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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相较于旧法的重大变动集中体现在第六百七十九条和六百八十条,本文总结如下: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而非“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嗣后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虽已成立。但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则不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因此,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是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是不科学的。因此,贷款人的支付借款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

    二、高利放贷行为无效

    此次《民法典》增加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此前的有关规定都体现在部门规章层面,缺少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合同认定无效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此类合同若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应当属于部分无效合同,即超出国家规定的那部分利率约定无效,而借款合同本身及没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部分依然有效。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行为既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职业放贷人)和诈骗罪(套路贷),也存在借款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的可能。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典对此也进行了修改,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制对象不再仅仅限于自然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单位也在这一条款的规制之列。当然,对于何为借款的利率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虽然此前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将借款利率规定为24%和36%,但一则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二则司法解释对借款利率进行规定是否越权也存在疑问,故民法典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尚需进一步明确。

    三、对于利息的规定的变化

    第一种情形是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区分借贷双方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区分出借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即借贷双方中即使有一方属于单位,如果借款合同对利息未作约定,同样视为不支付利息。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显然吸收了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该解释第25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不过司法解释的规制对象不包括金融机构,而民法典将这一条款的规制对象扩大到所有单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就要求作为出借人的一方,如果本意是对方应支付利息,则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仅要约定利息,而且要对利率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时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种情形、借款合同双方虽约定利息,但利率约定不明。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因此,在此类情形下需区分借贷双方中是否存在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单位。如果双方均系自然人,则仍然视为没有利息。若一方或者双方为单位,且不能就利率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此种情况下,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附:《民法典》法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施行后:借款合同规定的3点重要变化
    09-24
    2022


  • 发帖留言为什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否定英烈事迹、寻衅滋事,会被追刑责!这里奉劝大家一句:网络时代,谨言慎行,有时甚至一个平常很不以为然的行为,只要经过网络传播放大,就会有大麻烦了。平时看似问题不大的口无遮拦、为所欲为,随时都可能成为你身陷囹圄的大坑。

    上一分钟你还是悠然自得的吃瓜群众,下一分钟就可能成为全城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今天我们又不得不说说,这几年让人没想到的寻衅滋事罪的那些事。

     1 

    缠访闹访,寻衅滋事罪

    曾经八旬老妪因多次上访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入狱2年半,申请保外就医被拒的新闻,引发关注。

    85岁李淑贤母女三人,因2013年村里启动土地平整项目,所种树木被毁,举报他人非法毁林,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滥用职权、包庇纵容。她们跑遍了镇、县、市级信访单位,并多次出现在北京,最终三人相继被捕入狱。李淑贤母女因到权力中枢周边撒大量上访材料抛,扰乱公共秩序,被判寻衅滋事罪。

    本来是维权、讨说法,而且是这么大岁数的老妪,谁也无法把她跟寻衅滋事为非作歹的坏人联系在一起,而且这些平时老实巴交的农民,谁也不会想到会触犯刑法。近年来,寻衅滋事罪俨然已成为缠访闹访者们的杀威棒。

     2 

    街头涂鸦,寻衅滋事罪

    某日凌晨,丁满和朋友在街头用喷漆留下了十多处涂鸦,涂鸦的地点有建筑物的墙壁、电箱,以及街道的宣传栏。当晚,丁满即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尽管相关单位为丁满出具了谅解书,但最终,他还是因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丁满在大街小巷的涂鸦行为,行内人看作是艺术,就算行外人顶多也就会认为是乱涂乱画,影响市容市貌。

    有人认为出于个人爱好,丁满目的单纯的想让更多的人了解涂鸦文化,并非故意寻求刺激、大搞破坏,无论是作案手段还是犯罪动机,他的行为都很难以寻衅滋事罪来定罪。

     3 

    骂街@地域黑,寻衅滋事罪

    去年,在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曹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与一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并对对方进行辱骂。因辱骂中使用了北京傻*”“*”等字眼,一经网络传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广泛关注,激化了北京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其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行为,丰台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

    因琐事在大街上骂人会犯罪,这也超乎了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当然不是只有骂北京人才会获罪,同样汤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骂了一回郯城人,同样引发群愤!看来不管你骂哪个地方人,在网络时代都是很危险的,一旦引起众怒都不是好玩的。

     4 

    微信留言辱警,寻衅滋事罪

    201886日上午,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导致2名警察重伤牺牲。事发后,整个仁寿举城哀伤。而微信平台上,一位昵称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网民在名为和谐中铁的微信群内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警察是拿了证的土匪等辱警言论,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当然这绝对不是第一次,此前有沈阳民警牺牲,有两人因发辱警言论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据悉,全国因辱警有多人被以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被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的就更不计其数。网上辱骂警察要不得,侮辱牺牲民警更是零容忍,言论自由但不能仍性,要有敬畏之心。

     5 

    网上发文失察,寻衅滋事罪

    2018年,郭某受托发布《内蒙古大宗土地违法问题引发官民关系趋于紧张》一文,内容被认定存在虚假信息,被内蒙古警方已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这样的事件并不是一起,媒体人秦某某,受托写了一篇《乌木木齐谁推动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经营网站上发表,一审判决书认定没有核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并认定文章中有三处虚构事实。最终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绍人魏某某,委托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

    发表文章为什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上述案例中所发文章均被认定具有虚假信息成分,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进而扰乱了公共秩序,可见舆论监督有风险,文章不是可以随便发的,切忌夸大事实。

