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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矛盾与父亲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之后子女还需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吗?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断绝父子协议无效,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图片案情回顾签订不赡养协议,母亲反悔起诉
      1993年4月,原告徐某及其丈夫与次子余某因矛盾激化,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签订协议的当日,余某便收拾了自己的物品,带着新婚妻子离开了父母,此后再未尽人子的义务。
      2020年初,徐某丈夫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动了两次大手术,住院数次。期间,其余4个兄弟去请余某,希望他能去看望父亲,并以此缓和父子关系。但余某均以协议为由,拒绝探望父亲。
      2020年12月,徐某在料理完丈夫后事后,便一纸诉状将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每年支付赡养费3000元及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争议焦点协议都签了,也没分得财产为什么还要赡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余某,希望能促成调解,缓和双方关系,但余某态度异常坚决,辩称自己已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约定不继承父母遗产、不负担父母在世一切费用、由其余4个兄弟照料,因此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可协议免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父母经济能力较好或子女经济困难、其他子女进行了赡养而予以免除。
      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子女仍需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遂依法判决余某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除,更不能用登报、协议等方式予以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但养子女是被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即使解除了收养关系,养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药费用。

     


    签下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就能不赡养老人?法院:协议无效
    08-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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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诉讼请求 

    乙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婚生子、婚生女抚养费每月3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为66000元;

    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17号门头房办理到原告名下;

    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事实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

    2018年4月2日原、被告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离婚时双方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进行了约定,协议书中与本案相关的约定为:“购置门头房17号预付款二十万元(200000.00)元整归乙女所有.精神赔偿: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伍拾万元整,精神损害费5年之内给清。

    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形成纠纷。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离婚前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以此为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对其主张及所举证据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两个,一是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17号门头房办理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二是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精神赔偿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焦点,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为依据,提出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按照双方的约定涉案房产的预付款归原告所有,而非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该房屋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成立,首先,该项请求性质上属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内容,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属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其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害费支付的理由是:“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再次,原告主张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与婚外异性同居,故约定精神赔偿,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无合法有效证据证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婚姻关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驳回原告乙女要求被告甲男协助将17号门头房办理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乙女要求被告甲男立即支付精神赔偿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乙女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2018年4月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上诉人依此向被上诉人主张精神赔偿金50万元,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地点为临淄区民政局,民政局有专业人员指导离婚,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及效力有详细解释,并现场见证整个离婚过程,指导离婚协议书的签订。

     

    (2)上诉人主张的50万元精神赔偿金,名为“精神赔偿”,实为对财产分割的“折价补偿”。通过离婚协议书,明显发现:上诉人放弃了房产、车辆的所有,把房产赠给了孩子,还承担了大量的债务。被上诉人却实实在在获得了价值50万元的车辆。

     

    (3)“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是上诉人获得精神赔偿的原因。男方为什么要求离婚?为什么自愿赔偿?一审法院不去调查,只是做字面意思理解,以此认为精神赔偿不应支持,上诉人认为此理由太牵强。

     

    (4)上诉人一审提交了被上诉人家庭暴力、有婚外情的照片和视频材料,以及上诉人与女儿聊天记录,刻录光盘提交法庭,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故意对此证据不予考虑。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诉人认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适用范围应是对于还未离婚,或者离婚协议书没有对精神赔偿约定的情形。本纠纷,是离婚协议书已经对精神赔偿进行了约定,处理本纠纷应适用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婚姻法四十六条,显然错误。参考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4020号民事判决。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

    甲男辩称:

    一、答辩人与上诉人乙女签订的《离婚协议》,公平、合理的分割了两人的共同财产与债务,并且乙女取得的权益要多于甲男。财产与债务分割情况:1、房产归子女所有;2、应收账款18万元归上诉人乙女所有;3、双方共同拥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乙女)名下所有资产归(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归乙女所有;4、车辆一辆归甲男所有;4、债务:甲男偿还14万,乙女偿还11.4元。

     

