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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

    1、汽车时代,如果你万一开车撞了什么东西,千万千万要下车查看检查,否则如果撞到的是人,就算是逃逸,只要构成重伤,负主责以上,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哦。(本条土豪也不能无视)

     

    2、信用卡欠款超过10000,被银行催款两次超过三个月还不还那就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信用卡万一透支了还不上,千万不要随意变更联系方式让银行找不到你。

     

    3、在小店或者某些娱乐场所摆放的游戏机,如果鉴定出来具有赌博功能的超过一定的机数,是会构成开设赌场罪哦。

     

    4、高年级的同学欺负低年级的,只要用暴力或威胁手段,不管抢多少钱都要构成抢劫罪。小伙子,不要为了五毛钱铤而走险哦,人要有点追求,你就是趴在操场上挠挠草坪,没准都能扒出两块钱呢……

    5、跟人争吵,能动手的尽量别BB~哦,不好意思说错了,跟人争吵一定要理性,没事不要打架,更不要随意拿工具甚至刀具,一旦鉴定出来构成轻伤就可能变成故意伤害罪,就意味着你要赔上一大笔钱加上一个故意伤害的案底。

    6、别人在你开的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你可是会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当然更不能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

    7、对于来历不明的物品要谨慎收购,多询问一下相关情况,如果明知是对方盗窃所得还进行收购,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当有人1000元就卖给你IphoneX的时候,一定要小心了!

    8、千万不要酒驾,千万不要酒驾,千万不要酒驾,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如果你做了牙科手术或者服用了含有酒精成分的药物遇到查酒驾的交警,一定要事先说明,被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查出酒精超标了要立即要求复查血液酒精度。

     

    9、年轻人要珍惜生命,相约自杀的时候别人死成功你却突然反悔了,那你得赶紧报警救人,不然你可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10、对于强奸罪,大家肯定都了解过一些,对于不满14周岁的小女孩,就算对方同意了也不能发生性关系,不然就算犯罪。但如果是14~16岁的小男孩因为恋爱而发生关系且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刑法真的好污啊,怀孕了不算情节轻微啊,亲。

    11、说一下五个亲告罪,分别是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受害人告诉才处理,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维护自身权利从我做起。


    12、我国猥亵罪法律上指的是14岁以下的儿童,家里有小孩的一定要保护好,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告诉孩子: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除了父母以外的人动你的小内裤。

    13、家里有人犯罪,你把他扭送或者劝说陪同到派出所也属于“自首”,是可以从轻的。

    14、没事千万不要在高速公路上溜达,万一你被汽车撞了,对方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理由是没有可期待性,阻却违法,什么,你说你在高速上大堵车了,当我没说)

    15、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可能构成犯罪哦。《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6、不要以为随便什么东西都能卖,刑法第225条是非法经营罪,很多商品是需要许可和资质才能经营的,这些东西千万不要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去卖,司法实务中无证卖烟、无证卖盐、开黑网吧、有偿删帖、信用卡套现、无证卖药等等,但是大部分还是无证出售卷烟,所以家里开小卖部的要想清楚。

     

    17、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广大女同胞来说,有时候遇到危险该反抗的时候一定要反抗。

    18、如果你有多余资金出借给他人,借条上别不好意思写利息,(年利率24%)月息2分及2分以内法律都是保护的,写得多的话,大不了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你不写,开庭时借款人如果不认可有利息那你就哭吧。借条两个字一定要加上去,借条和欠条并不一样。

    19、如果你还有闲钱出借给他人,务必在对方落款的名字后面写上身份证号码,金额要大写,币种要写清楚,尽量所有的字都让借款人写,不要怕麻烦,写借条时的麻烦事为了以后的不麻烦。

     

    20、身份证复印件要加注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盗用。身份证复印件尽量标注出来下述类似信息:本身份证复印件仅用于2016年5月25日办理XX银行信用卡,他用无效,再复印无效。加注文字不要遮挡身份证号码,但是应该适当覆盖身份证的个人信息部分,以防不法分子裁剪后再复印。

     

