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针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在依法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涉嫌套路贷,遂驳回原告诉请,并将涉嫌犯罪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了解,就在民事裁定书发出当日,这起案件中的原告王某就因本案款项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

    确实签了借据,也按了手印,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也有,这就是所谓套路贷中的最后一环。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意图借助法律途径,通过民事诉讼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是套路贷的惯常套路。不过,法院法官也掌握着借贷事实审查的丰富套路,黑恶势力的下场就是自撞枪口

    借据写五万,实际借六千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需要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2分。还款日后被告一直不予归还,遂诉至法院。”20187月,王某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徐某返还借款及利息共计5万余元,并提供了按有徐某手印的借据,以及相应款项的银行流水凭证。

    接案后,承办法官找到被告徐某,他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原告大相径庭。我与王某根本不认识。事情的起因就是20176月,我的信用卡到期急需还款,手头没钱就向一家小贷公司借了6000元。徐某表示,当时自己被带到某写字楼的一间办公室里,当场签下借条,上面写着借款2万元,然后他们现场就给了我2万元现金,然后我拿着钱他们拍了照片,之后就马上有人拿走了1.4万元。

    那么,实际6000元的款项,是如何变成5万元的呢?徐某表示,6000元当时约定每周还700多元,我一直还了大概5周左右,那家小贷公司就说公司要搬迁至上海,要我提前还款,第二天到他们公司,我说没筹到钱,他们便派了两个人拉着我去其他三家小贷公司借贷,每个公司借了2万元,流程都和之前一模一样。不过这次实际借到钱,都被第一家的人拿走了说是还第一次的贷款。就是这样的套路之下,徐某身上的债务越背越多。

    实在不敢跟家人说,也不敢报警。因为他们知道我家的地址。据徐某表示,这些小贷公司的业务员曾对他进行过恐吓殴打。

    莫为无抵押、低门槛所惑

    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被问到从事职业时及上班地点时,原告先是支吾不清,后又前后矛盾。在回答审判员你是否经常向别人出借款项?问题时,原告王某回答说,从去年到今年大概有十几笔。承办人通过梳理和原告有经济来往关系的账户所有人发现,这些小贷公司都有资金往来,很可能是王某等人以公司名义招揽客户,骗取客户签订虚高借据,再通过雇佣所谓的业务员以各种手段追债

    据悉,套路贷是黑恶势力涉足民间借贷市场的典型手段,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套路贷往往是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试图借助民事诉讼实现非法目的。作为借款人,要加强风险意识,莫为无抵押”“低门槛”“秒放款等虚假借贷广告所惑。一旦误入骗局,要敢于揭发、勇于维权,积极配合公检法部门的调查取证。

    “套路贷”诉至法院索“欠款”?法院:驳回起诉,移送公安!
    05-07
    2021

  •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宅基地的村级审查与乡镇审批两个阶段进行两次公示;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那这“两公示、三到场”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图片两公示 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的两公示是指:村级审查阶段的审批、乡镇审批阶段的公示。 1、村级审查阶段的公示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2、乡镇审批阶段的公示 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三到场 三到场则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个环节。 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是指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两公示,三到场”,指的是什么?
    05-06
    2021
  • 17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必须追加的情形

     
    1.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未注明法规名称的均为该司法解释)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2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3.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5.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6.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人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7.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8.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9.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10.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11.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12.存单纠纷中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应通知款项的真实所有人与存单记载的个人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三)当事人的确定
    出资人起诉金融机构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用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资人起诉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金融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款项的真实所有人基础上,应通知款项的真实所有人为权利人参加诉讼,与存单记载的个人为共同诉讼人。该个人申请退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13.共同侵权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14.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5.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与行为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共同危险行为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7种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必须追加的情形
    05-06
    2021
  • 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哪一个才是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

    “失信”和“限高”,你也傻傻分不清吗?莫慌,看完今天的七问七答,你就会整得明明白白!

    Q1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Of course not.“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Q2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Q3

    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Q4

    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Q5

    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错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Q6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Q7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看完这七问七答,你能分清“失信”和“限高”了吗?如果“法言法语”看得眼花,还有一段顺口溜帮助你区分:
    失信限高分不清,执行法官来道明。限高针对没钱还,失信准入门槛高。限高期限无限长,失信两年可延长。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如果单位被限高,单位老板必限高;如果单位被失信,单位老板不买单。失信限高有相似,启动解除有雷同。若对二者有异议,申请复议来纠错!

    “失信”“限高”到底有什么区别?好多人都分不清……看懂这篇全搞定
    05-06
    2021

  •   申请人请求:判决指定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作为乙男遗产的管理人。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甲男称,申请人与乙男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2日,乙男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到期未还。乙男与其母亲乙女于2020年4月5日同日同时跳楼自杀死亡。2020年7月2日申请人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因乙男无其他继承人,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0民初367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现民间借贷之诉须确定遗产管理人后方可重新启动,根据《民法典》规定应由乙男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2020年12月30日申请人通过电话、函件的形式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沟通,但被申请人以无法确定乙男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为由,建议通过诉讼解决。综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判决指定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作为乙男遗产的管理人。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称,不同意作乙男的遗产管理人,本案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依据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并没有生效文书明确身份,主体是否适格请法庭查明。

      本案作为非诉讼程序被继承人是否有其他继承人存在,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指定民政局为其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应先确认乙男与其母是否有其他继承人,如本案有其他继承人存在,即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法庭仍可指定其继承遗产履行义务。

      另外由河北区法院管辖不正确,公民经常住所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住所地优先登记为住所地,申请人应证明乙男生前经常住所地在河北区,对此应当举证。

      乙男于2020年4月5日死亡,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中,乙男父亲于2015年11月1日死亡,母亲与乙男于2020年4月5日坠楼死亡。第二顺序继承人中,乙男祖父于2004年2月26日死亡,祖母于1999年9月20日死亡,外祖父于2019年3月18日死亡,外祖母于2010年12月24日死亡。

      乙男的户籍地为天津市河北区村,本人系非农业户口。

      申请人甲男于2020年7月2日以乙男为被告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2020年12月9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津0110民初367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已死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申请人以乙男无继承人为由,要求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作为乙男的遗产管理人。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乙男于2020年4月5日死亡,依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乙男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乙男母亲与乙男同日死亡,乙男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继承人,致其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于没有继承人时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本案中,在乙男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以法院指定的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解决各权利人针对乙男遗产的争议,更有利于管理和维护乙男的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得以顺利实现。因此,本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乙男系城市居民,其于2020年4月5日死亡,现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继承人。在此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由其居住地的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作为乙男的遗产管理人。

      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问题,因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债权之诉,法院以原告起诉时被告已死亡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应视为申请人甲男与乙男存在利害关系。且选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能够充分体现妥善管理、维护乙男财产的职责作用,因此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为乙男的遗产管理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1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债务人去世没有继承人,债权人做为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04-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