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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口罩一万多?别误会, 如今口罩已不是紧俏物资,价格也不过几块钱,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按要求佩戴口罩是人人皆知的常识,可偏偏有人“任性而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佩戴口罩,甚至还与司乘人员大打出手,最终付出一万多元的“昂贵”代价。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16日,周某带领其子前往汽车站大院内乘坐于某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于某看到周某未按照防疫要求为孩子佩戴口罩,便制止二人上车,并向周某解释,根据防疫工作的规定,周某须为孩子佩戴好口罩才能乘车。周某非但不听劝阻,还与于某发生争执,进而对于某辱骂殴打。事发后,民警赶至现场,对周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驾驶员于某被周某殴打致伤,医院诊断为左眼挫伤、脑外伤反应,住院治疗7天,误工21天。出院后,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346.46元。

    法院判决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及其子作为乘客,有责任遵守《青岛市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及《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有义务配合公共场所的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公交车驾驶员的引导有序乘车。周某之子尚未达到民事责任年龄,周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起教育和管理责任,起到良好的引导示范作用。而周某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在先,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动手击打于某头部,致其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某作为交运公司雇佣的公交车驾驶员,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执行疫情管控规定,劝阻未佩戴口罩的周某之子乘车,并无不当之处,且其在被击打头部后能冷静克制地报警处理,避免了矛盾纠纷进一步升级,尽到了一般公民的合理注意义务。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过程及后果,周某应对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周某赔偿于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46.46元。

    案后寄语

    社会成员在公共空间活动时,应具有规则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本案中,周某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经制止后拒不改正,这种行为是在无视和破坏社会规则,并将其子与其他乘客置于危险当中,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在此温馨提示,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请自觉佩戴口罩,切忌心存侥幸,警惕麻痹思想,谨防疫情反扑。

    一个口罩10346元?
    11-17
    2020
  •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情况,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近日,一份双汇公司在职员工

    被雨润公司任命的文件在网上传播

    在雨润的这批任命中

    甚至还有双汇公司的在职员工

    放下这两家公司之间的“爱恨情仇”

    不少公众十分好奇

    一名劳动者是否可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

    若真的出现了“一人两用”

    又可能会引发怎样的法律问题?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名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结合产生的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即行政隶属关系,不同于约定的劳务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除了上述比较特殊的人员外,在其他类型的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也应类推适用《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八条规定,认定多个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解决相关的劳动争议。因此,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持有条件的认定态度。
    “一人两用”遭遇工伤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情况,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国法律虽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存在,但用人单位聘用在职员工存在一定风险。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新用人单位招录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员工在为其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相应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相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时,新用人单位如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该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自行负担。

    所有工作岗位都能“一人多用”吗?

    是否所有的工作岗位都能一人多用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劳动者的时间、精力和技能都是有限的,尤其在一些执业要求较高的特殊岗位。
    李某为B公司员工,他又以注册建造师身份到A公司从事工地现场负责人工作。A公司向他支付了劳动报酬,后李某要求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要求李某先与B公司解约后才能与其签约。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李某要求A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这一案件中,由于李某属于具有执业资格的特殊岗位人员,根据相关执业规定,不能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要求李某先与原单位解约后再与其签约,具有合理理由。李某向新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于法无据。作为特殊岗位的劳动者,李某应当秉持一岗一职原则,不能随意订立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原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也是对某些特殊岗位职业一人两用的限制。
    在应聘时,劳动者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不应隐瞒在职事实,尤其要注意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工时,应对其是否在职尽到审查义务,否则可能面临为该重复就职的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连带赔偿等风险。

     


    一个人在俩单位任职是否合法?遇工伤谁担责?
    11-17
    2020
  • 朋友间借钱经常会遇到有人说一句我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还你钱

    如果将它约定在借条或者还款协议中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柯先生和被告朱先生本是朋友关系,却因一笔借款反目。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为生意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法律规定,柯先生可以随时向朱先生主张债权,柯先生于是主动上门要求朱先生还款。