    由《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和债务分割来讲,甲男分割到的财产要少于乙女,但甲男承担的债务要多于乙女。因此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叙述的“精神赔偿”是基于上诉人取得的较少财产的“折价补偿”是不准确的,本案不存在“折价补偿”的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请求精神赔偿的情形,在答辩人和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答辩人不存在家庭暴力、出轨、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1、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相应证据来证实答辩人存在过错,但经过一审开庭审理质证,法庭未予以采信。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再次提到一审经过质证的证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故意不考虑相应证据,实质上是上诉人要求对于一审未采信的证据经过二审法院再次审理,这是对诉讼资源的一种滥用,不应得到支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符合该规定时,无过错方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答辩人不存在该条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过错,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3、上诉人提出精神赔偿金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显示,甲男支付精神抚慰金是基于“男方提出离婚的原因”,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且夫妻一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是基于人身权利,是婚姻自由的一种体现,而一方在主张权利时却反而要承担较大的义务,也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9年6月7日、6月13日、6月20日、9月3日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宗。拟证明离婚后两人就离婚前的矛盾和离婚的原因以及离婚后的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进行交谈,并且被上诉人提出过再次复婚,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复婚未成。综合看出,离婚协议书中被上诉人对精神赔偿的意见是被上诉人的自愿行为,应实际履行。另再次提交一审时提交的光盘一张,此证据因为一审法院没有在判决书中列明,包含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还有婚生女的聊天记录,以及视频一份,被上诉人和其他女性在离婚前共同居住的情况。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庭后核实,并于3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关于2019年6月7日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显示为甲男的一方,明确说明“我和XX在一起的时候咱俩已经离完婚了”,该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对于其他证据显示甲男不存在出轨,以上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对于上诉人提交的一审时的光盘质证意见同一审质证意见。

     

    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从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一宗,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因此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上诉人提交的光盘,因一审已经提交过,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予以质证,本院依法不再处理。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甲男是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上诉人乙女支付精神赔偿金50万元。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并约定“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伍拾万元整,精神损害费5年之内给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诉人并未提出被上诉人存在需赔偿其精神损害法定情形的有效证据,双方当事人的该约定不符合有关离婚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而离婚协议中“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又不是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取得精神赔偿的法定情形,而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达成的情形,在无明确法律规定、而协议一方当事人由不认可、不主动履行的情形下,鉴于离婚协议与普通合同存在显著的不同性质,人民法院应当对于相应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而不能径行依据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直接予以支持;同时,协议的约定应当明示,上诉人诉讼中主张该精神赔偿的约定实质为被上诉人对其因财产分配而给予的一种折价补偿,但显然该约定中并没有财产折价补偿的意思表示,对于上诉人该项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故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向女支付精神赔偿金50万元,有效吗?
    08-16
    2021

  • 在日常生活中

    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

    一旦遇到纠纷

    借条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因为借条出具不规范引发的陷阱

    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避开

     

    今天一起来get借条里的12种陷阱

    01

    打借条时写错名字

     

    包括:

    (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

    (2)故意将名字中的文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02

    以消字笔出具借条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应仔细检查对方提供的笔,尽量使用自己携带的普通笔书写,以防范类似风险的发生。

     

    03

    由他人代写借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

    后因张三未按照约定还款,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

     

    04

    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

    后因张三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系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05

    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

    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06

    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取条)有关双方其他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法院审查借贷关系需依据借条、收据、确认书等多项证据予以确认。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关系。

     

    07

    借款金额只写小写数字

     

    张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书写了一份借条,借款金额处书写成“5000元”,张三核对无误后在借条上签字。后李四持该借条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0000元,张三提出实际借款金额只有5000元,李四篡改借条内容。因为一次疏忽,张三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提醒

    借条应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应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以防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条内容。

     

    08

    借条不写利息

     

    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据时,张三未将支付利息一事写在借据中,李四碍于情面未再坚持。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张三无力还本付息,经双方协商,由张三续借一年,李四将张三之前出具的借据销毁,由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据,借款金额写为11.2万元,年利率为12%。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抗辩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1.2万元系将此前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按照本金11.2万元还本付息。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要求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条中应明确载明上述内容,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所载本金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无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张。

