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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人要承担责任吗?

    裁判规则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湘D××××”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刘某,该车挂靠在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的登记车主为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运输公司向刘某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收取挂靠费2000元/月,要求刘某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调度、管理。2019年7月26日,刘某驾驶“湘D××××”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承接运输任务时,在衡阳市石鼓区境内将杨某撞倒后至其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3天,花去医药费28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后,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万余元。因各方协商不成,杨某将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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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允许刘某以其公司名义从事运输,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要求刘某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调度、管理。故刘某是借用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并以其名义从事运输经营,且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刘某的运输活动中获取一定的利益,两者之间实质上构成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判决:由刘某赔偿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刘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何为机动车辆挂靠经营

    机动车辆挂靠是指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实际车主被称为挂靠人,运输企业被称为被挂靠人。车辆挂靠经营关系一般是通过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车辆挂靠协议而形成。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是挂靠经营的目的所在。因此,车辆挂靠的本质为“车辆运输经营权挂靠”。

    车辆挂靠经营模式是目前客货运输行业广泛存在的一种特殊现象。有其存在的特殊原因:一是部分客货运输企业在线路、货源、声誉和政策方面均占优势,但因管理模式、历史包袱、资金缺乏以及营运车辆少、车况差等原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挂靠车辆的加入,大大增强了其运输实力。二是部分有资金或有驾驶技能的个人,需要借助大型运输企业的知名度和资质来招揽货源,以及提供交纳规费、车辆管理、合理调配运输资源等服务。三是有效解决了个体运输者违法营运久禁难绝和大量税款流失等问题,被挂靠单位承担的服务管理职责,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个体运输能够形成较为规范的管理和缴费纳税机制。

    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依据

    第一,车辆挂靠行为是被法律所否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车辆挂靠行为实质上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转让、租借运输经营权或部分运输经营权的行为,也是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为。同时,由于挂靠经营的车辆存在形式上和实际上两个不同的所有权主体,给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带来困难,容易造成运输市场秩序的混乱。

    第二,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维护现有法律对车辆挂靠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该法律规定让被挂靠人承担较大的风险,故其便不会轻易同意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运输经营,从而有利于防止车辆挂靠经营现象的发生,减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从事车辆运输经营的情形,进而有利于降低交通事故隐患。

    第三,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因交通事故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和方便其行使诉权。车辆运输经营行业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业,国家对此行业设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只有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方能从事该经营活动。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最大程度降低车辆运输经营活动对他人可能造成的危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经营主体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以保证受损害方得到有效的救济。此外,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受害人行使诉权,肇事车辆的受害人既可以直接根据肇事车辆的登记情况向车辆形式上的所有权人(即被挂靠人)主张权利,也可以根据调查了解到的车辆挂靠关系,向挂靠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一并主张权利。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人要承担责任吗?
    11-18
    2020
  • 作为律师执业多年,接待了数以万计的当事人咨询。很多当事人的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不断地上访申冤,经历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十年八年。认真听来,有些当事人确实有理,但最后还是输了官司,究其原因,归纳有如下十大原因:

      一、自作聪明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牢失业的风险。事发后,老师吓得要命,给当事人下跪,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面反水,等他醒悟过来,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再已无法取证了,他始终想不通,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

      四、到处咨询律师

      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免费的。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一个成熟的真正的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

      六、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的正确。这样的当事人,我遇到了无数个,他们要委托我,我总是说:你没必要委托律师,因为你并不需要律师。

      七、不愿意花钱请律师

      有人认为花钱请律师没用,有人只愿意用廉价的钱请律师。我常说,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不愿意花钱请律师请好律师,不是一个理智的做法。

      八、不信仰法律

      不信仰法律的人,从来打不赢官司。你要法律给你一个结论,你就要信仰他,你是真心向佛还是假意向佛没关系,但你必须要拜佛才行。

      九、盲目信仰法律

      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单纯的,唯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法律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但程序其实就是技巧。忽视专业技巧就是轻视程序,轻视程序就是对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输官司。

      十、不总结输官司的教训

      有的当事人的官司一审败了,如立即总结教训是可以在二审中转败为胜的,但遗憾的是,这些当事人没有能力总结教训,而是愚蠢而固执地错误到底。更遗憾的是,他们永远以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法官是糊涂的。

    司法救济是弱势群体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当事人找到我,我不能让他们失望,不能让他们绝望地说:“冤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我要尽可能地帮他们找到公平。这也是每一位律师的使命!

