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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很多人而言,现在买套房子实属不易,随着岁月的推移,自己老了,怎么把房子过给子女呢?是不是继承最划算?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是在西方其他国家,父母要离世之前,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把自己的财产(包括房产)进行分配,立下遗嘱。

     

    而在我国,大家并不会这么做,一方面父母碍于面子不想这么急匆匆就分配自己的房产,因为这可能会产生许多新问题,例如谁才是房产的合法继承人?如果自己有多个子女,会不会因为房产分配问题导致面红脖子粗、甚至是家庭分崩离析?这种情况谁都不愿意见到。所以老人一般也不想立遗嘱分配房产,免得子女相争。另一方面很多人也认为,自己离世之后,房产等自然会由子女继承,根本用不着自己操心。

     

    房产自动继承,这是常态化想法。很多人认为在自己过世之后,子女自然继承自己的房产;也有的人认为把房子卖给自己的孩子最划算;更有人认为父母在世时把房子赠送给孩子最省钱。父母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子女,常见的就是以上这三种方法。2004年发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这是最新规定草案,不过之际尚未实施。

    那么,到底哪种方式最划算呢?相信90%以上的人都认为父母离世之后,子女直接继承可能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所以理应最便宜。楼市指闻提示,如果你也是这种想法,可能以后你的子女要吃亏了,可能白白丢掉好几十万元呢,一起来看看哪种最划算(我们以85平米的房产,总房价200万元为例):

    第一种:父母过世后,子女房产继承,实现房子过户。

    房屋继承办理起来非常简单,费用也很少,涉及到的契税、个数等费用都是免交的,主要涉及到财产公证费和登记费,费用金额都不大,我们简单计算一下:

     

    费用1:房屋财产公证费:实行的是累进计费率%计算方式,100以下5%,101以上至1000部分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所以如果是85平米房价200万元的房产,费用也就10000多元。

     

    费用2:房屋登记费:这个费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属于小费用。

     

    【总费用】房屋通过父母过世后继承的方式过户给子女,一共需要费用大约是17000元左右。

     

    不过房产继承也会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就像前边说的那样,如果子女众多的话,谁来继承。由于我国还没有遗产税等相关税种,所以对这方面界定并不是非常清楚。前不久人民网报道了深圳一位老人房产继承的案例,一位老人由于没有子女,年老之后投奔侄女,侄女送终,老人有一套回迁房,侄女申请拥有该房子所有产权,最终法院根据《继承法》判定侄女拥有30%产权,其他70%归国有。

     

    不管是从继承法而言还是财产分配角度而言,父母都应该学法懂法,在世时就需要分配好自己的房产问题,避免最后出现房产纠葛。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如果子女继承的父母这套房子,并不满足满五唯一的话,再次出售时,就需要缴纳20%的个税,这个数字可不算少了。

    第二种:父母在世时,把房子卖给子女,实现过户。

     

    很多人会认为,父母的房子卖给子女,这说不通啊,毕竟是一家人,一家人把房子卖给自家人,岂不是很荒唐?其实,如果你懂得了其中的门道之后,就不会这么想了,父母在世把房子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给子女,或许是最划算的过户方式,仍然以85平米200万元房价并且房子已经满五唯一为例,房屋买卖费用如下:

    费用1:契税,满五唯一的情况下,面积少于90平米的为1%,面积超过90平米的为1.5%,不是唯一房子的,契税是3%。

    费用2:增值税,房产证不满两年的按照5.6%计算,满了两年的免交增值税。

    费用3:个税,非普通住宅交易总价格的2%,一般普通住宅是总价的1%,加上个80元的记录费。

     

    【总费用】父母在世时通过买卖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一共需要花费大约6.08万元。

     

    乍一看,与第一种房产继承的几千上万元的小费用比起来,这个6万多元的费用或许贵得多。不过,当你考虑上房屋继承之后如果再次出售个税的比例,就会感觉6万元便宜的多。因为就大多数人而言,继承了房子之后,往往都会选择尽快出售掉。

