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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一

    微信上不可销售“水光针”、“美白针”、“肉毒针”等美容针剂产品

    家住湖北武汉的女子田某原本待业在家。2016年3月,田某在参加广州“美博会”时偶然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小希”(另案处理)的人,两人一见面就相谈甚欢,很快交换了微信。在接下来的聊天中,“小希”告诉田某,自己正在通过微信销售微整形产品,主要是一些“肉毒素”“玻尿酸”之类的填充注射剂,并邀请她也一起参与。

    2016年12月16日,田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案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机构认定,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由于销售金额特别巨大,而其中部分药品属于注射剂,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2017年11月2日,柯桥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900万元。

    之后被告人田某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绍兴中院对本案各项情节和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后,依法调整了对被告人田某的量刑。2018年3月6日,绍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案例二

    微信代购医疗物品需相关资质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擅自销售美瞳的网店店主盛某某,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美瞳产品,并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据了解,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根据该条例,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微信上不可销售香烟

    福建小伙张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通过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香烟数额24万余元,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被公诉。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依法没收。

    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微商们千万不要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销售香烟,这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四

    微信代购彩票被判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微信代购彩票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王某、李某、刘某在未取得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刘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案例五

    微信上卖淫秽视频被判刑 

    日前,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12月,叶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点进微信好友的朋友圈里,发现了一则低价招收代理的广告。当时她处于待业状态,没有任何收入,看到这个只要点点手指头转发就能赚钱的“生意”,她心动了。随后,叶某交了300元入会费,成了所谓的“代理”,还被推荐进入两个名为“电影交流群”和“新资源群”的微信群。

    叶某表示,群里的资源很多,都是给“代理”用来销售的淫秽视频。她在加入“代理”后,逐渐开始在微信朋友圈用群里别人转发出来的一些交易成功的照片打广告,发展自己的“代理事业”。期间,她通过群里的资源向微信好友贩卖了22部5元—20元不等的淫秽视频。她的疯狂转发,很快便引起了公安民警的注意。

    2016年4月8日,叶某经当地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自首。据了解,叶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共出售淫秽视频22部,从中牟利170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22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六

    微信上卖假名牌被判刑 

    2014年,韶关市浈江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的案件。戚某和钱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二人从2013年6月开始,在位于某小区的家中销售假冒山寨名牌,他们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销售“LV”、“GUCCI”、“PRADA”、“爱马仕”等品牌的皮包、钱包、皮带,“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伯爵”等品牌的手表等商品。

    经讯问,夫妻二人供述,一年多来,通过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获利约8万多元。夫妻俩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经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律师告诉你:这些不能在朋友圈卖,否则可能被抓,还会被判刑!
    10-19
    2020
  • 公安部最新紧急通知!

    公安部刑侦局提醒:

    96110来电一定要接听!

    真警察才会通过96110来电!

    您好!我是反诈中心的,您刚才接到的电话,疑似诈骗电话,千万别转钱!

                                                       

    最近,有市民接到号码显示为“96110”的来电,以为是诈骗电话,接都不接就直接挂掉了。

                                                       

    殊不知,这样做的后果很严重,您可能正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

     

    警方介绍

    96110是全国统一的

    预警劝阻咨询电话

    目前有三大主要服务功能

     

    一是劝阻,接到“96110”这个号码打来的电话,说明市民或其家人正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又或者属于易受骗高危人群。

     

    二是咨询,市民如遇到疑似电信网络诈骗,可致电咨询。

     

    三是举报,市民如果发现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线索,可通过该专线举报。

     

    警方透露,为了及时劝阻群众,避免其上当受骗,反诈民警经常会一遍又一遍地拨打事主电话,然而,部分市民落入了骗子的圈套,非但不听劝阻,还把民警当成骗子,执意汇款,直到发现受骗,才幡然醒悟。


    公安部最新紧急通知!
    10-19
    2020
  •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直接凭证,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重要凭证。但是,有些情况下,债权人凭借条讨债却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1、借款用途不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例如,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而出借,即使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借条的一切形式要件,如果对方欠债不还,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明知对方犯罪后逃跑而资助,则涉嫌窝藏、包庇罪。事前同谋的,构成共同犯罪。

    2、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3、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债务人基于胁迫、欺诈等情形出具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本事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该债权利益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认可


    5、借条形式的分手费
    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一方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链,说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借条无效。

    6、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借条无效。

    7、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36%的部分,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并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超过24%低于36%的部分,如果债权人主张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干涉。

    2020,这7种欠款情形,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
    10-17
    2020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试行) 

    为倡导移风易俗的社会新风尚,进一步规范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全市法院裁判标准,平衡双方当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第一条  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第二条  彩礼的范围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第三条  特殊情形

      (一)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二)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给付金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三)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一方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  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二)给付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三)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或将所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第五条 返还的标准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用: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方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四)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返还彩礼款总额的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第六条 生活困难的认定

      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当事人家庭生活实际情况并根据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七条 彩礼返还的形式

      彩礼(现金、存款除外)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物的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不予支持。

      返还彩礼时不计算利息。

      第八条 举证责任分配

      彩礼的返还,由主张返还一方对彩礼的数额、给付形式、给付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

      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由返还彩礼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推定为未用于共同生活。

      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对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支持。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由主张共同生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一般以举行结婚仪式之日起算。

      第九条 特别规范

      彩礼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未涉及同居生活期间财产分割的,不应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若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应一并处理。

      第十条 其他规定

    本指引自2020年8月4日起试行,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同时废止。

    新规:彩礼超过10万的部分,全额返还
    10-17
    2020
  • 较普遍,挂靠车辆通常以挂靠公司名义进行保险投保。那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理赔款应当归谁所有?挂靠公司获得理赔款后,是否应当返还车辆所有人?下面,让我们跟随小编来看一起案例吧!

    车辆发生事故 挂靠公司接收车损赔款
     2018年,张某与某货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将张某自行购买的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挂靠期间为3年,在营运期间保险费用由张某承担,挂靠公司负责统一办理车辆保险等事宜。2019年,在该车经营过程中,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事发后,挂靠公司向保险公司提报了有关的理赔材料。在此期间张某去修车,并自己支付了修车费,但是却迟迟没收到赔偿款。张某到保险公司了解后得知,保险公司已经将该车车损理赔款10万元转至该挂靠公司名下。


    挂靠公司拒不返还 挂靠人起诉
     得知这一消息后,张某便找到挂靠公司协商,但挂靠公司称根据挂靠协议由于保险费是公司给垫付的,不需要返还。经张某多次追要,公司仅给付3.5万元。无奈之下张某将挂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保险理赔款及利息,但该公司仍以保险费是公司给垫付为理由不予返还。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对保险费是公司垫付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车辆无论谁投保都是有帐的,要求挂靠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垫付多少保险费用。

     

    构成不当得利  挂靠公司返还车损理赔款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查挂靠公司提交垫付保险费用的明细和有关证据,最终只认定了其中的2.5万元。对其它款项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车辆事故发生后张某自行支付费用维修车辆,该车车损理赔款就是为车辆损失所支付的款项,应该归挂靠人所有,挂靠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法院遂判决返还。其中,对于被告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了商业保险并缴纳了2.5万元的投保费,原告应当将被告代垫的投保费支付给被告,该费用应予扣除。根据查明的有关事实,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挂靠公司返还原告张某4万元,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一并返还。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日常生活中,不当得利纠纷经常发生,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即便已为既成事实,受益人仍应当将不当利益予以返还。法官提醒,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儿,不是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能要,否则不仅要依法返还,还有可能承担利息、赔偿损失。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损理赔款归谁?
    10-1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