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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账啊!

    要一天 ,拖一天 ,急一天 ,上火!

    继续要 ,继续拖, 继续等 ,着急!

    要帐真难!

    今天给,明天给,天天不给!

    今天去,明天去,趟趟白去!

    苦一年,累一年,年年为钱!

    赊一年,要一年,年年是帐!

    心里苦,身体累,精神崩溃!

     

    如今这年头,欠钱的都成大爷了,要账的反倒成了孙子,真是让人无语。好消息是,2019年全国法院都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出台了多项新规定,不仅老赖处处受限,连老赖的家人都要处处受限!

     

    一、老赖自己受限

    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2、老赖虚拟账户法院可查封、冻结

    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

    3、法院可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高管等人生赢家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老赖车辆上不了高速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7、老赖水陆空出行均受阻

    买不了飞机票;买不了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买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老赖们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8、老赖高消费通通驳回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上加难!

    9、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

    图片

    10、养老金等固定收入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11、法院利用新媒体,发布抖音视频,全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

    今年6月6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首创利用抖音发布执行悬赏,该案被执行人周某俊就在其中。“我刷抖音的时候,看见了兴宁区法院发布的这条执行悬赏视频。我觉得很丢脸,周边朋友也都看见了。”

    当天,被执行人周某俊与其妻子一同来到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处置房产,并在笔录上确定了具体处置方案,为下一步处置房产节约时间。

    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老赖子女不能上私立学校

    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子女后代都会受你的影响,情何以堪!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法院的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这一做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目前许多法院都和教育局联合惩戒,法院将向区教育局及区内高收费私立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辖区内各相关学校招生时,须对所招录学生家长的失信情况进行审查。

    凡是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其子女一律不得录取;已招录的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

    三、老赖子女考大学可能被拒绝录取

    2016年5月,饶先生因跟银行贷款20万元后,没有按照约定还款,银行起诉到苍南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饶先生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17年3月,经银行申请过,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多方努通过多种执行措施,依然未能使饶先生还款。

    2017年7月,该案件由于期限已到,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饶先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即便如此,饶先生依然没有去还钱。

    2018年7月,饶先生的儿子的高考成绩出来了,儿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

    随后一家人就接到了学校“若不还钱,则不录取的通知:“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

    四、老赖子女考公务员、军校、航空院校等政审无法通过

    2018年多省公务员即将进入面试环节,面试结束后就是体检,体检完成后就到了公务员政审环节,只有经过政审之后,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公务员。但是政审环节除了考察考生自己,对于考生的直系亲属也进行一定的审查。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如果父母是老赖,那也将严重影响子女公务员、军校等政审!

    今年5月24日,被执行陶某某因儿子报考航空院校,在《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政治考核走访调查材料》中,要求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地的法院出具相关证明,但由于其父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难以通过招飞单位审查。

    五、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可强制执行

    有些老赖为了躲避债务,将房产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法院会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属于老赖,就可以强制评估拍卖!

    最高院已经有相关判例了!

    六、老赖的夫妻共同房产也可执行

    共同共有的房产并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即使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存在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形下,法院也能够依法评估拍卖夫妻共同的房产!

    拍卖后将一半预留给夫妻一方即可。

    正式宣布:欠钱不还,2021就是这下场!
    09-04
    2021

  • 羊水栓塞不幸离世胎儿也没保住悲痛万分的丈夫欲从医院取回存放的胚胎医院却担心违法代孕不予返还男子因此联合岳父岳母将医院诉至法院究竟,

    发生羊水栓塞母子俱亡

    男子状告医院

    要求返还冷冻胚胎


    2019年8月底,张伟(化名)与妻子林红(化名)在广东一家三甲医院进行辅助生殖胚胎移植手术,术后剩余1枚囊胚在医院保存。移植入母体的胚胎最终发育为一个胎儿。不料,林红在怀孕39周+6天生产时发生羊水栓塞,胎儿未能存活,林红也因羊水栓塞不幸离世。
    妻子的离去,对张伟一家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张伟称:“保存在医院的冷冻囊含有我及妻子的DNA遗传物质,与我们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承载了我们一家的精神和情感寄托。”他和岳父岳母对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等民事权益,但经多次要求医院未果,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

    存在代孕风险

    且不具备保存条件


    法庭上,医院方不同意张伟及其岳父岳母的诉讼请求。医院强调,涉案胚胎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标的。同时,由于储运条件特殊,在转运过程中可能因保存条件不稳定导致囊胚出现损伤、污染、甚至凋亡。为此,张伟等人提出以自己的方式保管,在无法举证其能妥善保管的情况下,将囊胚进行处置和转移具有极大风险。此外,医院还指出,不能排除张伟利用囊胚进行代孕等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在张伟妻子已过世情况下,张伟作为一名男子已经无法实现生育目的,医院有义务保证囊胚不被非法利用。

    医院返还权利人胚胎

    但不得用以从事代孕

    庭审中,张伟及其岳父岳母表示将采用正确的保管方式保存胚胎,但目前因未得到保管机构的答复,为此无进一步处置方案,“但保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置涉案胚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胚胎应否返还给原告,如果返还给原告是否存在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涉案胚胎含有张伟与林红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张伟及其岳父岳母在生命伦理上与涉案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考虑到张伟、林红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林红已过世,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由张伟及其岳父岳母保管和处置。为此,张伟等人主张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诉请医院返还涉案胚胎,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医院提出的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和伦理风险。法院指出:

