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一直以来,法拍房因其低于同类商品房的价格优势,受到不少购房人士的青睐。但是,多数购房人对法拍房的所有权何时转移存有误区。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依法认定人民法院裁定生效之日作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依法判令承租人崔某自该日起向购买法拍房的何某支付房屋租金。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2日,何某通过司法拍卖购得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的门面房一间。执行法院于2018年2月5日裁定该房屋归买受人何某所有,并于当天将该裁定送达。后于2018年7月30日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何某名下。涉案房屋内原有承租人崔某,自2017年起一直未交纳租金直至2019年2月5日搬离。

    为此,何某多次催要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5日租金,崔某对于未交纳租金予以认可,但抗辩称应当自2018年7月30日起向何某交纳租金,双方协商未果,何某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后,其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物权,有权要求房屋使用人向其支付租金。崔某在人民法院出具房屋归何某所有的裁定的情况下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直至2019年2月5日,崔某应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遂判决崔某支付2018年2月5日-2019年2月5日期间的租金。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该判决。

     

    法官说法

    对于正常房屋买卖来说,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一般为办理完产权登记即获得房产证的时间。但“法拍房”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却有所不同。

    本案中共有三个时间节点,分别是何某拍得房屋的时间、执行裁定生效的时间以及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延续了这一规定。

     

    因此,何某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应当为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由于竞买人何某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该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已生效,何某在2018年2月5日已获得该房屋所有权。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无特殊约定,从该日开始,即应向新房东支付租金,租金的标准仍按原合同执行。

    法官提醒,购买法拍房前,应当清楚了解所购房屋内是否有租赁以及租金的交纳情况,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拍房”所有权何时转移?很多人都弄错了
    02-05
    2021
  • 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赶紧看看吧。

    捕食野生动物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只要是野生动物,抓来吃都可能涉嫌犯罪。以后猎食这些野生动物(包括昆虫类),情节严重的,都会被判刑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乱养外来宠物

    根据新刑法这些外来物种的随意引入、放生和丢弃,将会涉嫌犯罪。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干扰司机驾驶

    最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图片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队境外赌博

    此次刑法修改,对组织境外赌博的行为明确了新罪名。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恶搞英雄烈士

    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贴子和留言,给英烈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已经将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入刑。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催收高利贷

    近年,国家加大了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先是发布文件严惩套路贷犯罪,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冒名顶替

    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入刑。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性侵未成年养女

    2020年,鲍毓明性侵未成年养女案闹的沸沸扬扬,这种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由于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被刑法明确为强奸犯罪,所以为了响应社会关切,这次刑法修改将与1416周岁养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入刑,不论双访是否愿意,弥补了法律空白。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药神”归来

    早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121日起施行)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药论处情形被删除。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情形,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在《刑法》中增设新罪名,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但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此药神非彼药神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注意:《刑法》新增10种罪名,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
    02-05
    2021

  • 受过刑事处罚,不能从事哪些职业?


    // 
    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陪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 司法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 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外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村委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 拍卖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证券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破产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除了自身受限

    有些情况还会对子女前途

    产生影响

    !

    公务员政审中: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那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呢?


    一、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

     

    二、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三、父母有醉驾前科,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

    !

    警校招生中:

    考生有下列情形的,为政审不合格:
    ● 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

    征兵政审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 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 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 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所以

    无论是为了自己还是为家人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不要做出让自己追悔莫及的事情来

    注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工作!甚至可能牵连子女……
    02-04
    2021
  • 律师函:一封合法的恐吓信

    一、“俗话”律师函

    其实,所谓律师函,实际就是一封恐吓信,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大体格式如下:

    ×××

      鉴于你丫做了如下坏事让我丫不爽。你丫的有把柄在我丫手里,你丫再不怎么怎么地,我丫就要告你丫了!

