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交通事故猛于虎,理赔满意得慰藉——陈XX交通事故截肢获百余万理

陈某,女,65岁,上肢和下肢各一肢体截肢,医药费仅开支125000元,但是委托冠清律师事务所后,经冠清所律师的努力为其打回进120万元理赔款

案情摘要:被告刘XX驾驶冀B×××××冀B×××××挂大货车,与案外人王XX驾驶三轮摩托车、被告XX驾驶冀B×××××冀B×××××挂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刘XX驾驶的大货车、三轮摩托车损坏,王XX及乘车人原告陈XX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刘XX负事故主要责任、仇XX负事故次要责任、王XX、陈XX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刘XX驾驶的冀B×××××冀B×××××挂大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仇XX驾驶的冀B×××××冀B×××××挂大货车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陈XX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医药费38000元。

律师代理意见:原告陈XX所有损失包括:伙食补助费2800元(56天×50元/天)、伤残赔偿金207967.5元(15405元/年×15年×90%)、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护理费440882.4元(从事发当天到评残前一日:78.24元/天×160天=12518.4元;完全护理依赖:78.24元/天×15年×365天=428364元)、营养费4500元(90天×50元/天)、鉴定费5300元、义肢费546000元、义肢维修费102375元、安装假肢期间护理费4694.4元(78.24元/天×60天)、安装假肢期间食宿费12000元、就医交通费2000元,共计1373519.3元。各被告应当依法赔偿。

另外,原告陈XX的伤情经天津市天昊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15日做出法医学评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XX损伤致左上肢、左下肢缺失,构成Ⅱ(2)级伤残;营养期为90日,需完全护理依赖。2015年1月8日,天津市长亭假肢公司出具假肢装配鉴定证明。建议装配适用型上、下假肢各一具。上臂假肢价格为58000元;大腿假肢价格为78500元;假肢使用年限约为4年。平均每年的维修费用约为该假肢价格的5%。安装假肢需60天,期间需陪护一人,食宿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就原告陈XX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于2015年6月3日做出法医学评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XX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XX各项损失593000元(交强险120000元+主车商业险500000元+挂车商业险50000元-已付7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XX各项损失109600元(120000元-10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XX伤残赔偿金20796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340656.96元、义肢费477750元、义肢维修费95550元、安装假肢期间食宿费6000元、鉴定费5300元,合计1182724.46元-两肇事车辆交强险应承担的219200元即963524.46元的30%即289057.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被告刘XX赔偿原告陈XX90000元(已付清);
五、所有被告共计赔偿原告陈XX理赔款118272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