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住一楼该交电梯费吗?听听法律怎么讲!

    王阿姨每次提起来月月都要给物业交的电梯费,总是显得特别委屈,原来王阿姨家住在某小区的一楼,根本就不需要坐电梯往楼上去,还有地下负一楼的停车场,王阿姨说自己连车都没有怎么还要分摊那负一层的电梯费!

    像王阿姨一样住在一楼的业主都会有类似的困惑,关于一楼业主需不需要交电梯费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一楼住户不需要交电梯费,因为一楼住户不使用电梯,既不会损耗电能,又不会对电梯本身使用寿命造成影响,所以让一楼住户交电梯费明显是不公平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楼住户需要交电梯费,因为电梯是属于小区共有的部分,每个人都有维护电梯的义务,不能以不坐电梯为由拒绝履行维护电梯正常运行的义务。

    那么以上两种意见哪一种才是最合理的呢?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由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一样,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且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会有明显降低,所以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持。

    与王阿姨一样情形的业主也不少,北京也有一些:

    2009年11月,家住一层的业主古先生以自己没有使用电梯为由拒交电梯费,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古先生向物业公司全额交纳所欠费用。法院认为,物业合同中未约定住一层不交纳电梯费的相关内容,古先生以没有使用过电梯而不应交费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虽然家住一层,但由于在“全体业主均应交纳电梯运营费用”的物业管理协议上签了字,2010年4月,田先生被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决向物业公司交纳电梯费。

    因此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和判例,可以看出一楼业主是应该缴纳电梯费的。

    为何该交?

    可能很多人,尤其是一楼业主虽然知道了法律的规定但还是口服心不服。法律规定一楼业主也该缴纳电梯费的原因或者说合理性何在?怎样才能证明如此规定是良法而非恶法呢?我想一楼业主应该交电梯费的合理性至少有如下三点:

    ▶▶1、正确理解共有部分的潜在作用

    可能业主从不使用某一共有部分,这并不能否认该共有部分可能为业主实现潜在和无形的作用。就拿电梯来说,虽然一楼业主实际从未使用电梯,但这并不能代表业主可能因为电梯的正常使用而获得利益。如楼顶平台作用的实现,一楼业主可能将来会需要电梯;又如建筑物外墙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外墙悬挂广告牌能够给业主们带来租金收益(小编注:或者电梯内广告)。广告主为了扩大广告辐射视野,增强广告效果,喜欢往最高层外墙悬挂广告牌。而广告牌一般是通过电梯搬运的,一楼业主虽然自己没有直接使用电梯,而租金的获得却是通过电梯获得的(小编注:这部分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此便通过间接使用电梯获得了收益,实现了权利。诸如此类。此时可以将一楼业主交的电梯费理解为购买期权所支付的费用。这便是一楼业主应该交电梯费的理由之一。

    ▶▶2. 交费是业主对专有部分获得所有权的对价之一

    即便一楼业主承诺放弃因为电梯可能获得的权利,但其仍然应该交电梯费,因为交费是业主对专有部分获得所有权所应支付的对价之一。为何这样说?我们都知道建筑物的价格及其变动所包含的不只是盖这个建筑物所需的砖瓦钱,还包括土地使用费、容积率、区位环境等多种因素。在同样的位置盖一个楼,低层、多层及中高层建筑物的价格必然不会相同。因为楼层不同会对居住行为、居住心理、整体环境、建筑结构等造成不同的影响。这也正是同一楼盘不同楼层价格也不尽相同的原因,不同的价格是对不同的楼层所付出的对价。购买该层房屋所支付的实际价格并不是所应支付的全部价格,所支付电梯费等是购买该层住宅尚未支付的对价。

    简单说,低层和多层建筑物或许根本就不需要电梯,更无论电梯费,而至少中高层建筑物的价格中也就包含了配备电梯的成本。也就是说,假如不安装电梯,那么该楼盘低层的价格可能会比安装时高很多,因为谁都不愿意天天爬楼梯上高层。这也正是你能以现在的价格获得一楼房屋的原因,不然,你可能根本住不起一楼。虽然你买的是一楼,或许你真不需要上楼,至该楼灭失也从未上楼,但是一楼的楼价中只包含了安装电梯的成本等部分价格。而对于电梯的损害折旧等所需费用尚未包括在楼价之中,故仍需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对价。

    ▶▶3.从整体角度对待特定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只电梯一个,还包括外墙、楼顶平台、走廊、地下空间等许多部位。就特定业主而言,对于有的共有部分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所支付的成本,但对于有的共有部分所支付的成本大于所获得收益。由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很多,就特定业主而言,不可能完全量化对每一部分所获得的收益和所支付的成本,更多情况下只能将全部或大部的共有部分所能获得的收益和所需支付的成本分摊,才能实现整体的公平。

