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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间借钱,

    经常会遇到有人说一句

    “我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还你钱”。

    如果将它约定在借条或者还款协议中,

    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

    近日,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

    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经过

    原告柯先生和被告朱先生本是朋友关系,却因一笔借款反目。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为生意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

    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法律规定,柯先生可以随时向朱先生主张债权,柯先生于是主动上门要求朱先生还款。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大打出手,都进了拘留所。

    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原告柯先生将朱先生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法庭上,被告朱先生辩称,不认可4万元借款,原告催款中使用暴力,导致其经营的农庄损失惨重,且双方在拘留所约定了“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现在债务重重,无钱还款,也不应还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书面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欠利息1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因索款和还款发生肢体冲突,经协调,双方达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原告提出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柯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什么时候有钱”,属于不确定的事实,该条约定未生效,朱先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拘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一方面表明朱先生认可该笔借款,另一方面,偿还该笔借款是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该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或约定不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被上诉人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可见目前被上诉人不具备偿还能力。综上,驳回上诉人柯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建议原告在条件成就或者在取得被告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债权。

     


    借条上约定“有钱时再还”是否有效?
    11-23
    2020

  • 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人间惨剧,

    2020年2月1日凌晨,

    一名男婴

    还没来得及看一眼美好的世界,

    便被丢弃在公路旁的垃圾堆,

    在初春的寒夜,

    永远告别了人世,

    更令人震惊的是,

    这个“杀害”孩子的“凶手”

    竟然是他的母亲……


    案件经过

    2012年8月,杜某与喻某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5月生下一名女孩。2018年上半年,杜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株洲男子刘某,杜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刘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9年7月,杜某在中山市某医院检查发生现自己怀孕,刘某知道后希望其把小孩子生下来,杜某答应了。

    2020年1月22日,杜某与丈夫一同回娘家过年。由于春节前夕,刘某与杜某因琐事吵了一架,杜某便将刘某的联系方式删除。2月1日凌晨2时许,杜某在其娘家厕所产下一名男婴,杜某害怕自己丈夫知道会与其离婚,便将刚产下的活体男婴在没有采取任何保暖措施的情况下连同胎盘装入厕所里的垃圾袋内,之后走到马路上,将装有婴儿的塑料袋朝路边一米多高的垃圾堆丢去。

    2020年2月9日,杜某丢弃的男婴尸体被村民发现并报警,经鉴定,男婴符合在寒冷及饥饿环境下因羊水吸入性肺炎至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年3月13日,杜某被公安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不履行抚养义务,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被害人丢弃至人迹罕至的场所,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放任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对杜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女子婚内出轨产子,为瞒丈夫狠心抛弃,法院判了!
    11-21
    2020
  • 男子林某系一名高位截瘫的残疾人,2015年认识尹某,不久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林某委托尹某代为售卖了自己个人所有的一套商品房。房屋交付对方后,买受人以为尹某系林某妻子,便将购房款支付给了尹某。此后,尹某使用该笔款项购买了轿车一辆。2019年5月份,林某就与尹某协议解除了同居关系。双方对购房款争议较大,林某认为购房款系个人财产,尹某只是代领人,应将购房款返还;尹某则认为购房款系林某赠与自己买车的钱,是对其个人的补偿,不同意返还。本案中,尹某在同居时收取林某的大额现金,是赠与还是代收款?

    案情

    男子林某系一名高位截瘫的残疾人,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女友尹某,相识不久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两人均系离异,各自的子女也已成年,所以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林某售卖了自己个人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因行动不便,便委托尹某代为签订协议及协助对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屋交付对方后,买受人以为尹某系林某妻子,便将购房款支付给了尹某。此后,尹某使用该笔款项购买了轿车一辆。正所谓相爱时你侬我侬,不和后相见成仇。2019年5月份,因生活琐事不断,双方之间产生间隙,不久后,林某就与尹某协议解除了同居关系。其他的事宜双方都好商量,但唯一对购房款双方争议较大,林某认为购房款系个人财产,尹某只是代领人,应将购房款返还;尹某则认为购房款系林某赠与自己买车的钱,是林某出于多年感激、为其护理,是对尹某个人的补偿,不同意返还。经多次协商,双方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僵持不下,林某遂一纸诉状将尹某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尹某于2015年开始同居,2019年5月解除同居关系。2016年11月23日,案外人黄某购买了原告个人所有的坐落于某市区小区商品房一套,同日,黄某将22万元转账交付被告。之后,尹某使用钱款购买了小型轿车一辆。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对尹某代收的22万元购房款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2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案外人黄某于2016年11月23日转账交付被告的22万元系原告的财产,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并支付利息,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涉案款项系由原告赠与被告用于买车,但未举证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另涉案款项金额较大,与一般礼节性的赠与有所区别,故对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陈述的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购买电动轮椅及在双方同居期间的支出等,因数额不确定,被告可另行主张,对此不再理涉。法院遂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同居时收取恋人大额现金,是赠与还是代收款?
    11-21
    2020
  • 老崔和王老太育有二子三女,老两口相继去世后其在农村建造的房屋因拆迁置换了两套楼房,大儿子崔成与小儿子崔浩将两套住房占为己用,三个女儿要求分割父母遗产被拒后将两兄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遗产。一审判决认定大儿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遗产对其进行多分。三个女儿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法院审结该起继承纠纷案件,全面审查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后对案件进行了改判,判决各子女均等继承父母遗产。

