房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应对租房期内租赁房屋的各项安全管理责任义务明确约定。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使用的义务,对居住环境中各项具有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应定期检修维护。承租人应增强自身安全责任意识,不能因为房子不是自己所有,便对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安全问题疏忽大意。为避免纠纷,租赁双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写明双方的责任,入住前仔细检查相关设施的安全,做好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