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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有朋友问自己借东西。但是,无论你们之间关系再好,这五件东西都要慎借,否则出了什么事后悔就晚了。

    1

    私家车借给他人:

    四种情况车主需承担法律责任!

    相信有车一族一定经历过“借车”窘境。朋友向你开口借车,你是借还是不借呢?借吧,怕刮着蹭着,不借吧,又觉得面子上挂不住。实际上,随意出借机动车给他人确实要承担很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你可能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四种情况,借车人也得承担法律责任:

    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朋友借车,应该怎样防范风险呢?

    一是查“车”。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不要让爱车带病出工。如果你的车辆长时间未维护保养,存在隐患可能,也是不能出借的!

    二是查“照”。查验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拿着摩托车照想借小轿车开,那是不可以的!

    三是查“人”。查验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有没有吸毒嗑药……大家一起喝酒,切记把你的车钥匙放放好,不要谁问你借都豪爽地掏出来!如果车钥匙随随便便扔在桌上或放在其他很容易被人拿走的地方,也有可能因为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承担责任!

    即使借车也要“分人”,借给靠谱的人,心里会很踏实,即使发生了事故,对方于情于理的也会负责到底。切记不可为了一时的面子,发生事后扯皮的事情。

    2

    身份证借用:

    小动作,大风险

    身份证是每一位公民身份的象征,在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有些人对这张“卡片”认识不够,随意出借或将身份证乱丢乱扔,一旦麻烦找上门,才恍然大悟。

    借用身份证会有很多潜在的危险,如他人使用你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过户车辆、注册成立公司等,如果信用卡恶意透支、车辆出车祸陷入法律纠纷、公司欠债破产等,都会给身份证的原主人惹上不少的麻烦,破财甚或承担法律责任也是有可能的。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至于民事责任,如果明知道借用人是办理信用卡而出借身份证,那就存在过错,而且属于“明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予否认的情形,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于借用人的办卡行为并不知情,办卡人就属于无权代理,属于冒用他人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出借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为他人从事不当或违法行为提供条件,导致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从而可能会导致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会遭受治安处罚。无论是为了自己免受处罚,还是为了避免他人权益受损,都不要出借身份证。

    3

    手机:

    庞大的隐私库,慎借! 

    以前的手机只能用来打电话、发短信,而现在的智能手机俨然是我们庞大的隐私库,里面有我们无数的聊天记录、照片、浏览记录等等,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曝光一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秘密,十分尴尬和懊恼。

    此外,大多数人的手机软件常常捆绑银行卡、开通支付宝等跟钱有关的业务,如果他人借用手机,请一定要小心,谨防“丢钱”。

    特别提醒,即便是二手手机,也应该在完全处理好之后,再借出。

    警方提醒,如今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手机已经成了很多人的电子钱包,切记保护好隐私,不要轻易借给他人使用。

    4

    医保卡外借:

    属于违法行为,家人也不行

    也许有些人不知道,医保卡借给别人使用,实际上相当于骗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为医保统筹基金里的钱是广大参保人的钱,你把卡借给没有医保的人使用,说白了是在骗取医疗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负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投保前需要健康告知,如果你的医保卡曾经借给他人使用,留下了医疗记录,保险公司会默认这是你的过往病史,可能出现避免理赔纠纷。

    5

    房产证:

    最好不要外借

    借不动产权证的情况有多种,可能是朋友想要拿去注册一个公司,或者是租户说借来申请住房补贴等。但以下风险请一定注意防范。

    风险一:被借去抵押贷款

    还是那句话,防人之心不可无。如果你的不动产权证被借去抵押贷款,而相关人员到期又没有还上贷款,那你就要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他到期没有还上贷款,银行将有权对抵押物作出处理,或进行拍卖、转让等,以此获得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人所借款目。

    风险二:不知情的状况下被调包

    现在的造假技术很高,千万别高估自己的鉴别能力,况且大部分人对借出去再还回来的东西并不设防。借房产证,尤其是借原件,千万要注意。

    法律声明:2020年,这5样东西概不外借!
    12-02
    2020
  •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债务是很难避免的,因此,各种各样的讨债方法便应运而生。讨债虽是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来进行,但在讨债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行为的合法性。今天,小编为大家列举九种过激讨债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快来学习学习。

    罪名一:盗窃罪

    不还我钱,我就拿你的东西抵账!

