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王某某于2008年12月15日入职北京侨某置业公司,担任人事经理。

    2019年5月20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王某某职务为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离职时,双方结算了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离职时工资计算表记载,其中显示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共结算了295269.4元。
    王某某参与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二章第11条第6条第(2)项年假部分第3)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当年度没有使用完成的年假可以带转至下一个年度,并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
    事后,公司主张在王某某离职工资结算时,误将王某某2018年以前未休年休假累积部分予以结算,造成多向王某某支付63218.3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理由是其中有200小时属于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根据公司规定已视为自动放弃,不应计入结算金额。
    王某某认可已收到上述金额,但认为其个人没有放弃年休假,因此公司应当支付,不同意退还。

    公司遂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某返还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
    仲裁委不予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图片图片一审判决: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额限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可见,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额限制。
    因此,尽管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但在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王某某休假但王某某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王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应扣除所谓“自动放弃部分”。故公司主张王某某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提起上诉:王某某作为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其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更是制度的遵守者,应当返还多领的年休假工资

    一审判决后,公司继续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公司《员工手册》对年休假有明确的规定,王某某作为人力资源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制定、知悉并承诺遵守该规定,根据该规定王某某应向公司返还其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 218.39元。王某某的工作职责之一为负责公司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且王某某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知悉并承诺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手册》第二章第11条第6条第(2)项年假部分第3)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当年度没有使用完成的年假可以带转至下一个年度,并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王某某参与制定、知悉并承诺遵守该规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手册》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员工均应当遵照执行,王某某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其本身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更是制度的遵守者和维护者,对于其未休年休假应该根据该规定执行,对于其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应当向公司返还。图片图片二审判决: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才是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视为自动放弃”没用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上诉主张《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故王某某应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就此本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同时亦规定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除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外,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现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王某某休假但王某某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王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一审法院对公司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因员工自身原因未使用的年假能视为自动放弃吗?
    05-07
    2022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

    然而,

    北京市房山区有一对邻居

    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

    双方你来我往言语越来越激烈,

    一方因情绪太过激动,

    竟在吵架半小时后猝死。

    ……

    与死者吵架的邻居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

    近日,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一起

    因停车吵架导致其中一方心源性猝死的索赔案。

     

    案 件 经 过

     

    挪车问题起争端 一方死亡引诉讼

     

    20208月初,王某来到北京市房山区做生意。为了方便,他在商业街附近的社区租了一套房屋临时居住。三天后的傍晚,因为王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到了邻居于某的家门口,遭到了于某的反对,并要求王某立即将其所有的面包车挪走。王某心生不满,认为他已经将车停放了三天,一直没有人通知他此处禁止停车,遂与于某理论,两人随即发生争执。争吵间双方言语激烈,后经周围群众劝解,于某离开争执的地点,回到自己房屋内。

    而王某却不想善罢甘休,又来到于某家房屋门口继续吵嚷,且情绪十分激动,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经周边群众劝解后离开。此后,王某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半小时后,于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医院诊断,于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于某家属认为王某不听从停车管理,将面包车停放到了于某家门口,在于某劝说其挪车时,王某对于某进行辱骂滋事,从而导致了于某的死亡,应对于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因此将王某告上法庭。

     

    面对于某家属的索赔主张,王某拒绝赔偿,认为自己三天前才搬到该小区居住,此前与于某并不相识,更无过节,没有侵害于某生命权的任何动机,更没有实施殴打甚至杀害等侵害于某生命权的侵权行为,于某的死亡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请求法院驳回于某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显示,于某与王某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画面内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大约一分钟后,于某离开争执地回到自己房屋内。随后,王某在于某家门口继续吵嚷,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画面显示他情绪激动,经周边多人劝解后离开。此后的十分钟内,王某接连三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

     

    另外,于某爱人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时表示,于某十年前得过冠心病,现在好多年没做过检查了,但是平时身体一直很健康。事发时的目击证人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表示,于某和王某争吵时,双方的言语都很激烈,有骂人的话,说的话都挺过激的。

     

    图片

     

    法 院 判 决

    自身疾病虽是主因 过激言行亦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争吵行为与于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于某去世前曾与王某发生了争吵,通过公安机关保存的视频录像及询问笔录可以看出,王某事发时情绪激动、言语激烈,且在于某回家后多次折返至于某房屋处进行吵闹,其言行超过必要限度。王某虽然对于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不知情,但应该认识到自身骂人行为明显不当,且能判断出于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种情况下王某仍多次、长时间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闹,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可以确认王某的过激行为导致本身患有冠心病的于某情绪不稳、病情发作,与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王某与于某并无身体接触,正常情况下其吵闹行为不会导致于某发生生命危险,且二人之前并不认识,王某对于某患有冠心病的情况并不知晓,虽然言行不当存在过错,但本身不具有侵害于某生命的故意,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且于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脏病史应该避免情绪激动,但仍与王某争吵,对死亡后果,于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上述认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判决吵架者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2余元。

     


    男子和邻居吵架,对方情绪激动半小时后猝死!他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
    05-07
    2022

  • 编者按:小编整理了最近最高院发布的《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以及民法典全文、新旧对照及相关司法解释,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关键字“刑事诉讼”“民法典”即可提取。

     

