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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是一把双刃剑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大学生易于受到诱惑
    沉迷于超前消费的愉悦
    最终走上家破人亡的道路

    日前
    互联网贷款再迎重磅新规
    禁止小贷公司对大学生放贷一起来看看具体规定

    五部委联合发文

    3月17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宣布,已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禁止小贷公司对大学生放贷。
    同时,各高校要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手续便捷、利率合理、风险可控的高校助学、培训、创业等金融产品,为大学生合理信贷需求“开正门”。图片

    遏制精准“收割”大学生现象

    我国在校大学生总数超过了4000万,大学生群体被网贷机构视为目标客户群体之一。部分互联网小额贷款机构通过和科技公司合作,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虚假、诱导性宣传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诱导大学生在互联网购物平台上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通知》以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放贷机构客户营销管理和风险防范要求,加强在校大学生教育、引导和帮扶力度,合理引导网络舆情,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坚决遏制互联网平台精准“收割”大学生的现象,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加强放贷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同时,《通知》要求组织各地部署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改工作。

     

    已放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认为,《通知》从金融营销、贷款审核、贷后管理等角度对机构向大学生发放贷款进行了全面监管,符合行业实际,便于机构参照执行。

    她表示,《通知》提出的不同机构主体值得关注:“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这意味着违反者将属于非法放贷。此外,文件提出小贷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采取诱导性宣传

    消费者对小贷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产品并不陌生。例如支付宝的借呗和花呗运营公司分别是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根据央行此前披露的数据,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118家。有业内人士透露,部分小贷公司的大学生贷款占比超过六成,新规对一些全国性互联网小贷公司冲击非常大。

     

    对于已发放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已放贷款原则上不进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业务,严禁违规新增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加强排查,限期整改违规业务,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要求。

     

    超前消费有风险

     

    部分大学生养成了“超前消费”的习惯,但金融知识的匮乏让他们成为容易被“收割”的对象。《通知》还提出了“大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不断完善帮扶求助工作机制”以及“全面引导树立正确消费观点”三项措施。与此同时,各高校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坚决抵制不良校园网络贷款,同时满足大学生合理的信贷需求。

    我国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始终处于高压态势,并持续升级。2020年7月,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今年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在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管理等三个方面明确定量指标。受监管政策影响,早在2020年年末,部分网友花呗额度被调降,蚂蚁集团回复称“倡导更理性的消费习惯”。

     


    已明确!花呗借呗不得向这些人放款!
    11-26
    2021

  • 前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附:典型案例:
    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延伸阅读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3年第1期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


    四、离婚财产问题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11-25
    2021

  • 导读: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科学维权,在索赔时,该注意些素呢?

    全文:

    案例一:三层楼3家人卫生间漏水一年多

    2015年5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宝丰花园业主张先生称,该小区已建成10多年,他于2013年11月买了现住的二手房。刚入住后就发现房屋内卫生间漏水,他拆开卫生间的吊顶,发现大片墙顶都被水浸泡,水珠一滴一滴往下掉。

     

    张先生家住5楼,当时6楼正在装修,其怀疑是楼上的卫生间漏水导致自己家漏水、墙皮发霉。可是找到楼上的住户才发现,6楼卫生间也存在漏水的情况。4楼的住户也找到张先生反映,4楼卫生间的房顶也在漏水。张先生说,他们曾找过小区负责水电维修的李师傅,但是对方并没有来维修,并解释他在外地,没法来修理,建议找物业徐经理。但是,徐经理电话却一直关机。 

     

    案例二:二楼漏水一楼遭淹名贵书画损失惨重

     

    2011年6月5日7时许,古浪县男子王庆贤发现,自己承租该县供电公司办公楼一楼的浩瀚艺术书画室外间走廊及里间字画储存室地面均有积水,店内名贵字画受损,遂向古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并电话告知二楼承租者高银奎。

     

    此后,王庆贤一纸诉状将古浪县供电公司和高银奎告上法庭。2012年7月9日,古浪县法院一审判决古浪县供电公司赔偿王庆贤字画损失10万元,高银奎赔偿王庆贤字画损失15万元。王庆贤、高银奎、古浪县供电公司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武威市中级法院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中国书画鉴定管理中心甘肃中心进行了鉴定,确定赔偿总额为118.4万余元。2012年12月14日,武威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高银奎赔偿王庆贤损失49.7万余元,古浪县供电公司赔偿王庆贤损失21.3万余元,王庆贤自己承担损失47.3万余元。

     

    2014年3月31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当年12月5日,经省高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高银奎在2014年12月15日前赔偿王庆贤水淹的字画损失24万余元,古浪县供电公司不再进行赔偿。 



    问:发现漏水后,应该怎么处理?

     

    1、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

     

    2、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

     

    3、若协商不成,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等待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

     

    问: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索赔?

     

    1、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找开发商: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问:楼上造成漏水情况却不肯赔偿,咋办?