     

    第三种:父母在世时,通过赠与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

     

    在房产过户过程中,方式有很多,除了继承和买卖之外,还有房产赠送,这也可以实现房产更名过户。房产赠与是指父母自愿把自己的房子无偿赠送给子女,双方案例来说应该订立赠送书面合同的。

     

    在前几年的新婚姻法开始实行时,这个问题讨论的更多,婚前房子婚后不是共同财产,婚后父母把房子单方面赠送给一方子女的,则视为单方财产。在房屋赠送中,产生的费用如下:

     

    费用1:契税:房产总价200万元*3%=6万。

     

    费用2:评估登记等费用:费用比较少,几百上千元而已,可以忽略。

    费用3:房屋财产公证费:20*1.2%+30*1%+150*0.8%=17400元。

    【总费用】如果父母在世时通过赠与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子女的话,85平米房产总价200万元,需要费用一共大约78000元。

    房子过户给子女,新规下“在世办”与“过世办”差别大,提前知道。相信看了以上三种过户方式之后,对于父母如何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已经有了最佳的选择,再次提示一下,虽然房屋继承比较划算,但是如果不是满五唯一的话,再次出售个税比例是20%。

    房子过户给子女新规,“在世办理”与“过世办理”差别大!
    05-06
    2020
  • 案件经过审判,权利义务已明确,权利人即是申请执行人,义务人则是被执行人。然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出现一定特殊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则可能不是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当事人,对于追加和变更当事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法院必须依此规定变更、追加当事人。

     

    一、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情形共有九种:

     

    (一)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涉及公民的三种情况:

     

    1、申请执行人为公民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王井等民事执行裁定书[(2018)京执监81号]中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淑英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丰台法院所作(2016)京0106民初2346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继承人张淑英遗留的债权六十七万零一百七十七元四角五分由原告王井与被告王桂琴共同继承,二人各享有三十三万五千零八十八元。王井作为张淑英的债权继承人,向海淀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继承范围内享有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海淀法院裁定变更王井为(2005)海执字第67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

    2、申请执行人为公民的,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

    应该说明的是,这里仅是指变更或追加申请执行人的情形,不能依据这一规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六种情况: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三种情形均是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组织不复单独存在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在李晋源、李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8)粤1802执异172号]中认为:“通利康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依法核准注销登记,公司股东李晋源、李卉已依法对公司进行了清算,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李晋源、李卉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李晋源、李卉申请变更其为(2012)清城法执字第1660号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

      

    二、被执行人出现下列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共种19种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赠人放弃受赠,无遗嘱执行人的,可直接执行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继承人是不能放弃继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以上两种情形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不复存在的情形,无论其合并或分立,均以合并或分立后的新设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原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应当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但不得变更企业为被执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普通合伙人)。

     

    7、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合伙人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9、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该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债务(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债务(该第三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7、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第三人,在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以上两种情形有所不同,第十六种情形讲得是企业被注销,而第十七种情形讲得是债务加加入的问题。

     

    1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第三人)。

     

    19、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老赖”不还钱?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28种情形
    05-06
    2020
  •     法律成本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酒驾、醉驾交通违法,均要付出沉重的法律成本:

    ●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2000元罚款+一次记满12分。
    ●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

        经济成本

    酒驾的经济成本,可能让你分分钟倾家荡产:

    ●保险不赔。《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驾驶人酒后车祸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这都需要你自己和家人承担,因为你的酒驾行为,造成家庭也跟着受牵连,得不偿失!
    ●巨额赔偿。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将加重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造成一人死亡的,要承担对死者家属的相关赔偿。

         职场成本

    ●律师、医师吊证。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公司职员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
    ●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
    ●从事出租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尤其醉酒驾驶将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
    ●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法顺利办理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法检、公职人员双开。按照规定,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出现饮酒驾驶违法行为,除受到交通法规处罚外,还将被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受到纪律查处。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时间成本

