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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来

    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

    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这也让更多朋友知道:

    推杯换盏这种事

    千万不要勉强他人

    但是...

    也并不是只要

    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

    我们就来看看这起例外情形

    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认为与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原告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了吗?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吃饭唱歌期间9名同桌聚餐者有对白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且其中4在白某等人吃饭唱歌尚未结束时就已先行离开。饮酒之后,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可见白某行动正常,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夫妇将白某在内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待所有人办好手续拿到房卡并送至电梯后方才离开,故李某夫妇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从监控录像中可见,白某办理住宿手续时神志正常,并没有醉酒的相关表现,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聚餐者在此情况下也并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且监控中可见其离开酒店时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也可证明当时白某并未醉酒,行动自如。综上, 9名被告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担责?
    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0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0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0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法官提示:0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02、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03、具体案件中,聚会组织、参与者对醉酒同伴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同伴在饮酒后的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酒后身亡!这次法院判:同桌无需担责,原因在于这4点!
    07-03
    20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当事人一方没有借条而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方抗辩该转账并非民间借贷款项,对方须为此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在对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原告还应当继续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驳回其诉请。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对方抗辩这种转账对应的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其他关系,该如何处理?因为发生转账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赠与、买卖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咨询服务关系、中介行纪服务关系、委托服务关系等。因此,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而另一方直接缺席审理,原告维权难度很大?这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为此,本律师整理了有关案例资料及相关司法解释,供各位参考借鉴。

    一、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

    借贷关系成立,且受法律保护的,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存在成立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

    2、一方已经履行了款项出借的义务;

    3、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原告在诉讼中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准备证据证实上述第1、2项内容,第3项的认定由法院根据其所调查的事实进行判定。

    二、没有借条,对方可能提起的抗辩

    1、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的款项,属于货款。

    2、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鉴于金钱属于流动财产,一经转移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无法撤销赠与。故此类抗辩在恋爱财产纠纷以及同居财产纠纷中较为常见。

    3、定金保证合同关系:为保证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将款项作为定金支付给对方,对方如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将向支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鉴于此类抗辩必须要明确定金性质,故此类抗辩难度较大。

    4、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那么一方所收取的款项可能会被认定为租金,即便租金可能高于或者少于约定的应付租金金额。

    5、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除了承揽合同之外,还可能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等。一方收取的款项并不是借款。

    6、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鉴于保管合同默认为无偿,必须通过明示的方式确认为有偿。因此,以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为由抗辩款项属于保管费的,必须有证据证实。

    7、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8、行纪合同关系: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对于一方收取的费用,如果存在行纪合同关系的话,可能会被认定为行纪合同下的报酬,并非借款。

    9、中介合同关系: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存在中介合同关系的,一方收取的款项可能会被认定为中介费。

    除了上述9种有名合同下的款项来源抗辩外,借款人可能还会以赌资为由,请求法院不予保护赌资的还款要求。

    三、借其他事由抗辩非借款的法律风险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彰显了国家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决心。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指出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鉴于虚假诉讼是一种主动行为,即通过虚构事实主动起诉对方,以觊觎达到其非法目的。而其中的虚假陈述即可能主动,也可能被动,因此,本文中讨论的一方以其他理由借机抗辩款项非借款的,属于被动型的虚假陈述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形式证据。如果一方在诉讼中虚假陈述,可以视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的情形,可能使得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而作出错误的判决,扰乱司法秩序。

    根据该《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是妨害作证罪。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入罪的,必须是特定的情形,即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及第三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具体情形。

    综上,被告在答辩时作虚假陈述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但是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以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否则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则不给予入罪定性。

    四、没打借条,该怎么办?

    1、起诉前,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获得对方对借款意思表示的追认;

    2、起诉前,就借款事实以及还款承诺等内容以通话录音、现场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

    3、起诉前,以结算利息等对账要求,请求对方向自己出具一份明确的借款还款承诺书;

    4、起诉前,通过报警立案等形式获取公安机关人民调解下的调解文书;

    5、起诉前,要求借款人寻找其他担保人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等形式对前述借款进行进一步追认;

    6、起诉前,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其他有效形式保留能够证明存在借款合意以及欠款事实的证据。

    综上,建议当事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之前,或者已经决意要和对方撕破脸前,务必要分析当前手头证据情况,再做好下一步打算。如果当事人既没有借条,又没有转账凭证的,建议在补齐证据后再行诉讼。而在这段期间为防止诉讼时效届满,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固定催讨借款的证据。

    五、没打借条,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六、哪些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七、有借条但无转账凭证,法院如何处理?

