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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条,即工资清单,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发放给员工的反映其工资的凭条,主要记录员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各种工资分项和收入总额。 工资条有什么用?单位必须发放工资条吗?到工资条后要注意查看哪些信息?这些问题事关职工的切身权益,一起来了解关于工资条的常识。

    1、单位不发工资条的行为,违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则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工资条信息
    一般来说,一个简单的工资条通常包括9个项目:工号、职工姓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福利费、住房基金、应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和实发工资。

    3、看工资发放时间
    工资条的时间可以体现公司的工资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看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等收入项

     工资条拿到手后,可以对照看应发工资是否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值发放。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基本薪酬和福利薪酬。
    基本薪酬,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加班费等。福利薪酬,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用餐补贴、话费补贴,以及各种奖金、津贴等等。

    5、看五险一金、个税、年金等扣除项
    一般来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为“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于后两者个人不必缴纳,因此,反映到工资条上,个人扣款就只有前三项。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为员工代扣个税,职工应及时查看个人的个税扣缴申报情况。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具体而言,可查看企业缴费是否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以及职工个人缴费情况。

    6、工资条可确认劳动关系
    当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工资条即是重要的凭证之一。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若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因此,每个月的工资条,都应当妥善保存。

    关于工资条,这6个常识必须掌握,事关你的权益!
    11-19
    2020
  • 近日,某短视频平台有这样一则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一位母亲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时,因为孩子口渴难耐,母亲便随手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先打开给孩子喝了几口。在她看来,这似乎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小事儿。然而,却在结账时与超市老板产生了纠纷。

    当时,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瓶到柜台扫码,但超市老板却拒绝结账。他认为,在没有付款结账的情况下,提前喝了饮料属于盗窃,并要求她10倍赔偿。但这位母亲却不乐意了,她认为孩子口渴一时忍不住才提前喝了饮料,事后也一定会按原价付钱,为什么就属于盗窃了呢?

    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

    在该条短视频下部的评论区,

    有两万多名网友在线互动留言,

    绝大多数网友选择与这位

    被罚款的母亲站在同一“战线”。

    名为“阿馨”的网友留言称:自觉拿瓶子去结账不算偷窃行为,那种偷一罚十的应该是喝完拍拍屁股走人的。”

    名为“风吟柳絮”的网友称:这种判断偏武断,毕竟没有逃单,完全可以人性化沟通,下不为例,而且超市也没有处罚权。”

    名为“饼叔叔”的网友也评论称:法学里有个实际案例,超市明码标价时邀约,客户结账时承诺,客户喝了饮料既判定双方交易合同生效,客户结账即可,并不违法,而且口渴属于应急措施保护生命权!”

    然而,

    也有极少数网友对此持相反态度。

    名为“兼得斋书画研习”的网友称:在超市买东西,只要没付钱,选购的商品所有权还是超市,没任何法律依据能让你在付钱之前去使用该商品。只有等你付钱后,你和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才生效。”
    在超市里先喝饮料后付款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不是真如超市老板所言,这位母亲的行为属于盗窃?对此,律师于寒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母亲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吗?

    首先从母亲是否构成盗窃罪进行分析,个人认为母亲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按照通说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短视频中显示,母亲将饮料给孩子喝了之后,没有藏匿饮料,也没有离开超市范围,而是主动到收银台表示结账,所以主观上母亲没有非法占有店主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母亲与超市老板发生争执的地方是在收银台,且母亲主张付款,行为人(母亲)和标的物(饮料)都尚在超市内,属于超市老板可以控制的范围,母亲也没有实施使他人失去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故而母亲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同样,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条件,因此也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母亲存在民事责任吗?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超市与前来购买商品的顾客之间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这起纠纷中,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标明价格就是“要约”的意思表示,母亲作为顾客进入超市,确认商品种类并接受价格,从货架上将饮料拿下来的行为是“承诺”的意思表示,此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后,何时履行付款义务,却并没有明确约定,因此难以认为母亲的行为构成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可能有的观点认为在超市购物先结账再使用是约定俗成的惯例,但是此种观点也不能一概而论,以在餐厅用餐为例,有的餐厅是用餐后付款结账,也有的餐厅是先付款后用餐。  

    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来讲,构成侵权责任的主要条件是存在过错。依前述,事件中的这位母亲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其从货架上取得饮料时,其和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达成,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涉案事件是否有其他法律责任?

    相反,短视频中提到的超市老板的行为却值得探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短视频中显示,超市老板是在收银台内拦截母亲的,可知其明知母亲有付款的意向,并非想要偷拿饮料逃避付款,但他仍然认为母亲的行为是盗窃,并以此要求其支付十倍赔偿金,他作为超市的老板,有能力使母亲与孩子在不达到他要求的情况下无法离开超市,故有可能被认定为以母亲存在盗窃行为为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但因饮料价值一般不超过10元,十倍赔偿金不足百元,数额无法达到立案标准,故不能构成刑法意义的敲诈勒索罪,但可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的行为条件。

     


    先喝饮料后结账,超市要求10倍赔偿!先喝就算盗窃?
    11-19
    2020
  •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人要承担责任吗?