    《中华人民共第一千零九条规定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该法律规定,要求张伟等人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其也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再者,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否定张伟等人的正当权利主张,于法律或情理而言,均缺乏充分的理由。图片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伟、林红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解除;医院应向张伟及其岳父岳母返还存放的一枚胚胎。


    妻子离世,丈夫欲取回冷冻胚胎遭拒 胚胎能否自行保管? 妻子生产时
    09-04
    2021
  • 微信作为当下

    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

    什么样的微信记录

    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随便截几张图

    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

    一、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01

    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02

    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03

    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04

    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05

    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06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二、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一)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可进行证据保全

    很多人会反映,微信好友很多,聊天内容也很多,会经常清理微信内容,没法保存那么多或者那么长时间的信息,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切忌认为“同步”操作即“万事大吉”,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
    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特别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仍是最有效方式。
    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进行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办理保全公证时也需要按照上述过程步骤进行操作。

    (四)进行微信证据保全时要注意什么?

    1.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 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4.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5.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三、自己可以调取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关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自己可直接从微信中调取出来。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

    第二步: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第三步: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第四步: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第五步: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和“用作证明材料”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其中“用于个人对账”的账单是Excel表格格式,“用做证明材料”的账单是PDF格式。

    第六步: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根据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附:聊天记录删除后,如何恢复怎么恢复微信聊天记录这里以iPhone手机为例,打开手机微信,然后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加号。接着会弹出一个小列表,在列表中选择第二个选项,也就是添加朋友选项,
    接着就会弹出添加朋友的设置界面,下边有很多添加的方式都不用去管,这里我们要直接搜索一个东西,直接点击上方的搜索栏。接着弹出要输入名称的窗口,这里输入冒号+recover,也就是:recover,很多朋友把前面的冒号给省略了,导致后续不能进行。点击搜索之后就会弹出微信故障修复的界面,在第一个选项就是聊天记录,当然后边的选项也是可以修复的,看自己的需要,这里主要说一下恢复聊天记录,直接点击聊天记录选项。接着会弹出一个提示警告的窗口,其实就是要你慎重操作,免得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下定决心后直接点击确定。接下来就是微信在恢复聊天记录的过程,中间会有百分比的显示,修复完成后就会弹出新的提示窗口,重新启动微信即可,这样微信的聊天记录就回来了。安卓手机的小伙伴可以去寻找专门的软件如开心手机恢复大师(电脑软件)或者专门人士来恢复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这里不做赘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21个法律要点(附删除后恢复办法)
    09-01
    2021
  •     一位老人清早在路边散步时,因为突然受到一声气喇叭的惊吓而倒地身亡。家属认为按喇叭的司机存在重大过错,随即将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索赔34万余元。

    鸣笛后老人倒地身亡

    家属索赔34万余元

      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讲述,2018年夏季,72岁的老人张某和妻子石某,从重庆市万州区来到事发地湖北省利川市旅游避暑。7月21日早上8点,老人张某和妻子在吃完早饭后出门散步,当走到一个小区门口时,他们遇到了一个朋友,于是三人便聊起天来。在路边聊天,聊着聊着突然旁边一个垃圾车起步,按了一声气喇叭。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在这声刺耳的气喇叭响之后,老人张某竟突然倒在了地上。

      之后,120到达现场,急救人员发现老人已经出现了呼吸急促、全身抽搐的症状。急救人员一边抢救,一边赶紧将老人转运到距离最近的医院。但最终老人还是因为呼吸循环衰竭、脑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无论分贝大小

    禁鸣区鸣笛构成违法行为

     

    事发后,老人的妻子石某了解到,鸣笛驾驶员张某当时受利川市谋道镇村建中心委托去事发道路进行作业。因此石某将驾驶员张某、谋道镇村建中心以及保险公司告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石某认为,就是由于当时车辆的喇叭超出了寻常的音量,才导致丈夫受惊吓倒地并且死亡,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现场的证人证言,他们基本能够证明一个事实,就是案件当时的喇叭声很大,喇叭声后,有一个老人应声倒地。这个事实是能够证实的。  但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并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只是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显示,无法确定喇叭音量分贝,老人的倒地与车辆的喇叭声有无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于是在开庭前,法官专程到事发现场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却有了新的发现。 当时这个地方是禁鸣区,他是在禁鸣区鸣笛。  法官认为,无论其鸣笛的原因以及鸣笛分贝大小,被告驾驶员张某在禁鸣路段鸣笛,已经是构成了违法行为。  法院结合对这起事故的司法鉴定书认定,被告驾驶员张某的鸣笛行为是老人倒地后死亡的诱发因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图片
      2020年9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认定责任比例为由被告驾驶员张某承担15%、被告谋道镇村建中心承担5%,被告三方共计赔偿15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开车时突然鸣笛,致老人倒地身亡!家属索赔34万,法院判了!
    09-01
    2021

  • 图片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问: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可否请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制的,由于财产的个人所有性质,夫妻须以各自的财产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这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的确如此。
    因此,有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子女,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认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势必使一些当事人借此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

    故法院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可以判决支持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民一庭: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09-0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