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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规定(20201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
    01、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4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文号:法释〔202017
    三、《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规定(202012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
    05、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解释文号:法释〔202028
    四、最高人民法院个案批复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
    经研究认为:我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你院请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公司)20033月向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贷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

    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也不能把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我院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少数人意见。
    批复文号:〔2006〕民立他字第106
    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批复文号:200464日〔2003〕民二他字第59
    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批复》的理解与适用:(1)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但是,根据担保法第20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保证人仍然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意味着债务人的放弃行为对保证人产生效力。
    2)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处理,视为保证人对主债权重新提供担保,保证人按照新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根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能视为担保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保证债务重新确认,也并不能证明保证人放弃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权。
    4)如果债权人是专门向保证人发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单,即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已经超过担保责任期间的,只要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就应视为担保人对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重新确认,担保人不能根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而免责。
    批复文号:法释〔19997
    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批复文号:法复〔19974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案例文号:法复〔19943
    四、最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司法观点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当事人受让的债权在《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刊出前已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新的债权人是否能够因此公告而重新获得胜诉权?
    观点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可见,除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不外乎四种情况: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债权转让本身,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成为债权人的民事主体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包括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和提起诉讼。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无疑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如果公告涉及的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则无论债务人是否看到这一公告,均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公告涉及的债权早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债务人是否行使时效抗辩权。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旦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则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有一种观点认为,《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并无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该条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条件下转让债权,才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误读。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才谈得上中断,而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无所谓中断的。
    第二,解读某一具体的司法解释条文,应当注意该条文在整篇司法解释中所处的位置,这样有助于从整体上了解该司法解释条文所在的部分是要解决哪些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恰恰是用于解释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问题,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前提条件应当是这些条文的应有之义。
    第三,如果《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能够使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起死回生,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那么,人们岂不是可以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通过转让并公告的方式,重新获得胜诉权?那样的话,诉讼时效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催收公告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32个裁判观点
    07-07
    2023

  • 导读:聚会饮酒本对于喜欢热闹和释放心情的人来说,本是一大乐事,但是有的朋友能够控制自己的饮酒量,有的朋友自制力不强,逢酒必喝,逢喝必多,严重的甚至发生饮酒后死亡事件。那么问题来了,同桌一起喝酒聚会有朋友因此死亡,那么谁承担责任?又如何划分呢?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纠纷案,对聚餐参与者依法定性并进行责任划分,促进了法理、情理、事理的高度融合,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酒后相撞倒地身亡

    因赔偿各方争执不下

    2022年3月19日晚上,柳某及妻子冯某与李某、叶某、聂某、郑某一起聚餐。20时30分左右饭毕,6人离开饭店。柳某醉酒后摇摇晃晃在前走,聂某紧随其后,柳某突然身体倾斜与聂某相撞,致聂某倒地不起。郑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李某将聂某送至医院救治。22时许,河北省涿鹿县人民医院出具《病危/病重通知书》。3月20日,聂某转院至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裂伤、额骨骨折等。2022年4月1日,聂某死亡。聂某亲属林某等4人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柳某等5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52510.55元的70%,计款1016757.39元。
    柳某、冯某辩称,柳某为答谢朋友回请李某、郑某而组织饭局,并没有邀请聂某,聂某随其朋友李某一起前来聚餐。聂某摔倒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柳某等人均不存在过错。聂某在没有被邀请的情况下参加饭局,在柳某醉酒情况下,仍然邀请大家接着去唱歌喝酒,柳某拒绝后继续纠缠并在背后进行拉拽。聂某对可能存在的摔倒风险是可以预见的,聂某存在重大过错。冯某未饮酒也未劝酒,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郑某辩称,该事件为意外事件。柳某请客吃饭行为及饮酒行为系好意施惠,聚餐参与人在共同聚餐中无过错,无劝酒行为,对饮酒产生的相关后果不承担责任。同时,已尽到同酒桌人的扶助义务,不应对聂某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叶某辩称,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聂某是因外力致伤死亡,而非饮酒致伤死亡,或者饮酒后从事危险行为致伤死亡。叶某未饮酒也未劝酒,在饭局中未实施引发聂某产生危险的行为,不负有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撞人者不服担责判决

