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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婚后发现丈夫婚前隐瞒曾患甲状腺癌的事实,以丈夫隐瞒重大疾病侵害其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甲状腺癌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范围?本案中妻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概览

    婚后发现丈夫小林(化名)长期服用药物,妻子小张(化名)经多次询问得知丈夫婚前曾经患过甲状腺癌,大惊之下,小张以丈夫隐瞒重大疾病侵害其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姻撤销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5月1日,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了小林。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两人于2020年8月底在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的日子一度过得甜蜜幸福。然而好景不长,一次,小张意外地发现丈夫背着她服用一种药物,一向对她百依百顺的小林,这次却支支吾吾不肯说。经过小张多次询问,小林才向她坦白多年前其曾患有甲状腺癌,但现已治愈,只需长期服药就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

    然而小张却认为,小林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向海门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法庭上,小林辩称,其曾于2017年患过甲状腺癌,但经过治疗已经治愈。2019年5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由于小林的甲状腺已经切除,在脖子上留下了疤痕,小张对此是知情的,并没隐瞒重大疾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小林曾于2017年2月9日入住南京鼓楼医院,被诊断为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四天后接受甲状腺全叶切除、颈部淋巴清扫手术,同年2月16日出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出具了对小林的甲状腺超声诊疗报告单,诊断为甲状腺手术后,甲状腺区未见明显异常,双颈部中央区未见明显异常性肿大淋巴结。

    海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因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于重大疾病,应当审慎认定。本案中,小张患有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经过手术和药物治疗可以治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因此,小张以小林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婚姻是人生大事,缔结婚姻的双方都应如实向对方告知自身实际情况,小林未能如实反映其患病事实,致夫妻关系紧张,应诚恳做好沟通交流。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张和小林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了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和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具体到本案,甲状腺癌是人体较为常见的头颈部恶性肿瘤,如果发现及时并及时治疗,一期治愈率一般可以达到90%以上,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小林的该疾病经过治疗,病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

    因夫妻在共同空间内长久生活,两性关系具有高度的亲密性,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互相抚慰,因此,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在婚前未能如实告知,除可能对婚姻双方感情造成伤害,还可能面临婚姻被撤销和多重赔偿的风险,做法不可取且得不偿失,婚后也难以收获真正的幸福。

    一方隐瞒婚前曾患甲状腺癌 配偶可否诉请撤销婚姻
    05-10
    2022

  • 监控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

    很多人为了保护

    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

    会在家门口安装监控

    那么这种安装监控的行为

    是否会侵害其他人的权利呢?

    王某和奚某是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某小区的隔壁邻居,两家共用一公共走廊,入户门分别安装在两堵呈直角的墙壁上,距离仅有0.1米。

    奚某称,为保障其自身及家人人身财产安全,便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了具备摄像录音存储功能、可360度调整旋转的监控摄像头。

    王某认为,该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并监控其家人每日进出状况,奚某这种未经允许私自获取并保存王某及家庭成员照片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信息,使王某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存在随时被泄露的风险。

    法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奚某安装的摄像头与某款手机APP连接,通过手机APP即时操作显示,该摄像头可清晰拍摄到王某家人员进出状况,人脸成像非常清晰。且该监控摄像头调整到一定位置,当王某家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时,可拍摄到王某家内部专有部分。

     

    同时,法官对涉案小区物业监控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王某与奚某所在的楼栋在大楼出入口有19个物业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摄像头拍摄的视频在一个月内均可回看。

    法院审理

    首先,自然人的行踪信息、面部特征、住址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奚某安装监控摄像头较为清晰地采集到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面部特征、出行状况、户内人员状况等个人信息,并进行存储。奚某该行为既未征得王某等人的同意,也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给王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其次,奚某主张其安装摄像头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法院的现场勘查以及对涉案小区物业的调查可知,小区物业对涉案楼栋有完善的监控技防设施,且目前均在正常运行。在此情况下,奚某个人再行安装涉案摄像头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处理。

    最后,王某房屋内部属于其私密空间,王某对此享有隐私权,在未征得王某明确同意,又无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王某的住宅。奚某安装的摄像头可由手机APP远程操作,在一定条件下会拍摄到王某房屋内部,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奚某拆除其安装的入户门上方的监控设备摄像头,并删除该摄像头所存储的涉及王某及其家人的全部信息。

    温馨提示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现在大多数监控摄像头均可与手机APP相连接以供用户实时查看,但手机APP系第三方公司开发,摄像头拍摄的内容亦会实时上传到第三方公司,使得拍摄对象的个人信息存在泄露的风险。故在小区监控技防设施比较完善的情况下,个人无需再另行安装监控摄像头。

     

    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强调公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和睦友好。隔壁邻居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同时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努力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减少纠纷发生。

    可能有的朋友就要问了

    那么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

    需要注意什么?

    怎么做才是合理合法的?

    为了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只要不侵犯他人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并无明文禁止私人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

     

    安装监控时,需要注意避免摄像设备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侵扰其私生活安宁,也不可以将拍摄到的内容对外传播,否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今

    隐私权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

    文章开头的案例

    涉及到了许多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民法典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在自家门口装监控侵害他人权益吗? 法院判了!
    05-10
    2022
  • 注意了!这5样东西千万不能随意外借否则可能引来大麻烦!

    明知他人在从事违法活动,男子张某依然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借给他人走账,并从中获取好处费。近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详情

    2020年8月,一名微信昵称为“心痛”的男子(另案处理)通过朋友朱某(另案处理)联系张某,要张某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走账,并许诺每走账1万元就给张某150元到200元不等的报酬。

    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张某通过手机用自己名下的两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帮助名叫“心痛”的男子结算多笔资金,其中建设银行卡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71906元,工商银行卡结算金额为人民币81282元。张某从中一共获利人民币4000元。

    经查,被害人刘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5597元,其中人民币633元被转至张某的建设银行卡。2020年11月8日,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将张某传唤至该局接受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随意出借生活中的私人物品会对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朋友问自己借东西。但是,无论你们关系多好除银行卡外,还有这5件东西也要慎借否则出了什么事后悔就晚了!

