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公安部最新紧急通知!

    公安部刑侦局提醒:

    96110来电一定要接听!

    真警察才会通过96110来电!

    您好!我是反诈中心的,您刚才接到的电话,疑似诈骗电话,千万别转钱!

                                                       

    最近,有市民接到号码显示为“96110”的来电,以为是诈骗电话,接都不接就直接挂掉了。

                                                       

    殊不知,这样做的后果很严重,您可能正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

     

    警方介绍

    96110是全国统一的

    预警劝阻咨询电话

    目前有三大主要服务功能

     

    一是劝阻,接到“96110”这个号码打来的电话,说明市民或其家人正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又或者属于易受骗高危人群。

     

    二是咨询,市民如遇到疑似电信网络诈骗,可致电咨询。

     

    三是举报,市民如果发现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线索,可通过该专线举报。

     

    警方透露,为了及时劝阻群众,避免其上当受骗,反诈民警经常会一遍又一遍地拨打事主电话,然而,部分市民落入了骗子的圈套,非但不听劝阻,还把民警当成骗子,执意汇款,直到发现受骗,才幡然醒悟。


    公安部最新紧急通知!
    10-19
    2020
  •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直接凭证,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重要凭证。但是,有些情况下,债权人凭借条讨债却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1、借款用途不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例如,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而出借,即使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借条的一切形式要件,如果对方欠债不还,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明知对方犯罪后逃跑而资助,则涉嫌窝藏、包庇罪。事前同谋的,构成共同犯罪。

    2、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3、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债务人基于胁迫、欺诈等情形出具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本事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该债权利益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认可


    5、借条形式的分手费
    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一方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链,说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借条无效。

    6、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借条无效。

    7、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36%的部分,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并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超过24%低于36%的部分,如果债权人主张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干涉。

    2020,这7种欠款情形,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
    10-17
    2020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试行) 

    为倡导移风易俗的社会新风尚,进一步规范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全市法院裁判标准,平衡双方当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第一条  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第二条  彩礼的范围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第三条  特殊情形

      (一)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二)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给付金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三)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一方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  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二)给付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三)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或将所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第五条 返还的标准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用: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方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四)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返还彩礼款总额的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第六条 生活困难的认定

      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当事人家庭生活实际情况并根据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七条 彩礼返还的形式

      彩礼(现金、存款除外)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物的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不予支持。

      返还彩礼时不计算利息。

      第八条 举证责任分配

      彩礼的返还,由主张返还一方对彩礼的数额、给付形式、给付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

      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由返还彩礼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推定为未用于共同生活。

      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对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支持。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由主张共同生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一般以举行结婚仪式之日起算。

      第九条 特别规范

      彩礼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未涉及同居生活期间财产分割的,不应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若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应一并处理。

      第十条 其他规定

    本指引自2020年8月4日起试行,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同时废止。

    新规:彩礼超过10万的部分,全额返还
    10-17
    2020
  • 较普遍,挂靠车辆通常以挂靠公司名义进行保险投保。那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理赔款应当归谁所有?挂靠公司获得理赔款后,是否应当返还车辆所有人?下面,让我们跟随小编来看一起案例吧!

    车辆发生事故 挂靠公司接收车损赔款
     2018年,张某与某货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将张某自行购买的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挂靠期间为3年,在营运期间保险费用由张某承担,挂靠公司负责统一办理车辆保险等事宜。2019年,在该车经营过程中,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事发后,挂靠公司向保险公司提报了有关的理赔材料。在此期间张某去修车,并自己支付了修车费,但是却迟迟没收到赔偿款。张某到保险公司了解后得知,保险公司已经将该车车损理赔款10万元转至该挂靠公司名下。


    挂靠公司拒不返还 挂靠人起诉
     得知这一消息后,张某便找到挂靠公司协商,但挂靠公司称根据挂靠协议由于保险费是公司给垫付的,不需要返还。经张某多次追要,公司仅给付3.5万元。无奈之下张某将挂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保险理赔款及利息,但该公司仍以保险费是公司给垫付为理由不予返还。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对保险费是公司垫付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车辆无论谁投保都是有帐的,要求挂靠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垫付多少保险费用。

     

