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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社部2021年6月30日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逐步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修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人社部官宣一条重磅消息:
    将逐步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目前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未来将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

     

    我们都知道,只有退休时缴纳了至少15年的社保,才能按月拿到养老金。以后这个年限要增加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对界面新闻表示,延迟退休、提高基本养老金缴纳年限,是我国老龄化背景下的必然举措。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已超过13.5%,且将加速上升。规划也提到,“十四五”期间新退休人数将超过4000万人,劳动年龄人口净减少3500万人,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

    中国设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相对来说比较短。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法国从2018年开始,退休者享受全额退休养老金的工龄从41年零3个月提高为41年半,计划到2035年法定工龄年限达到43年。德国规定被保险人领取养老年金必须达到设定的年龄界限,正常要求缴费满35年,德国正常退休年龄是65周岁。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董克用介绍,我国在1997年完善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首次明确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当时中国正在经历城镇化初期,很多劳动者就业时间并不长,因此缴纳年限定为15年。但是现在,实际退休人员普遍都已缴纳了超过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董克用说。

     

    按当前规定,凡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单位一年就应缴一年社保费,一直缴到退休,并非只缴15年就可不缴。不过,对于灵活就业和阶段性就业人员来说,按最低年限缴纳的情况则很常见。

     

    郑秉文表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纳遵从度很低,且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越来越发达,带动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增长,过了15年门槛而停止缴保险金的人数也从十年前的10%增长到现在的20%,“如果不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缴得少,退休金领得也少,对个人以及对制度的可持续性都是不利的。”

     

    董克用也表示,如果养老金缴纳人数越来越少,而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越来越多,养老保险制度会受到很大压力,因此,“这种压力需要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来共同解决。”

    其实,早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曾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取消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人社部随后答复称,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形势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缴费和待遇领取者之间的比例失衡、缴费负担越来越重的风险,若取消最低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缴费年限短、中断缴费比例高的情况将更加普遍,基金收支压力更为严峻。

     

    对于该如何提高最低缴费年限,郑秉文认为最低基本养老金缴纳年限应在15年的基础上再提高10至15年为宜,“假设劳动者30岁就业,按照现有制度,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也才45岁,还有时间和条件继续缴纳。”

     

    缴费年限延长了,缴费率是否也会调整?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总缴费率为28%,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8%。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完全由个人承担。

     

    对此,郑秉文认为难以提高,“公共养老金制度一旦建立,就形成了参保人与制度的博弈。若提高缴费率,则会抑制当期消费,会增加企业负担,所以结合老龄化加剧的特点,延长缴费年限是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

     

    延迟退休来了,现在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也来了,你害怕了吗?

     

    其实养老储备资金严重缺钱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了,社科院《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报告中有这样的一句话:2035年养老金将耗尽。

     

    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加重,养老金的可持续性受到威胁。2019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5854.86亿元,剔除财政补贴后的实际盈余则连续第七年为负。另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研究报告》预测,未来5-10年,中国预计会出现8万亿-10万亿元的养老金缺口。
    其实,养老的困境不只是中国才有,这是一个全球性的危机,韩国65岁以上老人,将近一半生活在贫困之中,很多韩国老年人,最终难以忍受悲催生活,选择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
    世界经济论坛就发布过一份研究报告。报告说,到2050年,哪怕是目前养老金存储最多的6个国家(美国、英国、日本、荷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会产生224万亿美元的缺口。如果算上人口大国,这个数字可能高达400万亿美元,几乎是全球经济总量的5倍。养老已经成了全球性难题。

     

    人社部:商业养老保险是主力军

     

    长寿是每个人都期望的好事,但长寿没钱花就悲剧了。中国的老龄化速度已是世界第一,规模也是世界第一,未来的养老风险,是我们每个人都逃避不了的现实问题。
    那么,未来靠什么养老最靠谱呢?国家给出了答案:商业保险!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已经明确纳入到政府报告里了,这是头一次。以国家之名,强化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对于老百姓来讲,则是一个明显的信号。

     

    人社部介绍,总的考虑是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都可以成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产品,满足老百姓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我们需要看清一个趋势,就是国家大力在发展养老第三支柱的作用,即个人养老储蓄计划,通俗地说,就是给自己存养老钱。想要高品质的退休生活,就要从第三支柱商业养老险做补充。

    其实这已经不是国家第一次释放这种信号了,近几年国家多次呼吁发展第三支柱的养老作用,2017年的时候,国务院就下发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表示:
    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这份文件中要注意以下关键词:

    商业保险成为养老主要承担者;商业保险成为养老保障计划重要提供者;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参与者;商业保险成为养老服务健康的有力促进者商业保险成为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这几个关键词可看出国家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了,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光靠社保养老金支撑不住养老大业,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也做不到。所以国家如此重视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作用就不奇怪了。


    重磅!人社部: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提高!从15年延长到25-30年?
    06-01
    2022
  • 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指出,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10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根据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依法从严惩处。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通告》指出,任何个人或公司、企业、团体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和交通、通讯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对涉黑涉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根据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依法从严惩处。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任何个人或公司、企业、团体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和交通、通讯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无论境内境外,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9月2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1年9月2日

    两高两部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
    06-01
    2022
  • 听说

    每个想剪头发的人都需要走一条路那就是托尼老师变幻莫测的消费套路!我办卡 你倒闭我充值 你涨价我要退钱 你玩消失……

     

