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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

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兴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具体计算追诉期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规定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2、如果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3、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

关于追诉期限的起算,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

具体而言,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对结果,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其计算。

所谓犯罪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种类之日起计算。

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了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