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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醒醒啊!

    银行卡没钱不销户

    小心造成严重后果

    银行卡分为两类

    银行卡

    储蓄卡

    信用卡

    因此根据卡的类型不同

    不注销的后果也会不同

    储蓄卡长时间没使用,但里面还有一点余额,比如低于300元,那么银行就会扣除年度小额的管理费用(一般每年10元),直到扣光为止。

    如果你还开通了短信服务,那就是按月来扣除费用了。总而言之,只要你卡里面有钱,银行会一直扣钱,直到扣光为止,但不会达到欠钱的地步。

    当钱被扣光之后,6个月无交易(各家银行的期限不同),会被转成“睡眠卡”,不能取钱也不能收钱,想要再次使用的话只能去银行激活。

    如果超过2~5年内(各家银行的期限不同)没有使用,银行系统内将自动清理和注销这些账户。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损失的钱只是小额。

    所以,若储蓄卡卡里没钱也没去销户,无需担心多年以后会欠银行很多钱。

    信用卡不用了不注销会产生年费,如果产生的年费不及时的归还,那么就会逾期,在逾期还款后就会产生罚息,时间越长产生的罚息越多。而且在逾期还款后会影响个人征信,征信变不良影响各种贷款的办理。

    信用卡注销时分为销卡和销户,办理销卡时只注销卡片本身,用户在银行内的信息不会删除,如果后续想继续使用这家银行的信用卡,直接拨打银行电话申请新卡就可以,不需要提交任何资料。

    如果信用卡注销时办理销户,那么用户在银行中的所有信息都会删除,后续想要使用这家银行的信用卡时,用户必须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银行批准以后才能拿到信用卡,在申请时可能会被银行拒绝。

    在注销信用卡时一定要还清信用卡产生的所有欠款,同时信用卡内不能有溢缴款,卡内存在溢缴款时注销不会成功。在注销信用卡时可以直接拨打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办理,核实用户信息后就可以进行注销。

    信用卡提交注销以后就不能使用了,否则信用卡会注销失败,而且提交注销45天以后,要拨打银行电话进行咨询,确认是否注销成功;卡片注销成功之后,一定要把旧的卡片沿着背面磁条剪断,防止卡片被人盗刷。

     


    没钱的银行卡是“销户”还是“留着”?幸亏及时提醒!
    09-17
    2022

  •  

    基本案情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溧阳法院就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溧阳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一个人最好的修行,是从家里开始的

     


    高空抛菜刀,获刑六个月!
    09-09
    2022

  • 3月起

    一批法律和新规将正式实施一起来看看

    它们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新增多项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新罪名确定。

    02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共计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03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 

    老师可批评训导 不能伤害侮辱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详情见>>>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04

    首部流域法为长江“治病” 

    非法采砂最高罚款200万元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案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长江保护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比如非法采砂除没收违法活动船舶外,从过去的最高罚款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或者最高200万元罚款。

    05

    监管全面升级 

    央行打出严监管“组合拳”近来,相关部门针对支付监管接连发文,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出台新的支付业务规则、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打出一套严监管“组合拳”。其中,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监管职责等内容。业内分析认为,此办法的颁布对我国支付行业发展乃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06

    红线划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过三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规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07

    网络招聘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起施行。明确提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08

    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怎样避免?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09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施行

    企业名称合法权益有保障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10

    所有排污单位须“持证排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11

    “救命药”平均降价五成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

     

     


    3月起,这些新规正式上线!与你息息相关!
    09-09
    2022
  • 基本案情

    日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驳回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018年9月,袁某向某银行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以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同时约定如逾期归还任何一期利息的,银行有权提前收贷。后被告袁某正常还款至2019年底,2020年因受到疫情影响,1月至3月全部逾期,8月至9月仅归还了部分借款,其余月份仍正常还款。该银行遂于2020年10月起诉,要求袁某提前清偿全部本息余额约11万余元。审理中,袁某辩称其为从事家具批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还款系因受到疫情影响,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恢复正常营业。法庭辩论终结前,袁某主动还清了已到期的款项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从事的是家具批发零售行业,在疫情最为严峻的时期没有现金流,以及疫情稍缓但仍然持续的时期现金流不够稳定,是为社会通常所理解的正常情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590条沿用了该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影响大小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故对被告袁某相应的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可予以免除。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被告袁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着较好的诚信行为,被告袁某提交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等证据,可以判断其有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实际基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以及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有关部门曾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金融机构违法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袁某主观上并未恶意拖延还款,虽然存在迟延还款的行为,但系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且其一直努力还清欠款。此种情况下,如仍支持银行借款提前到期主张,微观上不能公平衡量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诚实信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宏观上也与当前“六稳”“六保”方针下金融支持政策导向相悖。

     

     


    借款人因疫情影响逾期还款,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吗?
    09-09
    2022
  • 新年新气象🙃为了配合疫情防控,不让大家在元旦新年乱跑,最高法煞费苦心啊,送出了“司法解释”大礼包🙃发布了首批7件民法典司法解释,涉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

    12月30日上午,距离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还有2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会议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其中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包括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其余5件司法解释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好家伙,还没实施先解释,这是传说中的兵马未到粮草先行么
    事实上,后面还有更多的司法解释在等我们
    此前,网传《民法典》司法解释有8000多条
    将于明年2021年发布

    我数了一下昨天的5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全文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全文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全文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全文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全文54条,一共256条

     

    很多法律人的配偶都炸开了


    看完司法解释,更不想结婚了! 

    网友表示
    真的不是为了卖书吗
    民法典还没完全搞懂司法解释就来了真·不是在学法就是在学法的路上元旦三天让我们徜徉在法律知识的海洋里不死……不休……!
    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还启动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宣布制定49部司法解释其中38件在2020年年底要完成11件在2021年上半年要完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5次会议讨论决定,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为49件,分为二类:第一类共38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第二类共11件,要求2021年上半年完成。



    第一类(2020年底前完成)

     

    1.关于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防范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无理缠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3.关于修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新立项)

     

    7.关于办理贷款诈骗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8.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关于办理行政犯罪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10.关于审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立项)

     

    13.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14.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转化的规定(新立项)

     

    15.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16.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17.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关于审理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20.关于审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关于审理林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关于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立项)

     

    23.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24.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

     

    25.关于行政诉论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6.关于审理涉及表见代理纠纷再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7.关于办理股权执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立项)

     

    29.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立项)

     

    30.关于办理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立项)

     

    3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3.关于司法技术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34.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35.关于涉港澳台同胞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36.关于人民法院互联网公开庭审过程若干问题的规定

     

    37.关于审理因垄新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新立项)

     

    38.关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

     

    第二类(2021年完成上半年)

     

    1.关于审理国防专利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2.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4.关于行政案件庭审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5.关于行政诉论中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关于审理高等教育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7.关于刑事案件再审改判标准的规定(新立项)

     

    8.关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情节恶劣”如何认定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9.关于审理第三人撒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0.关于审理个人信息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我们离婚吧!”“等会,我正在看新出的司法解释……”
    09-0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