    21、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定金法律规定有双倍返还原则,而订金则没有,另外,定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订金则只是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22、医疗机构隐秘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就诊信息等资料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SO,小伙伴们去看病就一定要保留票据、就诊卡等病历信息,对于医生来讲该写的都写上去,避免躺枪狗带。

     

    2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18周岁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单独实施单方法律行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

    举个例子:10岁的小明买了一部iPhone6S手机,小明的父母就可以以此拒绝追认,买卖合同无效,在此提醒商家尽量不要出售价值较大的商品给未成年人。

     

    24、微信、QQ等聊天软件截图并不当然具有证据效力,因为只要有两个账号都能很容易复制头像伪造截图,但是聊天记录千万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具有证据效力。

     

    25、商家进行有奖销售,法律规定最高的奖金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可以是5000元,否则就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是不是忽然明白了有些商家送iPad而不送iPhone?

     

    26、电视购物大家经常看吧,其销售的商品消费者也是拥有7天无条件退货权的,无理由退货哦!但是定做、生鲜商品等除外。商家自收到退货商品7天内退款,退货费由消费者承担,有约定除外。

    27、付款之前你是大爷,付款之后对方是你大爷,所以有什么要求尽量在你还是大爷的时候提出,在此沉痛缅怀我院拍婚纱照一次性付全款的同事。

     

    28、在商店、餐厅等摔倒可以根据《消费者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向他们请求相应赔偿。

     

    29、不要随便给他人的贷款、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成立生效很简单,后果很严重,一般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担保都属于连带保证责任,出借人可以不找借款人,直接找你担保人要钱。

    除非你和他(她)是海誓山盟、情比金坚,那你就自己考虑利益平衡,尽量量力而为。

     

    30、签字的时候要看清你面前的文件,要明白签完字以后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

    律师总结的30条法律常识,太有用了(收藏)
    08-28
    2021

  • 监控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

    很多人为了保护

    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

    会在家门口安装监控

    那么这种安装监控的行为

    是否会侵害其他人的权利呢?

    王某和奚某是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某小区的隔壁邻居,两家共用一公共走廊,入户门分别安装在两堵呈直角的墙壁上,距离仅有0.1米。

     

    奚某称,为保障其自身及家人人身财产安全,便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了具备摄像录音存储功能、可360度调整旋转的监控摄像头。

     

    王某认为,该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并监控其家人每日进出状况,奚某这种未经允许私自获取并保存王某及家庭成员照片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信息,使王某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存在随时被泄露的风险。

     

    法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奚某安装的摄像头与某款手机APP连接,通过手机APP即时操作显示,该摄像头可清晰拍摄到王某家人员进出状况,人脸成像非常清晰。且该监控摄像头调整到一定位置,当王某家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时,可拍摄到王某家内部专有部分。

     

    同时,法官对涉案小区物业监控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王某与奚某所在的楼栋在大楼出入口有19个物业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摄像头拍摄的视频在一个月内均可回看。

     

    法院审理

     

    首先,自然人的行踪信息、面部特征、住址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奚某安装监控摄像头较为清晰地采集到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面部特征、出行状况、户内人员状况等个人信息,并进行存储。奚某该行为既未征得王某等人的同意,也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给王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其次,奚某主张其安装摄像头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法院的现场勘查以及对涉案小区物业的调查可知,小区物业对涉案楼栋有完善的监控技防设施,且目前均在正常运行。在此情况下,奚某个人再行安装涉案摄像头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处理。

     

    最后,王某房屋内部属于其私密空间,王某对此享有隐私权,在未征得王某明确同意,又无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王某的住宅。奚某安装的摄像头可由手机APP远程操作,在一定条件下会拍摄到王某房屋内部,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奚某拆除其安装的入户门上方的监控设备摄像头,并删除该摄像头所存储的涉及王某及其家人的全部信息。

    温馨提示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现在大多数监控摄像头均可与手机APP相连接以供用户实时查看,但手机APP系第三方公司开发,摄像头拍摄的内容亦会实时上传到第三方公司,使得拍摄对象的个人信息存在泄露的风险。故在小区监控技防设施比较完善的情况下,个人无需再另行安装监控摄像头。

     

    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强调公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和睦友好。隔壁邻居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同时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努力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减少纠纷发生。

     

    可能有的朋友就要问了

    那么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

    需要注意什么?

