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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算不算工伤?


上海#男子入职两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经调解最终得到解决】

2020年10月,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一中介加急招聘了河南籍操作工李某。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但两个小时李某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对此事件朱泾司法所副所长朱文表示,死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进行工伤认定。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死者家属愿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10月29日晚上22时20分,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李某实施现场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痛不欲生,找到了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在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11月2日上午,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金山区朱泾镇调委会请求帮助。

家属称死者受雇于防护公司,在岗位上猝死,公司于情于理都应为其死亡承当责任,要求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悲痛与惋惜,但认为李某伟刚到岗仅仅2个小时,公司也未安排重体力劳动,是员工身体原因导致悲剧发生,公司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公司负责人一再否定死者家属的主张及强硬的态度,令本已满腹怨气的家属们深感愤慨,气氛变得愈发紧张。

调解员居中斡旋,建议双方各退一步,然而双方都予以拒绝。调解员再三思考对策后,决定暂停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冷静的时间。
二次调解时,调解员从情理和法理出发,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厂方表示,由于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李某等部分员工,但李某刚上岗2小时还在“试工”阶段,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没有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
调解员分析说:“试工是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没有试工这一法律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到岗工作2小时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调解员深入分析了此次死亡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李某的死亡符合上述规定关于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寻求赔偿。调解员认为,虽然公司对于李某的死亡并无过错,但是建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安慰和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双方对此表示认同。

公司负责人再三衡量后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也愿意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避免风险啊,还要从招聘环节入手

1、望问闻切,先看看有没有毛病

2、入职前的体检不能少

3、正式录用啊,一定要及时建立社保关系

4、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一定要抢救。如果四十八小时没有救过来会认定工亡。

5、工期紧张,招人用人需要先做安排,可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可以加班加点,不一定要临时招人。临时招人,是请神容易送神难,劳动关系用工是最重的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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