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被告王XX驾驶冀B×××××冀B×××××挂重型货车,与行人原告田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车辆损坏,原告田XX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X大队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田XX不负事故责任。被告王XX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田XX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医药费57363.98元。
律师代理意见:原告田XX所有损失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694.4元,就医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88732.8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16元,鉴定费5800元,共计183557.18元。被告应当依法赔偿。
另外,原告田XX的肢体伤情经鉴定机构作出评定意见书,鉴定为2个十级复合伤残;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原告的精神伤残经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VIII(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田XX损失183557.1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包含精神抚慰金16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田XX交强险限额外损失63557.18元(183557.18元-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