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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少企业让员工签订

    放弃社保的声明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

     

    人社保官方表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近,小编在后台也收到一些小伙伴的疑问,正好根据人社部发出的通知,为小伙伴们做出一个统一的说明。

     

    01

    员工拟定了放弃社保声明

    单位还需要缴纳?

    需要。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

     

    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

    02

    把社保换成现金

    再直接交给员工可以吗?

    不可以。

    这属于无效行为,因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给个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意思就是,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同样不得无视,但凡行政部门查实,企业与个人均会受到处罚。

    所以小伙伴们要注意,合理合法。

    03

    被自愿了,该怎么办?

    若发生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相关证明的话,人社局会做出相应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企业如果强制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且违法的,最后企业依法处理,照样需要缴纳。

    04

    可以劝员工放弃社社保

    增加工资吗?

    不可以。

    对于员工来说,社保的按规定缴纳是对自己负责。对于我们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

     

    相信你也看到了,今年出现的各种大环境都在考验着财务小伙伴们,而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懂法律。

    友情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

     

    1、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不够保险个人部分扣缴额,需要员工个人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此情形为仅受在职天数导致收入较低,而非企业绩效等故意状态下导致月收入异常低于常值甚者低于最低月工资的情形);

     

    2、员工入职月自行或前单位已经缴纳社保;员工离职月员工入职下家单位时间早于社保征缴时间,且员工要求必须携带解合书按时入职同时下家单位为其缴纳当月保险(此情形必须商定一致且只能在离职日之后发起停保和次日发起解合,避免形成工伤后社保处于停保状态)。

     

    如果员工月初离职或者月末入职,企业未缴纳社保,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百分之百胜诉,单位是必须要全额补偿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

    所以在实操中,虽然有些企业会自己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比如15号或20号,这个日期前入职和之后离职的缴纳社保,但如果有员工要求入职当月或者离职当月要交的,公司一般也会为其缴纳。

    各地的社保局每个月是时间节点可以办理社保增减业务,如果过了时间节点,只能等到下个月才能操作。

     

    05

    如何避免这类情况出现?

    还需要提到的是,给工作未满月员工补缴社保的做法,会让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保费用,所以建议我们的小伙伴遇到类似情况最好注意以下几点:

     

    1、入职时间提早规划,避开“尴尬盲区”;2、把离职减员追缴风险提前预防,尤其是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用的地区,做工资扣缴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3、全国性公司,社保规则复杂的地方,建议多查询当地政策或者咨询专业机构;4、在合法界限内,把握“合理”的度,类似于“21日离职而当月未缴”这种明显不太合理(虽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当月减员)的做法,应当慎重,在外部合法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

    06

     

    只有这10种人

    可以不用缴社保

     

    其实,公司里有很多员工,可以不用你买社会保险。

     

    1、返聘退休人员

     

    公司会经常返聘一些退休人员,公司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①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②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实习生

     

    很多学校在学生即将毕业的最后半年,会让学生自行找单位实习,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常会招一些尚未毕业的实习生,那么,聘用实习生,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①《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②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监管,时常会派出几名管理人员,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都由分包商来承担,同时,分包商也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这类派遣人员,因为只能与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因此,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

     

    4、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5、协保人员

     

    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

     

    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由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7、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跟自有员工一样,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五险一金由劳务派遣方交,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

     

    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8、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户,员工工资转为了个体户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由于个体户是有限额免税政策,同时个体户也可以给公司开票,降低成本,便成为热门的筹划选择。

     

    9、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薪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10、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主要有以下3种:

     

    ①自营劳动者②家庭帮工③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无论怎么样,社保对于广大市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员工来说,按规定缴纳社保是对自己负责。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的负责。

     


    人社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将向单位追责!(附:10种人可不用缴社保)
    04-18
    2023

  •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者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躲避送达人员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的情形比较突出。在当事人送达地址不明确时,有必要通过合理方式确定与当事人联系最为密切的地址进行送达,以使其知悉相应的诉讼事项。为此,《若干意见》第八条对此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当事人送达地址作出顺位上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与本案有关的民事活动中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的,以该地址作为送达地址,符合当事人的约定,也最有可能为当事人实际知悉。因此,当事人在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送达地址为送达地址不明确时第一顺位选择。

    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虽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在意识到诉讼结果对其不利时躲避、规避送达,但曾经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供过书面诉讼材料,其上载明的当事人自己的地址可以视为其认可的地址。在当事人对于送达地址无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送达地址。在不存在前两种情形时,可以通过关联案件检索确定当事人送达地址。一些当事人可能牵涉系列诉讼、仲裁案件其在作为消极当事人时可能采取躲避、规避送达等方式拖延诉讼进程,但在其他诉讼、仲裁中特别是作为积极当事人时往往会采取积极方式推动诉讼程序进行,也因此会有明确的送达地址。这种情况下,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查询,能够有效确定相应的数据信息。《若干意见》规定以一年内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具有合理性、现实性,也兼顾了实际效果。在没有以上三种情形时,如果能够查询到当事人一年内从事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的,可以以该地址为送达地址。比较典型的是网络购物活动中的收货地址,如果当事人经常使用,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


