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10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  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购买产品的合同、票据、银行卡或电子支付付款证明、保修证);

    (3)  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  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  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证明;

    (6)  其他证据。

     

     

    11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  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  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4)  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  其他证据

     



    12

    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  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  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依据;

    (7)  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  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  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的凭证;

    (10)  职工服务期规定的证明;

    (11)  其他证据。

     

     

    13

    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  出工人员名单;

    (6)  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  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  其他证据。

     

     

    14

    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  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  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  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  其他证据。

     

     

    15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  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  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  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  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

    房产案件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  房屋产权凭证;

    (2)  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建造等)的证明;

    (3)  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  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  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  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  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  房屋产权凭证;

    (2)  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  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  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  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  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  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  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  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  房屋产权凭证;

    (2)  房屋租赁许可证;

    (3)  房屋租赁合同;

    (4)  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  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合理费用的凭证;

    (6)  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  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9)  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  房屋产权凭证;

    (2)  房屋租赁合同;

    (3)  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  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  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  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8)  其他证据。

     

    1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  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2)  担保手续;(3)  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4)  借款实际用途证明;(5)  还款通知书;(6)  还款付息凭证;(7)  利息计算明细;(8)  利息计算的依据;(9)  其他证据。

     

    18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  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2)  投保单;(3)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4)  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5)  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6)  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7)  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8)  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9)  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10)  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1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12)  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13)  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14)  其他证据。

     


    离婚、财产、债务、遗产等18类案件171种证据,每一种都决定官司胜败!(收藏)
    10-14
    2021

  • 01

    婚姻纠纷案件

    (1)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  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  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  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  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  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  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  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  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  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15)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  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  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18)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  其他证据。

    02

    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  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  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折价清单;

    (3)  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  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案例君补充:若为打印遗嘱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提交遗嘱原件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见证人材料。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5)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  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  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  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  其他证据。

     

    03

    抚育费案件

     

     

    (1)  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  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  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  子女学习费用票据及有关证明;

    (6)  其他证据。

    04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  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  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  其他证据。

     

     

    05

    赡养纠纷案件

     

     

    (1)  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  子女对被赡养人赡养情况的证明;

    (3)  子女各自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  其他证据。

     

     

    06

    债务纠纷案件

     

     

    (1)  借款协议或借据;

    (2)  借贷关系有担保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  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  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  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  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时间或经催告的证据;

    (7)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  付款付息凭证;

    (9)  其他证据。

     

     

    07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  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  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5)  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6)  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  其他证据。

     

     

    0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  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  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购物合同、发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  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  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  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  其他证据。

     

     

    09

    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  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  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  其他证据。


    离婚、财产、债务、遗产等18类案件171种证据,每一种都决定官司胜败!(收藏)
    10-14
    2021
  • 一审诉讼请求 

    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乙女返还人民币93000,被告乙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事实 
    被告乙女、乙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822日登记离婚。
    被告乙女与原告甲经被告乙男母亲、原告甲姐姐因被告乙女为原告甲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
    201642,被告乙女在原告甲处取得25000,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乙女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
    2016712,被告乙女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乙女为原告出具欠条。20179,被告乙女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
    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
    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一审法院判决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被告乙女以为原告甲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现原告甲要求被告乙女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乙女取得此款期间虽与被告乙男系夫妻关系,但被告乙男未参与此事,亦未收到原告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乙女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原告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乙女,故被告乙女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人民币93000元。二、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93000元。
    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上诉人无还款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上诉人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刑事案件,应由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系案外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主张
    乙女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1.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申请人是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找他人为其办理退休事宜。对此被申请人在起诉状和庭审时都有明确的表述,通过证人的证言也能得到证实。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只是帮助被申请人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2.原一、二审均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办理退休的费用是错误的。申请人是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找他人办理退休事宜,并且将相应的款项交付具体办事的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申请人已将办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他人。无论委托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不应当由申请人退还。
    3.被申请人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申请人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申请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故请求贵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诉讼请求。
    甲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调查的事实清楚,采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乙女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本案中,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女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甲的起诉。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花钱托人办事,事没办成,起诉要求返还能支持吗?(再审案例)
    10-09
    2021

  • 一位老人清早在路边散步时,因为突然受到一声气喇叭的惊吓而倒地身亡。家属认为按喇叭的司机存在重大过错,随即将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索赔34万余元。图片

