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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到底该咋写才更有效、省事?
    很多人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只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其实除此之外以下这些问题也要注意!

    NO.01  户口处理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而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NO.02  姓氏处理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NO.03  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1、婚内借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2、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注:《民法典》扩大了《婚姻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其次,离婚时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经济补偿,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权利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3、困难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过错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注:《民法典》新增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5、擅自处分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NO.04  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NO.05   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条规定与《合同法》第54条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要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原则一致,且变相否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NO.06  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最好进行公证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还有一种情况,甲乙离婚析产,甲依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给乙,乙却不配合办理除名手续,甚至玩失踪,甲陷入诉讼的持久战中。如果当初双方公证了离婚协议,则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据协议办理除名(已有房产证)或日后将房屋直接确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买卖合同已备案,未有房产证)。由此可见,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以免后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NO.07  如何对付“离婚协议可以反悔”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推翻。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应予认可。以上这些你都清楚了吗?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务必深思熟虑不可为了快速离婚而疏忽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约定以致后悔莫及

     


    法院官方发布:《离婚协议》这7个问题没约清楚,会‘后悔终生’!
    12-09
    2021
  •                                                                     离婚后,发现了前夫婚内出轨的证据

    能否得到精神赔偿?

    近日,无锡市中院、无锡市妇联联合召开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新闻发布会,相关方面发布的一则有关婚内出轨精神赔偿“追偿”的典型案件引发关注。

     

      1992年,杨女士与张某按当地传统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4个子女,并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杨女士发现张某经常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与其他女子的暧昧联系,怀疑其有外遇,然而张某拒不承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最终,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张某始终否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杨女士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两人于2017年9月调解离婚。

      离婚后的杨女士,原本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却没想到从亲戚处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张某竟与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产下一女,从时间上推算,前夫显然是在婚内出轨了。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她内心深受打击。丈夫早就出轨还不承认,杨女士陷入悲伤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杀倾向。思量再三后,杨女士选择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离婚。张某的婚内出轨行为,给杨女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令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

      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婚姻类案件中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包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倾向于无过错方,以及支持无过错方主张“精神赔偿”。法官提醒,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结合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支持了杨女士的诉求。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还能否“追偿”精神赔偿?
    12-06
    2021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密。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事由、依据、提出异议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本办法第七条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规定。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应当制作列入决定书。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列入事由、列入依据、联合惩戒措施提示、提前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作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用人单位。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用人单位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将该用人单位的其他当事人一并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提前移出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提前移出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列入的起止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列入决定所依据的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被依法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停止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网站:

     

    (一)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列入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按照规定终止。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1施行!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2-06
    2021
  • 图片

    李某系甲公司职工,并担任厂长职位。2020320日起,甲公司决定暂停生产经营,近处职工返家,但包括李某在内的部分职工留守厂区,李某吃住均在厂区,并负责联系处理厂区事务等。
    20203317时,李某与纸厂职工杨某微信视频安排装纸工作后未能起床,至当日上午11时左右,厂内工友多次打电话未接后前往李某房间查看,发现房间门仍是反锁,遂从窗户入室后发现李某昏迷在床上,杯子打碎在地上。经120急救车送往丰都县人民医院,于当日1436入住重症医学科抢救治疗,411300突发意识加深呈深昏迷,心率由95/分骤降至36/分,呼吸暂停,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均消失,生理反射及病理反射均消失,再经紧急抢救后仍未好转。李某家属了解病情后要求停用呼吸机并拔出气插导管,医院告知相关风险后仍坚持,请示上级医师后进行了签字办理,并于2020421025拔出气插导管,再次持续抢救45分钟后于1115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丰都县人社局作出《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向甲公司和第三人进行了送达。但甲公司不服该认定,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图片图片一审法院认为:
    对于甲公司提出李某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的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因李某作为厂长在甲公司停工停产期间留守工厂,本身就是工作安排,亦属于工作时间,故对其该项理由依法不予采纳。对于甲公司提出的李某并非因抢救无效死亡的理由,因李某的所有抢救治疗均是在医院医生主持下完成的,最终由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甲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亦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撤销被诉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理由:1.上诉人于20203月开始停产,安排工作人员自愿回家或留厂,并未安排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留厂工作。李某在2020331日上午被工人发现之时,还睡在床上,其系在休息期间突发疾病,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2.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2020331日其未安排任何装纸工作,厂里进行装纸也不会安排杨某,杨某不是装纸工而是打包工人,除了杨某证言外无任何证据能证明当天厂里有安排装纸的事实。在330日,李某跟工友说次日要回老家,与31日上午7时安排杨某装纸不符。3.李某不符合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据其病例所载,其家属在了解病情后要求停用呼吸机并拔出导管,李某的死亡与家属放弃治疗具有因果关系。