    怎么做才是合理合法的?

     

    为了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只要不侵犯他人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并无明文禁止私人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

     

    安装监控时,需要注意避免摄像设备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侵扰其私生活安宁,也不可以将拍摄到的内容对外传播,否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今

    隐私权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

    文章开头的案例

    涉及到了许多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民法典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在自家门口装监控侵害他人权益吗? 法院判了!
    08-28
    2021
  •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旦子女离婚,父母一方主张借款要求返还出资款,子女配偶一方坚决否认,这种情况目前越来越多,部分法院以父母没有义务为子女购房为由,认为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购房款不过是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款,父母有权随时要求归还,支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子女与其配偶共同归还。

    这种做法使得跷跷板无法保持平衡,另一头势必反弹,其做法就是在子女的结婚对象要求结婚登记前要求书面明确购房款是赠与,从而导致更多的纠纷和人间悲剧。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致倾向性态度是没有明确证据不予支持借款,近日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明确,父母没有明确证据的不予支持借款关系。

    江苏省高院一直执行这个司法政策, 江苏高院民一庭《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明确: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还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货非赠与。基于父母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一旦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出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之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首先,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式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

    其次,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货。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

     

    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最高院最新明确: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08-24
    2021

  • 亲子关系

    是家庭关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社会关系中的基础一环

    对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有一位母亲”却诉至法院

    要求否认亲子关系”

    基 本 案 情

      高某与郭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全面二胎”开放后,夫妻俩想再生个孩子,却因为身体、年龄等原因始终未果。2018年,丈夫郭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通过代孕私自生下儿子小郭,并在小郭出生证明上写母亲是高某。“被当妈”的高某称,其不知道代孕的事情,也没见过孩子,直到2019年才知道孩子小郭的存在。

      为了明确双方的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妻子高某曾想过要起诉,但是当时没有合适的案由,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新增了亲子关系之诉。高某将小郭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和小郭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取消其对小郭的监护权以及小郭对其财产的继承权。

     

    判 决 结 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原告高某提交了2018年3月的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许可证等证据,材料显示高某被诊断为孕6周胎停育,而小郭的出生时间为2018年7月,可证明高某与小郭不可能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高某与郭某皆认可小郭不是双方进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故小郭无法被视为高某与郭某的婚生子女,高某与小郭的关系无法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郭某表示同意高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顺义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小郭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 官 说 法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涉及到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本案中,尽管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本上均显示高某系小郭之母,但根据高某提交的相关证明,可以直接认定高某与郭某不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此类案件中,父或母可能均知晓子女与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如果不经过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后续可能围绕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产生纠纷。

    丈夫私自代孕生二胎,妻子不认,咋办?法院判了!
    08-24
    2021

  • 一审诉讼请求 

    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乙女返还人民币93000元,被告乙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事实 
    被告乙女、乙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822日登记离婚。被告乙女与原告甲经被告乙男母亲、原告甲姐姐因被告乙女为原告甲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201642,被告乙女在原告甲处取得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乙女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2016712,被告乙女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乙女为原告出具欠条。2017年9,被告乙女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一审法院判决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被告乙女以为原告甲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现原告甲要求被告乙女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乙女取得此款期间虽与被告乙男系夫妻关系,但被告乙男未参与此事,亦未收到原告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乙女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原告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乙女,故被告乙女辩称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人民币93000元。二、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93000元。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上诉人无还款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上诉人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刑事案件,应由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系案外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主张
    乙女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1.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申请人是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找他人为其办理退休事宜。对此被申请人在起诉状和庭审时都有明确的表述,通过证人的证言也能得到证实。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只是帮助被申请人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2.原一、二审均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办理退休的费用是错误的。申请人是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找他人办理退休事宜,并且将相应的款项交付具体办事的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申请人已将办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他人。无论委托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不应当由申请人退还。
    3.被申请人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申请人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申请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故请求贵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诉讼请求。
    甲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调查的事实清楚,采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乙女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女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甲的起诉。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花钱托人办事,事没办成,起诉要求返还能支持吗?(再审案例)
    08-1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