     医保卡

    也许有些人不知道,医保卡借给别人使用,实际上相当于骗保。因为医保统筹基金里的钱是广大参保人的钱,你把卡借给没有医保的人使用,说白了是在骗取医疗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医保卡借给别人,可能会在你的医保记录中留下了不好的治疗记录,以后在购买保险、贷款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医保记录是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把医保卡违法借给别人使用,保险可能会遭到拒赔!

    私家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遇下面四种情况,借车人也得承担法律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身份证

    出借身份证属违法行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借用身份证会有很多潜在的危险,如他人使用你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过户车辆、注册成立公司等,如果信用卡被恶意透支、车辆出车祸陷入法律纠纷、公司欠债破产等,都会给身份证的原主人惹上不少的麻烦,破财甚或承担法律责任也是有可能的。

     

    手机

    现在的智能手机是我们庞大的隐私库,里面有我们无数的聊天记录、照片、浏览记录等,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曝光一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秘密。

    此外,大多数人的手机软件常常捆绑银行卡、开通支付宝等跟钱有关的业务,如果他人借用手机,请一定要小心,谨防“丢钱”。即便是二手手机,也应该在完全处理好之后,再借出。

     

    不动产权证

    借不动产权证的情况有多种,可能是朋友想要拿去注册一个公司,或者是租户说借来申请住房补贴等。但以下风险请一定注意防范。

    风险一:被借去抵押贷款。如果贷款人钱还不上,你的房子可能被银行拍卖处理。

    风险二:不知情的状况下被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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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规避风险的常识你都知道了吗?赶紧转发提醒家里人!

    男子把它借给别人,最后竟要坐牢!这5件东西千万别乱借
    05-10
    2022
  • 12、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否拒绝理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车辆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否拒绝理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交强险伤亡保险请求权能否转让或设定担保?


    不能。交强险的功能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其中人身伤亡保险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具有人身属性,不可转让。所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行人或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司机是否需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全责的,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具体应根据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机动车方承担1%-10%的赔付比例。

     

    16、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是否支持贬值损失?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中,对于待售或运输中的新车车损,对合理损失可凭车损鉴定主张。但是对一般车辆的“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判决标准不一。 

    裁判要旨: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支持朱某所称车辆贬值损失。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朱某所有的事故车辆于2018年4月购买并登记注册,至本案事发时实际使用一年时间,且根据本次修车机构出具的估价单载明,该车行驶里程数为25739公里,修理类型为“一般修理,钣金,喷漆”。朱某上诉主张事故车辆存在贬值损失,要求许文某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予以赔偿。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之规定,一般司法实践中,出于对我国道路交通现状、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等考虑,人民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宜采取审慎态度。本案中,综合考虑朱某所有的事故车辆的使用时间、行驶里程以及本次维修的程度及范围,且事故车辆已通过充分维修恢复正常使用的车辆性能之情形,故一审法院对朱某所称车辆贬值损失未予支持,于法无悖。

     

    裁判要旨:关于车辆贬值损失,事故发生时,宓某的车辆仅使用6个月,行驶里程较短,尚属新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较大损害,虽经修理,但必然会使车辆造成贬值,故宓某主张贬值损失,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并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酌情判决的贬值损失数额适当。

     

    17、受害人伤情严重,无法支付大额医疗费,怎么办?


    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一方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8、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约定支付期限的,对方不按约定付款,怎么办?


    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直接提起诉讼,之后,受害人可凭司法确认裁定或判决书、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经交警部门确认后,当事人担心对方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造成搭乘人损伤,能否减轻驾驶人责任?


    此为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已由社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是否还可再行主张赔付?


    实践中,社会保险已报销医疗费不计入赔偿范畴,但受害人投保的商业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且已赔付的,不应抵扣赔偿款。

    关于交通事故赔付的20个问答,你一定要知道!
    05-07
    2022

  • 被保险人投保后,

    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
    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


    这些交通事故赔付的问题你都知道吗?


    今天这篇文章干货满满,
    一一为你解答!


    1、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若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3、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

    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仅限于抢救费用垫付、不垫付财产损失),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第三者商业险可以拒赔。

     

    4、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涉嫌违法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第三者商业险可以拒赔。

     

    5、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13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向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人,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主张赔付。

     

    6、事故发生后,交强险能对司机或乘坐人员赔付吗?


    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为除司机或乘坐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即车外人员),对于司机或乘坐人员的损失应转换赔付角度,由对方车主(驾驶人、实际使用人、被挂靠人)、保险公司依法赔付,同时投保座位险的,可主张座位险赔付(保险公司同意的可一并处理,否则,需按保险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7、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逾期投保),车主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未投保交强险(或逾期投保)车辆发生事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非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即车主或实际车辆管理人)需赔付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应如何赔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同一事故致多人受伤,部分受害人能否先行起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该条解释解决了各被侵权人损失的获赔比例问题,但是对于部分受害人未起诉的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未起诉受害人的损失无法确定,故法院无法确定各受害人损失比例,进而确定赔付金额。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比如:建议受害人先行协商交强险赔付比例;等待各受害人医疗终结一并提起诉讼;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未起诉的受害人及时提起诉讼,在案件庭审前加入案件的合并审理,若其不起诉,则视为其放弃与其他受害人同时按比例受偿的权利,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已诉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他受害人仍可通过另案起诉获得赔偿。

     


    关于交通事故赔付的20个问答,你一定要知道!
    05-0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