    举例而言,楼顶平台能放置太阳能热水器、晾晒物件、运动等诸多作用。假设,最高层的业主认为楼顶只属于最高层业主,于其他层无关,将楼顶平台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自己所有,那么最感到不公平的必然是一楼业主。因为只要楼层大于两层,一楼业主就永远不可能享有楼顶平台的权益。而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建筑物的屋顶为共有部分,从而保障了一楼业主的权益。这样,一楼业主虽然缴纳了电梯费,却也获得屋顶带来的好处,从整体上实现了公平。而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故,建筑物共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需进行全方位的衡量,而不应完全的就事论事,将其割裂开来。当然,为了减少纠纷,提高交易效率,我们应该支持尽量按照比例原则来使业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

    《民法典》明确了:住一楼也要交电梯费!
    12-31
    2021

  • 买房前向卖家支付了20万定金

    最后购房合同没签成

    买家拿着之前的约定

    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

    不料,却被法院驳回

     

    关于定金

    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

    来看案件详情👇

     

    看中心仪的房子 支付20万作定金

    20209月,陆先生从房屋中介了解到一处位于余姚丈亭镇的厂房,在多次现场看房后,陆先生决定购买该厂房。同年12月,陆先生就购买厂房的细节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家属林某进行磋商后,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汇款20万元作定金。林某在《厂房买卖定金收条》上作为收款人签名,其中载明,若买方不想买此厂房,此定金归卖家,如卖方不愿意卖此厂房,定金将双倍返还卖方,双方约定一周内签订厂房买卖合同。

    然而,之后双方因厂房出售范围、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迟迟未能签订。考虑到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共识,几天后,林某将20万元定金退回给了陆先生。

       买卖告吹” 买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好不容易看中的房子,定金交了,房款也准备好了,就差临门一脚签合同,卖方却不卖了,这让陆先生无奈又愤怒。为此,陆先生将林某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陆先生认为

    双方已就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向被告交付了20万定金,同时,定金收条上载明了于一周内签订正式合同,现林某拒不签订,存在过错,故要求林某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对此,林某辩称

    其一,自己只是洽谈厂房买卖时的代表人,并不是产权所有人。其二,双方一直未谈妥厂房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手续三个重要条件,根本就无法签订购房合同。鉴于厂房买卖合同还未签订,定金收条也应该无效。其三,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系磋商不成,不是被告的单方过错,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定金收条有效 但不适用定金罚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厂房买卖定金收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产生。那么,被告是否应当根据定金收条的约定,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定金罚则应当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且有违约行为的情形。本案中,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理由如下:

    一、双方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最终未能正式签订,无法证明是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造成的。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双方应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如果在双方未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适用定金罚则,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的自愿、公平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定金收条》未明确记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不动产出售范围、出售价格和付款方式等,难以推定双方已经完全磋商一致。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说明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存有争议,无法证明未签订正式合同是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造成。

    二、在磋商过程中,原告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双方均有过错。原告作为一个具备常识和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理应知晓被告并非房产权利人,且被告的行为也不足以使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综上,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合同,不能仅归责于被告,应合理推定为磋商不成,故本案不应适用定金罚则,被告无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定金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广泛运用在日常买车、买房等交易过程中。区别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确保债权人一方利益的担保,定金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履行保障。换句话说,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在日常经营、生活中,合同订立方往往认为只要签订了定金合同便可以高枕无忧,但其实并不然。对此,法官作出提醒: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均有积极、诚信磋商的义务,尽快促成合同。如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同时,如果要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这些细节一定要注意!其中包括定金须已经完成实际交付、定金罚则中主合同须有效、合同未订立系单方违约等。

    二、在交易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作为买方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比如,核实房屋所有权人信息、房屋是否被人占用等相关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关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以防履行合同时双方产生争议。

    图片图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房不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驳回,只因疏忽了这几点…
    12-31
    2021
  •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已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从理论上来说,是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就归哪一方。二到八岁的孩子,法院依据最有利于孩子原则,主要考虑父母哪方能够带好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的经常是谁签字,家长会经常谁去开,课外辅导班缴费签字等等,这些都是法院判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即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4、轮流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就会优先考虑另一方。“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孩子涉及抚养费给付问题,在实践中一旦判决你方获得抚养权,那么法院会支持你每月从对方这里获得抚养费。当然,对于抚养费双方可以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还可以对每年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协商不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决。


    7、举证策略第一,证明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什么是充分的抚养条件?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认为自己抚养孩子的条件很充分,通俗来说,至少要证明比对方好。比如,自己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等等,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通通都是争取抚养权归属的有力证据材料。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一般都不会改判抚养权归另一方。这是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更有利的。所以说,如果能够提供出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的证据,对于争取抚养权也是至关重要的。第三,以退为进。在离婚纠纷中,不光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牵扯财产分割。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那么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也许就会占有优势。除此之外,如果抚养权暂时不在自己一方手中,也并不是今后都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了。比方说,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将会导致抚养权的变更。

    8、证据(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比如:你的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3)其他能够证明你的条件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小孩的证据。(4)你或者对方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证明你们双方的工资收入);(5)你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证明你们双方的工资收入);(6)你或者对方出租房子的合同(你们双方的租房收益);(7)你们所经营的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证明你们双方的收入);(8)小孩的实际花费金额(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

    9、判的只是抚养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服刑的孩子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有继父母的孩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收养的孩子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分配?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14、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权,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采取行动。《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离婚案件判断“孩子归谁”的几个法律要点
    12-31
    2021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感情矛盾,女方一气之下带着孩子跑回娘家常住。此后,男方对孩子不闻不问,也未支付过抚养费。现女方以孩子的名义向男方主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2020年我和你吵了一架后,我就带着孩子回娘家了。到现在你对我们母女俩不闻不问,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点儿做父亲的责任都没尽到!

