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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渐成为了司机们的共识,不少人外出聚餐饮酒便会让没有喝酒的友人代驾,若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呢,是车主还是代驾人员?

    聚餐后朋友代驾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陈某驾车与好友张某、王某一起去朋友家赴宴,三人约定,聚餐结束回家时由不喝酒的人开车,张某选择不喝酒开车,其他人喝酒。当车辆行驶至高速路口附近,意外发生,张某开车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墩,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陈某受伤。陈某共花费医药费10万元,经鉴定构成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车主和代驾朋友谁来承担责任?陈某称自己虽然是车主,但没有直接控制车辆,不应担责。张某称朋友一起聚会,自己纯属好心帮忙,出了事故自己有责任,但也不能全由自己担责,况且车辆实际所有者是陈某,事发当天陈某、王某均饮酒过量,无法驾驶车辆,自己代为驾驶车辆是无偿代驾行为,系无偿帮工人,张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同行三人均担责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陈某系肇事机动车上乘客,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害,其选择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陈某将其车辆交由具有驾驶资格的张某驾驶,车辆符合上路条件,其并无过错。

    张某选择开车载朋友返回的行为是由应邀赴约的3人组成的临时团体共同商议的结果,是其3人的内部分工,应共同承担该行为产生的风险后果,但张某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未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分担更多风险后果。

    因此,法院酌定由张某按50%的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剩余50%的责任由陈某、王某各按1/2的比例承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原告陈某损失。

    聚餐后,车主饮酒让好友代驾 发生事故谁担责?
    11-03
    2020
  •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部分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原先的土地被征用,有的是一次性给予了补偿,有的是所在村居定期向被征地农民发放一定金额补偿作为生活保障。最近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村民李老太所在村庄拆迁,对其土地补偿定期发放作为生活保障,李老太去世后,剩余部分款项未领取,几个子女为争这笔钱打起来官司。法院到底如何处理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母亲去世,长子领取土地补偿金遭拒村民李老太年逾八旬,所在村因拆迁,土地被征用,根据政策按原先土地登记情况每年向每位村民发放一定金额补偿作为生活保障。2019年,李老太去世,生前应得2万余元补偿金未领取。李老太与长子李某同在一个户口簿,李某认为自己是家庭户的户主,有权支取该款,但在其向村委会支取该笔款项时,却遭到拒绝未予发放。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支付其母亲被征地生活保障金。

    兄弟四人起争议,补偿金该如何分配原来,李老太除李某外还育有其他3子。李某主张自己是家庭户的户主,土地也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且对母亲照料较多,该笔款项应由自己领取。其他3兄弟对于原告与母亲后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照料至去世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认为作为子女都履行了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这笔钱是母亲个人应得的被征地生活保障金,应当对该款项平均分配。被告村委会提出征地后对每个村民按照土地承包数量进行补偿款发放,这笔钱是用于个人生活保障的。虽然李老太与李某在一个户口本,但发钱是对应的个人,而不是家庭户,现李老太去世,该笔未领的款项应由4个子女共同协商处理。

    法院:补偿款属于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系继承纠纷。上述补偿款属李老太生前所有,李老太生前未对该笔款项如何分配作出遗嘱或者其他的意思表示。在李老太去世之后,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分配。在李老太生前,兄弟四人均履行了赡养义务。其中长子李某与李老太后期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照料较多,兄弟三个对该事实均认可,故在分配该款项时,李某可以多分。且综合考量本案案情,由原告李某按照40%分配,其它由另外兄弟三人平均分配,对该上述意见兄弟四人均无异议。

    法官说法:继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多发的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矛盾。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被征用,死亡后土地补偿金如何分配?
    11-03
    2020
  • 导读:说到蓝精灵,你想到的可能是动画片里活泼善良的小可爱。但今天要说的“蓝精灵”,一点也不可爱,它是一种新型毒品,危害是第一代毒品的1000倍!它在坊间更被称为“约会强暴药”,学名:氟硝西泮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向社会通报,深圳近期起诉了多宗涉及“蓝精灵”的贩卖毒品案。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小心陌生人的饮料。

    约会强暴药”在黑市流转

    氟硝西泮,一种原本在医学上用于手术前镇静及癫痫发作、严重失眠、抑郁等疾病的药物,有催眠、遗忘、镇静、抗焦虑、肌肉松弛和抗惊厥作用,其中催眠和遗忘的作用更显著。

    据介绍,服用氟硝西泮这种药物后,人体会产生“顺行性遗忘症”,也就是失去了对近期发生事情的记忆力。

    而当氟硝西泮和酒精混合使用时,会产生复杂的化学反应,使人神经兴奋,产生幻觉,并像吸食冰毒等毒品一样,容易使人上瘾、产生强烈的依赖性。

    蓝精灵”其实是一种处方药,当其溶于水时,液体是淡蓝色的,但同类的合成类似物质,有的就是无色无味,溶于水后也不容易被人发现。如果是在酒吧等娱乐场所有人把它放进饮料或酒里,也不容易被察觉,具有更强的伪装性。

