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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三十年的婚姻本该像珍珠一样美丽又珍贵,是何原因让一对夫妻选择离婚,并且在短短四天内离婚、结婚、又离婚?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里,就出现了这样奇怪的事情。

    王欢与妻子陈倩于1986年结婚。2014年,王欢为案外人向张威的借款提供担保。但因案外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张威于2016年诉至吴江法院,后达成调解,由案外人归还借款并由王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案外人及王欢均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经强制执行后仍有五百余万元未执行到位。

    2019年,张威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了解到,王欢于2015年与其妻子陈倩协议离婚时,将双方的全部财产均约定归妻子所有。经过进一步调查,张威发现王欢2015年6月1日协议离婚时将两套房产、车辆及存款均约定归妻子陈倩所有,而陈倩、王欢在离婚后第三天即6月3日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6月4日又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第二次离婚登记时,王欢与陈倩约定将股权及其他财产,全部归妻子陈倩所有。张威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便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欢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要求撤销王欢转移房产的行为,将两套房产恢复至王欢、陈倩两人名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欢及陈倩分别答辩称双方系正常离婚,不存在转移财产或者放弃财产的目的,离婚的原因是王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他人进行担保并且以夫妻共同财产代偿了几百万元,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离婚时考虑到这个情况,所以王欢将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妻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王欢、陈倩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了个人担保之债,也无法证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属系有偿转让。故根据现有证据,王欢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均归属于陈倩的行为系无偿转让财产,该行为对张威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王欢将涉案房产中由其享有的份额转让给陈倩的行为,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王欢、陈倩共同名下。王欢不服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是夫妻之间的事,但是在一方对外尚有债务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就不能那么“任性”了。若是被认定为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就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四天内离婚两次,为啥这么“任性”?
    01-26
    2021
  • 导读:日常工作生活中,很多人在面对需要签名盖章的文件时都会疑惑,签名、盖章与按手印有什么区别?哪个法律风险最大?哪个最靠谱最有效?下面就来给你详细解释。

    签  名图片

    在现实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与人格的形式表现。签名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有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多个供他人称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别名、曾用名等,从法律角度考虑,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发争议的可能,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等同。

    二是现在社会流行艺术签名,一个识别不出字眼的签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确行为人身份?故清晰可识别的签名是法律的必备要素。

    三是签名时最好不要用铅笔,不容易保存而且还容易被涂改。尽量不要使用马克笔、水彩笔等笔尖较软的笔,这些用笔无法反映书写人的笔力运用和细微笔画的书写习惯,在笔迹鉴定时不好进行认定。

    盖  章图片

    在民事活动中,盖私章的也不计其数,与签名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

    一是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二是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三是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

    按手印图片

    关于按手印,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按手印的好处在明确身份。最慎重:

    签名、盖章、按手印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落笔之前应该谨慎,如果存在被迫等情况,应该保存证据。同时,应看清楚合同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因为碍于情面而随便签字、盖章、按手印。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
    因此,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能互取其长,互补其短,是规避风险的实用性选择。

    签名、盖章、按手印,到底应该怎么用?(用错后果很严重)
    01-23
    2021
  • 在各种合同中

    我们经常会看到

    定金、违约金这些术语,

    那么这些法律术语到底有什么区别?

    在发生违约时

    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呢?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原告封某向被告周某订购了一批口罩,约定支付货款13万元后,周某于2020年2月25日发货。谁知封某交付了定金2万元并支付货款11万元后,周某却告诉他自己也被骗了,无货可发。后经封某催要,周某返还了3万元,剩下的钱便没了动静。

    气愤之下封某诉至衡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某返还货款本金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同时,因周某违约在先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及时返还资金,导致10万元资金占用,遭受了利息损失,周某还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赔付期间利息(自2020年2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封某与周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周某未按约定发货,已构成违约,应当返还封某货款本金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经过释明法律,原告封某选择要求被告周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律师说法

    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定金的作用之一是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担保债权的实现。一旦当事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定金继而转化成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由违约方依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可以看出,定金和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二者在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如果同时选择定金与违约金,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图片


    定金VS违约金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关于定金和违约金有什么新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对方违约了,要回了定金,还能再要求赔偿违约金吗?
    01-23
    2021

  • 城镇居民注意了!3月1日起,

    这40项收费你可以不交了!

    如果你住在城镇,你可以知道,以前很多与生活有关的收费听都没有听说过,但人家让交,只能乖乖地听话,让交多少就交多少。

    今年,形势变了!

    国家发话了!

