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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现如今,在城市买房落户已经是常态化行为。拥有城市的农村年轻人在城市居住落户的比比皆是,而相反农村房屋则大量闲置下来。这些闲置的农村房屋的继承问题则逐渐显现出来。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关于农村房屋能否继承?小编将为您阐述。

    我们要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分开来看。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可自己建房。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拥有也是不能通过继承所得的。所以拥有城市户口的你是不可能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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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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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房屋怎么继承办理

    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一)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二)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三)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五)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所以,房屋该继承就继承。不过一定注意:一旦宅基地上的房屋毁坏消失,或者房屋闲置两年以上,那么宅基地也会被集体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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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遇到拆迁的话,城市户口的子女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吗?

    当然可以!

    如果子女是城市户口,农村的父母留下的房产,是可以和村集体成员一同获得补偿款的。之前小编在其他文章中有提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地上建筑物,也就是房屋所有权是归产权人所有的,作为父母的遗产,无论户口在哪里,子女都有权继承;另外一种是对宅基上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属于遗产部分,所以不能继承。

    城镇户口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吗?
    08-01
    2020

  • 近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恐吓、侮辱、诽谤法官的行政案件当事人贾某宝作出顶格罚款1万元的惩戒决定。法院在受理原告贾某宝诉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后,因不能满足贾某宝提出的无理要求,贾某宝多次拨打电话侮辱谩骂法官、威胁法院,干扰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之后又违背事实向上级法院投诉诽谤法官。在法院的诉讼活动中,贾某宝还存在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报警损害法院送达活动严肃性的行为。虽经多次劝解警告,贾某宝依然态度蛮横,气焰嚣张,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依法对“豪横”的贾某宝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惩戒决定,并限期交纳罚款。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和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法官,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任何人亵渎法官尊严、扰乱诉讼活动、挑衅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惩处,自食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恐吓、侮辱、诽谤法官有什么后果? 罚!
    07-31
    2020
  • 如果被告没房没车没存款,根本执行不到财产,支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不就白花了吗?其实不然,起诉至少有这些用处:

    一、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已经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而《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即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权为3年。如果超过3年,则对方可以诉讼时效过期作为抗辩理由,这时候就算有钱也追不回来了。

    二、对债务人施加还款压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通过诉讼可以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下行为会受限: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 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从银行获得贷款;

    11、出入境;

    12、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且限制其入党或党员评优、入伍服役。

    这些都可以对债务人施加还债的压力。

    三、可以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另外,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四、如果债务人没房、没车、没存款,还可以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金、银行理财账户等

    法律依据: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欠款人都没车没房没存款,难道白花律师费?错!起诉仍有4大用处
    07-31
    2020
  • 近年来

    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这也让更多朋友知道:推杯换盏这种事千万不要勉强他人但是...也并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我们就来看看这起例外情形
    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认为与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原告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了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吃饭唱歌期间9名同桌聚餐者有对白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且其中4在白某等人吃饭唱歌尚未结束时就已先行离开。饮酒之后,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可见白某行动正常,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夫妇将白某在内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待所有人办好手续拿到房卡并送至电梯后方才离开,故李某夫妇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从监控录像中可见,白某办理住宿手续时神志正常,并没有醉酒的相关表现,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聚餐者在此情况下也并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且监控中可见其离开酒店时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也可证明当时白某并未醉酒,行动自如。综上, 9名被告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担责?
    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0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法官提示: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02、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03、具体案件中,聚会组织、参与者对醉酒同伴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同伴在饮酒后的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法院:酒后身亡,基于这4点,同桌人无需担责!
    07-30
    2020
  • 陈某有二层楼房及露天院子一处。陈某将该处房屋整体租赁给姜某居住使用,姜某支付了一年的租金12000元。姜某居住在二层,一层和露天院子处于闲置状态,经朋友介绍,姜某又将一层及露天院子转租给李某,李某则在院子里存放针织类货物,姜某收取了李某一年的租金6000元。几个月之后,陈某得知房屋转租的情况,但未提出异议。一天晚上,露天院子突然发生火灾,火灾扑灭后造成货物不同程度烧毁。其中,姜某停放在院内的汽车也被烧毁。

    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询问了相关人员,分析认为该起火灾起火部位是院子里存放针织百货的帐篷,起火点是该帐篷西南角处。李某认为消防部门对于起火部位认定错误,自己是火灾受害者,且损失最大,发生火灾时,自己并不在房子里,只有姜某在家,姜某应该对消防负有监督管理和及时灭火的义务。姜某则表示火灾发生时自己一无所知,一直在二楼屋内睡觉,根本不清楚是什么原因引发火灾,一楼露天院子转租给李某使用,李某应妥善使用并负有安全义务,应该对本次火灾负责,并赔偿自己的汽车损失。双方因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谈不拢,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姜某整体租赁了陈某的房屋之后,又将其中一层及露天院子转租给被告李某存放针织类货物,陈某得知转租事实之后并未提出异议,故转租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全面、诚实信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对所租房屋妥善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露天院子由被告李某租赁使用,因火灾起火部位为院落内被告存放针织百货的帐篷,起火点为该帐篷西南角处,火势蔓延,并造成姜某的汽车烧毁,故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姜某财产损失。
    法官提醒,在租房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应对租房期内租赁房屋的各项安全管理责任义务明确约定。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使用的义务,对居住环境中各项具有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应定期检修维护。承租人应增强自身安全责任意识,不能因为房子不是自己所有,便对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安全问题疏忽大意。为避免纠纷,租赁双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写明双方的责任,入住前仔细检查相关设施的安全,做好交接。

     

    货物失火,承租人、转租人谁担责?
    07-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