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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间借钱经常会遇到有人说一句我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还你钱

    如果将它约定在借条或者还款协议中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柯先生和被告朱先生本是朋友关系,却因一笔借款反目。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为生意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法律规定,柯先生可以随时向朱先生主张债权,柯先生于是主动上门要求朱先生还款。

    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大打出手,都进了拘留所。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原告柯先生将朱先生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法庭上,被告朱先生辩称,不认可4万元借款,原告催款中使用暴力,导致其经营的农庄损失惨重,且双方在拘留所约定了“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现在债务重重,无钱还款,也不应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书面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欠利息1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因索款和还款发生肢体冲突,经协调,双方达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原告提出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柯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什么时候有钱”,属于不确定的事实,该条约定未生效,朱先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拘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一方面表明朱先生认可该笔借款,另一方面,偿还该笔借款是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该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或约定不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被上诉人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可见目前被上诉人不具备偿还能力。综上,驳回上诉人柯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建议原告在条件成就或者在取得被告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债权。

     


    借条上约定“有钱时再还”是否有效?
    11-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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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

    人生在世,谁都有仨亲的俩热的。

    许多人一辈子没借过钱,结果却成了老赖

    荒诞否?

    那是因为当朋友借钱时,喊上了他们去当担保人所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总有些人就是借钱不还,最后可就苦了担保人。怎样才能在顾全朋友情谊的基础上,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呢?

    案例1

    梁某夫妇与常某伟认识已有好多年了。2015年12月,梁某通过常某伟介绍向熟人借款了30000元做点小生意,并且约定了利息,由常某伟提供了担保。不料借款期限到了,梁某却迟迟没有还款,于是借款人便向法院起诉梁某夫妇及担保人。

    2016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夫妇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而常某伟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由于梁某夫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遂法院于强制执行了常某伟,偿还30000元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合计38500元。后来常某伟屡次向梁某夫妇催要垫付的款项,均被各种歪理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常某伟只能不顾情面将其夫妇两人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常某伟为被告借款提供担保,并替两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有权向两被告追偿。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梁某夫妇应付给原告3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前,常某伟已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2

    被告钱某开办了一家担保公司,原告陆续将96晚元投入到该保险公司里,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

    但是2015年,担保公司出现问题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利息,原告催告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返还借款,但是由于涉及债权人较多,金额巨大,为防止原告利益到不到保障,律师建议被告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查询财产情况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最后得以执行,实现原告的权利。

    经法院判决,1、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借款30万元;于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借款30万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借款36万元。如被告未按照前述期限还款,则原告可向被告主张所有到期、未到期债权。2、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担保人被起诉怎么辩护

    作为担保人,如果被债权人起诉的,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如何进行答辩的抗辩,主要可以考虑从担保是否有效、是否已经过担保责任承担期限、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等方面来进行。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你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同时还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将代替债务人履行,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进行担保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尽量减小责任。

    2、让债务人多找几个担保人,分担责任。

    3、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不承担连带保证。

    4、约定较短的保证期间。

    5、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同时用物作抵押,担保人应尽力让债务人用物同时作抵押。因为按照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要求债务人以实物或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一旦承担了保证责任,也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自己的损失。

    7、及时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为按照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8、注意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外主张权利,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9承担保证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


    老赖欠债不还,担保人怎么办?
    11-16
    2020
  • 配合”太默契,原被告双双被罚!

