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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新规:法拍房由法院负责腾退

为委托评估确定的参考价过低、申请自行处置的,在可控制其拍卖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公开拍卖;有确定的交易对象的,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能够满足执行债权额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直接交易。自行处置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18.坚持网络拍卖优先原则。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进一步限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不得干预、替代申请执行人进行选择。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由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拍卖辅助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名单库并规范委托拍卖辅助机构开展拍卖辅助工作。19.完善“一案一账号”工作机制和信息化系统。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到“一案一账号”系统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接,全面实现执行案款管理的全流程化和信息化。历史性执行案件往来款必须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甄别完毕,在此之后不得出现无法与执行案件对应的不明款。彻底解决款项混同、边清边积顽疾。20.完善“一案一账号”工作制度。执行立案时,必须向申请执行人确认接受案款方式和具体账户,以便案款发放准确及时。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中必须载明:案件对应的具体账户;被执行人有权拒绝向文书指定账户以外的账户付款;如发现有执行人员指定其他案款交付途径的,可向12368举报。线下扣划时,严禁执行人员将案款扣划至文书指定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内。有效解决截留、挪用执行案款顽疾。21.推行设立案款专户专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协调财政部门为执行案款单独设立执行款专户,形成专户专用,对执行款建立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的长效机制。22.及时发放执行案款。具备发放条件的,执行部门应当在执行案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发出支付案款通知,财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部分案款有争议的,应当先将无争议部分及时发放。有效解决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问题。执行案款发放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层层把关,做到手续完备、线下和线上手续相互印证。对于有法定事由延缓发放或者提存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严格履行报批手续。23.严格规范失信惩戒及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符合失信情形的,纳入失信名单同时限制消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不得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因情况紧急当事人申请立即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限制消费令;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提出纠正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及时纠正,不得拖延。案件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并向征信部门推送,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探索施行宽限期制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一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执行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通过宽限期给被执行人以警示,促使其主动履行。24.严格把握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严禁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严禁因追求结案率而弄虚作假、虚假终本,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穷尽必要的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必须使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核查财产情况;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核查,有财产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有初步线索和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嫌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委托专项审计、搜查等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或者追究拒执罪等措施。执行中已查控到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推进变价处置程序,不得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规定,不得以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拍卖为由不进行处置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得对轮候查封但享有优先权的财产未经法定程序商请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执行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严禁诱导胁迫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撤回执行申请。四、加强层级指挥协调管理25.以信息化为依托,健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结合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明确各层级监管职责,压实各层级监管责任,依托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各层级法院对关键流程节点齐抓共管,构建“层级分明、责任清晰、齐抓共管”的执行案件监督管理体系。26.把执行工作重心下移到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就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强化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枢纽作用。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全方位管理、指挥、协调,调配力量、调配案件并进行监督考核;对辖区内跨区域执行案件、一个被执行人涉及多起关联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统筹调配执行力量,集中执行、交叉执行、联动执行。探索建立“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双重领导,在执行业务上以上级执行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使“三统一”管理机制落到实处。27.依法及时协调执行争议案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逐级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个月内解决争议,提出协调方案,下级人民法院对下达的协调意见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有效落实,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税务、海关、土地、金融、市场管理等执法机关因执行发生争议的,要依法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书面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或者依法治省(市、区〔县〕)委员会协调,需要报上级人民法院协调有关部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程序,切实有效解决因部门之间长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久拖不决,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问题。实行执行案件委托向执行事项委托的彻底转变,强化全国执行一盘棋的理念,健全以执行事项委托为主的全国统一协作执行工作机制。依托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畅通异地事项委托的运行渠道,切实提高事项委托办理效率,降低异地执行成本。28.纠正错误执行,防止消极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错误的执行裁定以及违法、失当、失范执行行为的,应函告下级人民法院自行纠正,或者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对存在消极执行或者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及时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指令其他法院执行必须坚持有利于及时公正执行标准,严禁以“指令其他法院执行”之名,行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之实。29.改革执行监督案件审查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办理。30.充分发挥执行信访发现执行工作突出问题、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工作窗口作用。切实完善四级法院“统一办理机制、统一化解标准、统一解决程序”工作机制,确保接访即办,有错必纠,件件有录入,事事有回应。人民法院收到信访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录入执行信访办理系统,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31.切实加强“一案双查”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执行工作“一案双查”制度,加强督察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将检查案件执行情况与检查执行干警纪律作风情况同步进行,充分发挥“一案双查”的威慑、警示作用。要通过线索受理、涉执信访、日常舆情等途径,探索拓展“一案双查”覆盖领域。督察部门对当事人反映执行行为存在规范性合法性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及时转执行部门核查处理。执行部门发现执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与督察部门会商并依程序移送处理。32.健全完善“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督察部门与执行部门的联席会议和会商机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定期研究会商具体案件。健全完善依法履职保护机制,既要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执行、弄虚作假、监管失职、不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廉洁执行,及时堵塞执行廉政风险漏洞,又要注重充分保护执行干警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33.充分发挥巡查督察作用。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的力度,将执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司法巡查工作范围,适时组织开展执行专项巡查。充分发挥审务督察利剑作用,精准发现执行工作存在的司法作风、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对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逐案整改、逐一销号,切实扭转执行领域违纪违法问题高发态势。五、主动接受外部监督34.主动接受纪检监察专责监督。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需要,查看调取执行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人民法院应当主动积极配合。35.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拓展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渠道。依法接受和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各级人民法院要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执行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证、见证执行。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及相关工作的办理质效。各级人民法院要健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建议、提案反映问题的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沟通意见,形成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答复意见,切实转化为工作成果有效落实。36.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信息化工作平台”,推动建立法检信息共享,畅通监督渠道,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使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化。对重大敏感复杂、群体性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主动邀请检察机关监督,必要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到现场监督执行活动。37.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媒体曝光反映的执行问题,及时核查、及时纠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38.加强执行人员配备。克服“重审判、轻执行”的错误观念,强化执行工作力量配备,确保在编人员占比符合中央文件要求。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进一步优化执行资源配置,完善落实“以案定编”“以案定额”的人员编制、员额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执行案件任务量足额配备员额法官。严把执行队伍入口关,提高准入门槛,真正将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充实到执行队伍。畅通执行队伍出口,及时将不适应执行工作发展需要的人员调离岗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切实加强对人员配备和保障的监督核查。39.加强执行局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优配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班子。积极争取组织部门支持,及时配齐执行局长,增强执行工作领导力量。落实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述职制度。下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称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者免职。40.加强执行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培训,开展执行人员分批分类培训和实操考核,对全国法院执行人员全员轮训。建立分级培训和考核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四级法院的培训职责、任务和要求。探索实行上下级法院执行人员双向挂职锻炼制度。41.进一步从严管理执行队伍。加强执行队伍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正风肃纪,深入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引导执行干警树牢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决纠治执行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行为,以零容忍态度惩治执行领域司法腐败,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作风优良的执行铁军。健全与执行权力运行体系相适应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强化“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42.建立常态化交流轮岗机制。完善执行队伍交流机制,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执行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独立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其他人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必须交流。43.健全执行人员激励机制。对执行工作业绩突出的干警要及时提拔任用。完善抚恤优待政策,落实带薪休假、调休轮休、心理疏导等机制,严防执行干警厌烦心理和畏难情绪,不断提高执行干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