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防老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出于一家人的考虑,父母往往会在子女买房等关键时期给予大力扶持,子女则负责给父母一个幸福安详的晚年。可是,如果遇到“不孝顺”的子女该怎么办呢?曾经赠与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回放
原告吴老太与被告吴女士系母女关系,据吴老太诉称,她曾分多次给予女儿现金共30万元。2000年吴女士搬入新房时,吴老太给了女儿3万元;2015年吴女士再次购买房屋后,吴老太又给了她20万元;2016年吴老太丈夫去世后,吴女士为父亲购买了墓地,随后吴老太给了女儿7万元。
2018年1月,因身体健康原因住院的吴老太出院后被女儿接回家中居住。两名子女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由女儿吴女士承担母亲的养老义务。2018年2月,吴老太与女儿女婿发生激烈争吵,女婿报警称吴老太是精神病人,吴女士也表示不让母亲继续居住在家里。第二天,儿子将吴老太接回家居住。
心灰意冷的吴老太诉至法院,她认为女儿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返还30万元。被告吴女士辩称,母亲自愿给付自己钱款的行为全部事出有因,第一笔是贺礼,第二笔是补偿款,第三笔是垫付款,故双方不存在赠与合同,没有返还的法律依据。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吴老太是否赠与女儿吴女士钱款,二是吴老太主张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01
吴老太前两次共计给付女儿23万元,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民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他人表示接受的,赠与合同即告成立。故这两项钱款虽事出有因,但均能确定是赠与性质。此外,两项钱款是在吴老太与丈夫的夫妻存续期间所赠,应认定为吴老太夫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故吴老太仅能对该金额的一半,即11.5万元主张撤销权。对于墓地款性质的认定,由于吴老太给女儿钱款与女儿购买父亲墓地之间仅隔一个月,且两人均有料理后事的责任,故吴老太给付的7万元应认定为其承担的购买墓地费用,并非赠与。
02
另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在案证据佐证,吴女士作为吴老太之女以及负有义务的受赠人,在吴老太生病住院期间,吴女士未与其沟通就想将吴老太送至养老院,之后在春节这个全家团圆的时刻,吴女士又与吴老太发生激烈争吵,并达到了拨打110、120的地步,吴女士丈夫甚至辱骂吴老太。矛盾发生后,吴女士也未积极沟通缓和母女关系。综上,被告吴女士未尽到其作为受赠人应尽的赡养义务,也未尽到作为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原告吴老太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女士返还原告吴老太1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养儿防老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出于一家人的考虑,父母往往会在子女买房等关键时期给予大力扶持,子女则负责给父母一个幸福安详的晚年。可是,如果遇到“不孝顺”的子女该怎么办呢?曾经赠与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回放
原告吴老太与被告吴女士系母女关系,据吴老太诉称,她曾分多次给予女儿现金共30万元。2000年吴女士搬入新房时,吴老太给了女儿3万元;2015年吴女士再次购买房屋后,吴老太又给了她20万元;2016年吴老太丈夫去世后,吴女士为父亲购买了墓地,随后吴老太给了女儿7万元。
2018年1月,因身体健康原因住院的吴老太出院后被女儿接回家中居住。两名子女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由女儿吴女士承担母亲的养老义务。2018年2月,吴老太与女儿女婿发生激烈争吵,女婿报警称吴老太是精神病人,吴女士也表示不让母亲继续居住在家里。第二天,儿子将吴老太接回家居住。
心灰意冷的吴老太诉至法院,她认为女儿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返还30万元。被告吴女士辩称,母亲自愿给付自己钱款的行为全部事出有因,第一笔是贺礼,第二笔是补偿款,第三笔是垫付款,故双方不存在赠与合同,没有返还的法律依据。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吴老太是否赠与女儿吴女士钱款,二是吴老太主张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01
吴老太前两次共计给付女儿23万元,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民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他人表示接受的,赠与合同即告成立。故这两项钱款虽事出有因,但均能确定是赠与性质。此外,两项钱款是在吴老太与丈夫的夫妻存续期间所赠,应认定为吴老太夫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故吴老太仅能对该金额的一半,即11.5万元主张撤销权。对于墓地款性质的认定,由于吴老太给女儿钱款与女儿购买父亲墓地之间仅隔一个月,且两人均有料理后事的责任,故吴老太给付的7万元应认定为其承担的购买墓地费用,并非赠与。
02
另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在案证据佐证,吴女士作为吴老太之女以及负有义务的受赠人,在吴老太生病住院期间,吴女士未与其沟通就想将吴老太送至养老院,之后在春节这个全家团圆的时刻,吴女士又与吴老太发生激烈争吵,并达到了拨打110、120的地步,吴女士丈夫甚至辱骂吴老太。矛盾发生后,吴女士也未积极沟通缓和母女关系。综上,被告吴女士未尽到其作为受赠人应尽的赡养义务,也未尽到作为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原告吴老太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女士返还原告吴老太1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