    上诉称属意外事件

    一审法院认为,聂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及柳某饮酒后的状态、判断和控制能力有一定认知。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柳某酒后身体摇晃无法站稳,有随时倒地风险,但聂某未预见该风险,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也未注意到饮酒后柳某的人身安全风险,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的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柳某饮酒后身体倾倒与聂某相撞致聂死亡,应当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冯某、李某、郑某、叶某作为饭局参与者,在聂某倒地后进行了相应的救助,送医院抢救并通知家属,已经尽到适当照顾义务。聂某的死亡结果系柳某的行为所致,与冯某、李某、郑某、叶某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聚餐人在聂某摔倒后给予相应救助,已经尽到适当照顾责任。综上,判决柳某赔偿聂某亲属林某等4人医疗费等费用1314765.26元的30%,计394429.58元;驳回林某等4人要求冯某、李某、郑某、叶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柳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聂某拉拽柳某致使柳某身体失去平衡后仰倒地。柳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柳某在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聂某死亡纯属意外事件。聂某未尸检,无法证明死亡与摔倒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判决柳某不承担责任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定性划分责任 积极维护生命权益
    二审中,李某提出柳某未就其他人的责任提出上诉,林某等4人也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应就李某、郑某、叶某、冯某的赔偿责任作为审查范围。郑某、冯某同意李某意见。二审庭审当庭播放了监控录像,不能认定聂某拉拽柳某行为。同时查明,事发当日中午,柳某、郑某、李某共同饮酒。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6项:
    第一、关于饮酒者及参与者的责任是否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二审并非仅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法律理由进行审查,而是要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柳某上诉时请求自己不承担责任,具体到由谁并怎样承担责任,属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范围,属于“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范围。
    第二、关于柳某的行为与聂某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聂某与柳某碰撞倒地后被送医救治。结合聂某倒地行为和诊断结果,可以推定聂某死亡结果与聂某和柳某碰撞倒地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关于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柳某、郑某、李某于事发当日中午已饮酒。饮酒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具有事理识别能力,应当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共同饮酒者共同导致了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关于未劝酒也未饮酒的聚餐参与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叶某、冯某并未饮酒、劝酒,并不是安全风险的引起者、制造者。叶某、冯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关于当事人责任比例划分及承担数额问题。一审法院认定聂某存在重大过错承担70%的主要责任合情合理合法。考虑到柳某、李某、郑某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责任度,柳某作为共同饮酒人缺乏自身保护直接与聂某发生碰撞,李某和郑某未尽到照顾保护义务,柳某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22%),李某、郑某应当承担小部分责任(各4%)。
    第六、关于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本案中的饮酒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存在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柳某赔偿林某等4人医疗费等费用291888.4元;李某和郑某分别赔偿53070.6元;柳某、李某、郑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林某等4人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解析

     

    未制造风险不承担责任的法律底线
    首先,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酒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在饮酒过程中侵权事件的司法应对与裁判,要充分考虑道德和法律层面的因素,充分考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求,充分考虑“文明、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归责体系的基础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民法典规定,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在人们普遍思维中,过量饮酒可能造成伤害,这是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的认知。共同饮酒人是伤害风险或危险的共同制造者,在饮酒后应当负有照顾、扶助、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的,则产生过错责任。但是,未饮酒也未劝酒的聚餐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不论是否饮酒劝酒,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旦有损害结果发生,就需要承担责任。本案观点是:未饮酒未劝酒的参与者,没有制造饮酒风险,如果要求未饮酒未劝酒者承担他人饮酒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显然过于苛刻,势必加重参与聚餐者的心理负担,势必过分限制人们的用餐自由,从而突破普遍的交往底线和破坏正常的交往秩序。当然,面对危险来临的时候,未饮酒未劝酒者的积极或消极行为,只是不能在法律层面上赋予责任和义务,而应在道德范畴予以评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如果扩大法律调整范畴,无疑会限缩道德调整范畴,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文明层次。严格遵守未制造风险理应不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底线,尽可能由道德范畴调整并适当限缩法律调整范畴,本身就是社会治理良性发展需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
    严格遵守未制造风险理应不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底线的另外之义,就是要让制造风险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柳某上诉请求自己不承担责任、其他诉讼参与人未上诉的情况下的责任划分,直接关乎二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此案的终审司法裁判,既尊重了当事人处分权,确保法律严肃性,又对错误进行了纠正,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专家点评

