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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岁那年,父亲一走了之,将我和弟弟抛弃。30年后,他却来向我索要赡养费,我该给吗?”近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

    1989年,孙某与前妻离婚,其两个儿子孙小凯、孙小杰跟随母亲生活。离婚后,孙某外出打工,期间从未向自己的两个儿子履行过抚养义务。2017年,孙某因年老体弱不能外出工作选择回村居住,在此期间孙某多次找孙小凯、孙小杰要求其进行赡养,但遭拒绝。现孙某生病住院,无人照顾,无力缴纳住院费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虽然孙某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为弥合原、被告父子情,妥善安置原告晚年生活,承办法官及特邀调解员多次组织当事人及原告所居村民委员会参与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就原告孙某的赡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两儿子每月每人支付1000元用于孙某护理及生活等费用;孙某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百年后的丧葬费用由两个儿子平摊。

    国本之风在家风,家风之本在孝道。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定的义务。这种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从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多元化调解,大力弘扬了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了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实现了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文中所用名字名字均为化名)

    30年前父亲抛弃了我,30年后他来索要赡养费,我该给吗?
    01-29
    2021

  • 编者注:本文是发表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法条引用为《婚姻法》,并不影响2021年的审判参考。案例:▌一、简要案情王某某与尹某199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某对尹某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尹某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2004年2月15日王某某被尹某打伤后到重庆建设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右胸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1140.30元。王某遂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尹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尹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王某某受伤并非其打伤,而是王某某自伤自残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各持己见,协商未果。

    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王某某认为尹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且有第三者,要求尹某赔偿,因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尹某有第三者,而王某某提供的病历、处方证实其被尹某打伤属实,可以认定尹某对王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由于双方未离婚之前,其收入支出均视为共同的,尹某有过错,可在处理财产时对王某某适当照顾。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属精神赔偿范畴,因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作为精神赔偿抚慰金予以主张。共同存款有西南证券公司的股金21000元和单位股金15000元,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共同存款的分割均享有权利。尹某虽有过错,但要抚养子女,可适当少分。故判决如下:1、准许王某某与尹某离婚;2、婚生子由尹某抚养,王某某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3、位于谢家湾民主三村41栋4-2-1号房屋一套归尹某所有,尹某给付王某某房屋折价款5万元。位于谢家湾民主五村13栋7号房屋一套由王某某承租使用;4、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王某某分得11000元,尹某分得10000元。单位股金15000元,双方各得一半;5、家庭其它财产,尹某分的长虹21寸彩电1台、佳迪窗式空调1台、小鸭圣吉奥洗衣机1台、五开门衣柜1个、双人床1章、书柜1个、桌子2张、板凳4个、容声电冰箱1台。王某某分得长虹柜式空调1台、长虹34寸彩电1台、木沙发1套、电视柜1套、单人床1章、桌子1章、凳子4个、梳妆柜1个。个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6、共同债务2000元,由双方各承担1000元;7、尹某给付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8、驳回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有在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不属实,该款早已被取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是尹某造成的,请求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本人所有;请求判决尹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365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后尹某缺乏家庭观念,从2003年7月后经常不回家居住,且多次打伤王某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王某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由于该笔费用是指王某某与尹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一方给予的补偿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王某某提出婚姻过失赔偿及医疗赔偿问题,由于尹某将王某某打伤属实,尹某称王某某受伤系自伤自残,但无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故应认定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王某某要求尹某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某某称在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已全部用完,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此笔费用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因此该项请求不能成立。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鉴于婚生子由尹某抚养,且原审判决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该项判决应予维持。故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1、2、3、4、5、6、8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7项为:尹某给付王某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3、尹某给付王某某补偿费4000元;4、尹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1140.30元。三、主要观点及理由王某某诉尹某离婚案争议最大的问题是:王某某主张的4000元“空床费”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将“空床费”纳入精神损失补偿的范畴,直截了当的说就是认定该协议无效,这种判决显得稳妥。而终审判决承认“空床费”协议有效,相当于彰显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强调了民法中“法无限制即为合法”的准则。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似乎保护了王女士的权益,但就“空床费”协议本身而言,法院是不能认定该协议有效的。因为法院这样的终审判决,实际上等于承认了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通过约定金钱补偿的方式,不履行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而使其中一方的法定权利落空。从法理上来说,夫妻之间应当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而配偶权又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最直接体现。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丈夫陪伴妻子应当是其法定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来说,显然是不能转移和转让的。试想,如果王女士不要求离婚,而是提出“陪睡”要求,丈夫以“空床费”协议来回应,难道法院就会判决王女士拿钱却应该守“空床”吗?另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等义务不能合同化,否则会出现婚姻商品化的趋势,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承办人认为,本案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论是很正常的。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各种观念相互碰撞的情况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无可厚非。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来讲,对于起诉到法院的这类纠纷不能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总要权衡利弊拿出解决的办法,宗旨还是要公平合理、尽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谓“空床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另外,这种协议也符合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完全出于双方自愿,协议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有人担心支持这类“空床费”的协议,是否会误导人们认为支付了“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相关义务。我认为认定“空床费”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支付了所谓“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的相关义务。当初双方之所以签订这样的协议,妻子一方的本意还是希望能用经济制裁的办法尽量把丈夫留在自己身边,而作为丈夫的尹某所以会签订“空床费”的协议,恐怕也是出于想保住婚姻的考虑,不得不为自己夜不归宿的行为付出些经济上的代价。至于有人认为,丈夫陪伴妻子是法定的义务,不知这个结论源自何处?何谓“法定的义务”?似乎应该理解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悉数现行《婚姻法》的所有条款,只是在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从哪里可以推出夫妻有互相陪伴的义务抑或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呢?婚姻家庭问题涉及到复杂的感情因素及当事人的隐私范畴,有些问题涉及到道德领域,有些问题或许与传统的习俗有关,法律不可能调整婚姻家庭中所有的问题,而只能确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因而也没有理由禁止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调整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各种具体关系。当然,协议的内容以不违反法律、无碍公序良俗为限。如果本案中王女士向丈夫提出“陪睡”要求,能否实现这一要求取决于丈夫的态度,法律没有权利强迫做丈夫的陪妻子睡觉,就像没有权利强迫妻子陪丈夫睡觉的道理一样。如果妻子对丈夫拒绝自己“陪睡”的要求无法容忍,其从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说,只能是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无论如何,不能从本案对所谓的“空床费”协议效力的认定中得出推论,认为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夫妻生活等涉及人身权利和个人隐私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订立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一方在不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相关费用,法院支持其主张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就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属于一体,只有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共有基础的丧失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法院在夫妻不离婚的前提下支持一方请求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的主张,就相当于某人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放入右边口袋,在法律上并没有实际意义。故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方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补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另行支付的,如果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尚不足以支付该笔费用,义务人还需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支付。四、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夫妻约定一方不回家居住收取“空床费”?最高院:约定有效!
    01-29
    2021