    丰都县人社局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甲公司称“李某突发疾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不符合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理由不成立。本案中,甲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举示的证据虽能证明企业在2020320日至31日未正常生产,但不能否定作为厂长的李某仍在岗上班、从事管理工作和复工复产的准备工作。兴龙镇司法所调查杨某的笔录和其对彭玉生证言的核实,证明李某在甲公司未正常生产期间,在厂里住,管理该厂,没有生产的情况下,从事了维修机器、管理卫生、收发材料等工作,李某在此期间突发疾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李某突发疾病经120急救车送往丰都县人民医院,其抢救无效死亡,并非技术放弃治疗导致死亡,符合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图片图片图片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丰都县人社局调查笔录和兴龙司法所的调查笔录、照片(入库单)、现场查看照片、病历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李某作为甲公司的厂长,自2020320日工厂停工后留守工厂负责管理厂区内事务,于331日在厂内被工友发现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事实。李某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故丰都县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被诉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甲公司上诉称其未安排李某留厂也未安排其于2020331日装纸,李某系休息期间突发疾病,不属于视同工伤的问题。本案中,李某被安排停产期间留厂管理厂区内事务,其留厂期间均可视为工作时间,且其吃住在厂区导致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混同,足以认定李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甲公司对该主张举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视同工伤的决定,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关于甲公司主张李某家属在了解病情后要求停用呼吸机并拔出导管,李某的死亡与家属放弃治疗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本案中,病例资料和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李某于20203311436被送往丰都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于421115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抢救均在医院医生的主持下进行从未中断,整个过程约45小时,符合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甲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图片

     

    高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病发以及是否属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在《工伤保险条例》未有明确定义,通常来讲一般理解为正常上班时间。由于发生疫情,甲公司决定自2020320日起,暂停生产经营,近处职工返家,但包括当时担任厂长的李某在内的部分职工留守,吃住均在厂区,并负责联系处理厂区事务等。李某被发现病发时是2020331日上午11时,证人杨某证实,当天上午7时李某还曾通过微信安排工作。丰都县人力社保局经调查,核实上述情况,认定其病发时为工作时间并无不当。“工作岗位”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亦未有明确定义。通常来讲工作岗位是在工作场所开展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地点。由于李某在厂区吃住,工作场所与休息场所混同。虽然李某被发现病发昏迷时是在宿舍内,但由于李某系厂长,负责全厂管理工作,当时处于留守状态,并未确定具体工作地点,加之当天早晨李某还在宿舍通过微信安排工作,丰都县人力社保局认定其病发时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亦无不当。
    对于家属放弃继续抢救的行为是否影响“抢救无效”的认定问题。医院死亡记录载明,李某于20204113时,突然陷入深度昏迷,呼吸暂停、瞳孔放大,生理反射和病理反射均消失。经抢救后虽心率有所恢复,但仍呈深度昏迷状态,瞳孔散大,无自主呼吸,生理反射和病理反射均未引出。421115分李某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从李某入院到死亡,抢救连续未中断,整个救治过程约45小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中,也明确载明李某是因“抢救无效”死亡。故李某家属放弃继续抢救的行为不影响对其“抢救无效”的认定,李某的死亡属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甲公司并未提出充分证据来推翻丰都县人力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

     


    突发疾病抢救第45个小时,家属放弃能认工亡吗?
    12-0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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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了来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今后“金融”“交易所”“财富管理”等字样要谨慎使用消费者关心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也有了定论

    图片日前,中国政府网公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指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如何认定为非法集资

    只要有这“三要件”

    千万不要碰

     

    《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三要件”:

     

    ·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进一步指出,对辖区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认定:

    一些企业擅用“金融”“理财”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条例》规定企业名禁乱用金融理财等字样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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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

    没审查的要担责

    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

    也得清退

    对于“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的问题:

     

    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

    对于“非法集资资金如何清退”的问题: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对于“广告、代言问题”问题:

    近来市场上关于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热度不断攀升,《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根据《条例》,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条例》还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虽然清退资金来源明确了,但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中,清退资金往往不足以支付投资人本金。对此,《条例》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国家不会为非法集资活动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垫付或回购。这条新规从侧面提醒所有非法集资参与人珍惜自己的财产,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处罚力度加大

    最高处以

    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同时,《条例》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惩处对象:

    ·    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

    ·    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

    ·    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

    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不能碰!存在这三种情况就是非法集资!提醒家中老人捂紧钱袋子!
    12-0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