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法律文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
2.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3.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
上述法律文书需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包括金钱、特定财务、行为等)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已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负有义务的一方强制执行。
二、向哪个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1.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其他非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一般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注: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执行,无法确定的,相关法院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相关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决定执行法院。
执行立案后,法院系统内部可以通过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方式调整执行法院。
三、什么时间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分期或分阶段履行的,分别以每一次期限届满之日本别计算。
2.超过两年申请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进行主动限制审查,应当受理执行。但是,如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该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两年”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作出裁定不予执行。
四、提起强制执行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执行依据。就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
3.强制执行申请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确具体的执行事项、事实和理由、对方财产线索等内容)
五、申请执行时,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对方当事人)死亡的,有两种说法,一种仍然以对方当事人为被执行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另一种说法以对方当事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但是,不管以谁为被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执行的范围都仅限于义务人的遗产范围,不能执行继承人的财产。
2.义务人为法人组织的,申请执行时该组织终止的,以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当事人变更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四条 调解书执行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院关于适用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