     

    09

    砍头息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张三向李四出具了10万元的借据,而李四只交付张三9万元现金,剩余1万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张三碍于情面未再坚持。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了9万元本金。诉讼中,张三需要搜集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收到全额借款,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官提醒

    根据上述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据时应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10

    打了借条未收到款项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出具借据后,李四将6万元现金交付张三,称剩余4万元随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但之后李四未支付剩余4万元,张三因双方关系好并未在意。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6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偿还李四借款10万元。

     

    法官提醒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借款人应待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本金后出具借条;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

     

    11

    公私”不分

     

    案例1: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张三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为李四出具了借据,借据加盖公司印章。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四得知上述情况后,将甲公司及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实际使用了借款,故法院驳回李四要求张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称用于公司周转,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张三以个人名义为李四出具借据,该款项亦转入张三个人账户。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

    后李四将甲公司、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甲公司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张三而非公司,公司亦未收到款项,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将该款项用于甲公司的经营,故驳回李四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却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据,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出具借据的主体承担责任。

     

    出借人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

     

    12

    代他人出具借据

     

    张三与李四系好友,王五与李四系好友。王五向李四借款,李四便介绍王五向张三借款。因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张三要求由李四代为出具借据,李四碍于情面同意。

    后因王五未归还借款,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李四辩称其只是代王五出具借据,借款实际由王五使用,但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最终判决李四偿还借款。

     

     法官提醒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出具借条应谨慎为之。


    借条常见的12种陷阱,有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08-16
    2021

  • 我们常说的“被抓”一般是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如果您的亲朋好友被抓了,怎么办?

     

    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

     

    律师告诉您,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理方法!

