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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牵女儿手过马路 造成事故父母需不需要担责

去年9月一个下雨天,余先生一家四口外出,在天津市蓟县一个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余先生已走过路口,妻子怀抱儿子在后,八岁的女儿彬彬想追赶父亲便独自跑着横穿马路,被刹车不及的李某撞伤。经交警认定,李某驾车经过未设人行过街设施路段,未避让行人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余先生找天津蓟县律师进行咨询,后委托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近七万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余先生与其妻子在经过多车地段时,放任年仅八岁的女儿独自跑过马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余先生应当为其未牵引女儿过马路、未尽到足够监护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余先生虽当庭承认该事实,但认为这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仍坚持由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特殊的时间——下雨天,特殊的地点——多车路段,监护人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该案中一个年仅八岁的孩童在雨天独自通过路口,其监护人在身旁却未牵引,属于处置不当,未履行应尽的监护义务,故应自担部分责任,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余先生自己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