    2019年,陈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开设某雨美发店。开业活动之际,叶女士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3000元,凭该卡在美容美发消费时享受会员半价优惠。办卡后,叶女士陆续消费了722元。

    某天叶女士前往该理发店进行消费时,发现该理发店已悄悄更改了店名,进店欲消费时又被告知原先商家承诺的五折优惠不能使用。
    叶女士追问才知道原某雨美发店因经营不善已对外转让,需继续充值1000元或者重新办理会员卡并充值2000元,方可享受新店的会员折扣。

    认为遭受套路消费的叶女士联系到原美发店老板陈某,陈某答复美发店已转让,新店经营方式与其无关。无法接受该答复的陈女士要求退还卡内剩余金额,但陈某多次以店面经营不善且个人经济紧张为由拖延给付。
    一气之下,陈女士向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某雨美发店负责人陈某返还卡内剩余金额2278元。

    路消费不可行
    法庭上,叶女士表示,虽然转让后的美发店承诺可以使用原会员卡消费,但新店消费价格比原先某雨美发店高出3-5倍,套路消费者再次充值会员卡,而陈某在没有取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店面,理应退还余额。

     

    而被告陈某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开庭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且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该转让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理发店已注销,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未消费的金额2278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叶女士剩余未消费的金额2278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叶女士在原某雨理发店办理会员卡,双方订立服务合同,但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叶女士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虽然可以继续消费卡内金额,但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该转让行为对原告陈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征得叶女士同意,则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法律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时如遇到明显不合理的现象,要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宁人的态度,否则将助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良之风。


    理发店被老板悄悄转让,我卡里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06-01
    2022

  • 案例要旨

    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本院认为,就案涉设备的定制,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两份定制项目、内容等相同而价款不同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均予以认可。就约定价款为128万元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根据该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就根据顺达公司实际支付款项的时间和数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款项实际支付情况与两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数额均不相符,故款项支付情况,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事实的依据。在顺达公司2008117日向三友环保公司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的付款单上,双方法定代表人及顺达公司财务人员均签字确认,双方关于本案案涉设备款项已全部结清。三友环保公司虽然对该付款单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对付款单上时任三友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仙富的签字真实性,以及付款单上字迹是否一次书写形成等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认为王仙富的签字是其本人书写,款项已经结清事项书写内容与付款单上其余书写内容系一次书写形成。三友环保公司对上述内容为一次书写形成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未举出相反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在上述鉴定结论作出后出具的回复函的内容,并未改变鉴定结论,不能证明三友环保公司提出的款项已经结清事项系顺达公司事后单方添加的主张。根据一审、二审过程中法院查明的款项实际支付情况,顺达公司就案涉设备的定制,共向三友环保公司支付1280670.25元,该数额与价款为128万元的合同约定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三友环保公司主张顺达公司欠付合同工程款,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在顺达公司提供相反证据反驳三友环保公司主张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对三友环保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未予认定,符合司法解释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并无不妥。三友环保公司上述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法裁判观点:合同约定“签章后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即成立,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
    06-01
    2022
  •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法已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下面这十种罪名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赶紧看看吧。

    捕食野生动物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捕食野生动物可能涉嫌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乱养外来宠物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外来物种的随意引入、放生和丢弃,将会涉嫌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法君补充: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干扰司机驾驶
    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君补充: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以及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了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但该指导意见显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旨意相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如乘客要求中途停车、下车与驾驶人员发生争执,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虽然危及公共安全,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并不相当,特别是主观恶性远远低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碍安全驾驶罪,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防止风险转化为实害。

    组队境外赌博
    此次刑法修改,对组织境外赌博的行为明确了新罪名。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恶搞英雄烈士
    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贴子和留言,给英烈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将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例君补充:实践中,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刑法》修正,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释放了对高空抛物予以严惩的信号。高空抛物入刑,让责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同时也更大程度上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
    催收高利贷
    近年,国家加大了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先是发布文件严惩套路贷犯罪,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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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君补充:近年来,金融领域套路贷、高利贷层出不穷,林林总总,为了打击这一公害,国家不断加大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套路贷”这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此次刑法修改,除了将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催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入刑外,还将“软暴力”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非法债务的行为入刑,进一步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冒名顶替
    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图片
    案例君补充:关于冒名顶替上学入刑问题,早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从“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到“济宁苟晶被冒名顶替”,这些新近曝光的事件,个中无不充斥着违法乱纪的影子,尽管事后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移送司法,但仍激起公众的强烈不安。如何加大惩处力度、遏制乱象,成为亟待正视的课题。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时,针对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
    性侵未成年养女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这种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被刑法明确为强奸犯罪,为了响应社会关切,这次刑法修改将与1416周岁养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入刑,弥补了法律空白。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药神”归来(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
    早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121日起施行)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药论处情形被删除。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情形,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名,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但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此药神非彼药神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图片案例君补充: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表述,排除了法律中的“模糊地带”,使得刑法与其他法律衔接更加流畅;新增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扩大了药品犯罪入罪的具体情形;将《药品管理法》中的某些禁止性规定确定为刑法中的定罪事由: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药品管理法》第98条)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药品管理法》第24条)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药品管理法》第44条)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所以对于上述构成犯罪的情形,此前按照行政违法处置的现在一律按照刑事犯罪追究责任,避免出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竞合的情形。

    注意!从现在起,再干这10件事就是犯罪,稀里糊涂会坐牢!
    05-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