    一、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流程
    1.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持有效的《拘留证》,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2.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  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4. 刑事拘留时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除非经批准逮捕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需要逮捕的,必须应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4)撤销或裁定不予起诉的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二、在亲友被抓后,家属的十种正确处理方法
    1. 首先,不要慌,通过多种途径核对其真假,以免上当受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一般会按照犯罪嫌疑人所说的住址通过快递通知家属,实践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家人担心而不填家人的联系地址。
    如果听说家属被抓,又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可以请求公安的朋友或律师朋友帮忙查询确认,建议家属直接向办案机关询问罪名、承办警官和联系电话等。
    特别提醒:如果您突然收到亲朋被刑事拘留的材料,让您往某个账户中汇入N万元后就释放,这种情况您一定要小心了,公安机关是不会让您汇钱就放人的,可以肯定就是骗子。如今,私人信息被泄露不是一般的严重,骗子利用这种手法骗取钱财的不计其数。
    2.向办案机关了解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公安机关的拘留一般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一般不超过15天,无须请律师,但若对其拘留不服的,可以请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拘留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拘留,极有可能被判刑,情况要比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严重得多,一般会在37天内提请批准逮捕,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越早越好!
    3.确定亲友的准确关押地
    您可以通过刑事拘留通知书上所载明的看守所,确定其关押地点;若未能及时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则可以直接向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询问。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10日内,最长37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10日内,最长14天,您的家人就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释放。
    刑事拘留通知书中一般会有涉嫌的罪名和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和联系电话等。
    4.家属或委托律师应当去看守所给犯罪嫌疑人存点款
    刚进看守所的人是非常痛苦和无助,我们建议到看守所去为他存点钱。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在夏衣、冬衣都有,衣服一般不用送。一般也不花什么钱,但里面的伙食确实不怎么好,没油水,是个减肥的好地方。看守所内有以食品为主的超市,但价格就稍贵些,有时候买点食品,改善下生活。离开时,看守所会把余款,退给犯罪嫌疑人。
    5.如果犯罪嫌疑人近视在500度以上,还应当给他配送一幅近视眼镜
    在看守所内少不了干活,太近视就很不方便,看守所允许近视在500度以上的可以戴眼镜。近视眼镜的镜框必须全部塑胶,镜片必须是树脂,不能有任何金属,固定镜架的螺丝钉也应当改用塑胶钉。眼镜店出具的收据中必须写清度数、镜片材质、盖章,看守所的对外服务窗口核对度数后会收下眼镜,然后让律师会见告诉犯罪嫌疑人,让他的管教去帮他领取。
    6.  在判决书未生效之前,是禁止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会见
    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生效以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见面的,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因此,在您的亲朋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让律师会见,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采取下一步的措施。
    7.  及时聘请律师
    如果是被刑事拘留,聘请律师越早越好!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无论是处理案件,还是跟公检法沟通,都要比您专业得多。千万不要自己翻下法律书,或者咨询几个律师后,就自己去处理,其结果只能是徒劳无功,反而增加律师的处理难度。其实,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师费并不贵。
    8.  家属不用担心在看守所里缺吃少穿,或者会被虐待、受伤害
    看守所内不会缺吃少穿,冬衣夏衣都有,审讯都要求全程录像,所以不用担心在会被虐待、受到伤害或者刑讯逼供等。看守所内根据犯罪性质,会分开居住管理,定期上课和劳动改造,不用担心会被相互恶性传染,出来后变得更坏等等。
    9.  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比如有关系、能捞人等!因为现在冒充大头鬼的人很多,一旦轻信,轻则浪费钱财,重则触犯法律,遗憾终生!家人千万不要听信他人,有销毁隐匿罪证、干预办案、包庇同案犯等违法行为,否则,一个没出来,又进去好几个。
    此时,您唯一可以信赖的只有律师。
    10.  随时做好打持久战的经济、时间和思想准备
    刑事案件,公检法都有按部就班的处理流程,家属心里再急,也没用,只能跟着公检法的步骤走。这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不对等的对抗,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很高。
    承办律师一般会与公检法及时沟通,并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告诉家属及犯罪嫌疑人。
    三、家属如何聘请律师
    1. 何时聘请律师
    有些刑事案件的处理是有黄金时间的,特别是那些诸如醉驾、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容留吸毒、非公务人员小金额的职务侵占等轻微的犯罪,如果聘请律师及时,处理得当,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果聘请律师错过了黄金处理时间,后面律师处理起来难度就会增加很多。 
    一般只要确定是被刑事拘留了,就应当尽快聘请律师。如果已经被批准逮捕,就应当必须尽快聘请律师。
    2.  哪些人可以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其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  委托律师需要哪些材料
    (1)如果是夫妻一方聘请律师的,只须带上结婚证和身份证即可。(2)如果是户口与犯罪嫌疑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聘请律师的,只须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即可。(3)如果是户口与犯罪嫌疑人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聘请律师的,需要带着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亲属的证明和身份证即可。

    四、聘请律师的十大好处和作用
    1.通过会见,研究卷宗证据,分析案情,有效辩护,达到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律师通过会见,研究卷宗证据材料,全面掌握和分析案情,从中找出证据瑕疵,通过当庭辩护和提交辩护词,使法官对整个证据链产生合理的怀疑,采纳辩护意见,从而达到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缓刑的目的。最终判决无罪的也不在少数,有的无罪辩护的案件,虽然判决有罪,但也是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曾经震撼全国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和河北的聂树斌冤案,之所以最终能够沉冤昭雪,除了那些正义之士的不懈努力外,辩护律师的作用也功不可没。
    2.全面了解案情,及时向公检法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有效沟通,对于冤案、不属于犯罪或者案情不大,情节轻微的犯罪,争取撤销案件或者免予起诉
    律师通过全面了解案情,研究卷宗,对于那些冤案、不属于犯罪或者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的案件,及时向公检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促使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定。
    3.如果有受害人的,可以与受害人或其律师进行有效沟通,争取获得谅解,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对于那些有受害人的案件,因受害人或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抵触情绪严重,无法及时获得谅解。通过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或者与受害人的律师进行有效沟通及赔偿后,大部分还是能够取得谅解的,从而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4.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公检法有效沟通,退赃、赔偿或者立功,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对于那些有受害人或者职务犯罪的案件,律师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公检法、受害人沟通,通过退赃、赔偿,取得谅解,或者举报重大犯罪线索被认定为立功,从而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
    5.及时办理取保候审
    对于那些诸如危险驾驶驾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职务侵占罪等轻微的犯罪,律师会及时向公检法提出取保候审,使您的亲朋早点脱离苦海。
    办理取保侯审需要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有律师担保、家属担保和交纳担保金担保,其中律师担保是最有效的担保,也是让公检法最放心的担保。
    6. 纠正错误的罪名
    罪名不同,量刑不同。刑法中很多罪名很相近,即便是法律专家有时也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难免会搞错罪名,如果起诉的罪名有误,可能会被重判,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会通过辩护,甚至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争取在判决时适用正确的罪名,不致于被定错罪,被判重刑。