    鸣笛后老人倒地身亡

    家属索赔34万余元

      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讲述,2018年夏季,72岁的老人张某和妻子石某,从重庆市万州区来到事发地湖北省利川市旅游避暑。7月21日早上8点,老人张某和妻子在吃完早饭后出门散步,当走到一个小区门口时,他们遇到了一个朋友,于是三人便聊起天来。在路边聊天,聊着聊着突然旁边一个垃圾车起步,按了一声气喇叭。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在这声刺耳的气喇叭响之后,老人张某竟突然倒在了地上。

      之后,120到达现场,急救人员发现老人已经出现了呼吸急促、全身抽搐的症状。急救人员一边抢救,一边赶紧将老人转运到距离最近的医院。但最终老人还是因为呼吸循环衰竭、脑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无论分贝大小

    禁鸣区鸣笛构成违法行为

    事发后,老人的妻子石某了解到,鸣笛驾驶员张某当时受利川市谋道镇村建中心委托去事发道路进行作业。因此石某将驾驶员张某、谋道镇村建中心以及保险公司告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石某认为,就是由于当时车辆的喇叭超出了寻常的音量,才导致丈夫受惊吓倒地并且死亡,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现场的证人证言,他们基本能够证明一个事实,就是案件当时的喇叭声很大,喇叭声后,有一个老人应声倒地。这个事实是能够证实的。  但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并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只是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显示,无法确定喇叭音量分贝,老人的倒地与车辆的喇叭声有无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于是在开庭前,法官专程到事发现场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却有了新的发现。 当时这个地方是禁鸣区,他是在禁鸣区鸣笛。  法官认为,无论其鸣笛的原因以及鸣笛分贝大小,被告驾驶员张某在禁鸣路段鸣笛,已经是构成了违法行为。  法院结合对这起事故的司法鉴定书认定,被告驾驶员张某的鸣笛行为是老人倒地后死亡的诱发因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图片
      2020年9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认定责任比例为由被告驾驶员张某承担15%、被告谋道镇村建中心承担5%,被告三方共计赔偿15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开车时突然鸣笛,致老人倒地身亡!家属索赔34万,法院判了!
    10-09
    2021

  • 案情概览

    婚后发现丈夫小林(化名)长期服用药物,妻子小张(化名)经多次询问得知丈夫婚前曾经患过甲状腺癌,大惊之下,小张以丈夫隐瞒重大疾病侵害其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姻撤销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5月1日,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了小林。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两人于2020年8月底在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的日子一度过得甜蜜幸福。然而好景不长,一次,小张意外地发现丈夫背着她服用一种药物,一向对她百依百顺的小林,这次却支支吾吾不肯说。经过小张多次询问,小林才向她坦白多年前其曾患有甲状腺癌,但现已治愈,只需长期服药就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

    然而小张却认为,小林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向海门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法庭上,小林辩称,其曾于2017年患过甲状腺癌,但经过治疗已经治愈。2019年5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由于小林的甲状腺已经切除,在脖子上留下了疤痕,小张对此是知情的,并没隐瞒重大疾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小林曾于2017年2月9日入住南京鼓楼医院,被诊断为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四天后接受甲状腺全叶切除、颈部淋巴清扫手术,同年2月16日出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出具了对小林的甲状腺超声诊疗报告单,诊断为甲状腺手术后,甲状腺区未见明显异常,双颈部中央区未见明显异常性肿大淋巴结。

     

    海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因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于重大疾病,应当审慎认定。本案中,小张患有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经过手术和药物治疗可以治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因此,小张以小林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婚姻是人生大事,缔结婚姻的双方都应如实向对方告知自身实际情况,小林未能如实反映其患病事实,致夫妻关系紧张,应诚恳做好沟通交流。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张和小林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了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和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具体到本案,甲状腺癌是人体较为常见的头颈部恶性肿瘤,如果发现及时并及时治疗,一期治愈率一般可以达到90%以上,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小林的该疾病经过治疗,病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

    因夫妻在共同空间内长久生活,两性关系具有高度的亲密性,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互相抚慰,因此,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在婚前未能如实告知,除可能对婚姻双方感情造成伤害,还可能面临婚姻被撤销和多重赔偿的风险,做法不可取且得不偿失,婚后也难以收获真正的幸福。

     

    一方隐瞒婚前曾患甲状腺癌 配偶可否诉请撤销婚姻
    09-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