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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某,男,陕西省榆林市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先后多次以给他人上保险为由通过微信骗取他人33174元,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电信诈骗起诉到蓟州区人民法院,建议判处杜某三至四年。

    杜某家属找到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指派梁建忠律师出庭辩护,梁建忠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卷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认为杜某不构成电信诈骗罪,应该按普通诈骗定罪,对津蓟检一部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三年以上,即按照电信诈骗指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杜某的行为为普通的诈骗行为,不应该定电信诈骗,主要理由是:

    电信诈骗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人电信号码骗取他人钱财;一种是用自己的通信设备或号码直接拨号或者伪装拨号以诈骗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杜某的行为肯定不符合第一种,就第二种是否符合关键看手机如何使用,通常电信诈骗是用手机向不特定对象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加入代办保险的微信群中,并没有向不特定对象随意长期推送上保险的宣传,同时被告人杜某在保险公司工作过,有代办保险的人脉关系,也成功的帮别人上过保险,同时被告人杜某使用的三个微信均是实名认证,均是捆绑的自己的手机号,同时所收取的保险费均是通过微信转账或向自己的平安银行账户转款,同时还将自己的身份证通过微信发送对方,已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被告人将他人的保险费占为己有就是名目仗胆的将客户的保险费打到自己账户后,以没有钱为由拒绝退钱,直到案发,杜某没有更换自己的手机号,一直能够联系到本人。微信只是联系的方式和传送资料的媒介,不能以使用微信获得保险费没有返还就认定为电信诈骗,这是明显扩大的电信诈骗的适用范围。就本案应该与通过发送短信中奖或以虚拟电话拨打电话方式虚构事实相区别。因此本案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认定电信诈骗。

    最后,法院认定杜某实施的诈骗行为,不属于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对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杜某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作出(2019)津0119刑初8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比检察院建议的刑期少一年半以上。梁建忠律师的辩护获得了当事人和家属的满意。

     


    刑事案件经典案例:指控电信诈骗罪变为诈骗罪
    03-20
    2020
  • 主办律师:梁建忠、宗朋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承包某废弃石料场地,承包期60年,2012您陈某擅自开采石料并出售,地矿局发现后予以口头制止。因京秦高速修建整治废弃石场3013年4月10日地矿局对陈某行政处罚。之后陈某不听制止,仍继续在承包的山场开采石料并出售,2013年11月22日地矿局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2014年陈某以平整土地为由,擅自在承包的山场开采石料并出售。被告人陈某自2012年底之2014年初,明知其父陈某擅自开采石料,还未司机开具票据,在检查时通风报信。经冠清律师梁建忠、宗朋辩护,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冠清律师成功代理津蓟检公诉刑诉陈某等三人非法采矿案
    03-14
    2020
  • 主办律师:梁建忠

    案情简介:被告人于某在2015年4月16日1时许,蒙面持刀抢走即开型彩票后兑奖货款1900余元;2015年4月28日13时许,携刀蒙面抢走黄金项链一条,经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682.34元;2015年4月28日15时许,蒙面持刀抢劫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坠两个、黄金戒指一枚,经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247.68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经冠清律师梁建忠调查努力,法院判决于某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冠清律师成功代理津蓟检公诉刑诉于某抢劫案
    03-14
    2020
  • 主办律师:郭天宁、宗朋

    案情简介:被告人焦某分别于2014年9月28日、10月10日谎称能给被害人李某、韩某安排工作骗取人民币200000元,经二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26日将被告人焦某抓获,家属及时还清骗款。经冠清律师郭天宇、宗朋辩护,法院判处被告人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诈骗罪,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18号文件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在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焦某诈骗数额在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该判处五年以上,经过律师的努力,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给予焦某判处缓刑。


    冠清律师成功代理津东检公诉刑诉焦某诈骗罪
    03-14
    2020
  • 主办律师:宗朋

    案情简介:2013年3月5日14时许,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朋友借住被告人程某房屋,民警搜查处藏匿的抢形物2把,弹形物4颗以及管制刀具3把,被告人后逃逸,另查,被告人程某于2006年9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程某释放五年内再犯属于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经冠清律师宗朋辩护,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冠清律师成功代理津蓟检公诉刑诉程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03-1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