    正是利用“蓝精灵”会产生“顺行性遗忘症”这一特性,犯罪分子常常将它当做“蒙汗药”,来达到迷奸、性侵犯罪的目的。

    虽然氟硝西泮被很多国家认定为非法药物或进行严格管制,如在我国,氟硝西泮被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非法销售将涉嫌贩卖毒品罪。但是,在日本等国,仅几块钱的成本就可以买到一板,转手在我国黑市就可以卖到三百元左右甚至更高。

    警惕:深圳已发现多起涉“蓝精灵”案
    据检察机关通报,去年以来,北京、上海、浙江、江西、福建等全国多个省份,出现了非法贩卖“蓝精灵”的案件。

    近期,深圳龙华、盐田等地检察机关,就起诉了多宗涉及“蓝精灵”的贩卖毒品案。

    在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宗贩卖毒品“蓝精灵”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蓝精灵”属于违禁品、已被定性为毒品,仍在QQ群上发布广告销售“蓝精灵”。王某某从他人处以300元一板10粒的价格购得“蓝精灵”后,转手便以600元左右的价格售卖给其他人。

    办案检察官表示,“蓝精灵”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第三代毒品”。

    第一代毒品是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传统毒品,第二代毒品指冰毒、K粉等合成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此前媒体报道过的彩虹烟、笑气、“咔哇潮饮”、“紫水”等都属于第三代毒品,青少年出于好奇或是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开始接触这种毒品。

    大量吸食“蓝精灵”等第三代毒品后,会出现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的会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危害性极大。

    别以为坚决不碰就能远离它的伤害,下面几个例子,值得所有人认真看看!

    喝完男子买的奶茶便不省人事
    今年2月21日上午,潘女士与网友范某约好一起吃中饭,范某为此专程开车接送。见面后,范某“贴心”地说要给潘女士买一杯奶茶,请潘女士在车上等待。

    潘女士没有丝毫防备,接过范某买的奶茶便喝了起来,谁知喝完后没多久,便感觉头重脚轻,被范某带入了一间房屋后便不省人事。

    等潘女士醒来,已是下午三时,她这才恍然大悟,自己被下药了。这时,潘女士发现范某已不知所终,自己的手机也不见了,便到营业厅补卡。

    当日,潘女士回到单位后立刻借同事手机登录支付宝,赫然发现自己账户里的9万余元已经被转走了,潘女士当即报案。

    次日,公安机关将范某抓获归案。范某到案后交代,自己在网上花200元买了一些迷药,在和潘女士约会时,自己偷偷将迷药掺进了奶茶里,然后将对方带回了自己的出租房。

    女子和朋友聚餐时,被追求者下“毒”
    今年3月2日,深圳光明马田派出所接到一宗罕见的报案。事主孙女士一大早神色慌张地赶过来,报案称怀疑自己和朋友吃宵夜时被“下毒”,请求民警保护并介入调查。随后民警为孙女士进行了尿检,多检测结果为阳性。

    深圳光明公安分局马田派出所办案民警陈国通:当天那名女子吃完宵夜后就感觉自己身体很疲累,身体会出汗,而且会感觉到头晕,甚至会出现幻觉。

    恶心并出现幻觉,是典型吸食毒品后的不良反应,民警立即赶赴涉事餐馆,调取了当晚的视频监控。

    监控画面显示,晚上11点22分左右,孙女士在朋友的陪同下离席去了一趟洗手间。期间,一名白衣男子把孙女士的酒杯拿了起来,并鬼鬼祟祟地走到了门外。30秒后,该男子拿着酒杯走了回来,并向酒杯内倒满了酒。

    深圳光明公安分局马田派出所办案民警陈国通:把酒杯偷偷地拿到宵夜档的门口,自己从口袋里掏出了一粒摇头丸,他自己把半粒摇头丸咬了,剩下半粒就放入女孩子的酒杯里。

    经核查及孙女士辨认,当晚同桌的白衣男子朱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迅速锁定了朱某的落脚点,并于3月3日凌晨在龙华某小区内将嫌疑人朱某抓获归案。

    女生吃饭时被下药后遭性侵
    在上海某广场日料店内,男子顾某趁女生玩手机游戏在饮料里下药。之后男子将神志不清、走路不稳的女生带到酒店房间内强奸。上海宝山区检察院逮捕了监控中的男子顾某。那么,怎样做才能防范这些毒品及其危害呢?检察官提醒:坚决不碰才是正确选择,而出门在外,请你务必小心!

