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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31日,最高院再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重点一: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

    修改重点二:删除了《820规定》第十条图片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法条:第二十五条对利息做出了新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结合新的司法解释我们应该怎样出具完美的借条呢?借 条
    为购买房产,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好友张三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月利率1%,于××××年××月××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
    借款人:李四身份证号:××××××××××××年××月××日

    凭证名称:借条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债务人要抗辩或抵赖就要负举证责任,一般较为困难。

     

    最好不要写成“欠条”!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一种凭证。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是欠款关系。

    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换句话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对债务人产生“还款(付息)赎条”的义务。因此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相反是用来消灭债权的。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

    而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也能够用于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数额不大,或不写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写“兹向好友张三借款……”

    交付方式


    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小使用现金支付的,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还是可以在借条上选择现金交付。

    不过既然打了借条,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不会输。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借贷人关系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因此,在借条中表明借贷双方是好友关系或是其他亲属、同学、同事等特定身份关系,证明并非是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出借人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所以借条中写不写出借人身份证号无所谓。
    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利息


    根据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3年诉讼时效不会开始计算,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因此大家要注意,要么就别约定借款期限,如果约定了,期限到了之后,应注意3年诉讼时效。如果3年诉讼时效快过了,就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书面等形式向对方催收,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杨娟在给【出借人】吴晓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根据最新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此项约定可能部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但仍然可以进行约定。

     

    送达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省时间!

    微信


    随着微信的普及,在许多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等都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而在微信证据的认定中,目前难度非常大,由于目前微信并未实名认证,因此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证明这个微信号就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

    这个问题在许多人看来可能觉得不可思议,我跟他一直是用这个微信号联系的,不是他会是谁呢?
    但是法庭上一切都必须讲证据,微信号目前存在假冒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该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裁判。并且现在债务人也都会请律师,每次对微信证据的抗辩都是真实性不予认可。
    但是!如果在借条上、或者合同中直接约定了对方的微信号,那么当发生纠纷时,该微信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上面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都能够核实了。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力!

     

    借款人


    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时(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完美的借条,长这样(2021年最新修订版)
    02-23
    2021
  • 陆某与李某是高中同学,2019年12月李某以需要钱做生意为由,向陆某借钱65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月还款并支付利息。李某还以陆某名义在多家银行贷款,累计金额17.8万元。李某给陆某出具了一张手写的借条,对借款事实进行了确认,借条内容字迹清晰,奇怪的是,三个多月后,借条上的字迹完全消失不见了。

     

    李某书写借条时使用的应该是一种字迹消失笔”,刚书写时字迹清晰,随着时间推移字迹会慢慢消失,消失的时间长短会受到环境温度湿度的影响,市场上常见的字迹消失笔大多半小时即字迹消失,常用于学生练字使用,李某使用的无疑是一种更为特殊的字迹消失笔。幸运的是,陆某曾给该借条拍过照片,我们才能有幸一睹这张“神奇借条”的原貌。

    图片

     

    借款到期后,李某一直未还款,陆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李某故意使用“字迹消失笔”书写借条的行为涉嫌诈骗,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借条是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相当于简化的借款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借条在我们生活中极为常见,为避免出现争议,写借条应注意以下六点:

    01

    写清楚借款人与出借人的法定全名;

    02

    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

    03

    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04

    写清楚借款用途;

    05

    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写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

    06

    要有借款人本人的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陆某与李某的案件提醒我们,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要离开视线,同时查验书写用笔,以防此类“借条的消失”,最好对书写后的借条拍照保存。

    三个月后,借条上的字迹消失了......
    02-22
    2021

  • 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下面这十种罪名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赶紧看看吧。

     

    捕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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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捕食野生动物可能涉嫌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乱养外来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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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外来物种的随意引入、放生和丢弃,将会涉嫌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君补充: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干扰司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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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君补充: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以及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了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但该指导意见显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旨意相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如乘客要求中途停车、下车与驾驶人员发生争执,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虽然危及公共安全,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并不相当,特别是主观恶性远远低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碍安全驾驶罪,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防止风险转化为实害。

    组队境外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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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刑法修改,对组织境外赌博的行为明确了新罪名。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恶搞英雄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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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贴子和留言,给英烈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将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君补充:实践中,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刑法》修正,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释放了对高空抛物予以严惩的信号。高空抛物入刑,让责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同时也更大程度上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

     

    催收高利贷

    近年,国家加大了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先是发布文件严惩套路贷犯罪,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案例君补充:近年来,金融领域套路贷、高利贷层出不穷,林林总总,为了打击这一公害,国家不断加大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套路贷”这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此次刑法修改,除了将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催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入刑外,还将“软暴力”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非法债务的行为入刑,进一步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冒名顶替

    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君补充:关于冒名顶替上学入刑问题,早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从“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到“济宁苟晶被冒名顶替”,这些新近曝光的事件,个中无不充斥着违法乱纪的影子,尽管事后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移送司法,但仍激起公众的强烈不安。如何加大惩处力度、遏制乱象,成为亟待正视的课题。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时,针对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

     

    性侵未成年养女

    2020年,鲍某某性侵未成年“养女”案引起广泛关注,这种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被刑法明确为强奸犯罪,为了响应社会关切,这次刑法修改将与14至16周岁养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入刑,弥补了法律空白。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药神”归来

    早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药论处情形被删除。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情形,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名,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但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此“药神”非彼“药神”。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案例君补充: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表述,排除了法律中的“模糊地带”,使得刑法与其他法律衔接更加流畅;新增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扩大了药品犯罪入罪的具体情形;将《药品管理法》中的某些禁止性规定确定为刑法中的定罪事由: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药品管理法》第98条)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药品管理法》第24条)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药品管理法》第44条)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所以对于上述构成犯罪的情形,此前按照行政违法处置的现在一律按照刑事犯罪追究责任,避免出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竞合的情形。

    《刑法》新增10种罪名,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
    02-22
    2021

  •  “撒狗粮”的日子又到了

    无论是即将步入婚姻的小情侣

    还是长期观望的“单身狗”

    今天都要为你推荐

    这堂民法典“恋爱必修课”

    get这些知识点不亏!

