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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三口在家里打麻将被志愿者砸桌子连扇耳光,引发全国网友热议

    有网友问:如果只是一家人坐一块打麻将,如果没有和外人接触,究竟违反了哪一条规定?又何错之有?
    小编就此翻遍了身边的法律书籍,也没有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文。但是,去人家家里敲麻将桌的人,却涉嫌触犯《刑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说,和确诊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并且在明知集体性聚餐活动、打麻将等娱乐活动会传染,或在很大程度上会传染疾病却仍然故意参加,放任疾病传播,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一般的人员不配合抗疫期间的防控管制工作,私自聚众打麻将、打牌,按照情节的轻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打麻将、打牌等是以盈利为目的或者赌资较大的,还可能涉嫌赌博。无论是不是在疫情的特殊时期,聚众赌博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赌博参与者的身份、行为、赌博金额等综合情况,赌博者需要承担罚款、行政拘留等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那么,打麻将,什么情况算是娱乐,什么情况会触犯法律?一般百姓并不清楚。


    2017年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特别就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小编认为,可以作为参考。2017年2月16日,武汉市政协委员、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方辉律师向武汉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关于以“法治思维”厘清“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的界限,让武汉市民打麻将不再提心吊胆的建议》,经审查立案,提案案件号为:武汉市政协第20170508号。2017年5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第六次到访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对许方辉委员的提案给予回复。武汉警方在回复中表示:“该提案契合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这也是,全国首例“麻将政协提案”,并获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回复。
    按照回复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的界限如下: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二、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参与者不满十人,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处罚:(一)人均赌资不满1000元的,属于“麻将娱乐”,不予处罚;(二)人均赌资1000以上不满3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三)人均赌资3000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四)人均赌资5000元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但是,对于开棋牌室的朋友就要注意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会构成“聚众赌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人民网就此事件评论指出:无论状态多紧急,无论事态多严重,法治的底线都必须守住,合法的权益都应该被保障,这是依法防控的核心要义。“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能因为戴着防控疫情的红袖标,就可以任性妄为。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必然会引起人民群众的反感和反对。                 


    终于说清楚了!疫情之下,一家人在家打麻将违法吗?
    12-17
    2020

  • 打官司注重证据

    那么

    都需要什么证据呢?

    小编汇总了18类案件

    需要收集提交的证据

    供大家参考

    一起来看看吧!

     

    18类案件需提交的证据汇总

    1婚姻纠纷案件
    (1)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19)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
    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10)其他证据。
    3、抚育费案件
    (1)
    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6)其他证据。
    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5)其他证据。
    5、赡养纠纷案件
    (1)
    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4)其他证据。
    6、债务纠纷案件
    (1)
    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8)付款付息凭证;(9)其他证据。
    7、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7)其他证据。
    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7)其他证据。
    9、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
    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5)其他证据。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
    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6)其他证据。
    11、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
    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5)其他证据。
    1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11)其他证据。1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5)出工人员名单;(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8)其他证据。1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8)其他证据。1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
    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16、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1)房屋产权凭证;(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7)其他证据。(二)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1)房屋产权凭证;(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9)其他证据。(三)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1)房屋产权凭证;(2)房屋租赁许可证;(3)房屋租赁合同;(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8)其他证据。(四) 房屋腾迁纠纷案件(1)房屋产权凭证;(2)房屋租赁合同;(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7)其他证据。17、借款合同纠纷
    (1)
    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2)担保手续;(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5)还款通知书;(6)还款付息凭证;(7)利息计算明细;(8)利息计算的依据;(9)其他证据。18、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
    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14)其他证据。

     

    13类案件原告不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民事案件中,一般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起诉提出请求,谁就提供证据证明。但是有一些特殊的诉讼,证据是由对方即被告提供的,对方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5种情形原告不需要找证据1、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子女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不需要提供证据。若对方抗辩已经尽到抚养义务,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如何尽的抚养义务。
    2、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起诉,有些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用你费心思寻找;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不服起诉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4、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接受装饰装修等服务,6个月内发现商品有瑕疵,因有争议起诉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5、公司欠债,债权人起诉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债权人不需要举证。
    8类侵权案件由被告承担相应举证责任1、医疗事故致损。患者因在医院治疗出现事故而起诉医院的,患者不用提供证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提供证据。
    2、饲养的动物侵权致损。被动物伤害提起的侵权诉讼,自己不需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而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高空坠物致损。被高空坠物侵害,你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谁造成的过错,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专利侵权致损。发现发明专利被侵权引起的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5、环境污染致损。发现因污染被侵权而起诉,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共同危险致损。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7、缺陷产品致损。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8、高度危险作业致损。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打官司都需要提交啥证据?帮你整理好了!
    12-16
    2020
  • 工伤职工受伤后,怎样才能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在工伤赔偿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要把握好工伤认定、鉴定、赔偿过程中的7个重要期限。

    48小时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三十日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六十日

    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十五日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一年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三十日

    申请工伤待遇赔偿

    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一年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律师提醒:很重要!工伤赔偿,记住这7个时限
    12-16
    2020
  • 实践中,对借条、欠条和收条,很多人傻傻分不清楚,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下三者的区别,供大家参考 ~

    1、借条: 是指在借用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赎条”的义务的借款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

    2、欠条 : 是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3、收条  是指在收到财物时接收人给送达人开具的证明这一交付事实的凭证。收条不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开具收条时并没有到期通过给付来“赎条”的意思表示。

     