    老崔一家七口原住在农村105号院,后因无法满足七口人生活起居需要,老两口申请在107号院建房三间半用于各家庭成员居住。小儿子崔浩成年后在外工作,三个女儿相继外嫁,1988年老崔去世,大儿子崔成住进105号院。2000年王老太去世,2015年107号院拆迁分得两套住房,大儿子崔成和小儿子崔浩各占用一套。大儿子崔成主张自己多年来与父母一同居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遗产。三个女儿则认为,崔成居住在父母的房屋内,却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父亲生病时均是由女儿出资买药治疗,父亲去世后母亲也是由三个女儿轮流照顾,崔成还向崔浩索要过5万元的父母赡养费,父母的遗产应由五位子女均等继承。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小儿子崔浩常年在外,三个女儿外嫁,而大儿子崔成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同村,相较于常年居住在外的兄弟姐妹其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对其予以多分。

    三个女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小儿子崔浩提交崔成书写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崔成曾向其索要5万元父母赡养费,自己虽然在外工作,但亦尽到赡养义务。

    二审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个女儿虽然外嫁,但从经济帮助、精神慰藉等各方面亦尽到赡养义务;小儿子崔浩虽然常年在外工作,对父母直接照顾较少,但确向父母进行了经济帮助,五位继承人均尽到一定赡养义务,并无明显多寡之分,故判决五位子女对父母遗产均等继承。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应当指出,本条规定的分配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特别是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实践中有些继承人虽然与父母共同居住,但名为“赡养”实为“啃老”,反倒是未与父母同住的其他继承人出资出力,嘘寒问暖,时常陪伴。此时,便不能单纯以与父母共同居住为由而认定该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予多分遗产。

    需要提示的是,对是否多尽赡养义务应作全面理解,包括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料,精神和情感上的关心、安慰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就某一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是审查是否多尽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应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为由主张多尽了赡养义务,亦需要考虑住所是否为老人的房产、老人自身的收入情况等因素,如果居住在老人的房屋且老人自身的收入足以覆盖支出,老人足以照顾自己或雇有保姆等,则不宜直接以共同居住为由认定其多尽赡养义务。本条规定是对积极赡养父母行为的肯定,而非个别继承人要求多分遗产的“筹码”。

    与父母同住,是多分遗产的“筹码”吗?
    11-20
    2020
  •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不断普及,“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绝大多数驾驶员的共识,但仍有少部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宴会组织者、同饮者未能有效劝阻他人酒后驾车,如果因此产生损害后果,组织者、同饮者将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9月7日,李某开车参加王某的宴请,席间李某等人喝了不少酒。在酒足饭饱后,因聚会地点离家较远,李某便自行开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上路边树木,李某死亡。后李某家属将同桌的王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荣成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酒后驾车,因其驾驶证尚在暂扣期间,足以说明李某缺乏必要的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意识、自我安全保障意识,对死亡后果负有主要过错。王某等人基于共同饮酒而形成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劝阻李某驾车离开,有一定过错。综合本案事实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应当承担92%的责任比例;王某作为宴请主人,负有比其他同饮之人更重的安全保障劝阻义务,故王某应承担5%的责任比例,余下责任由其他共同饮酒人承担。综上,荣成法院判决王某应支付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万元。
    法官提醒:他人醉酒时,共同饮酒人应尽到注意义务

    同事聚餐、朋友聚会、工作应酬等,难免会喝上几杯。那么,一起同桌喝酒的人中,出了类似的安全事故,其他人就需要负责吗?基于法理及法律依据,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在法理上即为伙伴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对其他共饮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就是因为未尽到该项注意义务。那么,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如何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来讲,可分为两类:(一)提示、劝告义务。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切忌灌酒、劝酒等不文明行为,同时,发现共饮人存在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时应加以提示、劝告其停止饮酒。(二)通知、照顾、护送义务。如发现共饮人存在醉酒现象及人身危险时,应通知其亲属或救护机构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对醉酒人施以最大限度的照顾行为,或护送至安全场所或医疗机构救治,使其得以脱离危险境地。

    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饮酒已经成为千百年来人们亲友聚会、工作应酬中加强沟通、增进情谊、改善关系的常见方式,但是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同时,在多人共饮场合,对其他共饮人要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在他人醉酒时,应尽到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注意义务。作为饮酒人,应牢记并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还应互相提醒。作为社会大众,亦应改变劝酒灌酒陋习,适度饮酒 

    聚餐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 同饮者全部担责!
    11-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