    Valentine's Day

    01

    恋人间送出的礼物分手后能要回吗?
      帅气多金的王大壮豪掷万金定制全钻手环,与铺满数百张百元大钞的红包礼盒一起送给刘美丽,刘美丽立即拍照发了朋友圈,这一举动却引起了王大壮的不满。王大壮认为恋爱惊动朋友圈大可不必,刘美丽却坚持恩爱就要“秀”给全世界,二人为此争吵不休,后选择分手。王大壮遂要求刘美丽返还手环和红包。王大壮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民法典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官表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02

    婚前男友立协议称房屋送我一半
    房屋就从“他的”变成“我俩的”吗?
      分手后的王大壮后悔不已,一哄二逗三送礼总算是挽回了刘美丽的芳心,两人也慢慢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王大壮的父母出全资为其购置了一套婚房,为顺利抱得美人归,王大壮与刘美丽立下协议称“房屋由王大壮与刘美丽共有”。刘美丽一定能成为房屋的共有人吗?  民法典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之前的审判实践中,若约定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一方一般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如果仅为部分份额赠与,一般认为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不能任意撤销。”法官说,但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基础之上增加“或者共有”这一内容,意味着若仅为部分份额的赠与亦有可能被撤销,扩大了财产赠与可撤销的范围。
      因此,如果恋爱对象婚前签协议作出房屋赠与意思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此种赠与亦有可能撤销。如双方想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03

    未婚同居生了娃,娃的权利有保障吗?
      婚期未至,刘美丽却即将临盆,因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产生分歧,刘美丽与王大壮再次争吵,王大壮搬离爱巢并声称与刘美丽和孩子再无关系,此生不复相见。王大壮对孩子真的可以甩手不顾吗?
      民法典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官称,未婚男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系非婚生子女情形之一,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为人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责任。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参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当情人节遇上民法典,“恋爱必修课”的这些知识点,一定要了解!
    02-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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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下称《备忘录》)

    盖了44个国家部委、中央机关联署公章的文件原来是一份通知,这份通知的内容只有494个字,而这份通知的“附件”内容占该文件总页数的九成,达45页。

    44个单位联署盖公章为哪般?

    原来,这是一份要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一份合作备忘录,说白了,就是针对“老赖”祭出了撒手锏。

    据了解,中国这样的老赖还真不少。截至2020年11月20日,全国法院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6186677

    老赖怎么治?12大酷刑侍候

    以前,很多欠钱不还者都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能躲则躲。趁着法官执行前,赶紧通过恶意转移房产,藏匿、变卖财产等方式,躲避法院的追责。

    现在,《备忘录》要求,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大到开公司、做高管,小到坐飞机、高铁时的位置,以及去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这些消费行为都会处处受限,而且不仅自己遭罪,还会影响到自己所在单位的利益。

    用一句话总结即:一旦失信,寸步难行。
    不信,往下看! 

     

     

    酷刑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政策解读:今后,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案例分析:江苏宿迁市沭阳的刘某某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他的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了81万多元,考虑到他今后的家庭生活必需,法院从拍卖款中支付给他5万元、相当于当地6年左右的租房费用。

    酷刑2: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

    政策解读: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阿里巴巴涉猎很广,成了老赖,以后网上订旅游住房、买保险、租房、相亲等等,都会受限。

    案例分析:2015年中旬,浙江宁波奉化市有个老赖欠了60多万拒不偿还,跟法官玩躲猫猫。开始法官以为他没钱——他有20多张银行卡,余额最高的那张不超过500元。

     

    酷刑3:鼠标一点就可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今后,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老赖们,以后你的钱存在哪家银行都不安全了!

    酷刑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政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均受到限制。

    案例分析:因母亲将其名下房产用于借款担保,赵某登上了法院的“老赖”名单。这份名单被同步至芝麻信用,从而导致赵某支付宝额度降低,网购消费被限制。

     

    酷刑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酷刑6:老赖的车辆上不了高速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高速执法一支队在G75、G65巴南收费站、G85九龙坡收费站、G93沙坪坝收费站率先进行“老赖”清理行动。“

    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这下,水、陆、空、高速出行全部受阻,看你怎么回家和出行?

    酷刑7: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

    老赖买不了飞机票;不能买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酷刑8:禁止高消费,再也不能任性了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啊!

    酷刑9:老赖的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案例分析:“法官,学校说我在法院有案件未解决,不让我孩子报名。”日前,被执行人高某着急地来到法院反映,其孩子无法报名某私立学校。原来,施某与高某因为合同纠纷诉至石狮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高某应分两期支付施某土地转让款27万元。因高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施某于2014年8月14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某未到法院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高某为孩子报名的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禁止的高消费之一,因此学校拒绝高某为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酷刑10: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酷刑11: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酷刑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后,失信意味着破产!

    首先是惩戒对象: 《备忘录》共提出八类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全面进行限制。

    其次是惩戒力度: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第三,影响范围: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                                                                   

    所以,老赖们,别再侥幸欠钱不还了,回头是岸!警方提醒,如有人欠款不还请及时向法院起诉,让老赖们无处遁形!

     


    中央终于出文件了 !“酷刑”伺候!失信人!
    02-1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