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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的房,离婚时到底该怎么分?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出资在“婚前”还是“婚后”差异大!

父母赠与标的是“不动产”还是“出资”也并不相同!

究竟婚姻法如何规定离婚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呢!听完你就全明白了

主 题

离婚案件中

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的若干问题

Part.1 处理原则

总体上,处理离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Part.2

几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常见情形

(一)

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

离婚时产权尚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以该受赠资金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出资一方子女所有;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

一方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

部分出资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具体又分两种情况: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也签订在子女结婚前,则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进行处理;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由于父母仅支付部分房屋价款,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所以出资的父母是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父母部分出资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

(三)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

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里的“一方父母出资”是指出全资买房还是部分出资?我们从语义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这里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该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

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