    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河北北方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任  亮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当面对失去生命的时候,人们的内心道德和社会的法律规范共同驱动着人性向美和向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命权利,在法律层面上赋予责任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审理范围、因果关系、连带责任承担及比例等司法价值判断,向全社会传导和辐射司法规则与理念,努力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在“丰富人民精神世界”过程中充分彰显司法智慧和力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五个方面的中国特色,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司法服务保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社会治理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丰富人民精神世界”的现实需求中,一定要为道德约束领域“留白”,一定要为“德治”预留管控空间。本案对共同饮酒者科以法律责任,对未饮酒未劝酒者交由道德约束,切中了社会治理实质内涵,完全符合社会治理路径和方向。
    在司法服务保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本案判决由共同饮酒人承担连带责任,目的是要强化对受损人的保护,增强责任主体的照顾和保护意识,敦促危险的共同制造者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积极预防危害结果发生。这样的司法裁判导向,对于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餐饮环境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和谐、友善的内在要求。
    在司法服务保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过程中,要注重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中彰显法治智慧和文明导向。小案件蕴含着大道理。近年来,人民法院破解了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倡导了正气清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具体案件、融入到现实生活。这个饮酒后伤害案件判决,区分责任,预防风险,可以说为将来类似矛盾纠纷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在司法服务保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过程中,要积极倡导司法文明价值与导向。文明是互鉴共融的。没有哪一种文明是独立发展的,都需要在文明体系中互相借鉴、融合发展。司法文明既对物质利益予以支配,又对精神利益予以保护,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明事理、讲道理、说法理,实质是夯实司法文明基础,诠释司法文明内涵。饮酒后伤害案件所折射的司法文明理念,对包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餐饮文化具有深远影响力



     


    法院判决:酒友倒地身亡,同桌赔不赔?责任如何划分?
    07-07
    2023
  • 一审诉讼请求 

    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乙女返还人民币93000元,被告乙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事实 被告乙女、乙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8月22日登记离婚。被告乙女与原告甲经被告乙男母亲、原告甲姐姐因被告乙女为原告甲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2016年4月2日,被告乙女在原告甲处取得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乙女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2016年7月12日,被告乙女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乙女为原告出具欠条。2017年9月,被告乙女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一审法院判决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被告乙女以为原告甲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现原告甲要求被告乙女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乙女取得此款期间虽与被告乙男系夫妻关系,但被告乙男未参与此事,亦未收到原告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返还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乙女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原告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乙女,故被告乙女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人民币93000元。二、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93000元。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上诉人无还款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上诉人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刑事案件,应由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系案外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主张乙女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1.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申请人是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找他人为其办理退休事宜。对此被申请人在起诉状和庭审时都有明确的表述,通过证人的证言也能得到证实。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只是帮助被申请人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2.原一、二审均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办理退休的费用是错误的。申请人是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找他人办理退休事宜,并且将相应的款项交付具体办事的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申请人已将办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他人。无论委托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不应当由申请人退还。3.被申请人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申请人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申请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故请求贵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诉讼请求。
    甲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调查的事实清楚,采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乙女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女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甲的起诉。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案号:(2020)辽07民再41号

    托人违规办事没办成起诉退钱,法院怎么判
    07-01
    2023

  •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法院对待离婚诉讼的裁判依据来说,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

     