    2013年上半年,辽宁籍李某只身来到山东省烟台市,应聘于市内一家影楼,从事婚纱摄影。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便决定自行“维权”。

    2013年7月9日10时许,李某趁摄影助理保管纰漏,偷偷将影楼内的一摄影镜头盗走。老板报案后,李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该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1107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他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资。法院判决:2013年10月30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罪名二:非法拘禁罪

    不还钱就把你关起来,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放了你!

    2015年9月17日,李扬明借来一辆轿车,邀约成明曦、李黎明从湖北省通山县到洪江区找杨某索债,因遭杨某推脱遂起挟持之意。

    于是以去怀化市城区吃午餐为由将杨某骗上车,当车过沪昆高速安江收费站开往湖北时,杨某欲借上厕所之机逃跑,遭到李黎明等3人殴打,继而他们将杨某带到湖北省通山县宾馆拘禁,三人轮流看守。

    同年9月23日,成海军在得知李黎明等3人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杨某的情况下,仍答应帮忙看守至9月25日,后杨某获得解救。

    其间,李黎明等4人逼迫杨某打电话向其家人借钱,杨某家人向李扬明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款15万元。今年8月9日,四人全部落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罪名三:抢劫罪

    不还钱,我就硬抢!

    刘某于2009年5月借给雷某两万元,双方约定期限一个月。到期后,刘某多次向雷某催要,雷某均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偿还。

    2010年3月8日上午,刘某见雷某走进一储蓄所,便跟随入内,在雷某办完手续后,向其催要欠款。

    雷某称他替姐姐取了1万元钱有急事用,并保证欠款3天后偿还,刘某让其先还1万元,雷某不同意,刘某便朝雷某胸部打了一拳,将其推倒在储蓄所内的沙发上,强行取走雷某刚取出的1万元,并写下一张“收到雷某还款壹万元”的收条。此时,储蓄所员工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

    经查实,雷某的确是用其姐的存折取款1万元。

    罪名四:放火罪

    你们不还钱,我就和你们同归于尽!

    男子张某屡次催债无果,反被欠钱人殴打,“你们不还钱,我就与你们同归于尽!”张某冲屋内的吴某说完,在吴某家门外打开汽油壶盖,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引发了大火。

    结果大火不仅将吴某居住的平房烧毁,连吴某家旁边的邻居刘某家的房屋也被烧毁。还将吴某和其同居女子李某烧成轻伤。经鉴定,吴某、刘某两家房屋及物品损失价值为355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愤不顾他人的安全,故意放火,造成两人被烧伤、两户房屋被烧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做了上述判决,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35000余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4000余元,对烧毁房屋的刘某也赔偿损失35000余元。

    罪名五:故意伤害罪

    不给你点颜色看看,看来你是不会还钱!

    被告人陆某向被害人钱某索要工程款,虽然陆某登门造访很多次,但钱某一直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

    去年5月份,陆某再次到钱某家要债,两人因为语言不和发生了肢体冲突,“你小子再不还钱我揍死你……”陆某抡起拳头就朝着钱某的脸打去。

    经鉴定,钱某左耳膜穿孔,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事后,陆某赔偿了钱某医疗费共计5万元。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罪名六:破坏生产经营罪

    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是工厂的职工或与企业有业务联系的人,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被告人一气之下便以破坏该企业的设备来泄愤。

    广东省茂名市区的魏某和何某是广东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因茂名某润滑油公司拖欠其所在公司的工程款,造成其没有拿到工资,经多次协商追讨无果,魏某与何某等四人密谋通过关停茂名某润滑油公司调合车间厂房电闸,造成车间停产的方法,以期引起重视,迫使茂名某润滑油公司尽快结清款。

    2014年5月12日20时许,魏某伙同何某等四人去到茂名某润滑油公司调合车间灌装厂房二楼,谎称要维修电梯,要求在场的职工停止生产,并进入变电间拉下该车间的电闸,然后更换了变电间大门门锁的锁芯,锁好门后逃离现场。

    茂名某润滑油公司经紧急检修后,才恢复正常生产。期间,调合车间8条生产线共停止生产2个小时,停产损失量为146.35吨,造成利润损失达3845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追讨欠款,纠集多人公然采取切断电源的方法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魏某、何某破坏生产经营共同犯罪中,两人共同密谋,均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为共同主犯,依法应当按其两人组织和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鉴于在本案中,被害单位具有未及时结清工程款的过错行为在先,魏某、何某是为追讨欠款而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魏某、何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魏某、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名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不还钱我就在你家定居了,什么时候还钱我什么时候走!