    相关规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相关规则

    第二十一条 送达地址确认。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平台相应页面确认电子地址。

    当事人拒绝确认地址的,其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当事人在诉讼中与法院取得联系或向法院提交材料所使用的地址,当事人在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发货、收货地址或其他公示地址,均可以作为电子或线下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

    依前款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二十二条 文书送达。诉讼平台案件原则上采用电子送达,诉讼材料通过向当事人诉讼平台账户,以及绑定诉讼平台的手机号、电子邮箱、阿里旺旺、微信(下称电子地址)推送的形式完成送达。当事人登陆后可在诉讼平台随时查看法律文书。

    除裁判文书外,其他法律文书还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电子送达或电话送达的,应当记录送达时间、送达地址、收发账户、拨打与接听电话号码、送达的文书名称,保留凭证,存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未关联被告的送达。若被告未进行送达确认并关联的,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线下邮寄等形式完成送达。并送达关联码告知书要求其在线关联。

    最高法司法观点:网络购物活动中的收货地址,如果当事人经常使用,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
    04-14
    2023

  • 原告主张系借款

    被告不予认可

    原告怎样举证才能让被告心服口服?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6月份,刘某因资金需求向张某借款,张某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6月19日、7月3日向刘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30万元。之后刘某略有还款,截止目前尚欠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未还。后张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张某诉至历城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9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刘某辩称其收到了张某支付的款项130万元,剩余确实90万元未偿还,其并未向张某出具借条,涉案款项虽打入本人账户,但其并不是涉案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和借款人。

    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张某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135万元,刘某亦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张某转账45万元,剩余90万元未偿还。张某提供其与刘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张某向刘某追要借款时,刘某明确认可其收到张某的借款,且认可双方之间利息约定的标准为日千分之三。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认可借款90万未偿还,并陈述该款项由案外人使用,无法进行偿还的事实。审理中,原告张某仅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主张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对该借款是认可的,所以双方之间并没有出具借条。经法院庭前向被告进行核实,被告辩称其收到的款项并不是借款且该款项由他人使用,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告知原告后,原告以被告应举证证明该款项不是借款为由而拒绝向法院举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7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提示: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据等借款凭证,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时,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由被告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合法的借贷行为、借款的交付、款项来源等承担举证责任,故法院要求原告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举证,原告进一步提供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录音等证据,被告在原告提供以上证据后,认可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借款数额、利息等约定情况,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

    法院判决:没有借条,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04-14
    2023
  • 公安部今天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关于保健品诈骗犯罪的一些具体情况。公安部新闻介绍说,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此类(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3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人,追赃挽损1.4亿余元。

    近年来,保健品诈骗犯罪呈现发案区域不断扩大、涉案金额不断增加、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的趋势。特别是一些犯罪团伙采取公司化模式运营,利用有些老年人关注养生保健,防骗意识不强等情况,以发放赠品、免费体检、免费讲座、免费旅游为诱饵,套取老年人信息,进而组织专人提供亲情服务,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并通过夸大、虚构保健品疗效,打着高科技产品、慈善福利工程等旗号大肆蒙骗老年人。该犯罪手段欺骗性强,严重危害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精准研判保健品诈骗犯罪形势,始终对此类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强执法合作,强化案件侦查,建立打击防范此类犯罪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前,人民日报就曾针对保健品问题发表文章:中国所有保健品都是骗人的,没有例外!

    保健品、理财和电信诈骗,被认为是老年人会面临的三大最常见的受骗形式。

    曾经就有一名60岁老人在海边自杀,留下的遗嘱中就称被保健品“坑惨”了。每年的央视“3·15”晚会都会曝光食品营销欺诈乱象。

    参加养生保健讲座的老年人。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专门出台消息提醒消费者要警惕“专家义诊、权威证明、免费试用、宣称疗效”等非法宣传营销“陷阱”,可为什么国产的保健品总是会跟虚假营销和骗人把戏扯上关系呢?

    保健品注定要骗人

    2015年起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中对保健食品的定义是: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保健品最终的划分范围仍然是食品。从该标准可以了解到,保健品的生产要求与食品行业标准一致,不同的是,保健食品需要通过卫生部的审查认证,或者资格证书。

    因此,在审查上,保健品需要做的只是跟食品一样进行色泽、气味、理化指标、污染物等指标的审查,但在宣传上,保健品却可以进行功能性宣传从2003年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就详细列出了二十多种保健品功能及实验判定方法。

     

    虽然仅仅是声称“具有功能”,但“辅助降血脂功能”、“辅助降血糖功能”等却给人以“疗效”的误导,这成了中国保健品宣传中最常见的套路。

    尽管在2016年2月出台的《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中规定,证明食品的保健功能,需要进行专家的评审。但专家的评审只是通过提交上的材料进行理论分析,《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所要求的保健食品认证需要“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则由第三方机构给出。