     6 

    幸灾乐祸,寻衅滋事罪

    2018528日凌晨,吉林松原发生了5.7级地震,灾情牵动了全国网友的心。然而,就在这一天,却有人借地震大肆辱骂东北同胞,被全国网民人肉。当天下午,警方即查明发帖网民为伏某某,女,44岁,江阴人。伏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江阴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审查中,伏某某交代,其根本没想到自身言论会造成如此恶劣的影响,尽管在第一时间将帖文删除,但她还是收到了大量网民的声讨,最终等待她的是法律的严惩,这件事告诉我们,做人要厚道,不要愚昧无知,口无遮拦。

     7 

    伤害民族感情,寻衅滋事罪

    201838日,南京警方通报称,据民众举报,微信昵称为圣诞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发布南京就是一个坑,应该让日本人在(再)屠杀一次的违法言论;昵称落落的网民在QQ群中煽动以驾车冲撞行凶等极端方式制造事端。随后,南京警方将嫌疑人王某、洪某抓获,并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此前,两男子在南京紫金山抗战遗址拍摄二战日本军服照,构成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5日。你以为你那是COSPLAY吗,实际是犯罪。用王毅部长的一句话,那就是中国人的败类

     8 

    网上煽动闹事,寻衅滋事罪

    去年38 日下午,洪某,系钱宝网集资参与人,因不满公安机关依法查办钱宝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QQ备用防走散旅游发布违法言论,煽动他人实施驾驶卡车冲击国家机关、劫持人质、持械行凶等违法犯罪行为。

    39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对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过信息网络煽动实施违法犯罪制造事端,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洪某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9 恶意骚扰,寻衅滋事罪
    20196月,男子曾某与女友李某分手后,不断恶意骚扰李某,经公安机关调解后仍不思悔改,致李某经济损失。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依法对上述恶意骚扰前女友的寻衅滋事案件提起公诉。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你可能没想到吧。

     10 网上卖惨,寻衅滋事罪!

    20197月,微博用户@春秋两不沾- 发视频称被一男子长期骚扰并威胁奸杀,报警求助无果,引起网友同情和关注。71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发布通报称,女子视频中的相关言辞均为编造。因视频点击量达5000多万次,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目前,该女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自己解决不了事情,就胡编乱造引人关注,哭的死气白咧的够可怜,可能真的想不到会以这样的结局收场。

    ……

    以上案例中,有令人质疑的,也有让人解气的,有罪有应得的,也有令人唏嘘的,寻衅滋事罪,是个罪,关键看怎么用!

    寻衅滋事罪特别多,2021,且行且小心。


    寻衅滋事罪新标准:稀里糊涂要坐牢!
    09-24
    2022
  •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升档标准: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免刑从轻标准: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标准(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其他情形恶劣的情形

     

    1)随意殴打多人的;

    2)聚众殴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5)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多人的;

    2)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的。

     

    (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

    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 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寻衅滋事罪新标准:稀里糊涂要坐牢!
    09-24
    2022

  • 今后“金融”“交易所”“财富管理”等字样要谨慎使用消费者关心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也有了定论

    日前,中国政府网公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指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如何认定为非法集资

    只要有这“三要件”

    千万不要碰

    《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三要件”:

    ·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进一步指出,对辖区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认定:

     

    一些企业擅用“金融”“理财”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条例》规定企业名禁乱用金融理财等字样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

    没审查的要担责

    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

    也得清退

     

    对于“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的问题:

     

    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

     

    对于“非法集资资金如何清退”的问题: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对于“广告、代言问题”问题:

     

    近来市场上关于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热度不断攀升,《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根据《条例》,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条例》还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虽然清退资金来源明确了,但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中,清退资金往往不足以支付投资人本金。对此,《条例》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国家不会为非法集资活动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垫付或回购。这条新规从侧面提醒所有非法集资参与人珍惜自己的财产,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顾雷说。

     

     

    处罚力度加大

    最高处以

    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同时,《条例》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惩处对象:

    ·      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

    ·      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

    ·      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

    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不能碰!存在这三种情况就是非法集资!提醒家中老人捂紧钱袋子!
    09-24
    2022

  •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仍应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故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2020年施行的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条基本沿袭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1条的基本精神,即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这里相应的证据就是起诉证据。所谓起诉证据是指用来证明当事人享有起诉权和由法院主管、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一般而言,起诉证据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

    起诉证据是当事人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此强调了证据提出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表明起诉证据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

    2

    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获得积极起诉后果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层含义侧重于举证的目的性,这里积极起诉后果构成了举证的直接目的。但要说明的是,积极的起诉后果有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之别,前者意味着起诉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或受理,后者则是指实体期待权益的实现。起诉证据提交的目的显然首先体现为起诉的有效性和被法院立案受理。

    3

     

    起诉证据是用来证明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证据。这是起诉证据区别于其他阶段诉讼证据的个性所在。正是由于证明对象上的特殊性,才使起诉证据具有独立意义。

    过往司法实践中,除了证明符合起诉形式的证据之外,法院在立案审查时,还要审查是否同时提供了能证明诉讼请求和事实的证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是“起诉证据”最早的文件性依据,其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但立案审查只限于程序审查,即只审查起诉证据能否表明当事人身份或者争议的事项是什么,并不审查证据事实本身,更不允许实体审查。换言之,审查起诉时法院不考察起诉证据与本案事实之间有多大程度的关联,更无须审查起诉证据对本案事实有多大的证明力。故不能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就提供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否则,本规定中的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以及审理程序就失去了存在价值。故自从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之后,法院的审查则主要围绕是否具备起诉的形式条件进行,看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形式起诉条件以及起诉状是否记载了《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的事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释明。至于关于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比如,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500元,一般应当提供转账凭证、借条以及返还的约定等证据),在起诉阶段并非必须全部提供。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法院会给原告、被告相应举证期,在举证期内原被告双方可再提供用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当然,原告也可在起诉阶段全部提交,不过这并非强制性规定。如果原告拒不依照本条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则应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法民一庭: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09-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