    我丫具名

    ××××年×月×日

    (解读:你丫我丫=你方我方;坏事= 侵权or违约;不爽 = 权利受侵害;把柄 = 证据,(也包括对法律程序的了解以及其他具有的法律资源等);怎么怎么地 = 赔偿or停止侵害;告 = 起诉。)

    二、律师函的作用

    1、可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拖欠的货款等债务。担保业务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等候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签发律师函向客户提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一般会偿还借款。

    2在所发生的纠纷没有提起诉讼与仲裁之前,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在担保业务中发生的纠纷,是很麻烦的,追偿借款涉及到很多方面,因而及时顺延诉讼时效是非常必要的。

    3、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说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一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了、解除合同了、停止付款、停止供货了等等。

    三、律师函具备的内容

    1、阐明事态。在一份律师函里头,必须让对方清楚真实的事态,不夸大也不缩小。

    2、提出主张。律师函要不露声色的告知对方你的主张。

    3、告知后果。这个很关键,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是没有力量的,没有告知后果的律师函像就像温开水。当然这个告知的表述有很多种,有彬彬有礼型的,比如说“我方不排除采取XX措施的可能性”。有温文尔雅型的,比如说,“我方保留通过XX途径对贵方进行追索的权利。”有针锋相对型的,比如,“我方已经准备向贵方提出XX程序以保障我方的权益。等等等等。当然,各种表述各有好处,关键要达到效果。

     

    四、律师函的使用

    当事人自己无法独立完成权利救济等活动,但又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那么可以在正式启动司法程序前单独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律师函业务收费低,有些情况下非常有效果。所以,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需要委托律师办理部分程序,比如发律师函的程序。如果发律师函起不到预想效果,可以再委托律师起诉,而一般来说委托同一律师的话,律师函的费用会计算入代理费中,不会增加太多费用。

    聘请律师发送律师函对当事人解决纠纷是非常便捷而且成本低廉的。是正式司法程序启动前很有必要选择的一步。特别是在这个信用社会,律师函的威慑力越来越明显。

    显示操作中,律师函多为催收欠款,债权人委托律师向债务人发出的,同时它也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必要准备,可以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对于权利人事后向法院起诉时效中断作为保障。

    五、律师建议

    作为权利人一方,选择纠纷解决的方法很关键。一般来说,以下几种途径可供选择,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步骤展开。自行协商或起诉→中间人调解→律师代理协商调解→起诉或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以上途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济能力及时间等情况)来选择

     


    律师函:一封合法的恐吓信
    02-04
    2021
  •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自1996年3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以来,作为执法依据的基础性法律——行政处罚法先后于2009年和2017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行政处罚既关乎制止惩戒违法,又关系到预防减少违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增损,行政处罚法的每次修改都备受社会关注。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起施行。

    在法律草案分组审议过程中,与会人员表示,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总结过往的成效经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适应了新时代法治发展的形势需要,对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力撑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综合执法集中处罚 执法权下放乡镇街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调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月认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条款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提供了法律保障。

    除了从横向上推进行政综合执法领域范围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从纵向推行行政执法力量下沉。

    过去处罚权只到县这一级,现在可以下放到乡镇和街道这一级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认为,处罚权下放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改动比较大、制度设计有所突破的条款。

    这一制度设计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同时对权力下放的保障措施和监督制约等细节也进行了明确。

    执法程序严格规范——

    处罚过程全记录 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顺畅衔接

    1月22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表决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是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第五十五条在原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基础上,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明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于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形,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对于执法程序,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行了大量完善,充分体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行政处罚法新增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同时明确,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对于存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的重大执法决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也进行了完善,规定除明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又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为推动解决有案难移、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不畅等问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首违可不罚 无过错不罚 从旧兼从轻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整合和完善,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同时新增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要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增加了“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等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虽然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也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据介绍,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赵振华强调,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对严重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潜在违法活动的警示。

    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首违不罚”的规定,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对于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原规定的两年期限外,新增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认为,这一规定考虑到了新形势、新需求。

    加强制约与监督——

    罚款数额不与考评挂钩  禁止暴力野蛮执法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

    除原有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等规定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为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并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当依法公开,且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禁止暴力执法、野蛮执法。一方面,新增条款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申诉或者检举;有关机关也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不文明的执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

    最高法:首违不罚,行政处罚法修订推动“柔性执法”
    02-0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