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2019年10月15日,外卖骑手李某在接到某外卖平台分配的送餐订单后,便驾驶二轮摩托车匆匆出门送餐,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遂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外卖骑手李某由于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通行情况,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与李某、某外卖平台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外卖骑手李某撞伤王某的行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李某承担责任,因为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李某车速过快,与外卖平台无关,且外卖平台与李某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用工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虽然没有与外买平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且在送餐履职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外卖骑手李某与外卖平台的关系来看,李某虽然没有与外卖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一直按照外卖平台的授权从事送餐服务活动,按照外卖平台的要求着装,遵守外卖平台的配送管理规定,且李某的薪酬也由平台按时发放,故外卖平台与骑手李某事实上已经建立了用工劳动关系。因此,不能简单以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来认定外卖骑手和平台间的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李某按照外卖平台的要求履行送餐行为,正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其本人车速过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王某意外伤害,主观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事后外卖平台可向李某另行追偿。

    最后,不少用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或者规避社会责任,加之骑手维权意识淡薄,在用工时不缴或欠缴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骑手送餐过程中发生致人损害的事故,骑手本人可能会出现赔偿乏力的现象。由外卖平台和外卖骑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拓宽对受害人王某的保护范围,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王某的人身财产权益,避免因外卖骑手李某赔偿能力有限,导致王某诉讼赔偿愿望落空。


    观点 |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11-10
    2020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本身是为了企业发展融资,但如果企业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之后将款项放贷给其他人,那么将直接影响金融管理秩序,此类行为应被认定无效。比如,甲企业在获得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后,直接将该款项借给乙企业用于经营,这种即为典型情形。这种情况在原来的规定中也有规定,但内容略有不同。

    原民间借贷规定对于转贷规定了在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时候应为无效,此次修改将“高利率”的限定条件删除,进一步体现了对于转贷行为的规制。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由于放开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是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所以对于利益相关主体之间,以自有资金开展的非经营性借贷,如果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应当确认其行为的效力。

    但是如果企业以集资等方式获得的贷款,例如从职工、其他企业等处获得的资金,甚至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资金来进行放贷,那么将直接影响金融市场及金融体系稳定,所以此类放贷行为被认定无效。比如,甲公司以本企业经营为名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后用筹集到的资金借给乙公司,那么这种借贷行为就是无效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这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无效情形,涉及到的此类出借人被称为“职业放贷人”。如果职业放贷人放贷次数过多、金额过高,可能会对正常金融秩序产生危害,所以法律法规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认定该类行为为违法行为。

    在刑法层面,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在民商法层面,没有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比如,张三手里有一定的结余资金,为了赚钱,多次把钱出借给不特定的不同的人赚取利息,这个时候就极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四、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此类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具有明显的恶意,在法律上不存在保护的必要性,为了保障社会、法治秩序,对于该类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比如,张三明知道李四向其借钱是用于私下印制假币,仍然提供借款,那么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在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借贷行为当然无效。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如果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一般意义上的公序良俗,也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第五、六类行为为兜底无效情形,也是以上情形无效的法理基础。

    总而言之

    借款法律关系中

    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应以

    合法的目的、手段、方式进行借款

    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即使白纸黑字,这六种情形亦无效!
    11-10
    2020
  • 土地确权之后

    以下这6种宅基地子女可能无法继承!

    且这些无法被继承的宅基地

    最终将被村上收回

    1

    已经分户的孩子无法继承父辈宅基地

    子女与父母已经分户,且有自己宅基地的就无法再继承父辈宅基地了。
    小刘和妻子结婚后和父母分户了,费尽千辛万苦申请了一块自己的宅基地,小两口激动万分,合计着将来再把父母的宅基地继承过来,干一番大事业。                         

    他能如愿吗?

    原则上分户了,就意味着变成了“两家人”,虽然血缘上是亲人,但是如果再允许子女继承父辈的宅基地,那子女就拥有了两块宅基地,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所以是不能继承的。

    2

    宅基地是违法的无法继承

    创业青年小胡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了座厂房,想做一点农产品加工的生意来增加收入。

    宅基地是让村民建房居住的,小胡这种做法就属于擅自改变了土地的性质,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的宅基地自然就是违法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是父辈的,原则上子女是无法继承的。

    3

    子女户口迁走,转为城镇户口的

    阿萍一家在城里买了房,户口也迁到了城里,父母还住在老家。放假的时候阿萍会回到老家休息,享受乡村的惬意,她觉得这样的生活十分美好。可这种生活也不是永久的。

    大家都知道,能享受宅基地权益的基础就是本村集体成员,如果丧失了村集体成员身份,那么自然无法再继续享受宅基地权益了。

    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合法继承,等房屋自然毁损,灭失之后,不可翻新,村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

    4

    五保户的宅基地

    杜爷爷是位鳏寡老人,一直由村里供养,最近他得了重病,不知道从哪儿来了一个自称老人远房亲戚的人,说愿意照顾老人直到百年,并表明希望继承杜爷爷的宅基地。

    五保户,就是无儿无女,由村集体供养的成员,他们去世之后,宅基地是被直接收回的,无所谓继承问题。况且这个远房亲戚,动机不纯。

    5

    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无法被继承

    李刚的父亲最近去世了,身为儿子,李刚继承了父亲的120平方米宅基地。
    但在办理继承手续时,却被告知只能继承100平方米多一点,因为另外的部分属于私自扩大的。

    在农村,对宅基地的面积有严格的限制,很多人扩大了自家的宅基地面积,私自扩大的部分,也就是超出了规定面积标准以外的部分,无法被继承。
    甚至有专家建议,超出面积的宅基地要征税,或者收归村集体。

    6

    闲置超过两年时间的

    小伙张某一家人都在城里打工谋生,天有不测风云,张某在城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为这个事全家人都在忙活。
    待尘埃落定,一家人回到老家时,却被告知宅基地要被收回了。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下来宅基地,却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村集体有权利收回,这个长期闲置指的是闲置超过两年以上。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我国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
    也就是说前文我们所说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说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就算继承,也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以上这6种情况,大家都清楚了吗?