    另外,还要提防犯罪分子将“蓝精灵”等当做“蒙汗药”来让你被动吸食。因此,检察机关提示,市民不要把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如不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让酒水远离自己的视线、不吃陌生人提供的食物和饮料,发现危险及异常及时报警。

    毒品的伪装还有这些见到请远


    最高检紧急提醒:“约会强暴药”已在多地出现,这些案例值得所有人认真看看!
    11-02
    2020

  • 你还在让朋友帮忙办理信用卡吗?

    你的信用卡还在身边吗?

    你的信用卡可能已经被盗刷,

    而你有可能已因信用卡透支逾期而征信不良……

    近日,德州市德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办理信用卡或提升信用额度为由,占用他人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李某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李某刚退赔银行欠款。

    事情还要从2011年说起,李某刚成立了德州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目的是为了吸收资金、放贷挣钱。由于欠账太多,李某刚就打起了刷信用卡的主意。他找朋友为其办信用卡担保,提升了信用卡额度并通过POS机刷卡套现。成功透支两张信用卡后,李某刚尝到了甜头,开始把魔爪伸向了周围的亲戚朋友。

    他先后以缺少周转资金需用亲朋的信用卡透支周转、帮助朋友提升信用卡额度等理由,恶意透支李某华等九人的信用卡。后来九人经常接到银行的催收消息,在询问李某刚时,李某刚均说不用担心,并承诺尽快还款。就这样李某刚先后套取了人民币146万余元,银行通过电话催收,得知李某华等9人信用卡均借给李某刚使用,所有透支逾期为李某刚使用造成,立即对李某刚进行催收,李某刚拒不还款并更换了手机号码与住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华等人也因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款造成征信不良。

    德城区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某刚及其家人积极赔偿了部分信用卡持卡人的经济损失,庭审中如实供述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全部事实,认罪认罚、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德城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一、公民办理信用卡时,需要持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持卡人要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交易凭证等个人信息,不随意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不向他人透漏银行卡交易密码、身份证号码,不随意点击不信任的网站等,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若持卡人遇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应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固定好相应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二、如果信用卡或银行卡被盗刷后,持卡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告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并挂失。其次,迅速到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由于此前已办理挂失,ATM机将进行吞卡处理,持卡人应保留好凭条。此举的目的在于证明卡主和银行卡均不在盗刷现场,银行卡系被他人伪造并盗刷。

    温馨提示:个人名下一张银行卡涉案,5年内不能开新户,禁用手机支付,所有业务只能去柜台办理,同时计入征信,基本告别信用卡和房贷车贷!

    朋友要帮你办信用卡?小心被套路!
    11-02
    2020
  •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由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多为亲朋好友关系,双方在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如果借款金额较小,出借人通常都是采用现金给付方式,并且碍于情面可能也不会要求借款人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借款书面凭证。一旦出现借款人不按口头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将可能面临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困境。此时,出借人经常会通过不经借款人同意,私下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借款人自认已借款、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事项。显然,这种未经相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属于广义非法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非法证据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才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一)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果当事人的制作证据或收集证据的行为严重侵害人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证据就不得被采纳从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要注意的是,其一,必须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侵害;其二,造成损害的程度要是严重的;其三,侵害的必须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他非法的利益是不受保护的,因而如果制作或收集证据的行为仅仅是侵害了他人的非法利益的话,不影响证据的采纳。
    (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所谓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禁止某类行为的规范,其表述一般是“不得”“不可以”“禁止”等,是相对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言的。具体到本条而言,如果当事人形成或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其却违背此不可为的义务,此时对该证据是不能够采纳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有如下几个方面:(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3)乘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这是上述司法解释新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式各样的虽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但却不构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证据收集行为。


    应该注意的是,这里对违背公序良俗有程度上的要求即严重。具体到偷录偷拍的证据是否能应定位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1)案件性质、偷拍偷录的损害后果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如在公共场合的偷拍偷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就小于在个人领域诸如住宅中进行偷拍偷录的社会危害性。(2)偷拍偷录的目的、动机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比如说当事人故意将偷拍偷录的照片视频发到网上,然后将网上的评论也作为支持其事实主张的证据,那么该照片或视频及其评论都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3)偷拍偷录手段和方式。比如用窃听器、望远镜全天候监控某人的住宅等。

    附:特别注意取证方式和技巧:

    要取得合法的录音证据,在实施过程中,事先不仅需要了解其相关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制定一个实施方案,盲目进行只会打草惊蛇,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录音证据。

    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经过公证,可以大大提高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度。

    最高法院: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注意要点)
    10-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