    裁判规则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湘D××××”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刘某,该车挂靠在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的登记车主为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运输公司向刘某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收取挂靠费2000元/月,要求刘某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调度、管理。2019年7月26日,刘某驾驶“湘D××××”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承接运输任务时,在衡阳市石鼓区境内将杨某撞倒后至其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3天,花去医药费28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后,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万余元。因各方协商不成,杨某将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YJLia8W3PoH1f3YUWibwuJYElia4hVXQ7bQNuhmECcjKHKEvFGpGJ9zCwSclZOTbfO5XUSicibibibv029o0tMicM8yGQQ/640?wx_fmt=gif&tp=webp&wxfrom=5&wx_lazy=1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允许刘某以其公司名义从事运输,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要求刘某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调度、管理。故刘某是借用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并以其名义从事运输经营,且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刘某的运输活动中获取一定的利益,两者之间实质上构成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判决:由刘某赔偿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刘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何为机动车辆挂靠经营

    机动车辆挂靠是指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实际车主被称为挂靠人,运输企业被称为被挂靠人。车辆挂靠经营关系一般是通过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车辆挂靠协议而形成。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是挂靠经营的目的所在。因此,车辆挂靠的本质为“车辆运输经营权挂靠”。

    车辆挂靠经营模式是目前客货运输行业广泛存在的一种特殊现象。有其存在的特殊原因:一是部分客货运输企业在线路、货源、声誉和政策方面均占优势,但因管理模式、历史包袱、资金缺乏以及营运车辆少、车况差等原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挂靠车辆的加入,大大增强了其运输实力。二是部分有资金或有驾驶技能的个人,需要借助大型运输企业的知名度和资质来招揽货源,以及提供交纳规费、车辆管理、合理调配运输资源等服务。三是有效解决了个体运输者违法营运久禁难绝和大量税款流失等问题,被挂靠单位承担的服务管理职责,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个体运输能够形成较为规范的管理和缴费纳税机制。

    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依据

    第一,车辆挂靠行为是被法律所否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车辆挂靠行为实质上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转让、租借运输经营权或部分运输经营权的行为,也是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为。同时,由于挂靠经营的车辆存在形式上和实际上两个不同的所有权主体,给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带来困难,容易造成运输市场秩序的混乱。

    第二,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维护现有法律对车辆挂靠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该法律规定让被挂靠人承担较大的风险,故其便不会轻易同意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运输经营,从而有利于防止车辆挂靠经营现象的发生,减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从事车辆运输经营的情形,进而有利于降低交通事故隐患。

    第三,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因交通事故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和方便其行使诉权。车辆运输经营行业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业,国家对此行业设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只有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方能从事该经营活动。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最大程度降低车辆运输经营活动对他人可能造成的危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经营主体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以保证受损害方得到有效的救济。此外,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受害人行使诉权,肇事车辆的受害人既可以直接根据肇事车辆的登记情况向车辆形式上的所有权人(即被挂靠人)主张权利,也可以根据调查了解到的车辆挂靠关系,向挂靠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一并主张权利。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人要承担责任吗?
    11-18
    2020
  • 作为律师执业多年,接待了数以万计的当事人咨询。很多当事人的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不断地上访申冤,经历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十年八年。认真听来,有些当事人确实有理,但最后还是输了官司,究其原因,归纳有如下十大原因:

      一、自作聪明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牢失业的风险。事发后,老师吓得要命,给当事人下跪,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面反水,等他醒悟过来,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再已无法取证了,他始终想不通,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

      四、到处咨询律师

      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免费的。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一个成熟的真正的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

      六、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的正确。这样的当事人,我遇到了无数个,他们要委托我,我总是说:你没必要委托律师,因为你并不需要律师。

      七、不愿意花钱请律师

      有人认为花钱请律师没用,有人只愿意用廉价的钱请律师。我常说,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不愿意花钱请律师请好律师,不是一个理智的做法。

      八、不信仰法律

      不信仰法律的人,从来打不赢官司。你要法律给你一个结论,你就要信仰他,你是真心向佛还是假意向佛没关系,但你必须要拜佛才行。

      九、盲目信仰法律

      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单纯的,唯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法律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但程序其实就是技巧。忽视专业技巧就是轻视程序,轻视程序就是对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输官司。

      十、不总结输官司的教训

      有的当事人的官司一审败了,如立即总结教训是可以在二审中转败为胜的,但遗憾的是,这些当事人没有能力总结教训,而是愚蠢而固执地错误到底。更遗憾的是,他们永远以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法官是糊涂的。

    司法救济是弱势群体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当事人找到我,我不能让他们失望,不能让他们绝望地说:“冤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我要尽可能地帮他们找到公平。这也是每一位律师的使命!

    律师告诉您:有理,但官司打不赢的10大原因
    11-18
    2020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时,双方当事人一般会签订离婚协议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婚姻关 系。如果双方以此协议为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则双方对协议的效力一般不会提出异议,除非双方签订过程中具有胁迫、欺诈或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否则该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但是,实践中不乏出现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不肯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另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该协议处理的情况。办理了协议离婚,能不能反悔?反悔了怎么办?今天我们来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后能提起财产诉讼吗?

      可是有些人签了离婚协议后对协议中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反悔,怎么办?那么,签了离婚协议之后还能否反悔呢?

      一、离婚本身不能反悔

      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除部分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由此可知,复婚不仅必须双方自愿,还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反悔

      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如果依原协议履行严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或抚养费明显偏低,另一方随时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

      三、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不能反悔

      实践中,有的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将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反过来又以显失公平等为由起诉。法律显然不能支持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总结:

    由上可见,一方面,离婚协议一旦订立,双方即应当遵守,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不过在查明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则会予以驳回。

    签了离婚协议之后可以反悔吗?
    11-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