    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大打出手,都进了拘留所。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原告柯先生将朱先生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法庭上,被告朱先生辩称,不认可4万元借款,原告催款中使用暴力,导致其经营的农庄损失惨重,且双方在拘留所约定了“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现在债务重重,无钱还款,也不应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书面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欠利息1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因索款和还款发生肢体冲突,经协调,双方达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原告提出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柯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什么时候有钱”,属于不确定的事实,该条约定未生效,朱先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拘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一方面表明朱先生认可该笔借款,另一方面,偿还该笔借款是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该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或约定不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被上诉人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可见目前被上诉人不具备偿还能力。综上,驳回上诉人柯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建议原告在条件成就或者在取得被告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债权。

     


    借条上约定“有钱时再还”是否有效?
    11-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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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

    人生在世,谁都有仨亲的俩热的。

    许多人一辈子没借过钱,结果却成了老赖

    荒诞否?

    那是因为当朋友借钱时,喊上了他们去当担保人所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总有些人就是借钱不还,最后可就苦了担保人。怎样才能在顾全朋友情谊的基础上,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呢?

    案例1

    梁某夫妇与常某伟认识已有好多年了。2015年12月,梁某通过常某伟介绍向熟人借款了30000元做点小生意,并且约定了利息,由常某伟提供了担保。不料借款期限到了,梁某却迟迟没有还款,于是借款人便向法院起诉梁某夫妇及担保人。

    2016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夫妇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而常某伟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由于梁某夫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遂法院于强制执行了常某伟,偿还30000元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合计38500元。后来常某伟屡次向梁某夫妇催要垫付的款项,均被各种歪理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常某伟只能不顾情面将其夫妇两人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常某伟为被告借款提供担保,并替两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有权向两被告追偿。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梁某夫妇应付给原告3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前,常某伟已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2

    被告钱某开办了一家担保公司,原告陆续将96晚元投入到该保险公司里,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

    但是2015年,担保公司出现问题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利息,原告催告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返还借款,但是由于涉及债权人较多,金额巨大,为防止原告利益到不到保障,律师建议被告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查询财产情况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最后得以执行,实现原告的权利。

    经法院判决,1、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借款30万元;于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借款30万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借款36万元。如被告未按照前述期限还款,则原告可向被告主张所有到期、未到期债权。2、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担保人被起诉怎么辩护

    作为担保人,如果被债权人起诉的,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如何进行答辩的抗辩,主要可以考虑从担保是否有效、是否已经过担保责任承担期限、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等方面来进行。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你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同时还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将代替债务人履行,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进行担保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尽量减小责任。

    2、让债务人多找几个担保人,分担责任。

    3、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不承担连带保证。

    4、约定较短的保证期间。

    5、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同时用物作抵押,担保人应尽力让债务人用物同时作抵押。因为按照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要求债务人以实物或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一旦承担了保证责任,也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自己的损失。

    7、及时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为按照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8、注意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外主张权利,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9承担保证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


    老赖欠债不还,担保人怎么办?
    11-16
    2020
  • 配合”太默契,原被告双双被罚!

    近日,五莲县法院速裁团队发出了一张妨碍民事诉讼罚款决定书,分别对涉案原、被告依法作出了罚款决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曹某起诉称,被告任某先后两次向他借款,分别是20万元和39万元,并且出具了两份借条。这原本是一件看似平常的案件,但法官在庭前调解的时候却产生了怀疑。五莲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负责人告诉记者:“庭前调解时,我们看到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都是2018年的,相隔时间较短,数额又比较大,当问原告有无转账记录时,原告说都是现金交付,被告又对欠款的事实全部认可,我们便对这个案件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随后,法官对原告、被告就涉案借款的事实展开了调查,调查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对借款的事实细节陈述不符,前后内容不一致,经查明,原被告双方都是虚假陈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是其他人有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的欠款比较多,担心其他债权人保全他的房屋,便找到原告虚构欠款的事实,先以原告的名义保全自己的房屋。原被告经过我们的教育承认是虚假诉讼,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书写了具结悔过书。最终,五莲县法院速裁团队分别对涉案原、被告发出了妨碍民事诉讼罚款决定书,依法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 

     


    配合”太默契,原被告双双被罚!
    11-1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