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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侮辱、诽谤法官有什么后果? 罚!


近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恐吓、侮辱、诽谤法官的行政案件当事人贾某宝作出顶格罚款1万元的惩戒决定。法院在受理原告贾某宝诉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后,因不能满足贾某宝提出的无理要求,贾某宝多次拨打电话侮辱谩骂法官、威胁法院,干扰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之后又违背事实向上级法院投诉诽谤法官。在法院的诉讼活动中,贾某宝还存在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报警损害法院送达活动严肃性的行为。虽经多次劝解警告,贾某宝依然态度蛮横,气焰嚣张,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依法对“豪横”的贾某宝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惩戒决定,并限期交纳罚款。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和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法官,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任何人亵渎法官尊严、扰乱诉讼活动、挑衅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惩处,自食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