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满满!
14类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提示
目录索引
一、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四、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五、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六、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八、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四、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原、被告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
(二)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或报警记录等;
2.涉及吸毒、赌博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还应提交相应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与他人的结婚证、生育子女证明、同居关系证明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5.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6.曾提起离婚诉讼的,应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等。
(三)证明子女情况的证据
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情况的证明,如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收养关系证明等。
(四)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2.证明房产情况,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资证明等,农村房屋应提交建房批示、出资证明、房屋现状彩色照片、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等;
3. 证明车辆情况,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合同及发票等;
4. 证明银行存款情况,应提交银行账户信息等;
5. 证明股票、基金、债券等情况,应提交相应代码、资金账号等;
6. 证明股权情况,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证明等;
7. 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应提交借据、转账记录等;
8. 证明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情况,应提交财产来源证据;
9. 证明共同浮财情况,应提交财产清单、购买凭据、占有使用情况、现状照片等;
10. 证明其他合法收入情况,应提交相应收入证明等。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二)证明有继承权的证据
1.继承发生的证据,如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等;
2.继承人资格的证据,原、被告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资料,如结婚证、村(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胎儿证明等;
3.被继承人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情况的证据;
5.继承人有无法定照顾事由的证据,如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等;
6.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证据,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
(三)证明被继承人遗产情况的证据
1.证明房产情况,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资证明等,农村房屋应提交建房批示、出资证明、房屋现状彩色照片、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等;
2. 证明车辆情况,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合同及发票等;
3. 证明银行存款情况,应提交银行账户信息等;
4. 证明股票、基金、债券等情况,应提交相应代码、资金账号等;
5. 证明股权情况,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证明等;
6. 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应提交借据、转账记录等;
7. 证明浮财情况,应提交财产清单、购买凭据、占有使用情况、现状照片等;
8. 证明其他合法收入情况,应提交相应收入证明等。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二)请求赡养或变更赡养关系的证据
1.请求赡养的,应提交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被告有能力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等证据;
2.请求变更赡养关系的,应提交现赡养关系证明,请求变更的正当理由等证据。
(三)请求给付抚养费或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据
1.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应提交子女现实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收入情况等证据;
2.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除提交现抚养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交下列证据: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四)请求扶养或变更扶养关系的证据
1.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扶养的,应提交本人需要扶养的证据;
2.未成年弟、妹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的,应提交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兄、姐有负担能力的证据;
3.成年兄、姐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弟、妹扶养的,应提交己方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扶养弟、妹长大,弟、妹有负担能力的证据;
4.请求变更扶养关系的,应提交现扶养关系证明,请求变更的正当理由等证据。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原、被告身份关系证明资料,如结婚证、村(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等;
3.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参与共同劳动创造、对家庭作出贡献等证据。
(二)证明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
1.分家析产的证据,如分家析产协议、分家单等;
2.证明房产情况,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资证明等,农村房屋应提交建房批示、出资证明、房屋现状彩色照片、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等;
3. 证明车辆情况,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合同及发票等;
4. 证明银行存款情况,应提交银行账户信息等;
5. 证明股票、基金、债券等情况,应提交相应代码、资金账号等;
6. 证明股权情况,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证明等;
7. 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应提交借据、转账记录等;
8. 证明共同浮财情况,应提交财产清单、购买凭据、占有使用情况、现状照片等;
9. 证明其他合法收入情况,应提交相应收入证明等。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不动产权利的证据
不动产的所有或使用权利证明,如房产证、建房批示、土地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三)证明存在相邻关系纠纷的证据
1.证明不动产相邻的证据;
2.相邻关系纠纷产生的时间、地点、后果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
3.涉及损害赔偿的,应提交赔偿的确定依据及赔偿清单等;
4.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权利存在的证据
财产所有或使用权利证明,如房产证、建房批示、物品发票、租赁合同等。
(三)证明妨害存在的证据
1.证明存在妨害行为,如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经相关部门处理的材料等;
2.证明妨害行为对权利人造成妨害;
3.涉及损害赔偿的,应提交赔偿的确定依据及赔偿清单等;
4.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二)证明农村房屋买卖的证据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协议等;
2.买卖双方户口簿;
3.农村建房批示等;
4.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
5.房屋现状彩色照片;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7.房屋修缮、添附等情况。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八、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
1.劳务合同、用工协议、欠条、记工本等证据;
2.提供劳务内容、地点、起止时间等证据;
3.双方约定的报酬给付标准、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等证据;
4.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
1.劳务合同、用工协议、欠条、记工本等证据;
2.提供劳务内容、地点、起止时间等证据;
3.双方约定的报酬给付标准、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等证据。
(三)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
(四)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受害人的诊疗证明材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垫付情况等证据;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法医鉴定、伤残等级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等证据;
3.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为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的证据;
4.同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提交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证据;
5.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
(三)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受害人的诊疗证明材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垫付情况等证据;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法医鉴定、伤残等级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等证据;
3.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为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的证据;
4.同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提交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证据;
5.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财产权利的证据
财产所有或使用权利证明,如房产证、建房批示、物品发票、租赁合同等。
(三)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
(四)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财产受损情况的证据,包括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部位等;
2.主张赔偿的依据,如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
3.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三)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受害人的诊疗证明材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垫付情况等证据;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法医鉴定、伤残等级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等证据;
3.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为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的证据;
4.交通事故中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提交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证据;
5.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2.现金给付或转账证明等;
3.借款本息的计算依据等。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四、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不当得利的证据
1.受害人享有财产权利及遭受损失的证据;
2.受益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证据;
3.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