    7. 若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律师可以及时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您的家人被刑拘后,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他可以在会见律师的时候向律师说明情况,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如果刑讯逼供属实,那么办案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8.通过律师会见,有效安慰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除了极少数惯犯外,大多数人都是良民,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犯了法,在被刑拘送到看守所后,一般都会很紧张、很害怕、很无助,情绪会很低落,通过律师会见、解答法律问题等等,能够有效安慰犯罪嫌疑人,平稳情绪,保持良好心态,积极配合律师处理案件。
    9.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提起上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能加重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认为一审判刑过重,对其不服,律师听取意见后,会及时提起上诉,及时提交新的有利证据,参与二审的审判、辩护等工作,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0.结案后,协助办理罚金、缓刑、家属会见等手续
     一审或者二审判决书生效后,有些案件需要办理缴纳罚金、缓刑、家属会见等手续,严重的案件,还会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移送到监狱执行刑罚,律师就会协助家属办理好这些手续。

     

    律师提醒:亲友被抓后,请马上这样做……
    08-11
    2021
  •     酷刑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酷刑6:老赖的车辆上不了高速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高速执法一支队在G75、G65巴南收费站、G85九龙坡收费站、G93沙坪坝收费站率先进行“老赖”清理行动。

     

             “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这下,水、陆、空、高速出行全部受阻,看你怎么回家和出行?

     

             酷刑7: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

     

              老赖买不了飞机票;不能买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酷刑8:禁止高消费,再也不能任性了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啊!

     

            酷刑9:老赖的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案例分析:“法官,学校说我在法院有案件未解决,不让我孩子报名。”日前,被执行人高某着急地来到法院反映,其孩子无法报名某私立学校。原来,施某与高某因为合同纠纷诉至石狮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高某应分两期支付施某土地转让款27万元。因高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施某于2014年8月14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某未到法院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高某为孩子报名的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禁止的高消费之一,因此学校拒绝高某为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酷刑10: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酷刑11: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酷刑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个大招+44个部门联合惩戒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保监会实施。

     

    (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由银监会实施。

     

    (七)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由国资委、财政部实施。

     

    (八)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外汇管理局实施。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一)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实施。

     

    (十二)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十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由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四)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编办实施。

     

    (十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实施。

     

    (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国家网信办实施。

     

    (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十八)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实施。

    (十九)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等实施。

     

    (二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由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安部、文化部实施。

     

    (二十一)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二十二)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协助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由商务部、旅游局实施。

     

    (二十三)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实施。

     

    (二十四)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公安部实施。

     

    (二十五)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实施。

    (二十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由海关总署实施。

    (二十七)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实施。

     

    (二十八)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渔业船舶登记信息,由农业部实施。

     

    (二十九)查询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车辆等登记信息,由交通运输部实施。

     

    (三十)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由司法部实施。

    (三十一)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由民政部、外交部、卫生计生委实施。

     

    (三十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实施。

     


    “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咋办?法院还有大招!可以扣划这些
    08-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