    律师告诉您:有理,但官司打不赢的10大原因
    11-18
    2020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时,双方当事人一般会签订离婚协议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婚姻关 系。如果双方以此协议为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则双方对协议的效力一般不会提出异议,除非双方签订过程中具有胁迫、欺诈或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否则该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但是,实践中不乏出现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不肯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另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该协议处理的情况。办理了协议离婚,能不能反悔?反悔了怎么办?今天我们来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后能提起财产诉讼吗?

      可是有些人签了离婚协议后对协议中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反悔,怎么办?那么,签了离婚协议之后还能否反悔呢?

      一、离婚本身不能反悔

      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除部分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由此可知,复婚不仅必须双方自愿,还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反悔

      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如果依原协议履行严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或抚养费明显偏低,另一方随时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

      三、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不能反悔

      实践中,有的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将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反过来又以显失公平等为由起诉。法律显然不能支持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总结:

    由上可见,一方面,离婚协议一旦订立,双方即应当遵守,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不过在查明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则会予以驳回。

    签了离婚协议之后可以反悔吗?
    11-17
    2020

  • 一个口罩一万多?别误会, 如今口罩已不是紧俏物资,价格也不过几块钱,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按要求佩戴口罩是人人皆知的常识,可偏偏有人“任性而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佩戴口罩,甚至还与司乘人员大打出手,最终付出一万多元的“昂贵”代价。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16日,周某带领其子前往汽车站大院内乘坐于某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于某看到周某未按照防疫要求为孩子佩戴口罩,便制止二人上车,并向周某解释,根据防疫工作的规定,周某须为孩子佩戴好口罩才能乘车。周某非但不听劝阻,还与于某发生争执,进而对于某辱骂殴打。事发后,民警赶至现场,对周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驾驶员于某被周某殴打致伤,医院诊断为左眼挫伤、脑外伤反应,住院治疗7天,误工21天。出院后,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346.46元。

    法院判决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及其子作为乘客,有责任遵守《青岛市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及《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有义务配合公共场所的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公交车驾驶员的引导有序乘车。周某之子尚未达到民事责任年龄,周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起教育和管理责任,起到良好的引导示范作用。而周某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在先,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动手击打于某头部,致其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某作为交运公司雇佣的公交车驾驶员,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执行疫情管控规定,劝阻未佩戴口罩的周某之子乘车,并无不当之处,且其在被击打头部后能冷静克制地报警处理,避免了矛盾纠纷进一步升级,尽到了一般公民的合理注意义务。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过程及后果,周某应对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周某赔偿于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46.46元。

    案后寄语

    社会成员在公共空间活动时,应具有规则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本案中,周某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经制止后拒不改正,这种行为是在无视和破坏社会规则,并将其子与其他乘客置于危险当中,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在此温馨提示,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请自觉佩戴口罩,切忌心存侥幸,警惕麻痹思想,谨防疫情反扑。

    一个口罩10346元?
    11-17
    2020
  •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情况,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近日,一份双汇公司在职员工

    被雨润公司任命的文件在网上传播

    在雨润的这批任命中

    甚至还有双汇公司的在职员工

    放下这两家公司之间的“爱恨情仇”

    不少公众十分好奇

    一名劳动者是否可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

    若真的出现了“一人两用”

    又可能会引发怎样的法律问题?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名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结合产生的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即行政隶属关系,不同于约定的劳务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除了上述比较特殊的人员外,在其他类型的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也应类推适用《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八条规定,认定多个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解决相关的劳动争议。因此,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持有条件的认定态度。
    “一人两用”遭遇工伤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情况,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国法律虽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存在,但用人单位聘用在职员工存在一定风险。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新用人单位招录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员工在为其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相应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相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时,新用人单位如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该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自行负担。

    所有工作岗位都能“一人多用”吗?

    是否所有的工作岗位都能一人多用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劳动者的时间、精力和技能都是有限的,尤其在一些执业要求较高的特殊岗位。
    李某为B公司员工,他又以注册建造师身份到A公司从事工地现场负责人工作。A公司向他支付了劳动报酬,后李某要求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要求李某先与B公司解约后才能与其签约。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李某要求A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这一案件中,由于李某属于具有执业资格的特殊岗位人员,根据相关执业规定,不能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要求李某先与原单位解约后再与其签约,具有合理理由。李某向新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于法无据。作为特殊岗位的劳动者,李某应当秉持一岗一职原则,不能随意订立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原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也是对某些特殊岗位职业一人两用的限制。
    在应聘时,劳动者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不应隐瞒在职事实,尤其要注意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工时,应对其是否在职尽到审查义务,否则可能面临为该重复就职的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连带赔偿等风险。

     


    一个人在俩单位任职是否合法?遇工伤谁担责?
    11-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