    近日,五莲县法院速裁团队发出了一张妨碍民事诉讼罚款决定书,分别对涉案原、被告依法作出了罚款决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曹某起诉称,被告任某先后两次向他借款,分别是20万元和39万元,并且出具了两份借条。这原本是一件看似平常的案件,但法官在庭前调解的时候却产生了怀疑。五莲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负责人告诉记者:“庭前调解时,我们看到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都是2018年的,相隔时间较短,数额又比较大,当问原告有无转账记录时,原告说都是现金交付,被告又对欠款的事实全部认可,我们便对这个案件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随后,法官对原告、被告就涉案借款的事实展开了调查,调查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对借款的事实细节陈述不符,前后内容不一致,经查明,原被告双方都是虚假陈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是其他人有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的欠款比较多,担心其他债权人保全他的房屋,便找到原告虚构欠款的事实,先以原告的名义保全自己的房屋。原被告经过我们的教育承认是虚假诉讼,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书写了具结悔过书。最终,五莲县法院速裁团队分别对涉案原、被告发出了妨碍民事诉讼罚款决定书,依法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 

     


    配合”太默契,原被告双双被罚!
    11-14
    2020
  • 2019年10月15日,外卖骑手李某在接到某外卖平台分配的送餐订单后,便驾驶二轮摩托车匆匆出门送餐,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遂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外卖骑手李某由于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通行情况,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与李某、某外卖平台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外卖骑手李某撞伤王某的行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李某承担责任,因为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李某车速过快,与外卖平台无关,且外卖平台与李某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用工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虽然没有与外买平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且在送餐履职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外卖骑手李某与外卖平台的关系来看,李某虽然没有与外卖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一直按照外卖平台的授权从事送餐服务活动,按照外卖平台的要求着装,遵守外卖平台的配送管理规定,且李某的薪酬也由平台按时发放,故外卖平台与骑手李某事实上已经建立了用工劳动关系。因此,不能简单以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来认定外卖骑手和平台间的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李某按照外卖平台的要求履行送餐行为,正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其本人车速过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王某意外伤害,主观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事后外卖平台可向李某另行追偿。

    最后,不少用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或者规避社会责任,加之骑手维权意识淡薄,在用工时不缴或欠缴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骑手送餐过程中发生致人损害的事故,骑手本人可能会出现赔偿乏力的现象。由外卖平台和外卖骑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拓宽对受害人王某的保护范围,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王某的人身财产权益,避免因外卖骑手李某赔偿能力有限,导致王某诉讼赔偿愿望落空。


    观点 |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11-10
    2020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本身是为了企业发展融资,但如果企业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之后将款项放贷给其他人,那么将直接影响金融管理秩序,此类行为应被认定无效。比如,甲企业在获得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后,直接将该款项借给乙企业用于经营,这种即为典型情形。这种情况在原来的规定中也有规定,但内容略有不同。

    原民间借贷规定对于转贷规定了在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时候应为无效,此次修改将“高利率”的限定条件删除,进一步体现了对于转贷行为的规制。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由于放开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是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所以对于利益相关主体之间,以自有资金开展的非经营性借贷,如果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应当确认其行为的效力。

    但是如果企业以集资等方式获得的贷款,例如从职工、其他企业等处获得的资金,甚至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资金来进行放贷,那么将直接影响金融市场及金融体系稳定,所以此类放贷行为被认定无效。比如,甲公司以本企业经营为名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后用筹集到的资金借给乙公司,那么这种借贷行为就是无效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这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无效情形,涉及到的此类出借人被称为“职业放贷人”。如果职业放贷人放贷次数过多、金额过高,可能会对正常金融秩序产生危害,所以法律法规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认定该类行为为违法行为。

    在刑法层面,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在民商法层面,没有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比如,张三手里有一定的结余资金,为了赚钱,多次把钱出借给不特定的不同的人赚取利息,这个时候就极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四、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此类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具有明显的恶意,在法律上不存在保护的必要性,为了保障社会、法治秩序,对于该类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比如,张三明知道李四向其借钱是用于私下印制假币,仍然提供借款,那么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在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借贷行为当然无效。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如果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一般意义上的公序良俗,也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第五、六类行为为兜底无效情形,也是以上情形无效的法理基础。

    总而言之

    借款法律关系中

    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应以

    合法的目的、手段、方式进行借款

    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即使白纸黑字,这六种情形亦无效!
    11-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