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男,陕西省榆林市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先后多次以给他人上保险为由通过微信骗取他人33174元,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电信诈骗起诉到蓟州区人民法院,建议判处杜某三至四年。
杜某家属找到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指派梁建忠律师出庭辩护,梁建忠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卷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认为杜某不构成电信诈骗罪,应该按普通诈骗定罪,对津蓟检一部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三年以上,即按照电信诈骗指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杜某的行为为普通的诈骗行为,不应该定电信诈骗,主要理由是:
电信诈骗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人电信号码骗取他人钱财;一种是用自己的通信设备或号码直接拨号或者伪装拨号以诈骗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杜某的行为肯定不符合第一种,就第二种是否符合关键看手机如何使用,通常电信诈骗是用手机向不特定对象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加入代办保险的微信群中,并没有向不特定对象随意长期推送上保险的宣传,同时被告人杜某在保险公司工作过,有代办保险的人脉关系,也成功的帮别人上过保险,同时被告人杜某使用的三个微信均是实名认证,均是捆绑的自己的手机号,同时所收取的保险费均是通过微信转账或向自己的平安银行账户转款,同时还将自己的身份证通过微信发送对方,已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被告人将他人的保险费占为己有就是名目仗胆的将客户的保险费打到自己账户后,以没有钱为由拒绝退钱,直到案发,杜某没有更换自己的手机号,一直能够联系到本人。微信只是联系的方式和传送资料的媒介,不能以使用微信获得保险费没有返还就认定为电信诈骗,这是明显扩大的电信诈骗的适用范围。就本案应该与通过发送短信中奖或以虚拟电话拨打电话方式虚构事实相区别。因此本案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认定电信诈骗。
最后,法院认定杜某实施的诈骗行为,不属于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对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杜某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作出(2019)津0119刑初8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比检察院建议的刑期少一年半以上。梁建忠律师的辩护获得了当事人和家属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