    编者语:《刑法修正案(八)》基于入户盗窃极易转化为抢劫,对人身及财产侵害的严重性,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案例】 42岁的黄女士当天过生日 ,便和朋友一起去酒店吃饭,饭局结束时已是深夜12点。黄女士刚到家门口,发现门开着,借着酒胆悄悄进入房间,发现一名20岁左右男子正在她家里翻东西,黄女士见状,拿起绳子从背后将其捆住,身材瘦弱的小偷根本不是黄女士的对手,不一会,就被黄女士给绑起来。黄女士将小偷制服后并没有报警,而是将他绑在家中,单身已久的黄女士看着这名男子长相俊秀,竟强行与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三十如狼,四十如虎,五十能……)。
    完事后将其放走。事后男子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在离开黄女士家后,报了警(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本案是一起真实案件,笔者经过改编,但没有改变案件的基本情节,笔者隐去地点和当事人真实姓名,但不影响对本案的分析。以下笔者分别对男子和黄女士的行为进行评价,敬请指正。


    黄女士涉嫌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本罪。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

    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因此,女子强奸男性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本案中,黄女士用绳子捆绑男子的暴力手段,强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制猥亵罪

     

    男子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本案中,男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既遂,为入户盗窃。
    结语:
    实践中我们经常听说或多发的均为男子性侵女子的案件,但女子性侵男子的案件并不鲜见,可能男子发生这样的事,难以启齿,因此,类似案件往往被雪藏。本案中,黄女士强奸男子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男子涉嫌入户盗窃罪,都应受到刑法处罚。


    男子入室盗窃被抓,女主人强行和他发生性关系,定什么罪?
    04-29
    2022

  •  

    原告:周某     被告:张某     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某的位于某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某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定金20000元, 要求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佣金5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签订车位买卖合同之前,我明确告知了涉案车位的完整真实情况,并出示了有偿获得车位权益的证明——即我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明确声明我将拥有的涉案车位的权益证明让渡,但不对开发商所作的承诺背书。原告曾在合同签订并交付定金后,在不同场合表达对价格不满意以及买不如租划算的意思,这才是原告反悔并违约的真实理由。因此,我认为车位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我只知道被告张某的车位是通过合法途径在开发商处购买的,开发商经备案允许出售。我们审查了第一被告张某与某公司的合同原件,根据车位买卖合同第一条第二款,原告对车位的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张某上述车位。原告居住在某公园,同涉案车位在一个小区,涉案车位所属地块的车位均是使用权车位,签订买卖合同前,我方多次带原告实地查看该车位,并到物业核实车位情况,原告称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在买卖合同签订前,被告已经要求卖方张某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原件交原告查看,并签订车位买卖合同时,存留复印件交付原告,且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该车位的使用年限同该地块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使用年限,买受人对该车位享有使用权,该车位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与我方签订了免责声明,也说明我们没有承诺带原告去开发商处更改车位买卖合同。因此,我方不同意退还佣金。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若能买卖,则买卖合同有效,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及佣金即没有法律依据;若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则合同无效,两被告应退还定金和佣金。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裁判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护。本案中,涉案车位已被证实为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合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张某应当返还给原告交付的定金20000元,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返还给原告支付的佣金5000元。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免责声明”主张抗辩,该免责声明明显违背原告接受被告中介服务事宜的事实,且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方面获得了佣金收入,一方面又排除了自身义务,因此,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防空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2016年5月29日共同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某地块(19 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的车位)无效。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某车位定金20000元。

    三、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某支付的佣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济南市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的第一个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对规范房地产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车位使用权、所有权让渡具有指导意义。目前,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地下车位,有相当一部分为人防车位;针对人防车位,为了利益需求,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或前业主与后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大都不规范,不少合同直接涉及“车位买卖”、“所有权转让”等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国防法》和《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所涉资产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买卖、破坏、损害、侵占。本案所涉车位,为人防车位;合同的主要的形式和内容,均直指人防车位买卖,因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该车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需说明的是,根据我国的《人民防空法》,国家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人防工程的开发、投入的,也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并明确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人防车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对该车位使用、收益。但无论如何,均不得针对人防车位所有权的买卖、让渡。

    法院判决: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附法官详解)
    04-29
    2022
  •       酷刑10: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酷刑11: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酷刑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个大招+44个部门联合惩戒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保监会实施。

     

    (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由银监会实施。

     

    (七)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由国资委、财政部实施。

     

    (八)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外汇管理局实施。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一)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实施。

     

    (十二)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十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由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四)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编办实施。

     

    (十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实施。

     

    (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国家网信办实施。

     

    (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十八)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实施。



    (十九)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等实施。

     

    (二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由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安部、文化部实施。

     

    (二十一)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二十二)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协助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由商务部、旅游局实施。

     

    (二十三)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实施。




    (二十四)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公安部实施。

     

    (二十五)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实施。

     

    (二十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由海关总署实施。



    (二十七)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实施。

     

    (二十八)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渔业船舶登记信息,由农业部实施。

     

    (二十九)查询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车辆等登记信息,由交通运输部实施。

     

    (三十)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由司法部实施。

     

    (三十一)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由民政部、外交部、卫生计生委实施。

     

    (三十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实施。


    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咋办?法院还有大招!可以扣划这些
    04-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