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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32个裁判观点

21、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就债务进行结算、清欠,又约定了第三人对该债务提供担保,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归还债务的意思表示——郑玉林、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31020日《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第三项载明:关于叶宏滨、郑玉林与金鼎置业公司的债务问题。由欠款人与金鼎置业公司于20131031日前进行结算,叶宏滨以其在金鼎置业公司的股权担保偿还以上债务。在郑玉林与金鼎置业公司的债务未清欠前,叶宏滨可以按其自己所持的股权比例向公司借款。吴良好、林国良、郑玉林、陈义国、佘俊咸按照本次会议确定的股权比例担保偿还以上郑玉林与金鼎置业公司的个人债务。该项内容既体现了郑玉林与金鼎置业公司之间的债务要进行结算、清欠,又约定了相关人员对该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该项内容中郑玉林与金鼎置业公司的债务问题应当是指郑玉林对金鼎置业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郑玉林并未举证证明该约定不包括本案所涉债务。以上能够印证郑玉林已对金鼎置业公司做出同意归还包含案涉债务在内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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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广西贵港市鸿达置业有限公司、涟钢振兴企业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2000429日,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对中汽公司的债权(借款本金1050万元、利息344.3555万元)转让给华融公司长沙办事处。2000630日,中汽公司对该《债权转让协议》签章确认,并于200011月向华融公司长沙办事处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本金1050万元、利息422.631605万元)盖章确认,但中汽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03514日,华融公司长沙办事处向中汽公司发出《货款与利息催收通知单》,中汽公司于2003516日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本金1050万元、利息729.894149万元)签章确认。……至华融公司于2000429日受让该债权时,已经超出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中汽公司2003516日签章对原债务重新确认,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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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以房抵债,使其丧失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关于本案主债权在鞍山供电公司以房抵债之前已经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认定,并无不当。鞍山供电公司在农行立山支行对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自愿以房抵债的行为,使其丧失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鞍山供电公司在自愿以房抵债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不应支持。
案例文号:(2015)民二终字第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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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行使职务行为签署《催款通知》的行为可认定是对公司负担的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重新确认——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美亚斯磷脂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美亚斯公司出具《催款通知》和致歉信两份书证。该书证上有威德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殷洪签字,落款时间分别为2011122日、24日。虽然书证上未加盖威德公司印章,但基于之前双方已经形成的对账记录和殷洪时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应当认定殷洪系代表威德公司行使职务行为。……即使殷洪补签时间在时效届满之后,因为殷洪时任威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认定威德公司在补签之日仍然承认上述债务的存在并同意继续履行,其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威德公司关于美亚斯公司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威德公司提出美亚斯公司与殷洪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3)民申字第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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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在公安询问中承诺变卖公司资产已偿还债务的,应认定作出了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都江堰市英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颖博投资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颖博公司于2002930日履行了代英华铝业公司还款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英华铝业公司行使担保追偿权。虽颖博公司因未在2004930日前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但英华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丘和在都江堰市公安局的询问中,承诺以变卖英华铝业公司的资产来偿还颖博公司的债务,是其就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该笔债务重新作出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616日开始重新计算。因此,颖博公司于20l042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案例文号:(2012)民再申字第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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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故该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省中行与畜产公司之间存在约定延期还款的事实,而省中行是在1999831日、1999913日向畜产公司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的,因此,省中行对畜产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依法取得时效届满的抗辩权。但省中行于1999831日、1999913日两次向畜产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畜产公司均在通知书上加盖印章,依照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畜产公司在催收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故该债权仍受法律保护。依据该司法解释,借款人畜产公司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行为性质属于对原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带来的抗辩权的放弃,原审法院裁判畜产公司对原债权承担偿还责任,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维持。担保人时代公司在《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明确承诺:本保证书在中行同意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但因无证据证明省中行与畜产公司之间存在约定延期还款的事实,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取得了主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虽然嗣后畜产公司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放弃了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但依照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畜产公司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时代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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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再审申请人李某东因与被申请人罗某、郑某、吴某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是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能事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由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均是其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重新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故该等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
关于原判决对本案诉讼时效的认定是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是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能事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由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均是其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重新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故该等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3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