    构成不当得利  挂靠公司返还车损理赔款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查挂靠公司提交垫付保险费用的明细和有关证据,最终只认定了其中的2.5万元。对其它款项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车辆事故发生后张某自行支付费用维修车辆,该车车损理赔款就是为车辆损失所支付的款项,应该归挂靠人所有,挂靠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法院遂判决返还。其中,对于被告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了商业保险并缴纳了2.5万元的投保费,原告应当将被告代垫的投保费支付给被告,该费用应予扣除。根据查明的有关事实,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挂靠公司返还原告张某4万元,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一并返还。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日常生活中,不当得利纠纷经常发生,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即便已为既成事实,受益人仍应当将不当利益予以返还。法官提醒,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儿,不是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能要,否则不仅要依法返还,还有可能承担利息、赔偿损失。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损理赔款归谁?
    10-16
    2020
  •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买房卖房,大多都会找中介。但如果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的介绍服务下签订了协议,然而其后购房者因种种原因不想要房子了,拒绝履行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我们来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姚某想要购买房屋,便通过长兴一家房产公司寻找合适的房源,并于2019112日,与卖家阿亮在该房产公司的介绍促和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房屋面积149.42平方米,含汽车位一处,转让价为232.8万元。同时约定:在当月25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介费由买卖双方协商支付,若一方违约则中介费由违约方支付。
    然而,协议签订后,姚某却于当月28日表示拒绝履行协议。
    房产公司认为姚某的行为违约,应按照之前签订的协议约定承担中介费,于是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姚某立即支付中介费4万元。


    庭审现姚某变卦为哪般?

    买卖不成是谁的责任?

    姚某需要承担中介费吗?


    针对以上问题,庭审现场原被告及第三人阿亮三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房产公司称:姚某在签订协议后,又以房屋价格太高反悔拒绝履行协议,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中介费4万元。
    被告姚某辩称:其确实与房产公司、阿亮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买的房产存在交易不能的客观事实,房产公司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也无权收取任何费用,法院应驳回其全部诉请。理由为👇:第一,卖房一方仅有阿亮一人签字,其妻子阿红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认可交易。
    第二,后来根据不动产交易中心的材料才知道,买的房产上还有127万余元抵押债权,也直到签订协议的三个月后的412,上面的房贷才还清,但房产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这一事实
    第三,房产公司并没有和他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能收取任何中介费。第三人阿亮称:房产确实是其和妻子阿红共同共有的,但姚某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其夫妻二人是真心出卖的,还支付了1万元定金。姚某违约后,房产已卖给他人也说明阿红完全同意出卖房产。在签订协议十几天后其就清空了房产和准备提前归还贷款、协助办理过户。

    法官说法个关键词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本案房产公司诉请的前提是与姚某之间有居间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为。买卖合同、居间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争议焦点一:案涉房屋居间协议是否有效?法官: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三方之间已经成立了居间关系。
    本案中,协议中包括了买卖双方与房产公司的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的竞合。事实上,房产确实是阿亮和阿红的夫妻共有财产,阿亮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签订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未在协议中明确房产的抵押情况,势必会影响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并不必然导致居间合同的无效。
    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房产公司在姚某及阿亮之间进行了沟通协调,客观上提供了媒介服务,且三方共同签订了协议等,因此,三方之间已经成立了居间关系,不能仅因未能订立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就否定实际发生的居间法律关系。
    因此,对于姚某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案涉房屋居间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既然居间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为何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这就涉及到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
    焦点二:姚某是否应当向居间方支付佣金?法官:签订合同前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存在主观过错。
    虽然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就一定可以收取佣金。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告知。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居间人提供的订约信息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售、购房决定,其信息是否真实全面至关重要。房产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人,负有对房产进行相应调查并如实报告的义务。然而,该房产公司在未明确房产所有权人及存在抵押债权,且未提供其他共有权人(阿红)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就促成姚某与阿亮签订协议,难以认定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虽然阿亮和房产公司均提到阿红同意售出房产、抵押债权不影响交易,但是,上述存在的风险均未在协议中体现。结合庭审陈述,房产公司对上述风险会影响到合同履行这一可能性后果是存在认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其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将相关情况告知姚某显然存在主观过错。
    综上,房产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尽到报告义务,因此不具有居间报酬请求权,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买房协议都签了,突然不想买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10-1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