    刘某等四人以梁某的丈夫拖欠工资为由,在梁某的房屋内吃饭,睡觉一直不肯离开,最后在邻居的帮助下报警,刘某等四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刘某等四人在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入住梁某的住宅,使梁某正常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判处刘某等人有期徒刑各一年,缓刑一年。

    罪名八:敲诈勒索罪

    钱讨不到,便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要债务人财物。

    马某先后向吴某和朱某借款16万元,可由于家中变故,逾期并未归还。为了讨回债务,吴某和朱某向“职业讨债人”李某求助,雇佣其出面讨要债务。

    谁知,这李某是个黑心鬼,当其发现双方在结算并未约定利息时,愣是把16万元的本金涨成33万元的高利贷,两名债主一听能狠狠地捞一笔,便默许了李某的做法。

    很快,李某就找到了欠债的马某,将其拖至KTV内拳打脚踢,并逼其签署了一张33万元的借款协议,还带着人冲到马某家里,威胁其老父亲也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

    为了让借款协议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李某还强拉着马某及其父亲到一家律师事务所签署了一张购房协议。李某没想到的是,马某在被逼无奈下报了警。最终,李某的如意算盘不但没打成,还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罚金3000元。

    罪名九: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还钱,我就砸你的东西出气!

    2014年12月25日下午,肖某某到黄某家讨债,见无人应声,肖某某便用自带的斧头将黄某的一辆比亚迪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三块侧窗玻璃砸毁;见仍无人应答,肖某某又用斧头将黄某家的两扇不锈钢大门及玻璃砸毁,并将一根不锈钢防盗网砸弯。

    之后,又提着斧头冲进黄某家的客厅,将里面的一台消毒柜、一台液晶电视砸毁。随后,黄某的父亲黄某某将肖某某的斧头夺走,肖某某才收手离开。

    经鉴定:肖某某砸毁的比亚迪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及三块侧窗玻璃、长虹牌液晶电视、家用消毒柜、不锈钢防盗门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910元。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某手持斧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9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鉴于到案后,肖某某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钱没要到反被抓,“非法讨债”,易犯“九宗罪”!
    11-30
    2020
  • 《民法典》:涉离婚的7个法律要点及变化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正式生效。

    相对于之前的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条有哪些重要变化?若要离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该怎么解决?今天一次讲全!01、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怎么处理?《民法典》明确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0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可请求损害赔偿。03、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04、能否向法院请求确定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对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有异议的,且有正当理由,可向法院提请诉讼;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主体不能向法院提请诉讼。05、什么是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有几个要点:首先,它是针对去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的情形,不适用诉讼离婚。其次,申请离婚后,须30天到期后才可到民政局领离婚证。冷静期30天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申请。最后,30天冷静期后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

    06、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只要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07、夫妻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原则上怎么处理?不满2周岁的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的子女,法院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已满8周岁的子女,法院充分尊重子女意愿。

    《民法典》:涉离婚的7个法律要点及变化
    11-30
    2020

  • 人到老年,不幸遭遇丧子之痛,更令老人痛心的是,想要看望孙子,却遭到儿媳一再阻碍。为探望孙子,失独老人与儿媳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徐某夫妇的独子徐甲意外身故后,两位老人发现儿媳倪某已怀有身孕,于是将所有希望寄托在孙子徐乙身上。然而,等孩子长到两岁左右,双方发生了矛盾甚至出现争执,儿媳阻止两位失独老人再看望孙子。

    现两位老人起诉要求判令:其夫妇有权对孙子每月探望三次,倪某在其夫妇行使探望孙子的权利时应履行协助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两位失独老人采用适当方式探望孙子的诉请,并要求孩子的母亲在祖父母进行探望时给予恰当的、必要的便利。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项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也就是说,如果爷爷奶奶要探望孙子女,一般只能通过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行使探望权的时候陪同探望。