    4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5、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6、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7、收条同欠条、借条相比,缺少了开具人通过给付来“赎条”的意思表示,也就没有产生进一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在通常情况下,收条的用处是用来消灭在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我们为了赎回欠条和借条,在给付债权人货款的同时会要求债权人给我们打一个收条,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单凭收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具人履行义务,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8、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三年

     

    9、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1)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10、借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借条”名称、借款人名称、出借人名称、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利息、借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欠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欠条”名称、欠款人名称、被欠款人名称,欠款事由、欠款日期、欠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欠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收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收条”名称、交付人名称、交付时间、交付事由、交付款项、交付产生的结果(一般要指明消灭哪张借条或欠条或其他给付义务的效力)、接受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


    借 条

    欠 条

    收 条

    1

    含义

    不同

    是借款的凭证,借款人出具给出借人的用来证明借款行为的凭证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

    收条是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

    2

    证明

    关系不同

    (1)债权债务关系

    (2)借款合同关系

    依据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欠款关系,究竟是依据什么产生的欠款关系,需要欠条持有人或出具人对基础合同关系作进一步证明

    收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给付金钱和收到金钱的关系,究竟是依据什么给付金钱,需要收条持有人或出具人对基础合同关系作进一步证明

    3

    基础关系不同

    (1)债权债务关系

    (2)借款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

    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

    4

    形成

    原因

    不同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用物品等,出借人给付借款、给付物品等

    (1)因买卖产生的欠款

    (2)因劳务产生的欠款

    (3)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

    (4)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

    (5)其他

    “收条”可能是收到自己有权收取的东西,也可能是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

    5

    用途

    不同

    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证明借款人有还款义务

    用以证明欠条出具人对欠条持有人有未支付的欠款(货款、劳务费、承包款等)具有催款的性质

    证明收到债务人的还款、货款、赔偿金、承包款等,来证明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6

    证明

    责任

    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借条本身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原因,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法院起诉时,其可以证明收到对方的款项或物品,但不能证明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而收到的款项或物品,因此还需要证明收条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如买卖、提供劳务、承包、对方赔偿金等

    7

    双方

    权利

    义务不同

    借条持有人: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到期收回借款本息的权利

    借条出具人:负有到期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有要求出借人给付借款的权利

    欠条持有人:有权要求欠条出具人给付金钱

     

    欠条出具人:有义务向欠条持有人给付金钱

    收条持有人:已经收到收条出具人支付的款项

    收条出具人:已经向收条持有人支付了款项

     

    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8

    诉讼时效不同

    如果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如果有还款日期,则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三年

    因其不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经审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涉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如果没有还款日期,则从欠条出具之次日起计算三年

    9

    内容不同

    借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借条”名称、借款人名称、出借人名称、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利息、借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欠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欠条”名称、欠款人名称、被欠款人名称,欠款事由、欠款日期、欠款金额、还款日期、欠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收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收条”名称、交付人名称、交付时间、交付事由、交付款项、接受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注意事项

    1

    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借条”、“欠条”与“收条”标题与其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应该根据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其真实性质。比如双方当事人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出具的条据虽然标题为“欠条”,实际内容却记载借款事实、经过并约定利息,这种情况下,欠条与借条并无实质性差别,应作为借条看待,并适用借条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

    2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3)“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3

    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原因和用途,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例如,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

    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
    12-12
    2020
  • 杜三是安徽某钙业有限公司员工。

    杜三住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一日三餐吃饭问题自行解决。

    2015年8月23日下午下班后,杜三去牛头山街道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杜三负事故次要责任。

    杜三于2016年1月7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杜三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杜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杜三外出的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不能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杜三下班后在去买菜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受到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

    公司为职工安排的食宿地点是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吃饭问题自行解决。杜三诉称当日下班后外出五公里外的牛头山是为了买菜回来做饭。

    根据其工作地点与宿舍距离较近的情形分析,无论其下班后是否进入宿舍,其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故其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杜三的诉讼请求。

    杜三上诉:公司没有食堂,我去买菜是为了生活需要,应当认定工伤

    杜三上诉称:

    1、公司的厂内没有食堂,亦没有菜市场,我为了生活需要,2015年8月23日17时27分下班后去牛头山菜市场买菜再回家,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一审认为我是下班后解决生活问题,不是回家,系认定事实错误。

    2、我受伤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人社局辩称:

    杜三当天下班后回到了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即单位职工宿舍,然后离开该住所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下班的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经此短暂停留前往“其它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情形。杜三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故不予以认定工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杜三回宿舍后再离开厂区去买菜,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杜三下班后前往菜市场买菜途中所受伤害是否为上下班途中所受伤害。

    根据人社局调查的证人证言及杜三本人的陈述,杜三工作、住宿地点均在公司厂区内,经常去厂外买菜,买菜时间并不固定。

    2015年8月23日下午,杜三下班时间是在3-4点,其回宿舍后再离开厂区去买菜,其目的是为买菜,故其在买菜途中所受伤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杜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杜三不服,向安徽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杜三下班后离开厂区的目的是为买菜,而不是“回家”,不能认定为工伤

    安徽高院认为:原判业已查明,杜三的食宿由公司安排在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一日三餐吃饭问题自行解决。

    案发当天下午,杜三下班后离开厂区去买菜,其离开厂区的目的是为买菜,而不是“回家”。故其在买菜途中所受伤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综上,杜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杜三的再审申请。 

    下班去买菜被车撞伤,高院:不是“回家”,不能认工伤!(最新案例)
    12-0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