    保健品到底有多少保健功能,国家机构不必进行相关的验证,就看保健品公司自己能够把它们的效用“证明”得多么完美了。

    保健品的钱都拿来打广告了

    同样是维生素C,在药店里买可能只要几块钱一盒,而在保健品的专卖店则有可能买到三四百元一盒,保健品的价格之高几乎是公认的事实。尽管保健品的厂商在宣传时会表明自己使用了更高级的原料和工艺技术,但从生物学的角度上看,相同的有效成分使得它们对人体的影响几乎没什么差别。

    但是这仍然抵不住厂商自己对保健品功能的定义和吹捧。比如将松果体和褪黑素偷换概念成“脑XX体”和“脑X金”,或将某种草炒到上千元一克,直到被从“保健品”行业中除名。这些概念的炒作无疑为保健品的价格飙高添了一把火。

     

    一老人投资保健品等项目被骗百余万。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内的保健品几乎都是从广告起家,而非从产品起家。许多国内成功的保健品入市初期都将广告投入设定在30%-60%之间。

    从公司规模上看,国内保健食品企业普遍投资小,过1亿元投资的企业只占1.45%,500万元到1亿元的占38%,100万元的占41.89%,小于10万元的作坊就有12.6%。资金实力不足,绝大多数企业创新高科技产品乏力,加上高额的广告费用,使得国内保健品企业只能生产低水平的重复产品,而企业竞争就是靠打广告战和高密度铺销售网点。

    而资料显示,保健品的成本只占零售价格的10%左右2009年,沈阳市对随机抽取监测到的保健食品进行广告调研发现,保健食品市场普遍存在价格虚高情况,代理价6元的保健食品,零售价竟然是98元,销售利润高达15倍有余。另外,这些广告几乎全部以药品名义进行宣传,而保健品假以药品名义进行销售的大约为其总量的50%。

    80岁老太非要买保健品,三个女儿围堵。

    高的广告投入和低水平的产品,使得保健品一直处于价格和功用不想称的情况下,这可能也是保健品在推销时必须夸大其功能的原因——为了更好地匹配这一价格。这样的价格也为保健品公司本身带来了巨额利润,比如一些保健品公司的净利润一直都在40%以上。

    营销方式说白了就是坑蒙拐骗

    中国的保健品营销模式以直销为主,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了直销以“合法”的地位,但在实施时只给了极少数保健品企业以“合法直销”的许可,这就使得更多的保健品公司仍处在实际上不被批准或不合法的经营模式中。

    老人不堪推销保健品骚扰报警。

    直销公司线下的销售员通过抽成的方式来分食利润,而以人脉和口头推销建立起来的销售模式,比传统的经销模式更注重广告的效果。不同于电商或者经销模式中顾客们“货比三家”的思维习惯,直销模式下的顾客更容易被广告宣传和“情理”打动,而非原本最影响决策的价格因素。这也使得在直销过程中更容易出现虚假宣传和空头支票。

    预防保健品诈骗犯罪,来自公安部门的严厉打击是一方面,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是另一方面,但最为重要的是要提高老年人的防范意识,从根源上彻底断绝保健品诈骗这一丑恶的犯罪行为!



    公安部:严厉打击保健品诈骗犯罪!这些保健品都是假的,请转发给身边的人!
    04-08
    2023

  • 恋人分手

    变成最熟悉的陌生人财产纠纷非婚生子女养育问题该如何处理?

    恋爱期间双方分手,给予对方的财物能要求返还吗?

    通常来讲,恋爱期间的双方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关系那样明确和紧密,但也没有普通朋友关系那般简单与疏离。

    下面,看几种比较典型的情形。

    情形一:恋爱双方对给付的财物有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形下,一般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比如,男方在恋爱期间给付女方8万元,双方明确约定这笔钱为借款,并且有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凭据。分手时,男方可以主张女方返还8万元。再比如,女方在恋爱期间给付男方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为女方委托男方代为保管。分手时,女方也可要求男方返还5万元。

    情形二:给付的财物为彩礼。彩礼一般是订婚时男方家庭送给女方家庭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曾经为结婚而给付过彩礼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情形三:给付的财物为赠与。在情人节、生日等特定节日,给对方发送“520”“1314”等金额的红包,或者赠送明确是生日礼物的物品,一般可以认为是一方为表达爱意而赠与的财物,即便双方分手也不应支持返还。

    上述三种情形均较为典型。但实践中,恋爱双方给付财物的情形不止于此,能否返还还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况,结合给付财物目的、双方关系程度、财物价值大小、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恋爱期间生育的孩子能和婚内生育的孩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吗?如果双方分手,孩子的抚养问题该如何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也不会因其子女为非婚生而减少或降低其抚养责任。如果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可以就孩子由哪方直接抚养以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进行协商。如双方分手时未作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通常情况下,一方可以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孩子应由哪方直接抚养以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作出认定。审理过程中,如果一方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法院还会就亲子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关于上述情形的评判,通常可参照关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等。

    怎么界定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双方登记结婚以前一方取得的财产。这里的“取得”,比较典型的是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这两种情形。那么婚前财产在结婚后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否则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那么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经双方共同打理对外出租,产生的租金通常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恋爱中的这些事,看看法律怎么说?
    04-0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