    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

    别不小心“弄丢”了宅基地

     


    注意!这6种宅基地不再属于自己、子女无法继承!
    11-09
    2020
  • 客户:律师,我把钱借给朋友,给的是现金,没有写借条,现在朋友不承认借我钱,直接把我拉黑了,我该怎么办?求您支个招

    律师:想办法补救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欠你钱,如果没有证据,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你只能吃一堑长一智。

    客户:他现在不理我,骗子逍遥法外,老实人吃苦头,你们就是这样服务老百姓的么?

    这是一起真实的咨询案例

    用户自认遭受极大的不公,他幻想中,法官或法律该是电视剧中的包青天,怒目一瞪,谁黑谁白就水落石出。

    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进步

    便是重视证据

    没有证据,便无谈诉求

    证据能提高维权成本,可大幅减小被诬陷的风险,固定证据是每个人都可以作为的。只要养成证据意识,证据就能成为最好的维权武器。

    法律上的证据有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在一场诉讼中,法官会让原被告双方围绕证据三性展开辩论

    什么是客观真实性?

    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伪造证据。

    其次,证据需要客观。举个例子,张三声称,昨夜梦到李四潜入他家房屋偷盗,醒来发现家里真被盗了。张三向来做梦奇准,所以他认定盗窃之人就是李四。那么这个对于梦境的诉称,是不具备客观性的,所以不能作为诉讼的证据使用。

    什么是关联性?

    你提供的证据要和你举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有客观关联。比如欠条,是你举证对方欠你钱的事实。

    缺乏关联性最具代表性的一类证据就是人格证据。轰动一时的李天一案中,李天一的辩护律师提出,受害人曾是援交女的证据。但是证明受害人曾经是援交女并不能证明在此案中受害人是自愿与李天一发生性行为的。这就是典型的缺乏关联性。

    什么是合法性?

    注!意!了!合法性是最最最......重要的!

    只要留心注意一下,就会发现娱乐八卦的出轨头条,所有的视听图像,从来都是在室外拍摄的,这是有讲究的哦,一扇门决定了,门外是我的自由,门内是当事人的隐私保护。

    以出轨证据为例,假如你在家里安装摄像头,或者你在公众场所通过摄影录音固定,又或者通过电话录音,一般情况下,这些证据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你潜入对方家里安置摄像头,即便你拍摄到某些不可描述的场景,这类证据也会因为缺乏合法性,而丧失证据资格。法官一般不会认可这类证据的。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证据中对于证据合法性要求远远低于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使用,存在很多争议。

    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

    原则上,案件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资料文件都可以作为证据。法律上依据客观形态不同,把证据大致分为八类:

    (一)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原被告双方的陈述;

    (二)书证:如合同、借条等;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比如超级丹的酒店图;

    (五)电子数据:典型的比如QQ、微信聊天记录;

    (六)证人证言:宝强案件中宋哲老婆的证言便是证人证言;

    (提醒:证人作证原则上要求证人出庭)

    (七)鉴定意见:常见比如医疗事故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意识不难培养

    1、减少现金交付、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知道为啥跑路的老板都喜欢带着现金跑么?为啥不拿着银行卡?因为现金不留痕迹!但是涉及到金钱交易的,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流水和支付凭证是最好的证据。

    2、票据合同保留养成习惯。购物小票,交通票据,营业厅的业务合同,这些属于日常的合同证据,家里准备个小盒子专门存放它们,建议保留一个月至一年。

    3、聊天记录别急着删除。有些人一言不合就拉黑或删除对方。这样的行为让原有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付诸东流。所以还是要先保存证据为重,删除或者拉黑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4、养成文字确认好习惯。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完成后,不妨给对方发个短信或者微信,确定下刚才发生的行为。例如:兄弟,上个月借的5000刚才还你,你看下,数没错吧。这样的行为即是情理之中,也是保险起见。对方回复确认后,已经还钱这事就算是万无一失了。

     


    你可以不懂法律,但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11-09
    2020

  • 如果被告没房没车没存款,根本执行不到财产,支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不就白花了吗?其实不然,起诉至少有这些用处:

     一、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已经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

    已经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已经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

    而《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已经生效的《法总则》第188条规定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即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权为3年。如果超过3年,则对方可以诉讼时效过期作为抗辩理由,这时候就算有钱也追不回来了。

    二、对债务人施加还款压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通过诉讼可以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下行为会受限: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 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从银行获得贷款;

    11、出入境;

    12、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且限制其入党或党员评优、入伍服役。

    这些都可以对债务人施加还债的压力。

    三、可以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另外,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四、如果债务人没房、没车、没存款,还可以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金、银行理财账户等

    法律依据: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欠款人没有财产,难道白花律师费?错!起诉仍大有好处
    11-0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