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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婚姻生活中

    大多数人都觉得

    只有掌握了家里的经济大权

    婚姻才有安全感

    老公的工资该不该上交

    一直是历史性难题

    今天就给大家分析分析

    工资上交给老婆

    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老公的工资”  
    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看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并且是共同共有

    双方对这部分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谓平等的处理权

    就是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不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

    所以说

    在一定程度上来讲

    老婆让老公上交工资是有依据的

    她也有处分的权利

    你交或者不交工资

    老婆的那份就在那里

    不增不减……

    如何操作才能避免

    工资上交”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这一条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

    财产协议”

    可以婚前、也可婚后

    书面形式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属于AA制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还是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

    很多男同胞


    在温(qiang)柔(quan)的攻势下

    交了工资

    每个月偷偷攒的私房钱

    被老婆逮到怎么办?

     


      “私房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是夫妻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

    积攒下来的财物

    性质上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

    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

    如果夫妻没有就

    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

    或者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

    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说,藏私房钱也没用


    钱,你老婆还是有份的!

    工资上交给老婆,有没有法律依据?
    03-17
    2021
  • 案例【2021】99

    他们是老乡,也是老同学,

    因为“一箱澡票”对簿公堂。

    50多万的面额、夹杂着两年的合作与争执,

    剪不断、理还乱……

    面对各执己见的当事人,

    如何才能“案结事了”?

    且看威海高区法院法官的“解题思路”吧……

    浴池入股引发合同纠纷 

    多次起诉矛盾激化

          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系同学,2019年,一直在东北老家的李某萌生了来威海打拼的想法,便联系上了在威海居住多年的老同学张某。张某称其在威海经营有多个浴池,每个浴池每年纯利能赚50万,事业大经营不过来,看着多年同学的面子上,愿意把投资150万元的浴池以50万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一半股份。李某动了心,便把自己在东北老家的房子及店铺转让,凑了60万元来威海,然后按照约定把50万元的入股款转给张某,双方也签订了浴池入股的协议,约定李某独自经营浴池,但要将每年10万元的分红和房租支付给张某。

          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光顾浴池的客人基本上都拿着澡票,这些澡票都是张某之前出售的,自己虽然也知道预售澡票的事实,但没想到有这么多,浴池现在每天的现金流只能勉强维持经营,根本就没有之前所说的每年50万。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李某一气之下,将张某诉至法院,因为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虽然心有不甘提起上诉,但也觉得自己理由不充分,就抱着再经营试试的想法撤回了上诉。图片

    一箱澡票”惊现法庭 

     法官调解握手言和

          出人意料的是,一年后,当初的被告张某又将李某告上法庭,原因是李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每年的10万元分红和房租支付给他。法庭上,李某拉着一大行李箱价值约50万元的澡票请求法院核对。

         承办法官认为,当初在签订入股协议的时候,张某虽然告诉了李某预售澡票的事实,但李某对预售的金额有多少不了解,就贸然与张某签订了入股协议,这是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两人的纠纷已经有两年多时间,这期间李某一直经营浴池,但没有按照约定向张某支付红利和房屋租金。这起纠纷虽然是因预售澡票引起的,但是张某预售了多少澡票、李某实际兑现了多少澡票这些焦点问题不是李某拉到法庭上的这一箱子澡票能够证实的。如果就案断案,难以实现胜败皆服,不仅会增加司法成本,还会让当事人陷入长时间的诉讼拉锯战。考虑到二人老乡加老同学的感情、张某在洗浴行业经营多年的实际,承办法官决定引导二人解除合作关系、由张某返回李某部分入股款。

         “解题思路”确定后,法官引导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微信群,线下庭审后再线上调, 最终双方终于就退回的入股款数额达成一致,张某在协议达成的当天就按照约定支付入股款,李某也按照调解协议腾让浴池。双方之间的所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澡票也互不追究。至此,一场因“澡票”导致的入股协议纠纷圆满审结,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在涉及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时,要对市场行业进行充分的考察,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风险应当有明确的预知,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不能碍于情面,更不能想当然地贸然行事,让自己陷入投资风险。

     

     

     


    一箱澡票50万,剪不断、理还乱…
    03-17
    2021
  •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还能否“追偿”精神赔偿?