    明明是你拦着不让我探望孩子,却把错都推到我身上!?抚养费你又没跟我沟通过,我干嘛给你?另外,孩子可以跟着我生活,我不需要你给一分钱抚养费!

    案情

    因夫妻感情矛盾,2020年2月23日起妻子孙某带着5岁的女儿小雨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董某作为父亲未对小雨进行照顾、抚育。于是,孙某以女儿小雨的名义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雨自2020年2月23日随其母孙某回外祖母处居住至今,董某亦承认未在分居期间照顾、抚育过小雨,故董某应当给付抚养费。考虑抚养小雨的实际支出需要并结合孙某、董某的收入情况,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董某给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9750元。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分居生活,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不受影响。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需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女方带着孩子在娘家常住,能否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12-31
    2021

  • 日常生活中,

    邻里、朋友之间

    相互帮忙是常事,

    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搬货。

     

    助人为乐是好事,

    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

    这个责任究竟要谁来负呢?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图片

    韩某洪与杜某军系同村村民,平时关系较好。2020年8月21日15时许,应韩某洪的要求,杜某军利用本村村民韩某亮的高压气泵无偿为韩某洪的拖拉机车斗轮胎充气时,拖拉机车斗轮毂突然崩开,造成杜某军受伤住院。

    事发后,韩某洪只支付杜某军医疗费用7.7万元。杜某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洪及妻子孙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

    平原法院审理认为,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友爱互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亦应得到社会的认可。本案中,杜某军应韩某洪的邀请在无偿为韩某洪拖拉机充气过程中意外受伤非常遗憾,令人同情,是原、被告双方所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双方应互谅互让。

     杜某军在使用充气泵为韩某洪的拖拉机充气过程中,拖拉机轮毂、轮胎崩裂致使杜某军受伤,韩某洪并不支付服务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韩某洪认为本案系邻里之间的普通帮忙行为,于法无据,法院不予认可。

     杜某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第一次用充气泵充气,对在充气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应具有预见能力,并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避免意外,但其在充气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充气行为是否安全以及充气行为是否适度,既未借助安全辅助工具亦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韩某洪在庭审中称,平时用充气泵为拖拉机充气一至二分钟即可充满,但在杜某军为其拖拉机充气过程中并未尽到及时提醒义务,亦存在相应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韩某洪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韩某洪要求杜某军为其拖拉机充气,该拖拉机系用于韩某洪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故孙某某抗辩的事先不知情,事中未参与,事后未获利,充气行为并未产生归于家庭的经济效益,同家庭的共同生活、经营无关联性,并非本案责任主体,与杜某军的损失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因此孙某某应当对杜某军受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经综合评判,由杜某军自行承担60%的责任,韩某洪及妻子孙某某共同承担40%的责任(应扣除已支付的7.7万元)。

    一审结束后

    韩某洪夫妻

    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或改判,并返还已垫付的7.7万元医疗费。

    二审

    德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应当成为公民基本的行为规范与道德标准。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本为邻里,互帮互助、和睦相处。杜某军无偿为韩某洪帮忙,正是邻里关系的最佳体现。当帮忙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杜某军受伤,韩某洪作为被帮助的受益一方,本应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为杜某军提供治疗与赔偿,而不应无端推诿与推卸责任。

    杜某军因此次帮忙,致身体严重伤残,双目失明,遭受了极大的痛苦,韩某洪本应积极赔偿和照料,将痛苦降到最低,莫使为自己帮忙的人身体流血,精神受伤。法院希望双方能够互相换位思考,本着诚信与友善的原则,停止抱怨、共渡难关。

    综上,孙某某、韩某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损害予以赔偿。而本案中杜某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但要确定韩某洪夫妻是否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首先要认定韩某洪与杜某军之间是否成立义务帮工关系。韩某洪主动请求杜某军帮忙给拖拉机充气,说明其未明确拒绝杜某军的义务帮助,杜某军无偿为韩某洪提供帮助,符合义务帮工的特征,自然成立帮工关系。而韩某洪要求杜某军为其充气的拖拉机系韩某洪自家所有并用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因此韩某洪夫妻应当对杜某军受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有风险的事应当及时拒绝,否则出了意外,自己的责任还得自己负;被帮工人也要考虑清楚,你接受的不只是帮忙,还有对帮工人的责任。必须要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勿让他人的好意害了自己。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体现为文字,而且还蕴含在具体的事例中。在司法裁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通过司法个案将核心价值观具体化、生动化、实质化,让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切实起到教育、引导的作用。作为法官,我们应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要善于挖掘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的作用,用公正裁判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法治手段捍卫公平正义

    义务帮工受伤致残,被帮工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12-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