  • 导读

    现实生活中,因住房产权、土地征收等问题,权力与权利之间常发生博弈。民法典物权编专门增加规定“居住权”,让年轻人“居有其屋”,老年人“老有所依”。

    居住权入法,圆了“安居梦”

    民法典原文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相关案例:1、设定“居住权”自己和再婚妻子就能终生居住房屋吗?成某和前妻汤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有一处房产,汤某死亡后,其享有的房屋一半产权由其女儿小丽继承。2002年,成某将自己享有的房屋另一半产权赠与了外孙杨某(小丽的儿子),但明确保留房屋的终生居住权归自己和再婚妻子骆某。2009年,该房屋经合法程序拆迁,成某和骆某将小丽和杨某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小丽和杨某给付成某和骆某居住权补偿费12万元。

    2、设定“居住权”
    老人可设定期限让保姆居住吗?上海独居老人李某有一个长期为自己服务的保姆苏某,保姆苏某已经60岁了,但举目无亲,老无所依。李某有A和B两套房,虽然觉得保姆苏某很可怜,但又并不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中一套房遗赠给保姆苏某,因为他觉得这样对自己的子女显得过于苛刻了。2014年5月,李某订立遗嘱:李某死后,儿子继承房屋A,女儿继承房屋B,但在B房屋上为保姆苏某设立一个终生的居住权。李某2018年去世后,尽管后来该房子为李某子女所继承,但是保姆苏某享有居住权,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法官解读: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屋”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胡清文法官分析说,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胡清文认为,居住权入典是此次民法典的亮点。国家首次从民商事基本法层面明确居住权,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拆迁安置住户的居住权益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实现“住有所屋”的目标。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规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它具有独立性和直接支配性,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租别人的房子,也可以过得安全、稳定,不会朝不保夕。胡清文告诉记者,居住权是一个古老的法律概念,罗马法就有明确规定,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1.双方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2.需要到房管局登记。“居住权”这一概念在国内提出已经有几十年时间,但因备受争议并未落地。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那些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自由处置是受到限制的,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障碍,即虽然交易的房屋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过户登记,新房东也不能赶走依合同约定,或者依遗嘱方式居住的居住权人。”胡清文提醒大家,今后购买二手房,有了一条必备的手续,就是购房人在购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居住权的设立是否应经过登记?如何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居住权人对房屋具有较强的管领力和支配力,能够基于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通过登记而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就具有了对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利益可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比如,如果房屋存在居住权登记,即使所有权人出卖房屋,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对抗新的受让人,尽可能避免因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分而造成居住权无法实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或者遗嘱方式进行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居住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姓名或名称、住所、位置、条件和要求、期限、争议解决方法,但并非强制性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己进行增减。