    一方以借条向法院起诉,但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的,如借款时提供的是现金,那么对方抗辩说已经还清的,必须对还清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对方抗辩说根本就未获得借条中的金额的,且原告也无法提供款项出借的证据的,则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小结:没打借条,隐患多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小编送您一份民间借贷借条模板,供您参考!

    没打借条,怎么起诉?这里有一份操作指引!(转需收藏)
    07-03
    2021
  • 图片

    基本案情

     

    张某被法院冻结工资后,其妻李某以张某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其工资采取保全、扣留措施于法有据,遂裁定驳回李某的异议请求。

     

    张某因帮朋友担保而成为案件被执行人,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了其工资,并保留了其必要生活费,其妻李某知道后,以张某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返还张某工资的一半。

     

    李某称,其本人工资微薄,张某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张某工资的一半享有所有权,法院无权冻结应属于她的一半,请求法院返还应归属于她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张某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其工资并无不当。虽然上述冻结的工资属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财产并非张某与李某唯一的夫妻共同财产。若李某认为上述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部分被用于偿还张某个人债务,则在其与张某的其他共同财产中,可相应减少张某享有的份额。因此,裁定驳回李某的异议请求。

     

    裁定送达后,李某不服,复议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而本案中并无上述情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一方的工资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处理时并不会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无特殊情形也不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留。(文中人名系化名)


    丈夫工资被法院冻结,妻子能否要求解封?
    06-30
    20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理解适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如何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理由如下: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第四、涉及到具体处理问题,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典型案例
    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丈夫宋某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2011年11月8日,宋某为履行对杨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66万转账到杨某账号上,原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杨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原告李某起诉认为,其丈夫宋某背着自己私自将66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杨某,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杨某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宋某背着妻子将66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杨某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某将66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李某。

     


    最高法: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06-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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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年近七旬的陈大爷膝下儿女双全,早些年,妻子张某与陈大爷因家庭琐事诉讼离婚,如今的陈大爷为帮儿子还贷款,正面临无处安居的窘境,便撬锁擅自住进了前妻和女儿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中,因不愿意搬离,被前妻和女儿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陈大爷搬离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陈大爷和张某离婚后,约定由张某抚养女儿,陈大爷抚养儿子。几年后,陈大爷与张某复婚并将老房屋一上一下的楼房分给了张某和女儿,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两人再次离婚。老房屋拆迁安置后,他和张某母女各分得两套拆迁安置房。陈大爷称,老房屋拆迁之后一直和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后来因为儿子重新买了房需要还贷款,为了给儿子减轻贷款压力,就把自己的两套拆迁安置房租了出去。然而自己实在无力负担房租,未与前妻和女儿商量,便直接撬锁搬进了女儿的拆迁安置房中。

    “女儿的房子也是我的房子,我为什么不能住进去呢?”陈大爷认为按照农村的习惯,动迁安置房即使是女儿的,父母和儿子也是可以住的。况且张某和女儿能拿到动迁安置房是因为自己给了他们老房屋的一部分,不然这两套动迁安置房就是自己的。

     

    在前妻张某看来,陈大爷不仅出资为儿子买房,而且还出租房屋为儿子还贷款。现在陈大爷没地方住了,儿子不给他安排住处,却要住进自己的动迁安置房里,其行为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生活,她也曾请亲戚和社区劝说陈大爷,但陈大爷仍然不肯搬出。

     

    庭审中,在询问到儿子和女儿目前对陈大爷有无履行赡养照顾和居住安排以及精神扶持等义务时。女儿称:“之前我每个月都会去父亲那儿看望他,给他带些水果和营养品。”女儿表示,本来说好由哥哥赡养父亲,自己赡养母亲。“但是哥哥一直没有给父亲安排住处,也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只能说父亲太宠哥哥了。”

    法院认为,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本案中,因涉案动迁安置房登记为张某与其女儿共有,陈大爷未经两人同意擅自撬门进入房屋居住,行为欠妥,因此被告陈大爷应当腾退并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张某和女儿。针对原告主张的支付房屋使用占有费等问题,考虑到本案系儿女未能妥善安置好陈大爷的居住问题而引发,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作为子女,对父母均有同等的赡养扶助、关心照顾义务,而不应区分由谁照顾父亲、由谁照顾母亲。作为父母,想要让子女照顾自己,就应当和子女耐心沟通,互相体谅,同时对于儿子和女儿应当一视同仁,不能过于袒护一方,更不能像本案中的陈大爷那样未经同意擅自撬锁入住。

     

    “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 陈大爷与张某均已步入老年,应该是颐养天年,尽享天伦的年纪,子女在以后的生活中应以实际行动照顾年迈的父母,让父母能够老有所养、重享天伦之乐,切莫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之时才追悔莫及。

     

     

     


    为帮儿子还贷,他出租自己的房子,撬锁搬进女儿家......
    06-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