    另外,针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民)发〔1989〕38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此外,《民法典》新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一)因胁迫结婚的;(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如何从事实上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官一般会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婚姻基础。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婚前感情基础不好”成为原告要求离婚的“王牌”理由。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还是父母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一般来说,婚前基础好,婚后感情比较深厚,即使产生了矛盾,也能够和好如初。反之,婚前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后,很难愈合。
    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结婚以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这期间不仅仅包含了男女双方的感情,还包括了对小孩、家庭的感情,因此婚后感情首先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相互体贴关心;其次看是否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对家庭是否有责任感;再看是否共同抚养子女照顾后代。另外,还要从双方的生活作风、性格习惯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综合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指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实践中,离婚的原因千差万别、非常复杂。离婚原因作为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或者是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因此,在查找离婚原因的时候,要去伪存真,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夫妻双方在思想意识方面还有没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经营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双方有没有维持正常的两性生活。二是物质层面,夫妻双方是否还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还拿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和好的意愿和条件。虽然双方已经诉至法庭,但是通过寻找到双方矛盾所在,对症下药,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去帮助双方恢复感情、愈合裂痕,双方能够重归于好。如果一方没有和好的意愿且通过各种方法都无法让双方重归于好,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何搜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案件中,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和法官的认定标准收集证据举证是非常重要的。从实践中看,主要是收集另一方有婚外情、同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以及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等行为的证据。能够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民事诉讼证据的各种形式。主要有:1、书证,可以是夫妻间一方写给另一方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也可以是一方写给婚外他人的情书等书面材料。2、物证,如一方给婚外他人购买的房屋、物品等。3、证人证言,如邻居、亲朋好友、物业等出具的有关两人经常吵架的证言。4、视听资料,如一方与婚外他人在一起的亲密录像或夫妻双方之间的录音等。5、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截图中能够反映感情问题的信息。6、鉴定意见,如亲子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8、当事人的陈述,如当事人对感情问题的意见,对双方之间感情态度的表述。下面重点给大家说说能够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证据的收集。

    01,重婚罪证据的搜集

    第一,通过跟踪、暗访等调查手段,找到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地点。第二,在他们的同居地点,寻找周围邻居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可以采取录音的拿到证据。第三,连续拍摄两人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者视频。注意不要进入他们的居所,也不要在居所内安装设备偷拍,这样的行为违法。第四,找同居地点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第五,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第三者的婚姻状况。如果以上证据充分,受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不能请求警察协助?当事人也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并开展侦查,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02,出轨证据的搜集重婚、同居的证据是最难搜集的,因为重婚、同居涉及到情况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发生的,证据要证明一个时期是不太容易的。我们不妨以出轨来起诉,同样可以达到目的,而且出轨的证据相对来说容易搜集。面对出轨,如何拿到证据是个技术活,如果你捉奸拿证据,不慎的话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还可能侵犯对方隐私,甚至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面对出轨应该怎么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对方出轨不忠的证据:1,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公开场合的亲密动作的相关视频或照片,如拥抱、亲吻、牵手等。配偶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酒店入住登记记录等。

    2,查看对方手机,保留对方暧昧的聊天记录与短信。

    3,其他认证:邻居朋友的证言以及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或工作单位证明。

    4,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再次结婚登记的信息,或者私生子的相关信息。

    5,配偶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

    6,偷偷录音,要求他承认出轨的事实。

    03,家暴证据的搜集

    在所有婚姻的重大过错中,家暴属于最没有文化最没有涵养最粗暴的行为。家暴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如果手段残忍致人重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遭遇家暴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组织求助,以便保留书面证据,同时保留被打伤的照片,验伤病例等证据等,子女、邻居也可以出具证言。

    下面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

    1、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警处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等文书。

    2、实施家暴时的录音录像。

    3、实施家暴时在场的证人证言。

    0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证据的搜集:

    1、遭受虐待、遗弃的家庭成员,他们的报警记录或者询问笔录;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以及伤残鉴定等;

    3、相关证人证言。

    0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证据的搜集

    1、相关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

    2、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4、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判决书。

    事实上,在本案中,能证明男方存在家暴、赌博等方面恶习有关的证据还是不少的。且看最后法院怎么认定吧。

    此外,还有一个需要大家注意的就是关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问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另外,还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里的“夫妻分居”的前提是因为“感情不和”,而非因正常的工作调动、异地求学等因素导致的被迫“分居”。

    因此,在证明双方分居的同时,需要证明“感情不和”的事实。而且,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其实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隐含要件——“分居”期间没有夫妻生活。也就是说需要证明“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如果双方虽然分开居住,但还存在“开房同宿”,则一般很难认定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一般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搜集的证据有:1、当地居委会的有效证明;2、分居后,所居住小区的业务管理员证明;3、了解双方分居事实的房东或者邻居的证词;4、双方的录音、聊天记录等;5、分居期间同居人或者合租人的证明;6、分居期间在外办理的暂住证等。


    诉讼离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附举证攻略)
    07-01
    2023
  • 规定要点:

    1.犯罪记录必须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罪行,其他均应当视为无罪,其明确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也属于无犯罪记录。
    2.用人单位可以查询员工的犯罪记录。
    3.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公通字〔2021〕19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  安  部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 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第八条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 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部:对此类人犯罪,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07-0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