    《民法典》“居住权”,对买房、卖房、租房影响有多大?
    01-28
    20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要从严把握,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

    图片

    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这几个误区一定要避开!有的物业费不能拒交

    1、未居住使用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所以,就算你买了房没有入住,同样不能拒交小区的物业费(物业明确指出不交钥匙可以不交物业费的除外)。

    2、未签物业合同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缴费。

    3、原业主欠费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若房屋产权发生交易后,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须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新业主的正常居住。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2021年不想交物业费,这5种理由记清楚了!(附法律依据)
    01-28
    2021
  • 这账啊!

    要一天 ,拖一天 ,急一天 ,上火!

    继续要 ,继续拖, 继续等 ,着急!

    要帐真难!

     

    今天给,明天给,天天不给!

    今天去,明天去,趟趟白去!

    苦一年,累一年,年年为钱!

    赊一年,要一年,年年是帐!

    心里苦,身体累,精神崩溃!

     

    当前,全国法院都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出台了多项新规定,不仅老赖处处受限,连老赖的家人都要处处受限!

    一、老赖自己受限

     

    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2、老赖虚拟账户法院可查封、冻结

    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

    3、法院可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高管等人生赢家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老赖车辆上不了高速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7、老赖水陆空出行均受阻

    买不了飞机票;买不了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买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老赖们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8、老赖高消费通通驳回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上加难!

    9、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10、养老金等固定收入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11、法院利用新媒体,发布抖音视频,全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

    今年6月6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首创利用抖音发布执行悬赏,该案被执行人周某俊就在其中。“我刷抖音的时候,看见了兴宁区法院发布的这条执行悬赏视频。我觉得很丢脸,周边朋友也都看见了。”

    当天,被执行人周某俊与其妻子一同来到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处置房产,并在笔录上确定了具体处置方案,为下一步处置房产节约时间。

    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老赖子女不能上私立学校

     

    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子女后代都会受你的影响,情何以堪!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法院的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这一做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目前许多法院都和教育局联合惩戒,法院将向区教育局及区内高收费私立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辖区内各相关学校招生时,须对所招录学生家长的失信情况进行审查。

    凡是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其子女一律不得录取;已招录的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

     

    三、老赖子女考大学可能被拒绝录取

    2016年5月,饶先生因跟银行贷款20万元后,没有按照约定还款,银行起诉到苍南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饶先生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17年3月,经银行申请过,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多方努通过多种执行措施,依然未能使饶先生还款。

    2017年7月,该案件由于期限已到,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饶先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即便如此,饶先生依然没有去还钱。

    2018年7月,饶先生的儿子的高考成绩出来了,儿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

    随后一家人就接到了学校“若不还钱,则不录取的通知:“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

     

    四、老赖子女考公务员、军校、航空院校等政审无法通过

    2018年多省公务员即将进入面试环节,面试结束后就是体检,体检完成后就到了公务员政审环节,只有经过政审之后,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公务员。但是政审环节除了考察考生自己,对于考生的直系亲属也进行一定的审查。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如果父母是老赖,那也将严重影响子女公务员、军校等政审!

    今年5月24日,被执行陶某某因儿子报考航空院校,在《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政治考核走访调查材料》中,要求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地的法院出具相关证明,但由于其父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难以通过招飞单位审查。

    五、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可强制执行

     

    有些老赖为了躲避债务,将房产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法院会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属于老赖,就可以强制评估拍卖!

    最高院已经有相关判例了!

    六、老赖的夫妻共同房产也可执行

    共同共有的房产并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即使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存在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形下,法院也能够依法评估拍卖夫妻共同的房产!

    拍卖后将一半预留给夫妻一方即可。


    “老赖”注意!年底,还欠钱不还,2021年就是这下场!!
    01-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