    离婚后,发现了前夫婚内出轨的证据

    能否得到精神赔偿?

    近日,无锡市中院、无锡市妇联联合召开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新闻发布会,相关方面发布的一则有关婚内出轨精神赔偿“追偿”的典型案件引发关注。

      1992年,杨女士与张某按当地传统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4个子女,并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杨女士发现张某经常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与其他女子的暧昧联系,怀疑其有外遇,然而张某拒不承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最终,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张某始终否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杨女士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两人于2017年9月调解离婚。

      离婚后的杨女士,原本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却没想到从亲戚处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张某竟与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产下一女,从时间上推算,前夫显然是在婚内出轨了。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她内心深受打击。丈夫早就出轨还不承认,杨女士陷入悲伤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杀倾向。思量再三后,杨女士选择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离婚后“追偿”精神损失,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张某在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离婚。张某的婚内出轨行为,给杨女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令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广告

      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婚姻类案件中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包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倾向于无过错方,以及支持无过错方主张“精神赔偿”。法官提醒,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结合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支持了杨女士的诉求。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还能否“追偿”精神赔偿?
    03-16
    2021

  • 当婚姻失去了爱情,一拍就两散。

    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两人都心有不甘

    所以离婚时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

    2007年风和日丽的一天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婚姻的殿堂小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万贷款18万买下了两人的婚房
    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听起来日子简单又美好但他们还是没逃出一句诅咒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最终选择分开那么感情没了,各自离开
    财产和孩子怎么分离呢?
    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小胡同意小方的请求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可以补偿小方3万元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首付是自个儿付的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怎么只3万就要拿走房子了?????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

    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审理过程

    两人一致同意

    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
    婚生子由小方抚养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房产归小胡所有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像文中的案例那样
    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婚姻结束时该如何分割呢?别急,往下看
    有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a=首付款金额b=按揭贷款金额c=贷款利息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y=e÷(a+b+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
    首付款金额=122800元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c=贷款利息=45419元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y=e÷(a+b+c)=203360.55÷(122800+180000+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找补小胡的数额为: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找补小方的数额为:z=d-d×y÷2=580000-580000×58.4%÷2=4106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款的房子怎么分?法官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
    03-16
    2021

  •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本次答复还就:不动产共有登记、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等9个问题作出了详细论述,实务性极强,值得仔细研读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邵志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十分重要,不动产登记事关重大财产权,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采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等方式,进行全流程优化、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切实便民利企。

      一、 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问题。《物权法》第97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对于建议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我们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物中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定、权利设定和登记确权”的原则和程序,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予以明确,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实施时严格落实,避免开发商留有部分房产、出现产权模糊,在此基础上,依法开展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定纷止争。

     

      三、关于监护人代为申请问题。《民法通则》第16条、17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个人或组织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2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监护人范围并未限定为父母,其他合法监护人也可以依法代为申请办理登记。

     

      四、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问题。针对建议中提到的如何判断  国家秘密、哪些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判断的主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进行,该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在一定范围内印发。目前,国家保密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为不动产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定密提供了明确依据。国家保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规范涉密不动产定密依据,加强涉密不动产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五、 关于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问题。对于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关于不动产征收或收回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6条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58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在判决之前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登记依据,涉及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行政行为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

      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第53条,《民法典》第341条、第34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年134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目前该项工作正由农村农村部门移交给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按照我部要求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对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接收工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一步将落实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精神,配套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八、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农村不动产依法可以办理预告登记。下一步将结合《民法典》的实施,结合实践需求,完善预告登记相关制度,保护农村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问题。法规政策对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下简称国办8号文)规定“2019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登记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办8号文规定,我部加强部门协同,通过信息、流程或人员集成,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19年印发了个人、企业和机关单位26种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指导各地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统一程序,绘制并公开本地流程图;2020年,我部联合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多部门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目前,全国98%的市县均已公布流程图,1500多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近2500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国大部分市县已经基本完成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方便企业群众办理业务。  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办8号文,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促进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切实便民利企,力争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答复全文)
    03-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