     

    如果漏水原因确为楼上造成,而邻居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如果邻居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进行修补,所花费的费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再通过法院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问:楼上住户装修导致漏水,物业要负责吗?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公司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业主遇到了此类问题,应首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就应该为受到损失的业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问:出租房漏水殃及邻居,房屋所有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案件系相邻关系纠纷,业主虽然并非侵权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邻居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租户追偿。对于邻居因为漏水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双方酌情商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 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 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问:购买的新房出现漏水等问题,又该如何维权?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就明确了,正常情况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最低保修期限分别是:屋面漏水,保修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1年;墙面、顶棚抹灰脱落,保修1年;墙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保修1年;供热或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1个采暖和供冷期;卫生洁具保修1年;灯具、电器开关保修6个月。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商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之内的非人为损坏,由房地产开发商免费维修,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注意,因住户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

     

     

     


    《民法典》实施以后,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太详细了)
    11-25
    2021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那酒后坐在副驾上就没事了吗?

    酒后坐副驾驶

    也可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日凌晨,出租车司机周某在营业时被一辆宝马车追尾。因车辆受损、乘客受伤,周某随即报警。周某称宝马车上下来一男(图某)一女(杨某),两人均有酒气。民警到达现场后,杨某和图某先谎称是他人驾驶车辆,后图某对醉酒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图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1.5/100ml;杨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1.7mg/100ml。经认定,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图某赔偿了周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经查证,杨某和图某当晚和朋友喝酒,离开时,杨某将自己的车交给图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图某在驾驶过程中追尾周某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检察机关对杨某提起公诉,指控杨某犯危险驾驶罪。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裁判理由

    根据杨某的供述,其在饮酒后能够步行走到停车处、能够自行上车启动车辆、能够在驾驶员上车后自行从驾驶位走到副驾驶位,证实杨某即使在饮酒后仍然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结合同案人图谋的供述和现场其他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杨某在明知同案人图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车交由图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法官说法

    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故意犯罪的证据标准要从严把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杨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裁决依据的是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杨某在明知同案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是,如果本案中杨某主观上不知道同案人饮酒,客观上也没有主动将自己的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情形外,下列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因此,除了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外,亲友聚餐后也要相互提醒酒后找代驾,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刑律,闯下大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没开车,这个行为也被判危险驾驶罪!
    11-20
    2021

  • 随着微信支付功能的普及,

    人们越来越依赖这种便捷的

    无纸化支付手段。

    那么在民间借贷活动中,

    没有借条,

    仅凭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

    可以起诉对方还钱吗?

    如果对方坚决不承认,

    又该怎么证明呢?

    来看今日案例。

     

    图片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月10日,李某因生意周转等原因向张某借款45000元,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将钱转给对方。

    随后半年时间里,李某陆续向张某转账偿还部分款项。2020年4月19日,双方结算后在微信上以文字形式确认:“今借到张某人民币35000元整用于生意周转,2020年7月15日前归还1.5万元,剩余2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完”。

    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甚至玩起了“失踪”。张某联系不上对方,无奈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

    图片法院判决

    该案初看事实简单、证据充分,但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发现,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微信名为“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矛盾,经核实户籍信息李某也并无曾用名。

    这个“李某某”真的是“李某”吗?怎么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要求原告张某提供更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即为案涉两个微信号的持有人。

    经反复尝试,张某通过微信账号绑定的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证明了自己确系借款方微信号的持有人。并通过微信账单“申请转账电子凭证”功能,得到了一张显示有原、被告完整姓名的凭证。

    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申请指南

    张某提交的证据

    最终,法官综合本案其他间接证据,根据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事实证明标准,确定该微信号“李某某”的持有人是“李某”,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图片裁判要旨

    无纸化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难点

    ——原、被告是否为案涉社交账户(如微信号)的持有人

    在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难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该司法解释来看,持有借条的当事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债权人,除非债务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推翻。

    在新型的电子化民间借贷关系中,不存在纸质借条原件,既无可直接辨认的借条内容和借款人,也无法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借条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故此类案件中电子账号的持有人身份的证明就异常重要。如在本案中,既要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号是由原告持有,也要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微信号是由被告持有,而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故原告承担了该种事实的举证责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欲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号为原告持有,可由原告通过登录自己提供的微信号查找绑定的手机号,由法官当庭查验原告是否为手机号码使用人,再进一步判断是否为微信号持有人;而要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微信号为被告持有,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对方自认,其次是通过打开对方的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等内容佐证,再次是通过向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申请协助调查确认是否本人。

    然而除对方自认外,其他方式或具有偶然性,或具有技术上的依赖性,不是常态化的取证手段。在被告未出庭或拒绝自认的情况下,法官更是无法当庭核实微信号的持有人,即使该微信号确为被告持有,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冒充被告与原告虚假聊天骗取信任的情况,而在待证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原告也面临着败诉的法律风险。

    本案因原告最终举出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这一强有力的证据而在诉讼中“大获全胜”,但实际上电子转账凭证上并无双方身份证号码,不能排除同名同姓的其他人与原告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也即微信电子转账凭证的证明力亦非绝对的排他性证据,对被告是否为微信号持有人这一待证事实,仍离不开法官结合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进行自由心证,综合认定是否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为防范电信诈骗风险,确保社交账户系当事人本人操作,在仅依靠电子支付手段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当事人应尽量联合使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向对方账户(如微信号)转账时标注好转账用途并即时留存电子转账支付类凭证,既能保障交易安全,又能在争议发生后提供较为充分的诉讼证据;同时当事人在工作和生活中也需谨慎管理好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微信号等社交账户的账号和密码,防止他人非法使用遭受经济损失。

    微信转账借出的钱,对方不承认怎么办?资深法官告诉你:应当这样做……
    11-20
    2021