    以下各项收费将全部取消:

    (一)供水环节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

    接水费,

    增容费,

    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

    以及开关闸费,

    竣工核验费,

    竣工导线测量费,

    管线探测费,

    勾头费,

    水钻工程费,

    碰头费,

    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

    移表费,

    计量装置赔偿费,

    环境监测费,

    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

    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

    低压电缆试验费,

    低压计量检测费,

    互感器试验费,

    网络自动化费,

    配电室试验费,

    开闭站集资费,

    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

    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

    增压费,

    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

    接驳费,

    开通费,

    接线费,

    切线费,

    吹扫费,

    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

    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

    设施维修维护

    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

    开口费,

    开户费,

    接口费,

    接入费,

    入网费,

    清管费,

    通气费,

    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环节收费。

    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

    接口费,

    集中管网建设费,

    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五)接入工程费用。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六)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以上是最新规定!

    还有一个需要提醒大家的,买房时这些收费也是违规的,很多人都会遇到。看完下面的话你就明白了:

    买房不应该客户交的费用你还在交吗?

    记住!别再被开发商坑了

    买房作为人生中最大的一次消费,可以说是每走一步都需要花钱,这简直让购房者苦不堪言。如果说按照正常的操作,购房者花钱也就没话可说了,但是,如果不该花的钱却花了,这恐怕让人难以接受吧!在此,要说的是,买房不用再交以下这3笔费用了,你还在白白送钱吗?

    办理房产证

    一、办理房产证费用

    在办理房产证时,其实费用并不大,主要就是工本费与手续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笔费用应该由开发商所承担,哪怕是你个人单独办理房产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却把这笔费用分到了购房者身上,还美其名曰只是收个辛苦费。殊不知,这完全就是开发商的套路,买房赚钱不说,还要从办理房产证上动手脚,以此来谋取不法利益。试想一下,2000户的小区,每户收200元,这可是40万呀!

    开通燃气

    二、开燃气费用

    在交房时,各家各户都必须通燃气,这是最基本的条件。至于燃气开口费用,本应该就由开发商所承担,而且在开发商拿地时就一并交过了,购房者根本不需要再交任何费用了。但是,在实际开燃气时,不少购房者还在傻傻地给开发商送钱,以为这是理所当然。

    认筹金

    三、认筹抵现金

    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往往会开展认筹抵现金的优惠活动,就比如认筹金1万抵5万,这对于打算买房的购房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诱惑。然而,等你交了认筹金以后,你就会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因为交认筹的购房者超过了开发商的预期,房价将会上调,这样一来,你所享受的5万优惠也就荡然无存了,即便你不想买了,你的认筹金也是拿不回来的。

    买房花钱是必不可少的,但那也是应该花的钱。如果已经不用交的费用,你还在交钱,那你岂不是像傻子一样吗?

    测绘费

    四、房产分户测量费和宗地分割测绘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很显然,这个委托人就是开发商,因此,房屋测绘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开发商不应该再将此项费用转嫁到全体业主身上。

    2017年国家发改委还专门发文要求,这些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决不能让买房者承担。

    办理贷款

    五、按揭贷款服务费

    在买房时,很多人会贷款,但你记住,如果销售员给你要按揭服务费,这就是个坑。这个费用都是中介和销售者乱收的费用。银行没有收取这个费,都是销售员和银行的办事员拿走了。因为它开不出这个发票,发票上写不上按揭服务费这几个字,有的只能写中介费,这其实是个坑,是违规的。如果销售员说可以收那购房者记住叫他们在发票上写上“按揭服务费”这几个字,看他们敢写吗?

    3月1日起!不论是物业还是有关部门,谁找你要这钱,你可以怼他了!
    01-21
    2021
  • 近日,中组部发布《公务员转任规定》,规定明确,6类公务员需要转任。

    另外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

    本规定自 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

    公务员转任规定(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12月28日发布)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层次、同一或者相当职级层次的转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转任另有规定的,公务员转任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转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三)公道正派;  (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转任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转任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定期转任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转任对象和情形  第六条 转任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转任的;  (二)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  (三)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  (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第七条 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暂缓转任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任: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任的情形。  第九条 乡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转任到上级机关。  第十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引导和支持公务员转任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或者服务保障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的职位工作。

    第三章 转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同一机关内部开展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本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二)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三)办理任免职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机关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征求转出机关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或者直接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公务员本人申请的转任,机关认为确有需要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转入机关应当及时与转任后的公务员进行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培训,加强关心关爱和指导帮助。  第十六条 转出机关应当配合转入机关做好考察等工作,如实反映拟转任人选真实情况,及时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开展公务员转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突破编制限额、职数;  (二)不得突破资格条件;  (三)不得违反规定程序;  (四)不得借机突击调整职位或者突击晋升领导职务、职级;  (五)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六)对同一人员不得频繁转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转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转任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转任决定、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五章    第二十条 市(地)级以上机关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从下级机关转任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在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或者转任到公务员职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明确,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
    01-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