    酒驾付出的时间成本是巨大的,二次酒驾或醉酒后开车,即使不发生事故也会失去人身自由,面临最高15天的行政拘留或最高6个月拘役的刑事处罚。而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家庭成本

    酒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里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子女造成阴影,因为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社会成本

    因酒驾的事故后果影响深远,无数家庭的破碎,致伤后的家庭危害、致残后的家庭危害、死亡后的家庭危害,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

      其他成本

    ●精神成本,一旦酒驾和醉驾被查处,因为会面临各种处罚,精神折磨难免。

    ●“酒驾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或受限制。公安机关将与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门对接,及时转递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人信息及处罚数据,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影响申请办理出国签证。醉酒驾驶已经被列入刑法,会给当事人留下案底,因此会影响政审的通过。而办理移民签证,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拒签。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2020最新酒驾醉驾成本,分分钟失业、坐牢、倾家荡产…
    04-30
    2020
  • 凭证名称:借条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债务人要抗辩或抵赖就要负举证责任,一般较为困难。

    最好不要写成“欠条”!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一种凭证。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是欠款关系。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换句话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对债务人产生“还款(付息)赎条”的义务。因此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相反是用来消灭债权的。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

    而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也能够用于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数额不大,或不写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写“兹向张三借款……”
    交付方式

    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小使用现金支付的,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还是可以在借条上选择现金交付。

    不过既然打了借条,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不会输。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出借人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所以借条中写不写出借人身份证号无所谓。

    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

    司法实践,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的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20年。

    相较之下,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是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在收到欠条时就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即享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因此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自出具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只有3年。
    逾期利息

    同⑥。
    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杨娟在给【出借人】吴晓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钱!
    送达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省时间!
    借款人

    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时(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2020法院发布“借条官方范本”,这么写才好使!!​
    04-30
    2020
  • 今天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一条消息,“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一车主状告车管所,车管所最终败诉”,当我看到这则消息第一反应就是法院判决得当。下面小编来给大家分析下 法院最终判罚车管所败诉的原因。

    在我们生活中,很多朋友验车,到最后环节也就是要给年检标的时候,工作人员都会查询一下,你的车是否有违章,有违章就不给你年检标,这已经是广大车主皆知的“秘密”了。然而,很少有车主去较真认识考虑过,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即便有朋友知道这种附加条件的行为违法,因为投诉或者诉讼处理起来很麻烦并耽误时间,也就放弃了。而车管所“不处理违章,就不给年检标”是依托哪条规定呢?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正是靠这这一条“规定”,各地方的车管所就以先处理违章为由强制车主缴纳罚款才可以完成年检。也正是这条“铁律”,使很多大意了的车主在没有处理违章的情况下无法完成验车的最后一步(处理违章会有时间延迟,需提前处理)。

    正是依此规定,各地车管所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实行“捆绑”。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应属部门规章,从法律位级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下位法,我国《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再者,机动车登记实质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我国《行政许可法》也明确了“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增设的条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不消除违章信息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年检,这些给车主增加了很多风险。一是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二是个别车主因不消除违章信息也不年检,而未经检验合格且存在问题的车辆一旦上路是很危险的,安全隐患随时存在;三是一旦发生事故,未检验合格的车辆承担的责任会更大。

    经过网络搜索得知,这类案件并不少见,全国各地已有多起法院进行了判罚,而法院几乎“一边倒”的判罚车管所败诉且判罚原由都和上述理由一样。不过虽然有了众多的判罚案例,于2004年出台,如钢铁般“坚强”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机动车年检需处理违章的规则依然屹立不倒。经过2008年的修订后,这一与现行法律相悖的规定仍然没有被删除或修改。不得不说,这是现行法律上存在的漏洞。

    接下来,重要的内容来了,我们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吧!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复。

    最高院的答复非常明确,对于汽车年检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即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

    公安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在一起是避免不自觉的人钻空子,但纵然初衷再好,结果再正义 ,良好初衷与正义结果也不能通过违法的方式实现,这是我们必须奉行的一个法治理念。

    最高法院答复:不处理违章就不给过年检?!
    04-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