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于2015年6月驾驶6年车龄奥迪轿车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奥迪车辆损坏严重,后经某交警大队的委托某公估公司对该事故车辆进行作价评估为34万元,但该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依据格式条款的标准对该事故车辆损失作价评估为13万元,因双方争议较大,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所以诉诸法院成诉。当事人遂委托蓟县律师,本所律师结案后遂即深入调查本起事故的成因、过程和结果,以及现场实际勘察事故车辆实际损失情况,因该车保险公司给其投保了38万元的车损险,在庭审过程中冠清律师已38万元保险金额为基准,确定为保险公司对该车投保时车辆价值的确定,不应以保险公司内部的折价公式来计算事故发生时的车辆价值,以“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进行了精彩的辩论,以事实征服了法官和保险公司,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XX车辆损失费用四十余万元,实现了看得见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