    尽管《婚姻法》确实没有规定其他近亲属享有探望权,但在现实中,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爷爷奶奶对孙子女的探望权,就认为爷爷奶奶绝对没有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人性和情理。

    本案中,徐某夫妇作为失独老人,对孙子徐乙进行探望,不仅让徐某夫妇有了精神寄托,对生活充满留恋和希望,也会给徐乙带来更多的关爱,有助于徐乙的健康成长,所以徐某夫妇的探望请求应得到支持。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都倾注了全部的爱。当独生子女去世后,失独老人在情感上经受极大的痛苦,作为血脉延续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成为了老人的精神依靠。此时作为监护人的一方,应顾念失独老人的悲痛境遇,常怀宽容体谅之心,从为孩子营造更完整的关爱的视角,尽量以平和、宽容的心态对待失独老人的探望行为,不要因探望问题而给孩子带来心理上的第二次伤害。同时,失独老人进行探望时,也应注意方式、方法和态度,学会换位思考,摒弃争一时之气观念,以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为重,避免产生新的摩擦。


    爷爷奶奶能否对孙子行使探望权?
    11-28
    2020

  • 本应是和和睦睦的家人,却因借名买房一事对簿公堂!

    这是怎么回事?

    姐姐认为房子是她买的,只是借了弟弟的名字;

    弟弟认为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

    房子就是自己的,不该归姐姐。

    借名买房的事情真实有效吗?

    购房后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法律对此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1基本案情

    阿梅与阿荣是姐弟。2008年,已经有两套房的阿梅看中某小区一套房,便以现金方式向前业主支付了定金4.37万元。

    因当时弟弟阿荣刚参加工作,且是集体户口,经与父母、阿荣商量之后认为以弟弟阿荣的名字购买房子,既可以解决弟弟落户、后续结婚生子问题,又可以解决因限购政策无购房资格问题。

    于是,由阿荣与前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阿荣以82万元价格购买房屋。

    2010年9月,房产过户登记至阿荣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房屋的首付款、税费及2013年4月前的房贷均由阿梅支付,此后的房贷则由阿荣自行偿还。

    2013年5月初,父母要求将房屋给阿荣,阿梅坚决不同意,仅同意给父母养老居住。此后,父母又建议将房屋给阿荣,并由阿荣实际偿还房贷。

    2020年5月,姐弟双方矛盾激化,阿梅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荣将产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并协助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阿梅:“父母长期无工作和收入来源,基本没有积蓄,购买房屋时阿荣刚参加工作收入较低,2013年之前的物管费、水电煤等费用都是我缴纳的,且办理银行贷款时预留的电话也是我的手机号。所以,这房屋的所有权应归我所有。”

    阿荣:“不同意阿梅的诉请,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是父母为我购买的,因阿梅熟悉购房流程才委托她办理购房手续,我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且房屋已登记在我名下。且阿梅当时对我以及父母负有一些债务,部分款项等于是阿梅的出资来抵偿所负的债务。阿梅在没有证据证明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不能主张房屋过户手续。”


    2法院:不认定为借名买房

    白云法院认为:阿梅主张其是借用阿荣的名义购买房屋,并提起诉讼,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以证实双方已明确约定房屋是借用出名人即阿荣的名义购买,所有权仍归属实际出资人即阿梅所有。

    本案中,虽然阿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相关税费,并偿还了部分房贷,但阿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证实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阿梅与阿荣系姐弟关系,双方之间具有较密切的亲属关系,家庭成员之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或一方帮助另一方有资金往来、经济资助应属正常,阿梅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双方在购房时已经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且不足以合理排除案款属于亲属之间基于个人感情或者亲情而资助、赠与或借款的可能性,因此在阿梅未能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阿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阿梅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由于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等原因,借名买房的情形十分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是对不动产登记及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

    因此,借名买房的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借名人可依据债权请求权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而非基于物权请求权,两者有所区别。
    3温馨提示:

    要严格遵守法律,切莫通过借名买房钻空子,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或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更要充分认识借名买房的风险,防止贪图眼前利益,最终得不偿失。

    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姐姐出钱,弟弟出名字,那么房子算谁的呢?
    11-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